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DB63/T120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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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Guide of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for urban residence in Qinghai province
DB63/T 1206-2013

批准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3年9月1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执行《城市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DB63/T 1206-2013)地方标准的通知


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青海省电力公司主编的《城市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DB63/T 1206-2013)青海省地方标准经专家审查通过,现批准发布实施。实施之日自2013年9月1日起。
    本标准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授权标准编制单位负责解释。


2013年7月8日

前言


    本导则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导则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本导则由青海省电力公司提出。
    1.本导则编制遵守现有相关法律、条例标准和规范。
    2.因城市房屋供配电设施发展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单位:青海省电力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牟军涛 王西平 郝卫新 杨永前 钟宪成 余茂 华普校 袁源 李怀远 白玉章 张红霞 王君 汪巨澜 孟士杰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郭一凡 李宝军 胥荣 周建平 谢卫东 罗升彩 王瑜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城市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应执行的规范性技术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导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全部引用文件,均以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内容为准,适用于本导则的执行。
    GB 156 标准电压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12325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 12326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5543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GB 3906 3.6kV~40.5kV 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 11032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T 17215.211 交流电测量设备 通用要求 试验和试验条件 第11部分:测量设备
    GB/T 17215.301 多功能电能表特殊要求
    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 614 多功能电能表
    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45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DL/T 721 配电网自动化系统远方终端
    DL/T 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JJG 596 电子式交流电能表

3 术语和定义


3.0.1 房屋供配电设施
    包括上一级中压电源出线点始、住宅区(含公建设施)计量点止的全部供配电设施总称。指公用变电站中压出线间隔或电缆T接线箱、架空线路、环网柜、中压开关柜、变压器、计量表箱(对居民用户,含到户电能表和集中表箱)和计量表计等设备;不含征地、拆迁、建房及配电室土建等项目。

3.0.2 产权委托人
    指具有用电需求、进行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房屋产权所有者。如独立开发地块的房地产公司、委托房地产公司代行开发地块的政府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

3.0.3 配电网
    从公用变电站中压配出、经配电设施就地或逐级配送电能到末端用电设备的中压、低压电力网络。

3.0.4 配电室
    进行电压变换、电能配送的电气设施安置场所。一般由中压进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等组成,配出低压用电负荷。

3.0.5 箱变
    亦称预装配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简称箱变。指将中压断路器(负荷开关)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柜和计量等设备安装于集中封闭箱式体内的配电装置。

3.0.6 公建配电设施
    指房屋建筑区域内除居民住户照明(含电炊)性质以外公共用电场所用电需要的配电设施。

3.0.7 公用变压器
    指产权归供电部门所有、供电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的配电变压器设备。

3.0.8 专用变压器
    指产权归产权委托人所有、产权委托人负责运行维护的配电变压器设备。

3.0.9 配电终端
    安装于中压配电网的远方监测、控制单元等设施的总称,包括配电开关监控终端(即FTU,馈线终端)、配电变压器监测终端(即TTU,配变终端)、开关站和配电室的监控终端(即DTU,站所终端)等。

3.0.10 采集终端
    安装于配电室、居民住户末端实现远方监测、通信、控制等功能的设施总称。

3.0.11 通信终端
    安装于配电网实现信息交互传输功能的设施总称。

4 基本原则


4.0.1 建设标准应统一,且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实行标准化建设。

4.0.2 电气一次、电气二次、配电终端、通信终端、采集终端等设施建设应按电力专业协调原则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与投运。

4.0.3 城市房屋供配电设施应合理规划、设计,设施配置具备适度的承载能力和投资性价比。

4.0.4 城市房屋供配电设施供电的可靠性、电压质量等指标应符合GB 156、GB 12325、GB 12326、GB/T 14549、GB/T 15543等标准规定。

5 一般原则


5.1 电压等级

5.1.1 房屋供配电设施供电电源电压10kV,简称中压等级。

5.1.2 房屋供配电设施配电电源电压0.22kV/0.38kV,简称低压等级。

5.1.3 中压等级有效供电半径:电缆线路≤5km、架空线路≤10km(或以末端电压质量校核)。

5.1.4 低压等级网络有效供电半径:≤250m。超过250m时应进行末端电压质量校核。

5.2 对产权委托人供电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5.3 设备选型应标准化、免(少)维护、经济通用、节能环保、载流能力匹配,单一元件不应限制可供负荷能力。

