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3部分:Ⅴ类电梯 GB/T 7025.3-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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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3部分:Ⅴ类电梯


Lifts-Main specifications and the dimensions,arrangements for its cars,wells and machine rooms Part 3:Lifts of class Ⅴ

GB/T 7025.3-1997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1998年06月01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ISO 4190/3:1982《乘客电梯的安装——第3部分:Ⅴ类服务电梯》对GB 7025-86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国际标准等效。
    为适应电梯产品采用国际标准,便于国际间技术交流以及电梯产品进出口贸易的需要,本标准采用了与ISO 4190一致的分类方法,即电梯的类别定义为:
    Ⅰ类:为运送乘客而设计的电梯。
    Ⅱ类:主要为运送乘客,同时亦可运送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Ⅲ类:为运送病床而设计的电梯。
    Ⅳ类:为运送通常有人伴随的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Ⅴ类:杂物电梯。
    第1、Ⅱ、Ⅲ类电梯内容已在GB/T 7025.1中论述。
    第Ⅳ类电梯内容已在GB/T 7025.2中论述。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 7025-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广州电梯工业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沈阳电梯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郗小蕙、蒋文翰、黄善康、乔保林、刘汉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泛用于各类建筑中的Ⅴ类电梯的主参数及轿厢、井道的尺寸。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Ⅴ类电梯(杂物电梯)lifts of class Ⅴ(service lift)
    服务于规定层站的提升装置,具有一个轿厢,由于结构方式和尺寸的关系,轿厢内不能进人。轿厢运行在两列刚性导轨之间,导轨是垂直的或垂直倾斜角小于15°。

3 电梯主参数


3.1 额定载重量
    40,100,250kg

3.2 额定速度
    0.25,0.40m/s

4 轿厢和井道


4.1 根据电梯主参数所确定Ⅴ类电梯轿厢和井道的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为使人员不能进入轿厢,则轿厢的尺寸应符合:
    a)底面积不得超过1.0㎡;
    b)深度不得超过1.0m;
    c)高度不得超过1.2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间隔组成,而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超过1.20m。

4.3 规定的井道水平尺寸是用铅锤测定的最小净空尺寸。允许偏差值为:
    当高度≤30m的井道:0~+25mm。


表1 Ⅴ类电梯的参数、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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