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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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版


银川市规 划管理局

2016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
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辖兴庆、金凤、西夏三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滨河新区、综合保税区、河东机场、德胜工业园区及商住区、望远工业园区作为规划控制区纳入城市规划区。
各项规划应采用银川市城市坐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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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四条 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第六条 编制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符合《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2014)。

第七条 规划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第二节 总体规划


第八条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还应对规划区域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成果阶段。

第九条 编制总体规划前,应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上版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强制性内容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城市特色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战略、途径和功能。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六)城市特色,即分析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
(七)水资源承载力、城市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用地规模和空间增长边界等其他专题研究。

第十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及产业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十一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产业、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确定各类城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镇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区、市的有关规定。
(四)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电力设施、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防灾工程,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设防、应急避难场所,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要求。
(八)城镇空间增长边界。
(九)规划控制线的控制范围。

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
总体规划图纸一般应包括:
(一)市域范围图纸市域位置分析图、市域发展分析图、市域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图、市域空间结构规划图(城乡结构规划图)、市域综合交通及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图、市域人口分布现状图、市域等级规模结构规划图、市域职能结构规划图、市域城乡统筹规划图、市域空间管制区划图、市域资源保护规划图、市域旅游规划图。
(二)规划区范围图纸
规划区分区图、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图、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及规划图、规划区综合交通规划图、规划区工程地质评价图、规划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规划区产业布局规划图、规划区空间管制规划图。
(三)中心城区范围图纸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中心城区用地增长边界图、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图、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中心城区居住用地及住房建设规划图、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中心城区历史保护规划图、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图、中心城区大气及水环境区划图、中心城区噪声区划图、中心城区道路系统规划图、中心城区交通设施规划图、中心城区开发强度控制图、中心城区五线控制图、中心城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图、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图。
总体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 1︰5000 至 1︰100000;重点地区规划图纸根据规划层次的不同,比例为 1︰2000至 1︰10000。
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和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三节 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专项规划是指下列规划:
(一)产业规划,包括产业定位、产业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方向和具体措施、产业布局规划、第一、二、三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电力设施专项规划等。
(三)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
(四)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养老设施布局规划等。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的年限一般应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项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其发展目标和规模。
(二)确定其发展方向和布局。
(三)确定其发展措施。
(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
(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第十七条 专项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专项规划图纸应包括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等。图纸比例一般应与总体规划的图纸比例一致。

第四节 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期限为5年。

第十九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空间布局。
(二)确定近期空间组团发展引导措施,确定近期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实施时序和引导发展等内容。
(三)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规模、选址和实施时序。
(四)确定城市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选址和实施时序。
(五)确定近期各类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确定近期保障性安居住房的建设目标。
(六)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地、环境等方面建设项目的规模、选址、实施时序和措施。
(七)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八)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用地安排。

第二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图纸一般应包括区位分析图、城市发展分析图、现状图、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图、近期规划图、近期空间组团发展引导图、近期居住用地规划图、近期城市重大项目规划图、近期综合交通设施规划图、近期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近期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近期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图、近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图等。
近期建设规划图纸的比例一般应与总体规划的图纸比例一致。

第五节 分区规划


第二十一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依据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二条 分区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边界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标和要求,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示意。
(五)确定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的红线位置示意、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确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宽度,确定主要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控制指标及要求,确定主要公共停车场位置示意。
(六)其他需要确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分区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
分区规划图纸一般应包括区位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总体布局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图、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图等。
分区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 1:5000 至 1:10000。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研究成果、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六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边界,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号索引由区号、单元号或者区号、单元号、街坊号组成,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则和附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文本提出各项控制指标要求。
(二)图则规格为A3图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图则。比例尺为1︰2000,包括用地现状图,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分布图和重点地区的城市景观环境设计导引图。
2.规划单元控制一览表。包括单元编码、人口规模、主导功能、主要用地性质以及规模、总建筑面积、开发控制容积率、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安全设施、开敞空间和公共绿地控制要求、历史街区保护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
3.用地现状图后附主要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代码、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等。

第七节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以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新建高层建筑对处于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住宅、敬老院、医院、疗养院、托幼、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等。

第二十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以及电子文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比例为1︰500 至1︰2000。

第三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地区区位关系图。反映规划地区的位置,边道路走向,规划地区与毗邻用地和城市中心区的关系。
(二)规划地段现状图。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单位名称,以及规划四至范围以外50米内的建筑层数和建筑性质;标明用地边界、各类规划控制线;具现状用地构成表。
(三)规划总平面图。标明规划四至范围,各类规划控制线;标明规划建筑性质分类,各类建筑位置、层数、间距系数,建筑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道路名称、道路宽度,市政和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场站点,机动车停车场位置;确定主要入口方向,标明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确定地下设施范围、地下设施出入口;附具用地平衡表、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公建一览表。
(四)空间分析模型或者效果图。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关系。
(五)道路交通以及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标高、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内外地坪标高、转弯半径、公交站场以及停车场用地边界。
(六)工程管网规划图。标明规划区外围城市道路中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平面位置、间距、管径尺寸以及主要道路断面管线示意。
(七)绿地规划图。标明各类绿地的位置和界线;标明小区道路、停车场等其他用地的界线以及与绿地的关系;附具绿化用地指标表。
(八)各项专业规划图(除工程管网规划图以外)。

