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地方规范
资源ID:8580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1.襄阳市地理环境、风土人情>>
2.襄阳市地方法律法规>>
3.襄阳市招标信息>>
4.《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下载地址

百度网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分则)》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规定由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襄阳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

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城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以东,南部山体以北围合的其它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西内环线,春园路以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以东,内环东路以西,汉江、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街心保护区1.59万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4.8万平方米。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筑容量控制

1、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jpg

备注:①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②2006年1月1日 [《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襄樊政发[2006]11号)]以前已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无规划条件的,且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1规定,且容积率指标≤3.5。2006年1月1日以后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无规划条件的,出让合同无效。

          ③城中村改造用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④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4、在各类工业项目(仓储、物流)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6、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出让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用地竖向要求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米以上。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涝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要求

鼓励建设单位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空间用途。

1、以居住为主的建设用地,其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原则上只能用于停车和设置小区配套设施,不得用于商业。

2、以商业为主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地下空间的利用首先在保证停车位要求的前提下,多余的空间,经规划批准后,方可改作他用。

3、利用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在不改变地面公园、广场、绿地等用途的情况下,经规划许可后,可将其地下空间作为商业用途。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利用应采用招拍挂的形式确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无偿配套建设以下设施: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100户配套20平方米社区办公用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需配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

4、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学校的规定:

新出让的商住用地,建筑规模大于30万平方米的(含30万平方米),根据中小学布局规划需要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学校规模按规范确定),并且市政府决定由土地受让方建设的,必须在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标明中小学的占地规模、建筑面积、具体位置等情况,整个地块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建设,市政府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注明。

5、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托儿所的规定:

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幼儿园规模按规范确定),市政府决定由土地受让方建设的,必须在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标明幼儿园的占地规模、建筑面积、具体位置等情况,整个地块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托儿所,市政府也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但相关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注明。

6、新建住宅小区除按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建独立用地的菜市场。

(1)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建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的封闭式菜市场;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封闭式菜市场。

7、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建健身活动设施。其中旧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新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8、新建住宅小区、城市综合体项目,在临低一级的道路的沿街门面中预留大于1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放心早餐店用房。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141-2012)执行。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襄阳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

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城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以东,南部山体以北围合的其它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西内环线,春园路以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以东,内环东路以西,汉江、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街心保护区1.59万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4.8万平方米。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筑容量控制

1、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jpg

备注:①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②2006年1月1日 [《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襄樊政发[2006]11号)]以前已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无规划条件的,且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1规定,且容积率指标≤3.5。2006年1月1日以后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无规划条件的,出让合同无效。

          ③城中村改造用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④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4、在各类工业项目(仓储、物流)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6、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出让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用地竖向要求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米以上。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涝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要求

鼓励建设单位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空间用途。

1、以居住为主的建设用地,其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原则上只能用于停车和设置小区配套设施,不得用于商业。

2、以商业为主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地下空间的利用首先在保证停车位要求的前提下,多余的空间,经规划批准后,方可改作他用。

3、利用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在不改变地面公园、广场、绿地等用途的情况下,经规划许可后,可将其地下空间作为商业用途。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利用应采用招拍挂的形式确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无偿配套建设以下设施: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100户配套20平方米社区办公用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需配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

4、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学校的规定:

新出让的商住用地,建筑规模大于30万平方米的(含30万平方米),根据中小学布局规划需要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学校规模按规范确定),并且市政府决定由土地受让方建设的,必须在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标明中小学的占地规模、建筑面积、具体位置等情况,整个地块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建设,市政府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注明。

5、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托儿所的规定:

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幼儿园规模按规范确定),市政府决定由土地受让方建设的,必须在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标明幼儿园的占地规模、建筑面积、具体位置等情况,整个地块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托儿所,市政府也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但相关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注明。

6、新建住宅小区除按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建独立用地的菜市场。

(1)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建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的封闭式菜市场;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封闭式菜市场。

7、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建健身活动设施。其中旧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新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8、新建住宅小区、城市综合体项目,在临低一级的道路的沿街门面中预留大于1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放心早餐店用房。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141-2012)执行。

.

第三章 城市建筑工程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同一建筑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日照及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按城市景观的要求,应尽量避免其它朝向住宅。


第十五条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

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2.jpg

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六条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3.jpg

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七条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4.jpg

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5米(含阳台),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 25米(含阳台)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九条 建筑物具有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


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


表5 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表5.jpg

备注: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后退最小距离按表5减半,并不小于3米。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


表6 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表6.jpg

备注:① 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

          ② 襄城旧城区和樊城旧城区内的建筑退让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③ 对较大规模的商业、对外营业用房或产生较大交通量的建筑,应符合第十二条规定。


4、工业、仓储建筑在工业园区内退让城市主干道红线最小距离为12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8米。

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5、表6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

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修建。

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9、大型经济综合体(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不小于20米。

10、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7的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米。


表7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最小距离(米)

表7.jpg

备注:当建筑高度>100米时,高度每增加1米退界距离增加0.1米。


第二十四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和表7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其后退规划绿线或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5米。

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二十八条 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隔离栏两侧各50米;

2、国道两侧各30米;

