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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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0号),加强城市规划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完善由市发改、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住房保障管理、人防、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等部门参加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确定地下空间年度建设规划和单建人防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及具体项目规划、策划方案。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防部门会同市规划、发改、国土资源、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等部门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按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将人防工程主要控制指标纳入片区、街区控制性规划,主要包括人防设施位置、规模、边界及用地要求等。
  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策划时,应将结建人防工程规模及空间要求等主要控制指标纳入建设项目策划方案。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大型公共设施、重点防护目标等民用建筑,一般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结建人防工程;新建(改、扩建)其他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8%的比例结建人防工程。
  新建20层以上民用建筑、超限建筑、标志性建筑结建的人防工程,抗力级别应为5级以上;其他民用建筑结建的人防工程,抗力级别应为6级以上。

第六条 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 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同时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方案。
  市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出具的审查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结建人防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八条 结建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向相关部门、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施工图经审查批准后,由市人防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人防工程确认书》。

第十条 结建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相关防护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实地标注结建人防工程区域。
  结建人防工程应当与地表工程一并进行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市人防部门应当依据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实测成果重新核算实建人防工程面积。实建人防工程面积低于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市人防部门备案,办理结建人防工程移交手续,签订《国有人防工程移交书》,并向市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时,应当出具市人防部门核准的人防工程图纸;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市人防部门核准的人防工程面积和区域示意图。

第十三条 单建人防工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后,建设单位向市人防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市人防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手续。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人防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人防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市政设施红线范围内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持国家或省人防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文件,征求市市政公用部门意见,并按市政设施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市政设施占用、挖掘等手续。
  (三)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经市人防部门审查后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设计方案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经相关机构和市人防部门审查后,分别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相关防护监督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五)人防工程通过市规划部门规划核实后,方可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市人防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隧道、地下过街通道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最低防护级别标准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单建地下停车场等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建设,应当按照6级以上抗力标准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蓝线内新建人防工程设计和建设,应与地下通道、城市轨道交通及隧道的平时使用和连通需要相结合。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建设项目参照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单建人防工程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结建人防工程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国有人防工程移交书》。

第十六条 使用国有人防工程的,应当与人防部门签订使用合同和安全使用责任书,并认真落实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规定。人防工程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出租经营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人防部门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原则由使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落实维护管理工作,并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人。市人防部门应当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登记建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变更的,应当报市人防部门备案。战时人防工程由市人防部门统一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 县(市)人防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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