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设计与施工时的重要点分析

 一、人防的分类

1.人防工程的用途:战备和救灾功能 ;

2.我国人防建设的方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3.人防工程分类:

按功能分:

(1)指挥、通信。

(2)中心医院及急救医院。

(3)人员掩蔽部:专业队员、一等人员(局级和局级以上)、二等人员。

(4)专业队装备部。

(5)配套工程:区域水源、电源、监测中心、食品加工、物资加工、物资库、人防通道等。

按抗力分:1、2、2B、3、4、4B、5、6八个等级,其中5级人防抗力为0.1MPa,6级人防抗力为0.05MPa。

按防化等级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4.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图集:

(1)国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适用于4、4B、5、6级各类人防工程设计。

(2)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GBJ 08-49-96,适用于上海市5、6级新建和改建人员掩蔽所、战备物资库和人防汽车库(海拔200以下,软土地基)。

(3)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五、六级人防工程》图集《土建分册》97沪防-561、《设备分册》97沪防-562。

(4)全国通用建筑设计标准人防工程标准图集; •JSJT-7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选用图集》•JSJT-241《悬板活门、扩散箱选用图集》•JSJT-150《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五级) •JSJT-342《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六级)。

(5)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第一、二册。

5.人防工程设计步骤:

人防工程设计首先根据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和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确定其部位、规模、使用功能和要求,和工程项目设计各阶段同步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人防主体设计

1.防护单元:

(1)根据使用功能,按照一定的面积划分防护单元,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自成体系。

(2)防护单元的面积:专业队员掩蔽部、一般人员掩蔽部≤800m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2000m2; 配套工程≤2400m2。

2.抗爆单元:

(1)根据使用功能,按照一定面积,在防护单元内划分抗爆单元。

(2)抗爆单元的面积:专业队员掩蔽部、一般人员掩蔽部≤400m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1000m2; 配套工程≤1200m2。

(3)当人防内部用墙体进行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人防设置位于多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人防设置位于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位。

(4)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连通口处设置抗爆挡墙,可在临战时砌筑。钢筋混凝土墙厚度≥200厚;砖墙厚度≥370,高度方向@500配3Ф6通长钢筋。

3.净面积标准和净高:

一等人员掩蔽所1.3m2/人,房间净高≥2.4m,梁底≥2.0m; 二等人员掩蔽所1.0m2/人,房间净高≥2.4m,梁底≥2.0m;专业队员掩蔽所3.0m2/人,房间净高≥2.4m,梁底≥2.0m; 专业装备掩蔽部小型车辆25-45m2/台,中型车辆50-80m2/台,梁底管道底净高为车高+0.20。

4.防护单元之间的关系:

(1)各防护单元建筑设备自成体系,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当相互之间连通时,应在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对防护单元而言,防护密闭门根据本单元的抗力要求,设置在本单元的外侧,此处墙的厚度根据门的构造形式而定,一般≥500。

(2)防护单元内部不应设缝,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缝需要开连通口时,要增加一段小走道,以便设置防护密闭门。

5.防护单元和地面的关系:

(1)人防顶板底层一般不高出室外地面。

(2)6级人防,当上部为砖混结构(上海规范或6层以下不超过18m的框架结构)可高出≤1.0m。

(3)5级人防,当上部为砖混结构(上海规范或6层以下不超过18m的框架结构)并有取土条件时,可高出≤0.5m,并在临战时覆土。

6.防护单元与管道的关系: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需划出人防防护单元,当条件限制需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水、暖、空调冷媒等,直径不大于75mm的管道穿过,且应予取防护密闭措施(管道封堵图)。

三、人防口部设计

1.人防口部是指防空地下室主体与地表面连接部分,包括人员出入口、物资出入口、进排风口。

2.清洁区和染毒区

有防毒要求的人防防护单元最内侧的一道密闭门以内,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为清洁区,此密闭门以外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的区域为染毒区。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或通道:

(1)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简易洗消间或洗消间。

(2)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可及所属的急救室、厕所、染毒衣物间。

(3)柴油发电机室及其进排风机室、贮油室。

(4)汽车库停车部分。

(5)战时无需防毒的房间或通道。

3.出入口的数量和要求

(1)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连通口),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不应采用竖井式。