第三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说明书,应说明规划设计依据、用地周边相关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规划,人口和用地平衡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户数、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第三十二条 为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各类市政设施,一般不应沿街布置。新开发地块周边沿街界外处于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市政设施,应迁移至地块内统一安排。

第三十三条 沿规划确定的城市河湖水面、宽度2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各类建筑物,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退让内容和要求。沿规划确定的城市河湖水面一侧无规划路的,规划方案应预留公共通道。

第三十四条 总平面设计方案参照附录四规定。

第八节 镇(乡)规划


第三十五条 镇(乡)总体规划的期限,近期一般为3-5年,远期一般为15-20年,并对城镇更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三十六条 镇(乡)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

第三十七条 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对涉及城镇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镇规划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镇(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镇域内应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矿产资源开采区(点)、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三)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其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包括: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防灾减灾工程。包括:防洪设施、防洪堤走向;抗震与避险场地、疏散通道;地质灾害防护设施。

第三十九条 镇域镇村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版镇总体规划评估。归纳总结上版镇总体规划的规划要点,评价上版镇总体规划实施的效果,研究城镇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机遇,分析上版镇总体规划对城镇建设指导的适应性。
(二)战略定位及目标。将城镇放在县域或更大区域内进行审视,分析其在区域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力总体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所具备的战略地位和作用;调查研究镇域的自然条件、资源赋存、产业结构、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传统、道路交通、工程设施、公共设施等情况,综合分析镇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分析解读上位规划,研究上位规划对该镇的职能定位、发展要求以及规划影响,最终提出该镇的发展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
(三)镇域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依据发展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统筹规划镇域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其位置和规模。
(四)镇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预测。依据城镇产业发展规划预测城镇所需劳动就业岗位,根据劳动就业岗位预测人口规模。采用剩余劳动力转移法,预测规划各阶段农业人口规模,明确镇域和城镇规划各阶段人口规模。同时,依据所在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复核规划各阶段镇域人口总量,确定规划各阶段城镇人口规模。最终预测各阶段城镇人口规模及镇域城镇化发展水平,并提出城镇发展的策略与措施。
(五)镇域镇村体系等级结构及布局规划。依托城镇的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构建镇域镇村体系等级结构,明确中心村与基层村。根据预测规划期末农村人口规模,结合农业产业发展布局,按照产村相融的要求,以特大、大、中、小型新村布局方式合理构建镇域镇村体系规模结构。
(六)镇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规划。统筹配置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以及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能源设施、生态环境、综合防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按照镇村统筹发展的原则,优先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同时提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按等级配置和按规模配置的安排情况。
(七)镇域空间管制规划。坚持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根据生态环境、社会人文、自然禀赋、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进行多因子综合分析,划定镇域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的范围,提出镇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防灾减灾等对策措施,并提出相应的空间管制要求。

第四十条 镇区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镇区性质与规模。根据区域地位及上位规划确定镇区性质与职能。根据镇区人口规模,以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基础,对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规划调整幅度控制,合理确定镇区建设用地规模。划定镇区的规划区范围。
(二)镇区用地布局规划。进行镇区发展用地选择分析,确定镇区发展方向、空间增长边界、布局形态、空间结构、功能分区,进行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商业、工业、绿地、仓储、公用设施等各类用地布局规划。
(三)镇区生态绿地及景观风貌规划。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明确景观风貌分区,景观轴线、景观景点的控制要求。
(四)镇区综合交通规划。有机衔接镇区的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确定镇区道路系统,构建道路网络体系,确定镇区道路层次等级,布局镇区各项道路交通设施。
(五)镇区市政工程规划。制定镇区各项市政工程规划,确定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供热、环卫等设施建设目标与布局。
(六)镇区综合防灾规划。制定镇区防洪、消防、抗震、避难场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七)镇区远景发展规划。构建远景轮廓发展框架,确定远景用地发展方向和用地范围,基础设施位置及线路走向。
(八)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划定近期建设范围,确定近期建设规模,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对规划近期实施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估算。

第四十一条 镇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定效力,规划文本应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文本的体例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
第一节 发展战略定位及目标
第二节 镇域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
第三节 镇域镇村体系等级结构及布局规划
第四节 镇域社会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规划
第五节 镇域空间管制规划
第三章 镇区规划
第一节 镇区性质和规模
第二节 镇区布局结构及功能分区
第三节 镇区用地布局规划
第四节 镇区生态绿地及景观风貌规划
第五节 镇区道路交通规划
第六节 镇区市政工程规划
第七节 镇区防灾规划
第八节 镇区远景发展规划
第九节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四十三条 镇总体规划图纸内容应包括:
(一)区位关系分析图
(二)镇域综合现状分析图
(三)镇域产业布局规划图
(四)镇域镇村体系等级结构及布局规划图
(五)镇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六)镇域基础设施规划图
(七)镇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八)镇区综合现状分析图
(九)镇区用地布局规划图
(十)镇区生态绿地及景观风貌规划图
(十一)镇区道路交通规划图
(十二)镇区市政工程规划图
(十三)镇区综合防灾规划图
(十四)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
以上图纸可以合并与拆分。镇域规划图纸建议采用1:10000地形图,镇区规划图纸建议采用1:500地形图。