5.4 设备配置应满足GB 4208、GB 3906、GB 11032、DL/T620规范要求,根据附录A对设备安装地点不同海拔高度运行环境下电气设备的内、外绝缘强度进行修正。

5.5 建设要求

5.5.1 房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并与城(镇)配电网发展相适应。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城(镇)当地建设详细规划设计同步。

5.5.2 在住宅区总体规划阶段,总体规划应取得供电部门意见,按照本导则及附录B的相关内容预留与住宅建设规模相配套的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场所,按照附录C要求预留电力通道。

5.6 供配电设施

5.6.1 供配电设施应简化设计、优化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维、降低运维成本,符合GB 50052、GB 50053、GB 50054、GB 50217、DL/T 5220、DL/T 599标准规定。

5.6.2 供配电设备宜减少类型配置,严禁选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类型,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5.6.3 作为供电部门规定的供配电设施,应配置配电终端,组织信息上传至配电主站。配电终端应符合DL/T 721标准规定。

5.6.4 作为供电部门规定安装配电终端、采集终端的供配电设施,应配置通信终端,保证配电自动化、用电采集、负荷控制等系统的正常运转。

5.7 计量计费点设置

5.7.1 住宅用电由供电部门直供直抄,实行一户一表;计量计费点在居民电能表计安装处,应配置采集终端。

5.7.2 公建配电设施采用公用变压器低压供电方式时,应按照不同电价分类在公用变压器所在配电室内设置计量计费点,配置采集终端。

5.7.3 公建配电设施采用专用变压器中压供电方式时,计量计费点应设在产权分界处。不宜在产权分界处安装时,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5.7.4 住宅区内按总配电室、若干分配电室(含箱变)设置时,公建配电设施的计量计费点应设在总配电室内。

5.8 计量装置

    配置符合DL/T 448、DL/T 5137、DL/T 825的标准规定。

5.9 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符合GB 50016、GB 50180、GB 50045、JGJ 16、JGJ 242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款的规定。

5.9.1 在城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末端负荷应依照供电部门不同电价分类计量计费要求进行终端负荷分类,按类别要求分别设置终端柜(箱)。

5.9.2 在城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重要负荷应在负荷终端设置低压自动切换装置。

5.10 住宅用电标准

    标准住宅建筑指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核准、由产权委托人建设的居民住宅。
    1) 单户建筑面积≤90㎡时,用电设备标准容量6kW,入户单芯导线采用≥10m㎡铜芯护套绝缘导线。
    2) 单户建筑面积在90㎡~144㎡之间时,用电设备标准容量8kW,入户单芯导线采用≥10m㎡铜芯护套绝缘导线。
    3) 单户建筑面积≥144㎡时,用电设备标准容量10kW,入户单芯导线采用≥16m㎡铜芯护套绝缘导线。
    4) 公建配电设施容量配置按照附录D要求进行测算,由供电部门最终确定。

.

6 配电室(箱变)


    符合GB 50052、GB 50053、GB 50054、GB 50016、GB 50045、JGJ 242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款的规定。


6.1 布置要求


6.1.1 配电室(箱变)选址应低压短半径、负荷均衡分布,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合理、协调布置。

6.1.2 实际低压供电半径值预计超出标准要求的住宅建筑群,应多点设置配电室(箱变)。

6.1.3 配电室选址应设在户内(外)地上一层,不宜紧邻居民住户和有剧烈震动、过往行人密集的场所,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可能积水、多尘、有腐蚀气体的场所。
    户外配电室建筑的外形、颜色、门窗、通道、通风等应与周围环境总体协调,保证永久畅通的设备运输和人员维护等通道,其中设备运输通道宽度≥4m;配电室建筑外地面排水坡度≥2%。

6.1.4 住宅区改造、扩建且高层建筑为地下多层时,配电室选址不应设在最底层。
    有地下多层的户内配电室,产权委托人应对室内承载楼板的活荷载(要求7kN/m2)进行校核或按要求值予以加强,并向供电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配电室不应设在楼宇的消防水池、锅炉房、厕所、浴室及其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室内不应有楼宇的各类管道(包括给排水、水暖、燃气、风管等管道和消防设施等);配电室通风应利用楼宇内部通风系统或加装轴流风机实现。

