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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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规〔2014〕600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规划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委托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制定了《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现下发各地执行。
       请各地严格按照《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管理工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 系 人:孙 强  王 斌
联系电话:0971   610170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2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国土厅、西宁市建委。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1.3  本规定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覆盖地区且已批准的,其建筑容量指标应严格按照已批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条件。


2.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图;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2规定。混合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应满足该建设用地主要使用性质的指标要求。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3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500㎡的不得独立建设,应与周边地块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2.4  居住用地住宅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得超过表2.4规定。


居住用地住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2.4

2.4.jpg



2.5  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控规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2.6  居住用地开发建设时必须按照相关政策、规范规定配套建设幼儿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等相关设施。


2.7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超过表2.7规定。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2.7

2.7.jpg


2.8  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表2.8规定。


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2.8

2.8.jpg


2.9  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工业项目建筑系数30%——60%,绿地率≤20%。

各类工业项目容积率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进行控制。


2.10  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表2.10控制:


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2.10

2.10.jpg


2.11  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表2.11规定。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表2.2

1.jpg

注:●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〇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续表2.2

1.1.jpg

1.2.jpg

注:●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〇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续表2.2

2.1.jpg

2.2.jpg

注:●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〇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第三章  建筑工程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日照、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3.1.2  刚察、天峻、兴海、同德、贵南、泽库、河南、玛沁、甘德、久治、班玛、达日、玛多、玉树、称多、囊谦、杂多、治多、曲麻莱县的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不低于冬至日连续日照2小时的标准,全省其他地区的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不低于冬至日连续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段满足9:00——15:00。


3.1.3  除西宁市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由西宁市另行规定外,全省其余地区的旧区改造项目住宅的日照标准执行3.1.2规定。


3.1.4  幼儿园和托儿所生活用房的日照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小学和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日照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遮挡建筑冬至日3小时日照阴影线之外。


3.1.5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按公式L=i×(H-h)×R(式中:L=建筑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遮挡建筑高度,h=被遮挡建筑居住窗台距室外地面高度, R=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计算,同时应进行日照采光分析,满足3.1.2、3.1.3、3.1.4规定。

日照间距系数按表3.1.5执行。


日照间距系数表                表3.1.5

3.1.5.1.jpg

3.1.5.2.jpg


3.1.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需进行日照采光分析,满足冬至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要求。


3.1.7  日照采光分析应单独出具报告,且日照分析软件采用国家认证的软件,参数设置应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的规定。


3.1.8  建筑之间有采光要求的,按照日照间距控制,无采光要求的,按消防间距、防火间距控制。


3.1.9  居住区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3.2建筑退让


3.2.1  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界距离(附图一),按建筑物日照间距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表3.2.1规定的最小距离。


                  各类建筑的退界距离表                表3.2.1

3.2.1.jpg


(二)相邻地块居住建筑已建或者已批准定位的,应根据日照分析确定退让距离。

(三)带住宅的综合楼退界:应根据临近地面居住楼层的日照要求退界,同时应满足该综合楼日照、消防、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四)当临街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毗邻建设时(仅限于次要朝向),可不按表3.2.1控制退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限制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3.2.2  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以及建筑突出物,包括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活动遮阳、雨篷、挑檐等,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3.2.3  地下建筑物距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0.7倍,且不得小于5m。

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3.2.4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3.2.5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层(含高层建筑裙房)、多层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表3.2.5所示。


          低、 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表           表3.2.5

3.2.5.jpg

   

3.2.6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表3.2.6所示: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表            表3.2.6

3.2.6.jpg


3.2.7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小于15m、10m、8m,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3.2.8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2.6—3.2.8条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同时应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3.2.9  沿规划高架路(桥)、匝道、轻轨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边线的距离如表3.2.9所示。


       建筑物离高架、匝道和轻轨的最小距离控制表         表3.2.9

3.2.9.jpg

注:本条不适用于已建建筑与新建高架、匝道和轻轨之间的间距控制。


3.2.10  建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按表3.2.10控制。


建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表         表3.2.10

3.2.10.jpg


3.2.11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蓝线的最小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没有规划的,不得小于10m。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4.1  城市主干道的红线宽度(含绿化带),小城市不得超过40m,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m,大城市不得超过70m。