第九节 村庄规划


第四十四条 村庄规划分为: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两个层次。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是以县(市、区)域行政区划内各乡镇和村庄为规划范围;村庄建设规划是在村庄布局规划的指导下,以村行政或自然村为规划范围。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的规划内容主要包括:
(一)县(市、区)域村庄现状分析:经济发展对村庄分布的影响分析;人口发展和劳动力就业分析;区位与交通条件的分析;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和防灾抗灾能力的分析;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对村庄发展的影响分析;综合评价村庄发展的优势条件和不利因素;现状区域内村庄空间分布特点和存在问题;影响村庄空间分布的因素。
(二)产业发展:拟定区域经济发展分区,进行农业区划确定农业产业化基地,工业园区空间布局,进行乡村旅游景点规划拟定旅游线路。村庄产业发展应依据区域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发挥村庄现有资源条件,明确村庄的主导产业。
(三)村庄布局调整:确定村庄的空间布局及发展策略;明确撤销和保留的村庄,提出村庄撤并和迁建布局方案;确定村庄规模、产业类型、人口及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套等。
(四)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确定村庄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内容和标准以及共建共享方案;确定综合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能源供应等基础设施内容。
(五)生态环保环卫:明确村庄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控制标准,确定需要重点整治的村庄、污染源和防治措施;按照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合理确定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规模、位置和服务范围。
(六)综合防灾:明确村庄在防洪、消防、防地质灾害、抗震、人防等方面的总体要求和布局。
(七)村庄风貌引导:结合区域内村庄环境和现状村庄风貌,形成区域整体风貌格局,突出村庄特点,保持传统风貌特色。针对回族聚居区或传统村落,考虑其村庄整体风格,凸显民族特色。
(八)近期规划:确定近期规划的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
(九)实施政策建议和措施:根据实施规划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提出村庄发展和布局的分类指导政策建议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其中,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一)规划文本
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
(二)规划图纸
规划图纸表达清晰、规范,内容及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图纸包括:区位分析图、村庄分布现状图、产业布局规划图、村庄布局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基础设施规划图、生态环保环卫规划图、综合防灾规划图、村庄风貌引导示意图、近期规划图等。
(三)附件
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正文宜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说明,并附具相关部门建议及采纳情况和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基础资料汇编应包括规划涉及的相关基础资料、参考资料及文件。

第四十七条 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编制,针对村庄用地、人口、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文景观保护与利用等方面进行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及村庄用地布局。
(一)村域规划主要包括村庄产业发展规划、村民居住点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及各类资源保护规划等内容。
(二)村庄用地布局以中心村、一般村为编制单位,结合近期建设项目,具体考虑村庄用地、人口、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文景观保护与利用等方面,进行规划建设。

第四十八条 村庄建设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和相关附表三部分。
(一)规划说明书应包括村域规划和村庄规划两部分。村域规划部分应着重阐述行政村域范围内的村域规划布局和内容。村庄规划部分可根据村庄规模、等级及建设类型的不同,按照下列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二)规划图纸
村域部分:区位分析图、村域现状图、村域规划图、产业布局规划图、村庄布局规划图、基础设施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生态环境与村庄风貌指引图、综合防灾规划图。
村庄建设规划部分:村庄位置图、村庄现状图、村庄用地规划图、村庄建设(整治)规划总平面图、村庄基础设施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重点地段及节点(如村庄主要街道沿街立面、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的建筑环境景观规划图、建设(整治)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主要公共建筑等)的建筑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宜增加表现(效果)图、建设(整治)项目分期实施图和近期建设分布图(比例与总图一致)、其他分析图纸。
(三)相关附件包括村庄建设用地汇总表、村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和近期整治项目及投资估算表,以及村民小组意见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2011)执行。

第五十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 3-1 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 3-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应遵循“集约用地,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的用地性质执行,现状地块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应控制该地块按现状的用地性质进行新建、翻建、扩建工程,并逐步按规划的用地性质调整项目。
(一)严格执行《银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有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不应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二)严格执行《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银川北郊、南郊、东郊、灵武市、永宁县水源地以布井区井群外包线为边界,向外100米范围确定为一级保护区。银川市南部、征沙和南梁水源地,自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300米范围确定为准保护区;其余各水源地自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50米范围确定为准保护区。”以及《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应增加排污量。”
(三)地震断裂带避让范围内确实需要建筑房屋时,仅限于建造分散的、不超过三层的丙、丁类建筑,同时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并提高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整体性,且不应跨越断层。严格禁止在地震断裂带避让范围内建造甲、乙类建筑。
(四)严格执行《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黄河银川段两岸生态保护的决定》规定:“一级保护区内除按规划审批的水利、防洪、道路、桥梁、环保和公共运动休闲项目等基础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二级保护区内除观光农业、生态旅游项目外,禁止安排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建设项目宜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且单幅住宅用地规划不应大于20公顷。
(二)街坊内剩余用地规模小于5亩的,一般不宜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三)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米 40米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宜小于50米。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应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 4-1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在同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过附表 4-1 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应进行扩建、加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达到附表 4-1 的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城市环境及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应扩建和加层。

第五十八条 建筑物底层架空部分如进行绿化,并作为社区公共空间使用,应计入绿地面积。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下表分级设置: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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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并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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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并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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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建中小学校应推广采用轻型抗震结构体系,教学楼层应不高于三层。
(五)在中小学周边 100 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和垃圾转运站等产生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烟尘、废弃物的设施。
(六)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入口原则上不应开在城市主干路上,并在主入口处预留开阔场地作为临时接送停车泊位。