6.1.5 配电室内部净高(地面至顶梁底)应≥3.2m,且分别设置满足电气设备运输、专门人员维护需求的两个通道(即须通向建筑物户外并配置甲级钢质防火门),符合GB 50016、GB 50045标准的消防规定。
    产权委托人应保证配电室与建筑物外界的通道永久畅通、无阻碍。

6.1.6 配电室内外地面高差应≥300mm,采取防水措施。

6.1.7 配电室对外连通的电缆沟道、孔、洞等应进行防火、防水封堵。

6.1.8 多层、小高层类的建筑群宜选择地上一层配电室或箱变供电。采用箱变供电方式时,箱变的电源接入及布置规定:
    箱变的总供电容量≤1500kVA时,电源接入应采用柱上真空断路器T接方式直接接入;
    箱变的总供电容量>1500kVA时,应设置地上中压配电室进行电源接入且实现箱变负荷合理配出;
    箱变的环接宜为2台或3台,不应超过4台连续环接。

6.1.9 箱变建设场所应充分考虑检修通道、运输通道,安全围栏的设置范围应考虑运行维护操作及箱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

6.1.10 房屋供配电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和工程实际,优化电缆通道的布置,避免电缆的迂回敷设。
    原则上中压、低压、综合布线所需的通道应独立设置,若确属路径缺乏,则可布置在同一通道内,须分层或分侧敷设,中间增设隔板。

6.1.11 配电室选址时,对于用电采集、负荷控制等系统应优先选用光纤信道通讯,或根据现场实际选用CDMA、GPRS、北斗卫星等无线信道和电视网络通讯;配电自动化系统应选用光纤通道。

6.1.12 配电室内的配电终端、采集终端、通信终端等设备,可独立组柜布置,也可就地分散布置。

6.1.13 配电室(箱变)的数量、位置依据供电部门的用电批复方案确定;配电室的面积、形状、室内布置由设计单位依据用电批复方案和现场需要确定。
    产权委托人依照本导则规定,应配合配电室(箱变)选址并满足房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需要。

6.2 配电变压器选择


6.2.1 配电变压器的型式选择应满足国家电气设备标准及供电部门的要求。

6.2.2 配电变压器的接线组别应选用Dyn11。

6.2.3 配电室内配电变压器单台容量选择宜采用1250kVA及以下,可使用1600kVA,不应使用2000kVA及以上。

6.2.4 户外公变配电变压器单台容量选择宜采用200kVA~400kVA,不应超容量配置。

6.2.5 箱变配电变压器单台容量选择宜采用315kVA~500kVA,可使用630kVA,不应使用800kVA及以上。

6.3 电气接线方式


6.3.1 中压、低压的电气接线方式均为单母线接线。

6.3.2 中压单电源供电配电室的电气接线为单辐射接线方式,见图1。
    该方式可结合配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低压自(手)动互备的形式,实现低压双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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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单电源单辐射接线方式


6.3.3 中压双电源供电配电室的电气接线宜为单辐射、低压自动互备的接线方式,见图2。中压进线或中压出线断路器之间可设置备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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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双电源单辐射接线方式


6.3.4 中压双电源全供全备供电的配电室,电气接线宜为中压单母线分段、低压自动互备的接线方式,见图3。中压分段断路器与两路电源进线断路器之间应配置合闸闭锁回路,分段断路器的合闸应以任一路电源进线断路器跳闸为充要条件,防止造成对配电网的危害和向配电网返送电。配置中压分段断路器备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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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双电源全供全备接线方式


6.3.5 配套费实施供配电方案中,环网柜、配电室同时建设时,电气接线为中压双环网、低压自动互备方式,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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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双环网接线方式


6.3.6 配合城市配电网改造的配套费实施供配电方案中,环网柜、配电室同时建设时,电气接线为中压双电源、双回路、双接线方式,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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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三双接线方式


6.3.7 住宅区内设置总配电室、若干分配电室(含箱变)时,电气主接线宜为中压单辐射、低压自动互备的方式。
    中压进线电源只能接入总配电室,然后中压或低压配出至分配电室(含箱变)。
    分配电室内配电变压器中压侧应就地安装负荷开关柜,内设手动操作负荷开关(含熔丝),柜体设置防止随意操作锁具;配电变压器零序保护、超温跳闸(或瓦斯)保护、防护外壳开门信号等接入总配电室变压器出线断路器柜。
    当分配电室与总配电室之间预计连接控制电缆长度超过300m时,该分配电室的配电变压器中压侧应就地安装含变压器保护的中压断路器柜,就近接入配电变压器的零序保护、超温跳闸(或瓦斯)保护、防护外壳开门信号等;总配电室内同步改为线路出线柜。

