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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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央商务区、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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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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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H(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
        2. 南向高层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过30°。
        3. 点式高层建筑按0.9折减计算,但必须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2控制。

2

表2.jpg

注:1. H(多):多(单)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较低建筑计算高度。
        2.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计算。

第十五条 当相邻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
    (一)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
    (二)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布置计算。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1。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2。

第十七条 城市核心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及重要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规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东、西、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表1、表2规定距离。
    (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8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米。
    (三)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四)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满足安全的规定。

第十九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的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超过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加1米,超过200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进行退让。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不大于20米)临街布置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
    (五)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七)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增加3米的标准执行。
    (八)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
    (九)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允许建筑在应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该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进深不超过2.1米,且其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的各类构筑物,按相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第二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余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10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主要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12米。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建筑临街为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的,将绿地边线视为道路红线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退让。
    (二)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

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一)居住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架空层。
    (二)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绿化等开敞式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高度不超过7.2米;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二)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三)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层商业),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第二十四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超过部分纳入容积率计算;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6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第二十六条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各类房间外需设置阳台的,该房间进深应不小于2.7米;各种形式阳台外不得设花池、飘窗等附属构件。

第二十七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

第二十八条 停车位按下表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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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公园可设置地面停车位。
        2. 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项目,其机动车位数取1车位/户、1车位/百平方米两项指标最大值。
        3. 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可设置少量临时机动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4. 公租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配置,此类建筑地面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20%。
        5.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与地下车位数的比值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机械停车位),地下可设置少量的微型机动车位。
        6. 当地下车库不能满足车位要求时,可在地下设置相应数量的机械停车位。城市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7.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设计,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可将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8. 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并不小于相邻建筑退让。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其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7米。

第三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不小于50米,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小于70米。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三十二条 纯居住地块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但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不超过其总建筑规模的8%,已兼容商业用地性质的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地下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一)建筑物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0.9米,临街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场地及场地周边道路有较大高差的,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室允许从后退道路红线3米处起坡,设置不大于30度的绿化缓坡,该绿化缓坡对应的水平投影长度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按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且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该绿化缓坡起坡处4米,此类临街面地下室其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其余离界部分内有较大高差的,允许在地下室外设置绿化缓坡进行遮挡。正负零以下楼层应与地下室严格区分。
    (二)坡地建筑临街设置的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其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三十四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公共绿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不能配任何设施。
    (二)公共绿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配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此另有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一侧原则上不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采用通透式围墙。
    (二)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4米,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应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以上设施应避免暴露于临街面。

第三十七条 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
    (二)有底层商业的建筑在底层商业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三)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四)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取坡屋顶形式。
    (五)坡屋顶建筑在临街面不得设置露台。

第三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
    临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

第三十九条  建筑色彩
    建筑色彩应与城市整体协调统一,展现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活力;新建建筑应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报批时采用建筑渲染图,并对色彩及材质进行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凡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原批准规划执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总图,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3月15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2007年12月31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高层建筑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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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按规划设计条件执行,未设定兼容比例的历史地块其兼容比例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2. 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3. 经规划许可的兼容的性质,涉及兼容性用地土地价差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执行。
        4. 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5. 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6. ×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50%。

附录一 名词解释


一、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二、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商住楼、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三、非居住建筑
    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四、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五、工业建筑
    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六、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七、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米的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为中高层住宅(不含6跃7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二)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八、高层建筑主要采光面
    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面的朝向;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米的各类朝向。

九、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
    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点式建筑、板式建筑的短边,其外墙只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等,且连续长度不超过20米时,该部分外墙可认定为次要采光面,同一侧其余部分外墙(只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等)离界退让及与相邻建筑间距按表1主要采光面规定的最小值控制〕。

十、点式高层住宅
    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住宅。

十一、多、低层建筑主要采光面
    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4米的山墙面。

十二、多、低层建筑次要采光面
    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4米的短边。次要采光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十三、绿地率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十四、层高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十五、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执行。