4.2  城市道路间距宜符合表4.2规定。


城市道路间距控制表                表4.2

4.2.jpg


4.3  基地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

(二)距相临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从道路红线交叉点起算,距主干道路不宜小于80m,距次干道路不宜小于70m,距支路不宜小于50m;与平面扩大路口展宽段起点的距离,应当大于10m;地块沿道路长度不能满足出入口控制要求的,出入口应设置在长边段。

(三)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边缘不小于30m。

(四)距公交站边缘不小于15m。

(五)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


4.4  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宜设置不小于200㎡的交通集散场地。


4.5  公交首末站应独立设置,一般每条线路安排4—5个停车位,一条线路使用的末站占地面积约1000㎡左右,三条线路共同使用的首末站占地约3000㎡。同时,首末站内应按照工勤人员的30%设置私家车停车位,每个停车位面积不宜小于25㎡。


4.6  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活动场所、人行地下通道及过街天桥必须设置无障碍设施,在人行步道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7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7的规定。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道上,则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


各类建筑停车位指标控制                表4.7

4.7.1.jpg

4.7.2.jpg

第五章 城市绿地和广场


5.1  因青海地域广阔,气候条件特殊,适宜乔、灌木生长的地区按以下标准执行,不适宜乔、灌木生长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5.2  公园绿地

5.2.1  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20hm²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5%;

(二)县城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10hm²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

(三)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

(四)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5.2.2  社区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社区公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

(二)社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不宜小于1hm²;

(三)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²。

5.2.3  带状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宽度应当大于8m,地块面积不小于400㎡;

(二)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置小型休息设施;

(三)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小于75%;

5.2.4  街旁公园面积不小于400㎡,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65%。


5.3  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生产绿地内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条件的生产绿地可以作为公共绿地和植物园。


5.4  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区按国家标准营造卫生防护带,且宽度不小于50m。

(二)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30m。

(三)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宜小于100m。

(四)城市内铁路、轨道交通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不少于30m。

(五)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预留绿化宽度。一级河道绿带不小于25m,二级河道绿带不小于15m。

(六)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分级设置防护林带。

(七)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0%。


5.5  附属绿地

5.5.1  建设地块内的绿地

(一)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30%。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在居住用地中按照组团以上进行设置。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

(二)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

(三)建筑基地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居住区绿地的10%。

5.5.2  道路广场绿地

(一)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5.5.2规定:


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                 表5.5.2

5.5.2.jpg


(二)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饰绿地。

(三)高架桥、立交桥等属于绿化的地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被挪用为停车场、搭置简易建筑物或一直被堆积建筑垃圾等;

2  绿化地带不得被大面积圈围闲置;

3  绿化地带不得因施工破坏(或施工时间过长)而荒废。


5.6  广场

(一)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的规模,≤20万人的城市不得超过1 hm²,20~50万人的城市不得超过2 hm²,≥50万人的城市不得超过3hm²。

(二)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三)机场、车站应当设置交通集散广场,以交通服务功能为主,不得设置导致行人滞留的设施,且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四)交通广场绿化必须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可用矮生常绿植物点缀交通岛。


5.7  铁路站前广场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专用场地最小用地面积指标,按照最高聚集人数每人一般不小于4.5㎡;

(二)最高聚集人数4000人以上的旅客车站,应当设立体站前广场;

(三)特大型、大型车站的行包托取厅附近应当设置停放行包车辆的场地。

第六章  城市街景及河岸景观


6.1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体育设施、影剧院、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者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m;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m;

(三)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发电厂、水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

(四)建设工地围墙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当无偿拆除。


6.2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丰富的天际线,协调沿街道立面,应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丰富城市景观,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

(二)主干道两侧建住宅楼时,其立面设计、装饰应当与周边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四)沿街雨篷、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建筑风格应与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

(五)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六)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广告、招牌等应当统一规划、设置。


6.3  居住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

(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居住院落内不得增建建筑物;

(三)改变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应当以栋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