6.4 防雷与接地


    符合JGJ 16、JGJ 242、DL/T 621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款的规定。

6.4.1 箱变应设置独立接地网,变压器中性点、箱变外壳和安全围栏均应与独立接地网可靠连接,且采用不同接地路由。

6.4.2 架空线路电源T接点处、电缆线路与架空线路连接处应设置氧化锌避雷器,接地端接入独立接地网。独立接地网接地电阻应≤10Ω。

6.4.3 户外公用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低压避雷器,变压器外壳接地与中性点公用同一接地网。

7 低压配电网


    符合GB 50016、GB 50054、GB 50045、JGJ 16、JGJ 242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款的规定。

7.1 公建配电设施供电的低压电力电缆应与住宅供电电缆分层或分侧敷设,并挂牌标示。

7.2 低压电力电缆材质宜选用铜芯。

7.3 低压电力电缆分接宜选用低压电缆分线箱或预分支电力电缆。

7.4 住宅低压电缆设计应满足住宅用电标准需求。

7.5 低压配电系统应实行区域供电模式,并明确低压供电范围,不得跨区域供电。

7.6 采用树干式低压配电系统时,受电端应设置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8 用户终端


8.1 电能表配置


    符合GB/T 17215.211、GB/T 17215.301、DL/T 614、DL/T 645、JJG 596标准规定。


8.2 采集终端配置


8.2.1 应符合DL/T 448、DL/T 825标准规定。

8.2.2 上行传输通道可采用光纤或受无线网络信号覆盖(GPRS)。


8.3 计量表箱配置


8.3.1 户内中压计量柜(箱)应符合国家专用电能计量柜(箱)标准。

8.3.2 户外低压计量表箱应具有防雨、防尘、防腐蚀和防阳光直射表计等防护措施。

8.3.3 低压集中计量表箱宜采用多表位表箱(通常为2、4、6、10),应预留1~2个表位。

8.3.4 低压计量表箱内布线应采用黄、绿、红、黑颜色区分A、B、C相及中性线,接线应保证三相负荷分布均衡。

8.3.5 低压计量表箱外壳应设置接地桩头。

8.3.6 镶嵌式低压计量表箱箱体下沿对地距离≥0.8m;悬挂式计量表箱箱体下沿对地距离≥1.8m。
    (1)计量柜(箱)、计量表箱等柜(箱)体的封闭性能应满足供电部门防窃电需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气设备内外绝缘耐受试验电压


A.1 电气一次设备在海拔不超过1000m地区的内外绝缘耐受试验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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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附录内容摘自《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高海拔外绝缘配置技术规范》(2009年版)附录A的表A.1“高海拔地区110kVA及以下电压等级电气一次设备在海拔不超过1000m的内外绝缘耐受试验电压”部分数据。

附录B(规范性附录)用户接入细则规定


B.1 架空线路的用户接入
    1 用户配电变压器容量在5000kVA及以下,可直接由架空线路T接或邻近环网柜提供电源。
    2 用户配电变压器容量在5000kVA~10000kVA之间,用户应建设专线接入邻近变电站专线间隔。
    若用户处于用电需求较集中区域或近、中期周围电力负荷存在发展可能时,用户应建设开关站。
    若用户处于用电需求非集中区域,不建议用户建设开关站。
    全供全备的用户,应建设开关站。不同意建设开关站且附近确无容量适合的接入点,则暂时缓接,待附近配电网具备条件时再接入。
    3 用户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时,用户应建设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配电室,建设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专线至邻近变电站的专线间隔。
    4 备用电源由供电部门在容量适合的邻近架空线路T接或开关站接入。

B.2 电缆线路的用户接入
    1 用户变压器容量在3000kVA及以下,应由邻近环网柜提供电源。
    2 用户变压器容量在3000kVA~6000kVA之间,应由邻近环网柜或开关站提供电源。
    若用户位于用电需求较集中区域或近、中期周围电力负荷存在发展可能时,用户应建设开关站。
    若用户处于用电需求非集中区域,不建议用户建设开关站。
    全供全备的用户,应建设开关站。不同意建设开关站,用户应建设专线至邻近变电站专线间隔。如附近确无容量适合的接入点,则暂时缓接,待附近配电网具备条件时再接入。
    3 用户变压器容量在6000kVA~8000kVA之间,用户应建设专线接入邻近变电站专线间隔。
    4 用户变压器容量在8000kVA及以上,用户应建设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配电室,建设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专线至邻近变电站的专线间隔。
    5 备用电源由供电部门在容量适合的邻近架空线路T接或开关站、环网柜接入。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地下电缆通道建设标准