第六十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同步进行。

第六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应小于附表 5-1 的规定。居住小区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项目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 10%。按照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标准,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计入绿地率。
各类室外社会公共停车场距离住宅建筑主要朝向不应小于6米。

第六十二条 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结合本地交通系统状况以及建设项目分类(见附表5-2)、区位和规模,确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当建设项目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建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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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馆与园林(T05)和医疗(T06)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新增配建机动车配建停车泊位100个。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
(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
(3)混合(T10)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4)主管部门认为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类、其它(T11)类和其它建设项目;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特大城市的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
5 倍及以上,其它城市和镇达到3倍及以上。
2.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3.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三)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四)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具体参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进行。

第六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建居住
(小)区,应根据社区规模配置以下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
(一)社区工作用房由服务厅、调解室、警务室、计划生育室、社会工作室、慈善物品保管室、社区办公室、辅助用房构成;居民活动用房由居民议事室、社会组织活动室、文体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多功能室及公共卫生间构成。
(二)凡新建小区必须按每户不低于0.2 平方米的要求
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1500户以上规模的小区配置面积不应少于500平方米,房屋设置相对独立,内部结构以50平方米以上大开间布局为主;应建于沿街或小区中心等交通便利位置,以低楼层(1-2层)为宜,通风采光情况良好,水电暖卫等基本设施配套齐全。并按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如老年人活动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地等)。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交由辖区政府使用、管理,其产权归辖区政府所有。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地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按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提供);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5万平方米部分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超过部分按不低于 2‰的建筑面积配置。

第六十五条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有关标准配置。建设单位在申报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中须明确标明上述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层数、建筑面积。

第六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每3-10 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护理康复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2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在人口密度较大、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地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面积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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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根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立足本区域老年人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供需实际,重点构建街道(乡镇)、社区(村)两级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或在社区人口规模6000人以下,10000-6000人,10000人以上范围内,分别按照建筑面积600-300平方米,1000-600平方米左右,1000平方米以上左右三个标准建设一个具有日间照料、文体娱乐、康复训练、助餐等服务功能的社区为老服务设施。

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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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新建居住(小)区宜预留通信基站位置。

第六章 绿化与景观


第六十九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符合下表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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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应具有银川市的特色,以乔木为主,适当配置灌木、地被、草地。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并留足保护范围和采用相应措施保护,避免异地移栽。旧区改建项目,在满足建筑整体结构安全、景观结构体、构筑体、景观结构要求允许负载、防渗要求(给、排水)情况下,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并按相应比例折抵绿地率不超过8%,如平台(地下车库、化粪池等)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5 米,其绿化用地可以计入绿地率,否则绿化面积不应计入绿地率。旧区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异地绿化。

第七十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下表的规定:

各级公共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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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下表的规定: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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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道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为主要立面,立面造型和屋顶应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体现城市特色。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景观水道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不宜大于60米。
2.多层建筑连续面宽不宜大于70米。
3.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组合的连续面宽不宜大于60米。
4.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应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应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

第七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建设项目,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原则上不应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项目修建围墙的,必须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应大于1.8米,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实体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应低于2.2米,并应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七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含门头、牌匾)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应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七十四条 临城市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住宅建筑进行亮化时,应考虑对业主的影响。

第七章 建筑间距


第七十五条 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新建建筑在建筑间距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应保证被遮挡的住宅建筑底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少于2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少于3小时;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南向的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第七十六条 多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者南偏西≤15 度的,与北侧住宅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应小于多层建筑高度的1.58倍,且不应小于6米。
(二)朝向为其他方向的,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计算间距应按照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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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多层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多层建筑的山墙与住宅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向、南偏东(西)≤45度时,山墙宽度不超过13米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山墙宽度;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按照长边计算。
(二)多层建筑的山墙与住宅建筑的朝向为南偏东(西)>45 度时,建筑间距按照长边计算。
第七十八条 高层建筑与各类住宅建筑、高层住宅与其它各类住宅的间距,可以按照日照分析确定其建筑间距(日照分析具体参照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
(一)产生遮挡的高层建筑面宽不应超过60米。
(二)建筑间距不应小于40米。
(三)建筑面宽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含高层住宅)与其它各类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应按照日照分析确定,应按照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六至七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八十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非住宅建筑(本规定第七十九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其中较高建筑的1倍,且最小值为10米。
(二)多层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其中多层建筑的高度,且最小值为15米。
(三)高层与高层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30米;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20米;平面布局均为塔式时,侧向间距不应小于30米。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需进行综合评审。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人防、避震疏散、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

第八十一条 商住综合楼被遮挡,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商业部分不考虑日照要求,除满足住宅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遮挡楼为高度不超过15 米的多层建筑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间距不宜小于10米。
(二)遮挡楼为高度超过15 米的多层建筑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间距不宜小于20米。
(三)遮挡楼为高层建筑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间距不宜小于40米。

第八十二条 城市道路南侧规划的高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45米。

第八十三条 建筑侧向间距在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考虑城市景观及空间通透性的要求,临北侧用地边界的或临城市道路、林带、景观水系等其它有通透性要求的地段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应小于20米。

第八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场地标高应根据周边道路标高确定,与相邻建设项目标高应基本一致。若不一致,允许根据场地排水、土方量等有高差,但高差应不大于30厘米,且高差值应计入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

