【济南市】《规划局临时建筑规划管理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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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规划局临时建筑规划管理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临时建筑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

第三条 临时建筑包括:
  1、经营性用地上建设的售楼处等临时用房;
  2、非经营性用地上建设的、与用地性质相符的非营利性临时用房;
  3、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工业仓储用地上,因企业近期无法外迁,但出于发展需要建设的工业仓储临时用房;
  4、由市政府认定的公共服务临时用房,如社区服务、供应及环卫设施等用房;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建设的临时建筑。

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不得审批临时建筑:
  1、影响市政、交通、绿化、河道、消防、防震减灾、泉水保护、文物保护等公共利益的;
  2、已经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临时建筑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建筑间距、后退地界等应符合《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及绿线可视情确定。
  2、临时建筑建筑形式、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临时建筑不得超过3层(无地下),高度不应超过12米。临时售楼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0平方米,工业仓储类建设规模可视情确定。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第三条前三款须提供土地证);
  2、书面申请;
  3、书面承诺:严格按照规划要求使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使用期满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保建筑质量、消防安全;
  4、需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批准意见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5、1:500现状地形图;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7、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执行。
  临时建筑应在现场及局网站公示,现场公示栏应参照建设工程规划公示栏制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规划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规划批后公示须注明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起止日期,公示时间截至使用期满。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将许可内容(附规划批后公示小样)函告市城管执法部门。

第八条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须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临时建筑申请办理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经审查同意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原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延长使用期限的起止日期、加盖印章,将延长使用期限的起止日期函告市城管执法部门,并在现场及局网站规划批后公示中注明延长使用期限的起止日期,公示时间截止延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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