C.1 地下电缆通道分类
    直埋、沟道、排管、顶管、拉管等。

C.2 建设原则

C.2.1 城区主干道、城区次干道、变电站中压主出线路径、开关站至邻近电力通道主干路径之间等应建设地下电缆通道。

C.2.2 道路路口跨道路段,征得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意后应建设地下电缆通道。

C.2.3 城区主要通道路口、110kV变电站主出线路径路口的跨道路段不应采用顶管或拉管作为地下电缆通道。

C.2.4 城区巷陌道路(分支)、配电线路末段原则上以架空线路或电缆直埋为主,路口跨道路段应建设地下电缆通道。

C.2.5 电力用户自身需求建设电缆通道但可能影响后续供电部门城市配电网地下电缆通道主干通道建设时,应按本标准要求建设电缆沟道。

C.3 建设标准
    地下电缆通道建设宜统一标准,局部地段如因现场情况复杂可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认可手续进行校正,但同一路径不得存在多种类型电缆通道。建设标准见表C.1。


表C.1 电缆通道建设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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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技术标准

C.4.1 直埋
    1 电力电缆宜埋入当地冻土层以下。
    2 直埋所需材料:混凝土垫层(C10)、机砖、细沙。
    3 直埋断面:见图C.1。
    4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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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C.1 直埋断面图


    直埋地段应选择地质条件不可能发生较大沉降的路径。直埋路径沿线应间距30m左右设置电缆标示水泥桩。

C.4.2 沟道
    1 沟道建设宜选择人行道、非机动车负载的通道。如在机动车负载通道上建设时,应采取抗压、抗震等必要技术措施。
    2 沟道材质:钢筋混凝土,本体C25,垫层C10。
    3 沟道断面:
        1) 普通沟道,内壁净尺寸宽1.3m、高1.2m,双排四层电缆支架。见图C.2。
        2) 半通行沟道,内壁净尺寸宽1.5m、高1.5m,双排五层电缆支架。见图C.3。
        3) 通行沟道,内壁净尺寸宽2.0m、高2.0m,双排六层电缆支架。见图C.4。
        4)其它要求:
        5) 地下水位较高的沟道建设场所,应采取抗渗、防积水措施。
        6) 直线段沟道建设应适度设置人孔和维修井,人孔间距30m,维修井间距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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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 排管
    1 排管敷设适用于现场地下设施情况复杂、沟道无法实施的建设场所。
    2 材质:排管可选用涂塑钢管、玻璃钢管、塑钢复合管等材质;应进行钢筋混凝土包方(C25)。
    3 单根排管截面内壁直径:150mm
    4 排列模式:排管分为四类,即P4、P8、P16、P24。
    注:P8即8根排管,截面排列见图C.5
    注:P16即16根排管,截面排列见图C.6
    注:P24即24根排管,截面排列见图C.7
    注:P4即4根排管,截面排列见图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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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C.8 排管断面图(P4)



    5 其它要求:
        1) 敷设地段不得选择在地质条件可能发生较大沉降的路径上。
        2) 敷设时排管内应预置电缆牵引物(如钢丝)。
        3) 敷设完电力电缆后的排管两端管口应用防火堵料封堵。
        4) 备用排管两端管口应用防腐木塞封堵。

C.4.4 顶管
    1) 适用于已建成道路需跨越道路敷设电缆的场所。
    2) 顶管材质:钢筋混凝土。
    3) 顶管内壁净尺寸(直径):1.5m。
    4) 顶管壁厚:150mm
    5) 顶管内壁设置双排四层电缆支架,见图C.9。
    6)其它要求:
    ①顶管两端设置电缆竖井(见图C.10),井内应采取抗渗、防积水措施。
    ②顶管长度以现场需要为准。
    ③现场情况复杂多变,若因地下设施分布原因导致顶管无法实施时,可缩小管内壁直径,但不应<0.8m;重要路段的电缆通道应2根0.8m顶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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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5 拉管
    1) 适用于不允许损坏路面及地下状况复杂的电缆通道建设。
    2) 拉管材质:PE电缆拉管。
    3)拉管尺寸: 2821439_8138c71818db40d1a83b8ff2da497116.gif

