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政[2004]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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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政〔2004〕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工程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州境内,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州境内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土建工程、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材料设备项目,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地质勘查、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应当在州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工程招标实施办法;
(二) 监督、检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 审查勘察、设计、监理、中介服务等单位的资格;
(四)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 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查自行招标单位的资格;
(二) 出具对招标文件的备案意见;
(三)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四) 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五) 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列入年度计划;
(二) 建设项目已报建;
(三) 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四) 已办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
(五) 有满足投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 建设资金已到位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七) 招标文件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工程招标采用下列方式:
(一) 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向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但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三) 自行招标。招标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七日前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名称、结构形式、建设地点、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招标方式、开工竣工时间等;
(二) 施工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三)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差价处理方式;
(四) 投标书编制要求,评标方式标准;
(五) 工程质量要求;
(六) 投标起止日期,开标日期、地点,标书投送要求等;
(七) 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凡曾在本州境内施工过程中,工作业绩不佳,社会信誉差的施工单位,一律不准再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按时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应设有拦标价,在规定时间内发给投标单位。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五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州有形建筑市场,由建设单位或其招标代理人主持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接受招标办、监察局、发展计划委、工商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投标书的有效性,公开报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 标书未密封者; 
(二) 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的;
(三) 未加盖本单位印章和企业法人印章的;
(四) 标书送达逾期的;
(五) 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成员中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对推荐的中标人应当公示五日,公示期满后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退取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
(二) 建设单位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三)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 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同时作为自动放弃,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不详之处,参照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州人民政府审批之日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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