(四)空调室外机及排水、太阳能热水器等户外设施应当统一预留设置位置。


6.4  公共建筑景观在大环境协调的基础上,必须体现自身特色。


6.5  建筑屋面处理在结合现代化防水处理、防雷设施配套的基础上应与城市风貌特色相协调。


6.6  沿河道应鼓励生态防洪提的建设,河道两侧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沿河景观带不得损害河道的自然景观,禁止沿河道修建厕所、排污口等。


6.7  夜景灯光的规划设计、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

(四)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五)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


7.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与城市规划建成区及居民点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规定。


生活垃圾填埋场最小间距表              表7.1

7.1.jpg


7.2  城市宜设置餐厨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堆肥厂、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建筑垃圾填埋场,均应布置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其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并沿周边设置。


7.3  环境卫生车辆数量指标采用2.5辆/万人;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用地指标按150㎡/辆,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内,并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7.4  环卫工人休息室

沿城市主要道路设置,其间距宜为500—800m,建筑面积不宜小于6㎡,可独立布置,亦可结合其他建筑、街道设施布置。

第八章  防灾设施


8.1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市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设市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各州府所在地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城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县城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8.2  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 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力量和装备,改造并完善消防通道、水源和通信等消防设施。


8.3  城市防洪堤不得紧靠道路建设,宜与城市绿化相结合,堤边绿化带宽度不宜小于10m。


8.4  城市防洪堤堤顶宽度应满足堤身稳定和防洪抢险的要求,但不宜小于4m;当堤身高度大于6m时,宜在背水坡设置戗道(马道),其宽度不小于2m。


8.5  城市防涝调蓄水体宜与城市公园绿地相结合,水体岸边的绿化带宽度不宜小于15m,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侵占有效调蓄水体。


8.6  避震疏散场所可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并应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中的有关规定。


8.7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m,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m。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m。


8.8  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九章  市政管线


9.1  本章所规定的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地埋电缆和架空线路)、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热力管道、燃气管道等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9.2  市政管线建设时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城市道路。


9.3  城市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建设市政管线,大修整治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建设市政管线。


9.4  新建道路和有条件的现状城市道路,宜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9.5  城市新建道路和广场不宜采用架空线路,现有架空线路逐步改造入地。


9.6  在规划道路内敷设管线,应按管线综合规划布置,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同一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9.7  地下管线检查井不得妨碍相邻管线和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9.8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公路,其车行道下不宜埋设地下管线。


9.9  各类管线直埋敷设或架设时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水平净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执行。


9.10  管线在城市现有桥梁上通过,应确保桥梁的安全、维修方便和不影响市容,并经桥梁主管部门同意。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9.11  市政管线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绿化带、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或有净空控制的设施和有净距要求的管线,应征得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章  建筑节能及新能源利用


10.1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应进行严格的节能计算,降低建筑总能耗,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的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2007)进行节能设计。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多层及其以上的住宅建筑、集体宿舍、托幼、旅馆、商住楼(居住居住部分)、养老院、医院病房等建筑,按照《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3/643—2007)进行节能设计。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低层居住建筑,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标准《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3/877—2010)进行节能设计。


10.2  城市规划中鼓励积极采用新型可再生能源,改变能源结构,降低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量,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的目标。

基于我省的气候特点,太阳能资源丰富,是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的理想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利用规划设计规范》(DB63/866—2010)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和太阳能光伏系统规划设计和管理。

(一)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系统和太阳能光伏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应做到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二)民用建筑应设计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医院、学校、宾馆、游泳馆、浴池等公共建筑应率先应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的要求。

(三)有条件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技术的新建民用建筑,应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并应辅以辅助热源补充。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的要求。

常规能源缺乏或交通运输困难的地区,在规划设计阶段,应优先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采用主动式太阳能供暖或被动式太阳能供暖。

(四)在详细规划中,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除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要求外,应满足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电池有不少于连续4h有效日照时数的要求。

(五) 规划设计中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电池组件安装在墙面和阳台上的建筑单体和建筑群体,其主要朝向宜为南北向或在南偏东30°、南偏西30°范围内。