0.17m。
    4) 其它要求:
    ①拉管现场熔接时,应保证管内焊接点光滑、平整、密封。
    ②拉管敷设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管内清洁,不得留有任何杂物且管口封堵。
    ③电力电缆敷设完毕后的拉管两端管口应用防火堵料封堵。
    ④长期备用的拉管两端管口应用防腐木塞封堵。

附录D (资料性附录)负荷测算及容量配置办法


D.1 概述
    依据青海省配电网及电力用户配电设施的运行经验,普遍存在用户空载过大、电力线路占用容量偏多、电力设施利用率低等现象,严重影响配电网的正常运行、调度和建设。

D.1.1 电力用户空载过大
    配电变压器装见容量与电力线路实际运行量值差距很大,造成电力线路过量空载。配电变压器经济运行(损耗最小)的范围是装见容量的60%~80%,而实际运行却经常处于10%~20%,甚至低于10%。既使用户承担80%的变压器空载损耗,也使城市配电网增加过量的无功交换。

D.1.2 线路占用容量偏多
    电力调度进行负荷调配时,基本依据是接入电力线路的配电变压器装见容量总和。而实际运行结论,或是运行满载而总装见容量远大于线路能够承载的额定容量,或是运行轻载而总装见容量与线路能够承载的额定容量相近,造成超载或重载假像,影响配电网的正确决策与规划、设计。

D.1.3 电力设施利用率低
    电力设施正常的运行维护、调度均以变压器装见容量为唯一的核定标准,为保证配电网运行安全,通常将接入配电变压器总装见容量控制在线路额定承载以内,易造成线路的实际轻载,增加配电网的线损和建设投资。
    为达到电力线路有效负荷量值控制,规范末端电力负荷的测算方法是重要手段之一。

D.2 用户负荷分级
    以中断供电后在政治、经济方面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划分。

D.2.1 一级负荷
    1) 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 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如政府机关、医院、高层建筑(群)等。对于特等建筑物(如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国家级及承担重大活动的会堂、国家级体育中心以及经常用于重要活动且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中断供电将影响实时处理的计算机网络和将发生爆炸、火灾以及严重中毒的一级负荷,通常要求为特别重要负荷。
    3) 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如重大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重点企业连续生产过程被严重扰乱等。
    4) 将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者,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大型体育场和展览馆、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

D.2.2 二级负荷
    1) 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
    2) 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如主要设备损坏、产品报废等。
    3) 将造成公共场所混乱者,影响重要单位的正常工作,如公共场所、通信枢纽等。
    4)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及保安负荷。

D.2.3 三级负荷
    未列入一级和二级的其它电力负荷。

D.3 负荷测算及容量配置办法

D.3.1 电源配置

D.3.1.1 一级负荷
    应配置两路独立电源供电,且两路电源保证来自不同电源点(即上溯至变电站端,是不可能同时停电的两个变电站)。一级负荷应考虑设置应急电源(自备柴发机组)。
    医院、通信枢纽、广播电视中心等一级负荷中的重要负荷,不仅要求电力供应全供全备,而且两路电源保证来自不同电源点,当任何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受影响且能够承担全部负荷。
    对于周围环境条件允许的一级负荷中的重要用户,应用户书面明确要求,可以考虑三路独立电源供电,且三路电源来自不同电源点(或者至少保证不可能同时停电的2个110kV变电站),其中一路电源能够承担全部负荷,另外两路电源能够承担全部负荷的50%~60%。

D.3.1.2 二级负荷
    应配置两路电源供电,当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承担部分应急负荷,特别是保证电梯、消防、重要生产线等重要负荷的电源供应。
    二级负荷中的重要负荷,宜考虑设置应急电源(自备柴发机组)。

D.3.1.3 三级负荷
    对三级负荷无特殊供电要求,不推荐设置应急电源。

D.3.2 负荷测算基本原则

D.3.2.1 用户工程尚在规划、设计的方案阶段
    采用负荷密度法和单位指标法或两者配合使用,校核并确定最终负荷估值。
    1) 负荷密度法:
    视在功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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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 a——预计负荷密度(单位面积功率)W/㎡
         Sjs——视在功率计算值(kVA)
         M——涉及用电的建筑面积(㎡)
         b——筑面积范围内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估值
         c——建筑面积范围内用电设备使用的同时系数估值