(2)人员掩蔽部中相邻两个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两者防地面超压不同时,其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抗力高的等级设计。

(3)消防车库、大型物资库应分别设置两个室外出入口,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宜分别设置两个室外出入口,并宜设置在不同的方向并保持最大距离。

(4)室外出入口敞开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

(5)地面建筑倒塌范围:4、4B级人防上部建筑为砖混或钢筋混凝土时,倒塌范围为建筑高度;5、6级人防上部砖混倒塌范围0.5建筑高度;5、6级人防上部为钢筋混凝土不考虑倒塌范围。

(6)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出入口宜采用单层轻型结构,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出入口应采用防倒塌栅架。

(7)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竖井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m*1.0m,如有倒塌范围内时,应设防倒塌栅架。

4.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满足平时和战时的需要,并和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尺寸有关。

(1)门洞最小尺寸,人员掩蔽所门洞宽0.8,门洞高1.8,走道宽1.2,走道高2.2,楼梯宽1.0;医疗工程和专业队员掩蔽所门洞宽1.0,门洞高2.0,走道宽1.5,走道高2.2,楼梯宽1.2。

(2)人员掩蔽所战时出入口门洞宽度之和按每100人 0.375m计算,每入樘门通过人数不超过500人。

(3)常用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门前通道尺寸。

5.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毒通道和洗消间的设置

(1)医疗工程、专业队员、一等人员掩蔽所设主要出入口,设一道防护密闭门、二个防毒通道和洗消间、二道密闭门。次要出入口设一道防护密闭门,一个防毒通道,一道密闭门。

(2)二等人员掩蔽所、有防毒要求的配套工程设一道防护密闭门、一个防毒通道和简易洗消间、一道密闭门。

(3)汽车库等不需要防毒的配套工程只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4)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密闭门与密闭门的通道组成,并应在通道内设置能满足换气次数要求的通风换气设备,在满足使用前提下缩小通道容积。

(5)人防门设置由外向内的顺序为: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6)洗消间设置位于防毒通道一侧,由脱衣、淋浴、检查、穿衣室组成。从室外至内部的顺序为防护密闭门、第一防毒通道、脱衣室、淋浴室、检查穿衣室、第二防毒通道、第二道密闭门。医疗救护工程:脱衣室、淋浴室、穿衣室,每一淋浴器6m2。其他工程:脱衣室、检查穿衣室、每一淋浴器3m2,淋浴室每一淋浴器2m2。

(7)简易洗消间设置宜在防毒通道一侧单独设置,其使用面积宜为5~10m2,亦可与适当加宽的防毒通道合并设置。

6.进、排风口、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扩散箱、滤毒室和进风机房

(1)进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

(2)设有洗消间或者简易洗消间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置在室外主要出入口。只有一个室外出入口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5、6级人防室外确无进风条件时,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进风口,但防爆波活门外侧等采取防堵塞措施。

(3)不设洗消间和简易洗消间的防空地下室,当只有一个室外出入口时,战时进风口宜结合室外出入口设置,战时排风宜通过厕所排出。

(4)门式悬板活门的嵌入深度:正面冲击波嵌入200;侧面冲击波嵌入300。

(5)扩散室横截面净面积≥9倍悬板活门通风面积,当有困难时横截面净面积≥7倍悬板活门通风面积,净宽与净高0.4≤bs/hs≤2.5,通风管与扩散室的连接口在侧墙上时应设在后三分之一,通风管与扩散室的连接口在后墙上时应设有弯头中心距离后墙后三分之一。

(6)扩散箱宜采用不小于3mm的钢板制作。

(7)滤毒室设置在染毒区,滤毒室门宜为密闭门,设置在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进风机室应设置在清洁区。150人以下的二等人员掩蔽所,滤毒室和进风机室可合并布置为滤毒风机房,滤毒风机房宜设在清洁区,并应设密闭门。

7.洗消污水集水坑

防护密闭门外,防爆波活门外应设洗消污水集水坑。

四、平战转换

1.平战转换的要求应根据人防使用性质和当时人防部门的要求决定。

2.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设计包括平时功能设计,战时功能设计和平战转换设计。

3.平战转换设计包括使用功能转换设计、防护功能转换设计和内部设备系统的平战转换设计。

4.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孔口的防护设备必须按防护要求在工程施工时一次安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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