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利用


11.1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邻的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有条件的进行互通设计。


11.2  地下人防工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


11.3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

第十二章 术语


12.1  低层建筑

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建筑。


12.2  多层建筑

10m<高度≤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至六层建筑。


12.3  中高层居住建筑

专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12.4  高层建筑

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为高层建筑。


12.5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12.6  新区

因城市发展建设需求,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尚未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成片开发建设的区域。


12.7  旧区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建设并需改造的区域。


12.8 建筑密度、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表达式为:

建筑密度=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建筑面积总和÷用地面积


12.9  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12.10  老年人居住建筑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12.11  日照阴影范围

在日照标准日(冬至日),建筑物在规定的有效日照时段(9:00—15:00)内投射在地面的阴影范围。


12.12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12.13  用地红线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12.14  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对待。


12.15  建筑控制线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12.16  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12.17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有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12.18  城市紫线

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2.19  城市黄线

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2.20  点式建筑

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


12.21  板式建筑

又称条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的建筑,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16m。


12.22  塔式建筑

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各朝向均为长边。


12.23  河道:指河水流经的路线,通常指能通航的水路。


12.24  湿地: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


12.25  城市湿地公园:一种独特的公园类型,指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有湿地的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的、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公园。


12.26  夜间景观:指在夜间,通过自然光和灯光塑造的景观,简称夜景。


12.27  夜景照明: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亦称景观照明。


12.28  光污染: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


12.29  避震疏散场所

用作地震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可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临时或就近避震疏散的场所,也是避震疏散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通常可选择市内的小公园、小花园、小广场、专业绿地、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间)等。

(二)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较长时间避震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所。通常可选择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广场、体育场地(馆)、大型人防工程、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以及抗震能力强的公共设施、防灾据点等。

(三)中心避震疏散场所: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起避难中心作用的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场所内一般设抢险救灾部队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


12.30  工业项目建筑系数

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固定堆场基地面积总和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12.31  社区公园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说明


2.8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3.2条分类。


2.9  依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 )24号规定。


3.1.1  建筑间距分为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除了保证日照的正面间距外,消防、工程管线、太阳能利用等都是决定建筑间距的考虑因素。


3.1.2  决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中全省为Ⅵ气候区,日照标准为不小于冬至日1小时。

青海省气候区划图.jpg


青海十月平均气温图.jpg


青海四月平均气温图.jpg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决定日照标准主要是考虑气候特征和地理纬度。根据《青海省经济地图集》,青海十月平均气温图和四月平均气温图,同德、兴海、刚察、天峻、泽库、玛沁、甘德、达日、玛多、曲麻莱、治多等地的平均气温位于0度以下,同时考虑到贵南(海拔3203m)、河南(海拔3500m)、久治(海拔3629m)、班玛(海拔3530m)、玉树(海拔3681m)、称多(海拔3825m)、囊谦(海拔3644m)、杂多(海拔4066m)等地的海拔高度均超过3000m,参考青海省气候区划图,因此规定以上地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全省其他地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规定的不低于冬至日1小时的标准。


冬至日.jpg


3.1.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5.0.2条第(3)旧城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因全省除西宁市外多数地区的旧区改造较少,且考虑到气候的原因,对旧城改造中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不宜降低,仅规定西宁市旧城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由西宁市另行规定。


3.1.4  幼儿园和托儿所生活用房、小学和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采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中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的标准。


3.1.5  考虑全省绝大多数地区为多层住宅建筑,采用日照间距公式计算多层条式民用建筑的日照间距。

在全省的实际规划管理工作中,各地条式住宅间距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规定的不低于冬至日1小时的标准执行,但因缺乏全省各地的日照间距系数,因此各地基本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中西宁1.62的日照间距系数标准来进行规划管理控制。本次对全省各地的多、低层条式住宅的日照间距系数按公式进行了计算;同时对于被条式多低层建筑遮挡的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小学和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也按公式计算,确定了全省各地不同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间距系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sin h=sinφ×sinδ+cosφ×cosδ×cost

