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上下联审联办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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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上下联审联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3﹞5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行政审批集中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上下联审联办应当坚持首办负责制、一站式服务、联合审批和限时办结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服务窗口开展上下联审联办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上下联审联办申请事项由具有初审(预审)职责的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窗口(以下简称初审窗口)受理并初审(预审)后,逐级报送上级行政审批部门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以下简称审批窗口)复审、终审。


  第七条审批窗口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初审(预审)、复审、终审等手续,按时高效办结上下联审联办事项。


  第九条上级审批窗口收到初审(预审)意见报告书及相关申办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事项需要报上一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经审查同意报批的,形成复审意见报告书,连同相关申办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实行一站式服务和具备条件实现网上审批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从职能归口渠道报上级审批窗口审批。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级行政部门终审的,应当在收到初审(预审)意见报告书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变动需要中止(退回)审批的,作出中止(退回)告知书;有关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作出申办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的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实行一站式服务和具备条件实现网上审批的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送初审窗口,由初审窗口负责将审批决定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大厅基础设施规范化、信息共享机制和政务服务在线办理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审批及网上监管。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上下联审联办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上下联审联办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办事拖拉、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腐败问题。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上下联审联办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规范上下联审联办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上下联审联办所需各类文书,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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