3、省道两侧各15米;

4、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宽度为:10千伏不小于10米;35千伏不小于20米;110千伏不小于25米;220千伏不小于40米;33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5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第三节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名城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方面的净空要求。

第四节 建筑景观控制


第三十一条 城市广场、山边、水边等重要景观地带,多层住宅最大连续投影长度不大于55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投影长度不大于40米;其他地段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大于65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大于55米。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不得同时兼具工业和民用的性质及使用功能;不得在商铺夹层(或商铺内部楼梯直接连同的上层)设置居住用房;不得将住宅建筑改建为娱乐、餐饮等其它用途。


第三十三条  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应集中、独立布置。


第三十四条 建筑体型、体量、色彩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建筑层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的层高不超过3.3米;

(2)商业混合住宅的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4.8米。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根据功能确定;

(3)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超过4.8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建筑层高超过上述规定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S=s×H/h(S:计算建筑面积 s:本层建筑面积 H:设计层高 h:规定层高),计入容积率指标。

(4)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部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平面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平面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5)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①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②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三十六条  鼓励将建筑物底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空间。建筑物底层架空,层高在2.2米以上,四周无围护结构且作为通道、景观等公共活动空间的,可以不计算面积。底层架空的其他情形,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3.0.6条规定计算面积。


第三十七条  阳台等附属设施的建筑设计和面积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5%(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包括公摊和阳台的建筑面积);
2、凹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4米;
3、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0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4米;
4、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不得少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超过0.6米;长度不超过该开间的2/3。高度≤2.2米。
未按照上述规定设置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区域(沿广场、沿江、沿河、沿山周边)及临公共绿地的建筑物阳台应统一进行封闭设计。与其相邻的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空调隔板、花池突出建筑物不得超过0.8米。依附建筑物的各种管线隐蔽处理。所有通风口、排气口、不得直接面向各道路、公共绿地、广场。

住宅的厨房必须设置排风道,屋顶设置太阳能的建筑,其太阳能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应与建筑屋顶有机结合,不得影响建筑美观。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应明确广告位置、尺寸、材料、做法,并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临城市主干路两侧、汉江两岸、唐白河两岸及小清河两岸的全部建筑、临城市次干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临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应进行建筑亮化设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和亮化设施应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竣工时按审批的方案验收。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装修按照《襄阳市外墙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执行。
(1)公共建筑和广场周边、两条主干道交汇的重要节点及沿江、沿河、沿山地带的居住建筑外墙装修:应采用干挂石材或此标准以上的高档外墙装饰材料;其他区域的居住建筑外墙装修:应采用氟碳漆或此标准以上的其他高性能外墙漆;综合建筑的裙楼外墙装修:应采用干挂石材或此标准以上的高档外墙装饰材料。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外墙禁止使用普通涂料和外墙砖。

第四十一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

第五节 绿地控制


第四十二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阳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阳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


表8 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8.jpg

注:① 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

       ② 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不应计入绿地面积。

    ③ 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规划方案时,应将绿化设计方案同时报审。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

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款日照要求。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

6、居住用地临城市主次干道应预留不小于1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并种植两排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树木,其他边界应种植一排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树木,工业及物流用地临用地周边至少种植一排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树木。

第六节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四十五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表9配建停车位。


表9 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表9.1.jpg

表9.2.jpg

表9.3.jpg

备注:①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停放机动车率不宜超过20%。

          ②廉租房、限价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

          ③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不小于最小配置机动车车位数×35平方米。

          ④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⑤办公、餐饮、娱乐、服务健身、交通等建筑的自行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第四十六条 对原建筑物扩建、改建部分,其改扩建部分按表9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四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造型、色彩、材质、配套设施用房、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市政配套设施及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拆除进行规划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关于规划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时效性规定:
已出具规划条件的出让住宅用地,1年内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作废。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其它建设用地,2年内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作废。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3、绿地率:

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1米的非居住建筑。

5、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1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6、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100米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7、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8、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9、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不含公共设施的纯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中含公共设施的,其规划控制要求按高层控制。

10、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1、建筑间距:

相邻建筑外墙之间最近点的水平距离。

12、建设用地界线:

指相邻不同权属建设用地之间的分界线。

13、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4、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5、半地下室:

当场地自然坡度高差小于一个地下室层高(3米以上时),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当场地自然坡度高差大于一个地下室层高(3米以上时),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可视为半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密度:

(1) 利用地形高差作为地下室车库使用的。

(2) 退离临街第一排建筑之后的。

(3) 采用绿化覆土处理的,且覆土深度满足《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

(4) 地下室顶板不高于场地自然地形高度的最高点。

16、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17、建设用地规划红线: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18、建筑控制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19、规划区:

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0、居住类建筑:

指住宅、各种类型公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医院及疗养院病房和疗养室等国家相关规范明确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居住类建筑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0.2-2 方位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5.0.2.jpg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附录二 面积、高度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计算规则计算,对于各类建筑及地下室层高不足2.2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式划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公共绿地等代征的城市公共用地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3、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制定的保护规划执行。

(3)除第(1)(2)条以外的其它建筑的建筑高度:

①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

②  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③  坡屋面建筑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下载地址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