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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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引导城市建设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应以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在规划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外,还应当服从相关专业的规范标准。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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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分为8类,中类分为35类,小类分为42类。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规定及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第二节 建成区改造规划管理规定


第七条 建成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的原则,按照组团级以上规模编制详细规划,严格控制零星插建改造。

第八条 项目改造规划应与周围现状建筑相协调,并统筹考虑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

第九条 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应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主要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第十条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应按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濮政〔2011〕6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规定执行。幼儿园配置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它未涉及到的配建设施的标准应按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四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表一.jpg

注:表中S为用地面积,H为建筑高度。 (下同)


第十六条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表二.jpg



第十七条 表一、表二内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或单一高度类型的商业办公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数类型用地的,应按用地比例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中的建成区片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在表一、表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适当调整幅度。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规划及其相关规定。

第五节 绿地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进行配套绿化,其建设用地绿地率应满足表三的要求,并同时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表三 绿地率控制指标

表三.jpg



第二十五条 在建成区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原则上在500米范围内设置一处街头绿地。绿地设置的规模为,在建成区改造中,建设用地较小的地块,每处一般按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控制,新区每处按不宜小于3500平方米控制。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用地范围,应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内的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居住区内的绿地各项指标、设置内容与最小规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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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八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铺设和视觉卫生等方面要求,并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二十九条 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应采用住建部推广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确定,若正面被遮挡建筑有日照规定要求的,应同时满足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

第三十条 居住建筑侧面间距除满足消防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多层居住建筑之间侧面最小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侧面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3米;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之间侧面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第三十一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退用地红线应按不小于控制日照间距的一半计算。
    (三)建筑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并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房间、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按保证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其建筑间距。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市政管线等布置的,其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市政控制线的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日照以及防洪、抗震、防汛、防爆、电力、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绿化和交通安全、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退用地红线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居住类建筑
        1、相邻用地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按相邻双方各退不小于相应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如南侧或东西朝向建筑增加高度,则增加部分全部由增加高度的建筑退让,如南侧或东西朝向的建筑减少高度,则减少部分全部由减少高度的建筑折减。
        2、先行建设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北侧,退南侧用地红线不小于相应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南侧后行建设的建筑按日照分析退足。
        3、较低的居住类建筑在北侧,较高的遮挡建筑在南侧的,较低生活居住类建筑按其相应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用地红线,其余部分由较高遮挡建筑退足。
    (二)无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主要朝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10米,次要朝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4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主要朝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15米,次要朝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9米。
    (三)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和中小学等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原则上不小于相应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同时满足日照要求。
    (四)工业厂房、仓储物流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交通、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五)地下建筑物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3米。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立面完整性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确定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建筑正面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1、多层以下的建筑退城市主干道红线的距高原则不应小于10米;退城市次干道原则不应小于8米;退支路原则不应小于5米。
        2、高层建筑退城市主干道红线的距高原则不应小于20米;退城市次干道原则不应小于15米;退支路原则不应小于10米。
    (二)各种层数的建筑侧面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高原则应满足消防、景观、交通等要求。
    (三)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建筑后退距离应以绿线为界线。
    (四)沿街布置商业、办公等建筑的,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应适当增加。
    (五)大型商场、游乐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等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控规的要求进行控制。
    (六)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适当增加,以满足景观、交通等要求。
    (七)城中村和建成区改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控制。
    (九)严格控制实体围墙,限制透景围墙。确需建设围墙的,退道路红线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2米。

第三十六条 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退公共绿地的距离,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公共绿地面积符合日照要求(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铁路设施除外),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建筑后退城市蓝线、黄线、紫线、橙线、绿线等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现行规范标准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在人防、文物保护单位、机场、电台、电视台、通讯、微波、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各种市政管线等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人防、文保、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定等的要求。

第三节 建筑与城市环境景观控制


第三十九条 城市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公园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以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城市景观。
    (二)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三)沿城市公园周边的建筑,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四)沿城市干道建筑须对夜景亮化作重点设计。
    (五)沿街建筑立面装饰、装修格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条 城市不同区域内的建筑应有协调统一的主色调,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建筑应注重第五立面的设计。

第四十一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突出部件时,其位置和形式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

第四十二条 围墙应采用透空式设计,绿地、广场一般不得设置围墙。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净空、建筑间距、消防、城市设计导则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城市主次干道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宜超过道路红线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1.5倍,以满足视觉要求。
    (二)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城市设计确定的重要区域、主要干道、重要节点等特殊景观区域和视线控制走廊,应按编制的城市设计进行建筑高度控制。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60米;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面宽按最高建筑控制。

第四节 停车设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

第四十六条 新建住宅宜采用地下停车为主,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一般情形下,新区原则按不低于1.0车位/户,建成区原则按不低于0.8车位/户配建停车设施。

第四十七条 其它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应按有关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未涉及到的其它方面,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11月10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的通知》(濮政办〔2006〕82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 名词解释


    (一)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建筑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三)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四)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五)多层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除住宅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民用建筑为多层。
    (六)中高层住宅建筑: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七)高层住宅建筑:为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八)高层建筑:指除住宅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
    (九)公寓:指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此类建筑按照宿舍建筑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
    (十)老年人居住建筑: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居住着老年住户的一般住宅不能作为老年人居住建筑。
    (十一)生活居住类建筑:普通住宅,老人公寓,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
    (十二)城市道路红线:是各级城市道路(含公路和铁路)的用地控制线。
    (十三)城市蓝线:是河道、水库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十四)城市黄线: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十五)城市绿线:是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线、风景名胜区、山林绿地等用地的控制范围线。
    (十六)城市紫线:是指国家级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十七)城市橙线:是指医疗卫生、体育、文化、普教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范围控制线。

附录二 计算规则


    (一)建设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计算
    在容积率计算中,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规划道路红线、规划河道蓝线、规划各类绿地绿线等规划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具体面积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为准。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进行计算(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含外墙外保温及外墙饰材等)。

    (二)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
    规划区内的各类建筑层高按照国家有关现行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控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的,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户水平投影面积的1/3;超过者,按两层建筑面积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有关规范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
        3、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1米。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可按有关规范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
        4、电影院、展示厅、大型会议厅、大型商业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等确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有关规范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
        5、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大于8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6、建筑物地下部分结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5米或者等于1.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部分结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小于1.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7、多层、高层民用建筑首层架空层(无围护结构,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等共用空间的,并且建筑首层架空层净高不低于3米,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但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高度的计算按照国家有关现行规范标准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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