第八十五条 旧区改建项目建筑间距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酌情降低,但应满足《居住区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八章 建筑退让


第八十六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沟渠、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满足消防、抗震、防灾、电力、景观、防汛、沟渠水系保护、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考虑相邻关系,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市域内 100 公顷以下的湿地保护范围按照湖岸线外50米区间进行控制。

第八十七条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一)建筑退让南、北两侧用地边界距离为日照间距的一半以上,且多层不应小于10米,高层不应小于20米,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范围不应超过北侧用地边界 20米。
(二)建筑退让东、西两侧用地边界的距离,长边退让日照间距的一半以上,且多层不宜小于10米,高层不应小于20米;多层山墙不应小于6米,高层山墙不应小于10米。
(三)建筑间距应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但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日照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减少用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四)旧区改建项目建筑退让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酌情降低,但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八十八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一)地上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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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林带、沟渠保护范围等的距离不应小于4米。
(三)围墙退让用地边界:当相邻一侧为林带时,围墙退让用地边界1米;当相邻一侧为道路时,围墙退让用地边界不应小于1.5米。
(四)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等必须在划定的建筑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均不应突出建筑红线。
(五)兴庆区历史城区内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根据《银川兴庆区旧城更新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八十九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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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建筑退让城市绿化带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绿化带最小距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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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公路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按以下要求进行控制:

(一)自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起,高速公路不应少于200 米;一级公路不应少于100米;国道不应少于100米;省道不应少于80米;县道不应少于50米;乡道不应少于30米的区域。

(二)包兰铁路银川段按道路两侧各200米控制。

(三)在控制范围内,应保持田园风光,确保视野通透。除绿化、水系建设、电力、通讯和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建设其他建(构)筑物及商业广告等。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九十二条 建筑退让公路防护绿化带的距离,可按第九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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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铁路两侧建筑的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干线不应小于50米;支线、专用线不应小于20米。
(二)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特殊路段退让宽度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九十五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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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不应小于0.75米。

第九十六条 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附表 8-1 的规定;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附表8-2的规定;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附表8-3的规定;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附表8-4的规定;C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附表8-5的规定;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附表8-6的规定。与其它特殊要求的专业建筑相邻时,应符合专业规定。

第九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九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并考虑相邻关系,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九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定执行。
在西夏王陵、西部影视城等风景名胜旅游区、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还应符合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一百条 建筑沿景观水道蓝线布置,多层建筑的高度(H),不宜超过建筑的退让距离(S),即:H≤S;高度为32至50米的建筑,其高度不宜超过建筑退让距离的0.7倍,即:H≤0.7S;高度大于等于 50 米的建筑,其高度不宜超过建筑退让距离的 0.5 倍,即:H≤0.5S。

第十章 城市道路


第一百零一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章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等级由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确定。城
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可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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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一般应为4条,特殊情况不应超过5条。道路一般应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应小于45度。
道路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原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有条件的应逐步调整。

第一百零四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可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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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视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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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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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30米宽的道路相交


第一百零六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角应大于45度。
(二)快速路、干路与干线铁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体交叉。
(三)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且直线段长度从最外侧钢轨外缘起不应小于30米。
(四)道路平面交叉口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米。

第一百零七条 穿越河流、铁路的道路除满足机动车通行需求外,还应满足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需求。

第一百零八条 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的机动车道不应低于4米;其他道路机动车道不应低于3.5米。
(二)人行道、自行车道不应低于2.5米。
没有条件达到前款规定通行净高的,应设置标志横杆,采取绕行等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城市道路上应设置人行天桥、过街地道:
(一)城市快速路。
(二)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每小时大于5000人次,且进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1200辆的。

第一百一十条 设置人行天桥或者过街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与附近地上或者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出入口应设置不应小于50平方米的人流集散地。
(二)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应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保留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
(三)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度不应小于3米;过街地道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3.75米。

(四)出入通道的梯道、坡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确定。梯道、坡道的各自净宽度应大于1.8米;有自行车推行的,应大于2米。每端梯道与坡道净宽度之和,应大于桥面或者通道净宽度的1.2倍。

(五)有条件的地方,坡道宽度及长度应考虑非机动车的通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应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宜设置步行街

(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应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四)道路红线宽度不应小于 40米,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市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五)新建、改建主、次干路一般应同时设置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满足两个公交车停车位。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应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设计应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沟渠。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跨越铁路应满足相应级别铁路的净空要求,跨越城市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 建设项目出入口不应设置在道路渐变段、道路转弯处、人行横道处、公共交通停靠站及(地下通道)桥隧引道处。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一般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数量应加以限制,主次干路交叉口及其展宽段内严禁设置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的出入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除应满足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地宜只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消防专用道除外),控制场地出入口数量,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等级城市道路开口,不宜设置在主干路,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相邻单位场地应尽可能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设置地块及建筑物出入口时,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距离主干路与主干路交叉口不应小于150米,主干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应小于120米,主干路与支路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

(三)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建设项目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和相邻出入口的距离应符合: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相邻交叉口和相邻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相邻交叉口和相邻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相邻交叉口和相邻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四)出入口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最边缘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与公共交通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与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设置沿城市道路地块及建筑物出入口: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主干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新修次干路竣工3年内、支路竣工2年内。