D=(H-H0)/tan h

i=D/H


日照间距系数按纬向平行布置的6层条式住宅(每层高2.8m,女儿墙高0.9m,室内外高差0.3m)建筑高度18.0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2m计算而得。全省各地经纬度取自《青海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利用规划设计规范》(DB63/866-2010)中的数值。

本次计算结果西宁1.62771、格尔木1.60814与现在规划管理执行的1.62的标准差距不大,考虑到西宁、格尔木市规划管理工作执行标准的政策延续,仍取1.62的系数。

本次规定的大通1.65、湟中1.62、湟源1.63、平安1.64、乐都1.62、民和1.61、互助1.64、化隆1.59、海晏1.64、共和1.60、贵德1.59、乌兰1.64、都兰1.60的冬至日1小时日照间距系数与现状规划管理执行的1.62差距不大。同仁1.56、尖扎1.58、循化1.57的冬至日1小时日照间距系数相对现状规划管理执行的1.62标准还有所降低。门源1.68、祁连1.73、德令哈1.68、大柴旦1.71、冷湖1.77、茫崖1.74的冬至日1小时日照间距系数相对现状规划管理执行的1.62标准有一定的提高。

刚察1.79、天峻1.79的冬至日2小时日照间距系数相对现状规划管理执行的1.62标准有较大提高。泽库1.63、同德1.65、兴海1.67、贵南1.67、玛多1.63、河南1.61、玛沁1.60的冬至日2小时日照间距系数与现状规划管理执行的1.62差距不大。而甘德1.57、久治1.54、班玛1.51、达日1.55、玉树1.51、称多1.53、囊谦1.47、杂多1.51、治多1.56、曲麻莱1.58的冬至日2小时日照间距系数相对现状规划管理执行的1.62标准还有所降低。


3.1.7  本条文规定日照分析应单独出具报告,所分析用软件采用国家认证的软件。其参数应按照《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的规定设置。


3.2.1  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对于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退让距离:低层、多层均按日照间距的0.5倍退让,高层板式按日照间距的0.25倍退让,高层塔式按日照间距的0.20倍退让。该退让距离的确定主要参照省外的一些做法,对外省的取值数据取长补短,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的。

对于居住建筑次要朝向退让距离:低层、多层均按日照间距的0.25倍退让,高层按日照间距的0.125倍退让。同时,规定了退让的最小距离,低层、多层为3m,高层为6.5m,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的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的要求。

对于非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退让距离由于不需要满足日照要求,因此,根据防火间距、消防等只规定了最小退让距离。次要朝向主要考虑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二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为6m,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为8m,四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为12m。一般建筑设计高层建筑均要达到一级耐火等级,至少也要达到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一般都是二类耐火等级,因此确保建筑防火间距是制定本条的最低标准。


3.2.2  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建筑突出物均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建筑突出物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了在一定高度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的类型。本条规定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建筑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红线,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更严一些,实行严格控制,便于管理。

3.2.3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中规定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0.7倍,不得小于5m。但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经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最小值不应少于3m。本条主要考虑地下建筑的施工要求及倒塌后不至于影响相邻地下建筑安全方面考虑的。


3.2.4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不得突出用地红线建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


3.2.5、3.2.6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抗震设防的城市其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3.2.7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小于15m、10m、8m,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3.2.8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2.5—3.2.7条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同时应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3.2.9  本条有前瞻性的规定了建筑后退规划高架路(桥)、匝道、轻轨边线的距离,对青海的取值上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考虑。


3.2.10  建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主要考虑三方面:一是建筑施工对绿地的影响;二是公共绿地本身有采光需要;三是高层建筑的环形消防通道需要。


3.2.11  建筑后退河道驳岸顶边线的最小距离规定。外省一般规定的是:“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不得小于10m”。由于在我省河道规划蓝线许多都没有具体定位,因此为了方便实际中进行量算,规定以河道驳岸顶边线为起算点,后退距离也适当加大。


5.2.1  因各城镇的性质、规模、用地条件、历史沿革等具体情况不同,故本规定只对综合公园的的最小规模及建筑密度、绿化率做具体规定。


5.2.3  带状公园常常结合城镇道路建设,是绿地系统中颇具特色的构成要素,承担城镇生态廊道的职能。带状公园的宽度受用地条件的影响,一般呈狭长形,以绿化为主,辅以简单的设施。