十六、核心区范围
    顺庆区:石油东西路以南,金鱼岭路、铁欣路、铁昌路、玉带路以东,南门中街以北,滨江大道以西所围合区域,以及新西桥以北旧城区。
    高坪区:南新路以南、阳春路以西、建设路以北、鹤鸣路以西、琴台路以北、江东大道以东所围合成的区域(不含下中坝片区)。
    嘉陵区:长城路以西、耀目路以北、嘉西路以东、成南高速以南所围合区域,以及民营经济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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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是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一)在满足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的。
    (二)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三)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四)设备管道层。
    (五)其它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执行。

二、建筑密度计算
    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坡地建筑临街设置的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纳入建筑密度计算。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建筑基底总面积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积总和。

三、建筑高度的计算
    (一)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二)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其它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面建筑中屋面坡度小于45°(含45°)的,其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项;坡度大于45°的,其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四、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一)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二)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色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三)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纳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五、层数计算
    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米计入层数。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米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附录三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表2.1.jpg

表2.2.jpg

注:1. 本表未包括的指标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标注。
        2. 根据《行政许可法》,报建单位须如实申报各项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及指标与报建图纸内容的相符一致性负责。

附录四 南充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南充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及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

二、内容要求
    (一)总说明部分
    图纸说明中除各设计单位自行规定的内容外,尚须明确以下内容:
    1. 建设单位的名称。
    2. 规划条件的核发时间。
    (二)总图图纸部分
    1. 总图设计应采用坐标系统。
    2. 除特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可采用1:1000或1:2000的绘制比例外,总图应采用1:500的比例绘制。
    3. 需注明图名,绘制区位示意图、指北针及风玫瑰图、比例尺,并注明图纸比例、尺寸单位。
    4. 总图中应表达红线图中所包含的各类规划线,并加以注明。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图例。
    5. 需标明场地室外地坪、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标注各规划建筑(含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最高处的绝对海拔高程。施工图阶段标明±0.000米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海拔高程。
    6. 建设用地范围内要保留的现状建筑应明确标注,同时总图中应正确表达用地周边现状建筑,总平面图审查时对用地范围内未标注的现状建筑视为将被拆除,不纳入指标计算,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先予拆除。
    7. 须表达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幢数编号、建筑性质、层数、高度(施工图阶段需标明定位坐标)。涉及不同性质、不同层数、不同高度的建筑,须分别标注相应的范围、性质、层数、高度。
    8.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使用数字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编号表”。
    9. 地下室、水池、油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并在图中引注说明。须明确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相互尺寸关系,及其与各类规划控制线控制点的最小距离。
    10. 建筑之间、建筑与各类控制线之间成夹角关系时,须标注夹角的角度,并根据技术规定计算间距。
    11. 须标注建筑物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阳台、落地凸窗、雨棚、楼层出挑、室外楼梯、踏步等)与各类控制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12. 须在总图上明确规划要求的各类配套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卫生、社区居委会、开闭所、变电站、市政设施点位等)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准确标注其面积、楼层、用途等相关信息。
    13. 总图中应明确架空层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其用途及面积。
    14. 报建总图中不表达环境景观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广场、绿地、泳池、体育休闲设施、小品等)的具体方案。
    15. 总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河道、防护绿地、街头绿地等的位置及范围、宽度等。
    16. 总图中应对规划建设净用地内各块绿地进行编号,标明其名称与面积等信息。
    17. 须明确集中绿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面积。
    18. 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其保护范围控制线。
    19. 总图中应注明规划及保留的建筑物的各类出入口位置。
    20. 需表达用地周边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名称、宽度。
    21. 需明确绘制出项目用地机动车交通出入口的位置、宽度,并以文字注明。
    22. 图中需标注地下车库出入口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及用地内机动车道的宽度,并对地面机动车位进行编号,标明停车方式。
    (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具体要求详见附录二。

三、其它要求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建筑工程规划报建总平面图,并对总平面图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设计平、立、剖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
    (三)报建总平面图的蓝图上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执业章。如为拼建、联建以及涉及两家及两家以上建设单位的,还需加盖相关建设单位公章。
    (四)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增添必要的内容。
    (五)总平面图的编制还应满足《总图制图标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六)建筑规划设计电子图形数据标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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