(二)相邻两条道路机动车出入口不满足道路规范和道路安全管理规定的。

(三)新批地块及建筑物和居住区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不满2年的。

(四)距离道路交叉口距离不满足道路规范最低要求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地块及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应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应大于8米;公交场站车辆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宽度不应小于7米,若合并设置,宽度不应小于10米,宜为12米;加油加气站机动车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单车道开口宽度宜为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宜为10米;厂区(工业建筑)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单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米至7米,双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米至12米,有特殊车辆通行的厂区(工业建筑)机动车出入口根据实际通行的车辆类型,确定所需要的出入口宽度。独立的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米。

(二)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起坡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出入口起坡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米,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其缘石切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米,且不应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三)入口管理设施(道闸)距离邻接道路缘石(道牙)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宜大于12米;若出入口连接地下停车库,则宜将道闸设置于地下车库坡道后方。交通流量较大的入口应设置单独的排队车场或结合城市道路设置单独的排队车道。

(四)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开口宽度不应大于6米。


第一百一十八条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与城市道路同步敷设,同类管线应尽量合并敷设;城市道路红线外新建、改建市政管线,应充分结合既有及规划绿化带、铁路、河道、廊道等用地进行建设。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路应入地建设。中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110千伏(含 110 千伏)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应结合道路改建入地敷设。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同杆架设。

第十一章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垃圾转运站尽量沿街设置,交通便利,不宜设置在景观路、主干路及重要公建对面。

第一百二十条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依据日转运量确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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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离中心城区应大于5千米,距离建制镇建成区应大于2千米,距离居民点应大于0.5千米。
(二)用地面积指标根据设计处理量,依照规范计算执行。
(三)四周应设置不应小于100米的防护绿带。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在城镇以外地区。
(二)用地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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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共厕所分为独立式、附建式和活动式,并尽量沿街设置。
加油加气站、公交首末站以及大型公建等设施应设置公共厕所。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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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米。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附建式公共厕所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设有单独的临街出入口和管理室。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共厕所及垃圾转运站的规划布局、用地规模等按照《银川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道路、绿化带、小区建筑等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移交。

第十二章 市政管线工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市政管线应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的各类管线应在道路施工的同时设置,并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
(二)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向穿越。确需穿越的,应尽量与中心线垂直。
(三)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位置及次序见以下图表:

城市工程管线敷设位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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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1.竣工十年内的新建快速路。
2.竣工五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三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
3.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五)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单排布置。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排水、燃气中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单排布置。
(六)管线综合规划应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2.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3.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4.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5.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6.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
7.安全介质管线让易燃易爆介质管线。
(七)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中水管线、电信管线、排水管线。
(八)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九)城市主干路或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优先设计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已建成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

第一百三十条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走廊,并应加以保护,走廊宽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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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高压专用走廊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遵循统筹考虑、同期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三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 银川地区水工程管理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打井、修建房屋等建筑活动。扬水灌区干渠、傍山干渠渠堤外坡脚外50米;自流灌区干渠、傍山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30米;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15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30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10米。
(二)部分主要沟道渠道控制范围参照下表执行:

沟道渠道控制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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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符合附表12-1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离(米),一般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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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地下天然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一般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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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类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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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类市政管线相互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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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公共交通停靠站


第一百四十条 公交停靠站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步行街(区)、轨道交通车站等相结合,方便公交车辆停靠和通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主要客流集散点,应与人行天桥或者人行地道结合。
(二)在路段上设置的,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相互避让50至100米;但机动车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22米的,可以不避让。避让距离按照站点间道路平面垂直距离计算。
(三)在道路交叉口附近设置的,一般应设置在路口出口道并距离交叉口应大于100米;如因特殊要求设置于进口道并沿主干路设置的,距路口应大于 200米;在平面扩大路口附近设置的,应在渐变段以外。
(四)数条公交线路经过同一路段的,应合并设置,通行能力应与各条线路最大发车频率的总和相适应。但电车、汽车不应合并设置。
(五)应在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大型公园、体育场馆等吸引大量人流的主要出入口边线两侧一定范围内设置,但不应影响消防以及正常的城市交通。
(六)车站台宽度不应小于 2 米。
(七)公交港湾式的,站台长度不应小于25米,车辆进站减速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15米,车辆出站加速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

第二节 加油站、加气站


第一百四十二条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不宜选在道路交叉口处。
(二)中心城区平均服务半径为0.9至1.2千米;其他镇区范围内平均服务半径为1至1.4千米;公路间隔为7至8千米;高速公路设置在服务区内。
(三)满足红线、绿线退让要求,有特殊要求的道路除外。
(四)进出口的视线距离不应小于100米;不应设置在道路平曲线和竖曲线以内。
(五)与城市一、二级饮用水源以及饮用水源汲水点的距离不应小于500米。
(六)中心城区及居民密集区内不应设置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加油站、加气站用地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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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用地面积可以增加200平方米。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可以增加160至200平方米。
加油站、加气站的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与加气站合建的,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一百四十四条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和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一百四十五条 加油站、加气站应设置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厕所。

第一百四十六条 城市加油站、加气站的出入口一般应设置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停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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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镇村建设管理


第一节 镇(乡)建设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镇(乡)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一百四十八条 镇(乡)用地按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执行,主要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第一百四十九条 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以及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下表规定:

建设用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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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公共设施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其项目的配置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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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镇(乡)建设中,各类建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住宅建筑设计突出地域文化及民族特色。
(二)镇区内的住宅建筑应建设 6层以下,并考虑太阳能一体化,不宜采用一户一宅的建设模式。