    如果建筑面积范围内均为相同的用电设备,则可直接计算总视在功率;如果建筑面积范围内存在不同的用电设备,则其功率因数估值不同,应分别计算视在功率并求和。
    不同场所用电设备的负荷密度、功率因数和同时系数等取值可参照表D.1。
    负荷密度法计算的视在功率为规划值或可能的最大负荷值,适用于配电网及非工业类负荷计算。


表D.1 部分电力用户的a、b、c、参考取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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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取值说明:小规模取最大值,中规模取中间值,较大规模取最小值。


    2) 单位指标法:

    视在功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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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 P——位指标值(W/户、W/人、W/床等)
         Sjs——视在功率计算值(kVA)
         N——单位总数(户、人、床等)
         B——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平均估值
         C——用电设备使用的同时系数平均估值


    不同场所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同时系数等取值可参照表D.1。
    单位指标法计算的视在功率为可能的最大平均负荷值,适用于配电网及非工业类负荷的计算。

D.3.2.2 用户工程已完成规划、设计或正在实施过程中
    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逐项、逐点统计与分析,结合供电部门收费电价的规定,核准确定变压器单台容量及配置数量。
    1) 需要系数法:
    视在功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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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 P——不同负荷性质的用户申报值(kW)
         Sjs——视在功率计算值(kVA)
         B——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平均估值
         KX——不同负荷性质用电设备使用的需要系数


    根据供电部门收费电价规定的负荷用电性质进行分类,结合用电申报进行归纳、整理,在满足用电计量需求和保证用电安全的前提下确定用户的单台变压器装见容量、变压器配置数量及接线方式。
    2) 负荷汇总时应注意的几项原则
    ①用电申报容量中,水泵、锅炉、空调机组等存在一用一备、二用一备、三用一备运行方式下用电设备,其备用设备的容量不应统计。水泵、锅炉、空调机组等如无备用设备时,应在进行需要系数法计算前将其总量乘以0.9。
    ②用电申报容量中的消防负荷(不含消控室),当存在其它动力负荷时,消防容量不应统计,但计算容量应不小于消防容量,否则动力负荷总量应单纯以消防容量为准计算。
    ③用电申报容量中,长期工作制设备的容量通常为铭牌容量即额定容量,铭牌容量与实际容量之间存在差异,应在计算前将其总量乘以0.9。
    ④用电申报容量中,短时工作制设备的容量应在计算时将其总和乘以0.25~0.3,然后按不小于其中单台大容量(相互容量差距较大时)或两台小容量(相互容量比较接近时)容量之和校核。
    ⑤用电申报容量中存在单相用电设备时,应要求用户提交确切的单相用电设备总量,除以3后计入相应性质用电总量。
    ⑥多层居民楼住宅小区(含独立综合楼)核算。
    ⑦选取合适的计算方法并根据表D.2取值得到合并总容量,在变压器标准容量选型时适当进行变压器数量及容量调整。表中N代表总户数,M代表若干栋户数。


表D.2 合并总容量计算取值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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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含有小高层或高层居民楼住宅区核算(选用配电室供电):
    选取合适的计算方法并根据表D.3取值得到合并总容量,在变压器标准容量选型时适当进行变压器数量及容量调整。表中N代表总户数。


表D.3 合并总容量计算取值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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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⑨其它性质负荷核算(Sq):
    非普工业或动力:完成前述第1)~第5)款后的总量乘以需要系数(无其它同类负荷时取1、有其它同类负荷时取0.7~0.9)。
    办公:总量乘以需要系数(事业类负荷取0.6~0.8、企业类负荷取0.7~0.9)。
    商业:总量乘以需要系数(普通铺面类负荷取0.45~0.65、超市及大型商场类负荷取0.9~1.0、酒店类负荷取0.8~0.9、洗浴场所类负荷取0.95~1.0)。
    大工业类负荷测算以报装容量和用电性质,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3)必要的说明
    上述内容是整体的负荷测算思路,需要系数的选取比较范围化,应由测算人员在具体工作中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实践经验在要求范围内具体把握,要摒弃“越大越好、越大越保险”的错误思维方式,真正做到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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