5.2.4  街旁绿地是散布于城镇中的中小型开放式绿地,具备游憩和美化城镇景观的功能,是城镇中量大面广的一种公园绿地类型。本规定提出街旁绿地的最小面积及绿化占地比例的规定,根据实践经验,其最小面积不宜小于400㎡,用地宽度不应小于8m,否则难以设置活动设施和满足基本功能的要求。


5.3  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生产绿地不参与城镇建设用地平衡,但在用地规模上应达到本规定的标准。


5.4  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镇对卫生、隔离、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使用。因所处位置和防护对象的不同,对防护绿地的宽度要求各异,参照本规定执行。

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预留绿化宽度。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可参照《河道等级划分办法》。


5.5.1  建设地块内的绿地主要确定组团绿地面积的标准的基本要素:要满足日照环境的基本要求,即“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5.5.2   本条制定的道路绿地率将行道树绿带按1.5m宽度统计在绿带中,只规定下限,不规定上限,不约束道路绿地向高标准发展。

本条根据道路性质提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是因为园林景观路对绿化要求高,需要用绿化来装饰街景,故需要较多的绿地。大于50m宽度的道路一般为大城市的主干路,其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一,是因为主干路车流量大,交通污染严重,需要用绿化加以防护,因此需要较多绿地;其二,主干路路幅较宽,有条件安排较多的绿化用地。小于40m宽度的道路,其性质、断面形式多样,绿地率的下限是20%,可以满足交通用地的需要与保证道路有基本的绿化用地。

交通岛绿化应结合其功能,起到引导行车方向、渠化交通的作用。中心岛外侧汇集了多处路口,尤其是在一些放射状道路的交叉口,可能汇集5个以上的路口。为了便于绕行车辆的驾驶员准确快速识别各路口,中心岛上不宜过密种植乔木,在各路口之间保持行车视线通透。


5.6  广场绿化应根据广场的性质、规模及功能进行设计。结合交通导流设施,可采用封闭式种植。对于休憩绿地可采用开敞式种植,并可相应布置建筑小品、坐椅、水池和林荫小路。  
    交通广场绿化必须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可用矮生常绿植物点缀交通岛。
    集散广场可用绿化分隔广场空间以及人流与车流。集中成片绿地宜为总面积的10~25%;民航机场前与码头前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可为总面积的10~15%。  


6.1  各类建筑不得擅自兴建围墙,确需兴建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建筑红线内设置高度不超过1.6m、外型美观,通透或者半通透并伴有绿篱的栅栏。未经批准修建的围墙,必须限期拆除。市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庭院,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6.7  城市夜景灯光环境是指下列各类照明灯光所形成的照明环境:1.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广场照明等。2.夜景照明:包括建筑外墙照明、建筑物内光外透照明、市政公共设施纯装饰照明、绿化照明、景观照明、节日灯饰、灯光造型、公益广告照明、招牌照明、临街橱窗照明。3.商业照明:包括商业广告照明等。


7.1

1、参照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2、参照标准中有关内容: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0.5km。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中规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0.5km。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各州府所在地大多难以达到中等城市的规模,但其行政职能重要,且近年来由于三江源生态移民及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开展,各州府所在地用地增长速度较快,因此适当提高了州府所在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与规划建成区的间距标准。


7.2 考虑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步伐加快,城市建设分类垃圾处理厂、处置场的必要性增加,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


8.1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制定本条。公安消防部队除完成防火、灭火任务外,还承担着其他各类抢险救援工作。考虑到青海地级以上城市较少,各州消防责任区面积大,应急抢险救援能力较弱的特殊情况,各州府所在地考虑设特勤消防站,增强各州的抢险救援能力。


8.8  本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制定。


11.1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类型大体上分几类:一是交通类(含地铁、隧道、停车场、过街地道);二是商业类,如地下商场;文体类,如地下娱乐场所;三是仓储类,包括文物储藏;四是生产生活类,包括建油库、粮库、储气库等;五是种植养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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