第一百五十二条 镇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绿化景观、建筑间距分别参照本技术规定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镇区内建筑退让参照本技术规定第八章执行,考虑镇区建设用地紧张,可酌情降低,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防护绿带。
(二)建筑退让沟渠水系、湖泊湿地、水源地等保护范围。
(三)建筑退让电力线路保护区等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距离。
(四)建筑退让其他消防、抗震、防灾、防汛等安全距离。

第一百五十四条 镇(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参照第五章执行,可酌情降低。

第一百五十五条 镇区道路应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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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镇(乡)建设中环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镇区内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集中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服务半径宜为500米,垃圾收集站点的服务半径宜为100米。
(二)公共厕所宜设置在主要道路两侧以及人群密集场所,其间距宜为500米。


第一百五十七条 镇(乡)市政管线工程参照本技术规定第十二章执行。

第二节 村庄建设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村庄建设应坚持“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的布局理念,并形成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街、巷、院的空间结构体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村庄用地分类参照《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2014)执行,分为村庄建设用地、非村庄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3大类、10中类、15小类。其中村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村民住宅用地、村庄公共服务用地、村庄产业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和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第一百六十条 村庄建设规模:中心村以300-500户(户均4人)为宜,最多不宜超过2000户(生态移民村除外);一般村(基层村)以50户以上为宜,但最多不超过300户。

第一百六十一条 村庄规划中的住宅、公共服务、产业、基础设施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下表规定:

建设用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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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村庄内的住宅建筑应以低层为主,宅基地面积应按照《宁夏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中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宅基地面积不应大于四分地(约 267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60%。
农村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体现农村生活方式,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住宅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尽可能安排南北朝向,尽量避免东西向布置。房屋造型应简洁适用美观,识别性明显,宜采用坡屋顶,能反映农村住房特点,具有乡土气息和地方特色,外观宜一次性装修完成,避免“裸房”。

第一百六十三条 村庄建设中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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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村庄主干路道路红线宜控制在12-18米,路面宽度不宜小于5米;次干路道路红线宜控制在8-10米,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村庄主次道路的间
距宜为120-300 米。
穿越村庄的过境交通应以上位规划中确定的道路宽度、断面、退让距离及相应管线敷设位置为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建设用地周边为农用地,考虑建设用地指标紧张,本着节地的原则,建筑物可不退让用地边界。

第一百六十六条 村卫生室设置地点必须在行政村区域内,原则上一村一室。对行政村人口多、地域面积大、人口居住分散的,根据村民需要,可申请增设第二村卫生室。房屋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2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应少于100平方米)。

第一百六十七条 村庄建设中公共厕所宜结合村庄主入口、村委会设置,服务半径宜为300米;垃圾收集容器服务半径宜为100米;垃圾箱服务半径一般为50-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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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证后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以及附件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规划验线、正负零复线、竣工测量和规划验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已放线的建设工程进行查验,对符合规划的工程,签发放线回执。

第一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正负零复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在建(构)筑物基础施工完成后,根据工程放线或规划验线测量成果,测量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构)筑物进行位置、高度、层数、室内外地坪高程的测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对符合规划的工程,签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复线、竣工测量成果采用统一的银川市城市独立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节 规划验线


第一百七十四条 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建(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或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
3.建(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地下工程、市政管线的平面距离。
4.建(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二)进行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管线中心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
2.管线中心线与有关建(构)筑物的距离。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三)进行道路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以及线路走向。
2.线路宽度、断面图、管线位置。
3.定位桩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节 正负零复线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进行建设工程正负零复线,应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建(构)筑物的满外尺寸,建(构)筑物的间距,退让道路红线、绿线、用地边界等相关距离。
(二)复线成果与规划放线成果或规划验线成果的数据比较。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节 竣工测量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进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应核实测量下列技术内容:
(一)主体建(构)筑物相关要素测量内容:
1.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形、建(构)筑物外轮廓及悬挑部分的投影点、架空过道等特征点。每栋建(构)筑物应使用解析测量法测定不少于两点(房角)的建筑物坐标。
2.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距四至边界(道路红线、绿线、用地边界等)距离。
3.计算建(构)筑物之间的满外尺寸及相互间距。
(二)高程高度测量:
1.室内地坪、室外地坪(或散水)高程的测量。
2.建(构)筑物高度测量。
建筑物高度为相对高度,其计算均以室内±0.00地坪标高为基准。坡屋顶包括最高屋脊高度、阁楼北檐口高度、不同层次楼层北檐口高度,平屋顶包括顶层结构顶面高度、不同层次楼层北檐口高度,影响景观的构架高度等。
(三)其他规划竣工验收要素的测量。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进行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宜在覆土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进行的沿线带状地形图测绘。
(二)测量管线起止点、转折点、分支点、交叉点、变径点及每隔适当距离的直线点等的平面位置、高程等。
(三)调查并标注管线的类别、材质、埋深、断面尺寸、电缆孔数、管偏、传输物质特征(流向、压力、电压等)、埋设年月等。
(四)其他规划竣工验收要素的测量。

第五节 规划验收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置、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二)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容积率、绿地率等。
(三)建(构)筑物的高度、层高、立面效果。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一百七十九条 申请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提交建(构)筑物的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测量报告应标示用地边界、建筑物、构筑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建筑层数、建筑材料。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高度,特殊情况标注建筑各层标高;用地界址坐标、规划道路中心线坐标等。

第一百八十条 进行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应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管线规格、平面位置、覆土深度、塔(杆)位。
(二)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一百八十一条 申请进行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的管线竣工测量报告和管线竣工成果表。
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标示管线实际竣工平面位置、管线特征点、道路红线、塔(杆)位特征点和沿线的现状地形。
管线竣工成果表中应载明管线点号、材质、管线点类别、平面坐标、高程、压强或者电压、埋设方式、规格、埋深、排水井底埋深、电缆根数、光缆条数、总孔数、已用孔数、连接方向、管线类别等。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进行道路工程规划验收,应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
(二)线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申请进行道路工程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道路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内应标示道路中心线以及特征点、道路边线、人行道线、道路宽度、沿线的地物地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已批准的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附图所载的数据,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图所载数据的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等长宽、退线以及高度尺寸等数据允许误差不应大于5‰。(二)建筑间距允许误差不应大于5‰。
(三)计容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允许误差不应大于1%;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误差不应大于0.5%。
管线工程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但不应违反有关间距、深度的规定:
(一)平面净距允许误差离不应大于0.5米。
(二)覆土深度允许误差不应大于0.2米。
交通工程中心线允许误差不应大于0.1米。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本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后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26日起施行。

附录一:名词解释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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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寓: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公寓,建筑使用性质为酒店式公寓,建筑面积比例不应超出 30%,防火要求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公共建筑标准设置,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共建筑标准执行。在住宅用地上建设的公寓,建筑使用性质为住宅,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住宅标准设置,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住宅标准执行,但防火要求按公共建筑处理。

3.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4.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5.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6.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接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9.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0.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1.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2.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13.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4.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15.高层建筑主要朝向:①高层住宅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住宅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米的各类朝向。

16.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17.多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米的山墙面。

18.多层建筑山墙:多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19.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1.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13)执行。

22.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3.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4.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5.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6.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7.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8.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应超出或后退的界线。

29.建筑退让距离:指建筑最凸出的外侧墙面至道路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或相邻边界线的距离。

30.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指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

附录二: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米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 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米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 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28.地下室用于商业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29.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 (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0.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1.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 (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2.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大型商业建筑等有特殊空间高度要求的公共建筑,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33.工业厂房和仓库层高大于8米(含)的,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对层高有特殊工艺要求的 工业建筑除外。

附录三:建筑高度、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建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米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附录四: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银川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及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

二、内容要求
(一)总图图纸部分
1.建设单位的名称。
2.总图设计应采用银川市城市坐标系统。除特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可采用1:1000或1:2000的绘制比例外,总图应采用1:500的比例绘制。
3.需注明图名,绘制区位示意图、指北针及风玫瑰图、比例尺,并注明图纸比例、尺寸单位。
4.总图中应表达地形图和红线图中所包含的各类规划线,并加以注明,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图例。
5.总图中须标明用地内规划建筑主要朝向及与之有关建筑的主要朝向。
6.需标明场地室外地坪、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标注各规划建筑(含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最高处的绝对海拔高程。
7.建设用地范围内要保留的现状建筑应明确标注,同时总图中应正确表达周边现状建筑。总平面图审查时对用地范围内未标注的现状建筑视为将被拆除,不纳入指标计算,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先予拆除。
8.须表达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幢数编号、建筑性质、层数、高度。涉及不同性质、不同层数、不同高度的建筑,须分别标注相应的范围、性质、层数、高度。
9.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使用数字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编号表”。
10.地下室、水池、油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并在图中引注说明。须明确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相互尺寸关系,及其与各类规划控制线控制点的最小距离。
11.建筑之间、建筑与各类控制线之间成夹角关系时,须标注夹角的角度,并根据技术规定计算间距。
12.须标注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阳台、落地凸窗、雨棚、楼层出挑、室外楼梯、踏步等)与各类控制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13.如有公寓,则应明确公寓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公寓的楼层、套数。
14.须在总平图上明确规划要求的各类配套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门卫、社区居委会、开闭所、变电站、市政设施点位等)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准确标注其面积、楼层、用途等相关信息。
15.总图中应明确架空层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其用途及面积。
16.报建总图中不表达环境景观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广场、绿地、泳池、体育休闲设施、小品等)的具体方案。
17.总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河道、防护绿地、街头绿地等的位置及范围、宽度等。
18.总图中应对规划建设净用地内各块绿地进行编号,标明其名称与面积等信息。
19.须明确集中绿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面积。
20.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其保护范围控制线。
21.总图中应注明规划及保留的建筑物的各类出入口的位置。
22.需表达用地周边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名称、宽度。
23.需明确绘制出项目用地机动车交通出入口的位置、宽度,并以文字注明。
24.图中需标注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及用地内机动车道的宽度,并对地面机动车位进行编号,标明停车方式。
(二)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部分
具体要求详见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三、其它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总图,并对总平面图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设计平、立、剖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
3.报建总平面图的蓝图上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执业章。如为拼建、联建以及涉及两家及两家以上建设单位的,还需加盖相关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增添必要的内容。
5.总平面图的编制还应满足《总图制图标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6.建筑规划设计电子图形数据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7.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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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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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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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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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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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1 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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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2 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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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3 LPG 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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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4 LPG 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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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5 CNG 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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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6 LNG 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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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 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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