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铃薯贮藏设施设计规范 GBT5112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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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马铃薯贮藏设施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otato storage facilities
GB/T 51124-2015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马铃薯贮藏设施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马铃薯贮藏设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24-2015,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27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在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贮藏工艺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通风与防冻设计和电气设计等。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农业部负责日常管理,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寄送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邮政编码:100125;E-mail:qinyangch@sina.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贮藏加工研究所
              宁夏大学
    主要起草人:程勤阳 蔡学斌 沈瑾 王希卓 郭爱东 李艳 孙洁 孙静 朱旭 田世龙 陈彦云
    主要审查人:王勇 尹江 陈洪严 高晓静 黄亦葛 李树君 刘伟 刘喻石 俞宏军 杨铁荣 张远学

1 总则


1.0.1 为提高马铃薯贮藏设施设计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马铃薯贮藏设施的设计。

1.0.3 马铃薯贮藏设施设计应因地制宜,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结合,应满足节地、节能和节约投资的要求。

1.0.4 马铃薯贮藏设施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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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贮藏窖 storage cavern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的贮藏设施。

2.1.2 贮藏库 storeroom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超过室内净高1/3的贮藏设施。

2.1.3 马铃薯压力 pressure of potato
    马铃薯作用在接触物体表面上的压力。

2.1.4 马铃薯重力密度 potato gravity density
    单位体积马铃薯的重量。

2.1.5 马铃薯堆内摩擦角 the angle of internal friction
    马铃薯自然堆积时与地面能形成的最大夹角。

2.2 符号


    b0——马铃薯薯堆实际宽度;
    CP——空气定压比热容;
    d1——进风含湿量;
    d2——出风含湿量;
    f——贮藏窖拱高;
    H——通风系统总阻力;
    Hp——马铃薯堆阻力;
    Hd——风道系统阻力;
    h——贮藏窖顶覆土高度;
    h0——马铃薯薯堆实际高度;
    k——马铃薯侧压力系数;
    L——贮藏窖的跨度;
    Lh——排除多余热量的通风量;
    LC——排除多余CO2的通风量;
    LW——排除水汽通风量;
    Lp——马铃薯1小时CO2排出量;
    l0——马铃薯薯堆设计长度;
    Ni——室内CO2设计浓度;
    Na——户外空气中CO2浓度;
    Ph——马铃薯作用于库(窖)壁单位面积上的水平压力标准值;
    Pf——马铃薯作用于库(窖)壁单位面积上的竖向摩擦力标准值;
    Pv——马铃薯作用于库(窖)壁单位面积上的垂直压力标准值;
    Q——库(窖)贮藏容量;
    Qw——围护结构传热量;
    Qm——马铃薯一次入库(窖)带入热量及马铃薯呼吸热;
    Qs——设备产生的热量;
    qc——窖顶覆土线荷载;
    r——填土容晕;
    s——马铃薯顶面至所计算截面的距离;
    tp——排出贮藏库(窖)空气的温度;
    tj——进入贮藏库(窖)空气的温度;
    W——贮藏库(窖)内湿负荷;
    ρ——马铃薯体积密度;
    γ——马铃薯重力密度;
    δ——马铃薯对墙体的外摩擦角;
    φ——马铃薯堆内摩擦角;
    ρa——空气密度;
    ρc——CO2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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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分类


3.1.1 贮藏设施按贮藏规模可分为下列类型:
    1 小型贮藏设施,贮藏量100t及以下;
    2 中型贮藏设施,贮藏量100t(不含100t)~1000t(不含1000t);
    3 大型贮藏设施,贮藏量1000t及以上。

3.1.2 贮藏设施按结构材料可分为下列类型:
    1 砌体结构;
    2 钢筋混凝土结构;
    3 钢结构;
    4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3.1.3 贮藏设施按受力形式可分为下列类型:
    1 框(排)架结构;
    2 拱形结构;
    3 门式刚架结构。

3.1.4 贮藏设施按结构施工方法可分为下列类型:
    1 现浇结构;
    2 预制装配结构;
    3 装配整体式结构。

3.2 选址


3.2.1 贮藏设施应利用自然有利地形,有效使用土地。

3.2.2 贮藏设施宜临近村庄主要道路,根据贮藏设施规模及运输方式,合理确定贮藏设施出入口位置及装卸场地尺寸。

3.2.3 贮藏设施应远离有害物质、污染源和不良工程地质条件。

3.3 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


3.3.1 小型贮藏设施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年,中型、大型贮藏设施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25年,安全等级为三级,抗震设防类别应按适度设防类建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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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贮藏工艺设计


4.1 贮藏环境


4.1.1 种薯贮藏温度宜为2℃~4℃,鲜食薯贮藏温度宜为4℃~6℃,加工薯贮藏温度宜为6℃~10℃。

4.1.2 马铃薯贮藏相对湿度宜为85%~90%。

4.1.3 贮藏库(窖)内CO2浓度应小于0.30%。

4.1.4 马铃薯应避光贮藏。

4.2 贮藏方式


4.2.1 散堆贮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藏窖内贮藏高度不宜大于2.00m,且贮量不宜超过窖容的2/3;
    2 贮藏库内贮藏高度不宜大于3.00m,且贮量不宜超过库容的2/3;
    3 大型贮藏库贮藏高度不宜大于4.50m。

4.2.2 袋装贮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垛高不宜大于2.00m,垛宽不宜大于2.00m,垛长不宜大于10.00m,垛与垛相距不宜小于0.40m,垛与墙壁距离不宜小于0.20m;
    2 有地面通风道的大型贮藏库,垛长、垛宽和垛与垛间距可不受限。

4.2.3 箱式贮藏箱的容积宜为1.50m³~2.50m³,堆垛高度不宜大于7.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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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设计


5.1 方案设计


5.1.1 马铃薯贮藏库(窖)贮藏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库(窖)贮藏容量(kg);
          ρ——马铃薯体积密度,散堆时,可取650kg/m³,袋堆时,可取500kg/m³;
          l0——马铃薯薯堆设计长度(m);
          b0——马铃薯薯堆实际宽度(m);
          h0——马铃薯薯堆实际高度(m)。

5.1.2 贮藏窖宜设置在严寒和寒冷地区,贮藏库宜设置在寒冷、温和及夏热冬冷地区。

5.1.3 贮藏库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戊类仓库的有关规定。

5.1.4 建筑平面布局及建筑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度、高度、柱距及构件尺寸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
    2 单跨窖平面应为矩形,跨度3.00m~6.00m,长度不宜超过30.00m,平屋面时,净高应大于2.50m,拱屋面时,肩高应大于1.50m,起弧弧度应由结构计算后确定;多窖宜采用“非”字形平面布局时,中间应为走道,走道两侧应为单跨窖,窖口应面向走道,走道宽度不宜小于4.00m;
    3 贮藏库平面宜为矩形,净高应大于3.00m。其中,大型贮藏库净高宜大于6.00m。多库宜采用“非”字形平面布局,走道宽度宜大于6.00m。

5.2 建筑构造


5.2.1 马铃薯贮藏库(窖)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应根据工艺专业提供的库(窖)内环境技术条件及建设地点气候条件综合确定;
    2 贮藏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宜符合表5.2.1-1的规定;

表5.2.1-1 贮藏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地区

外墙[W/(㎡·K)]

屋面[W/(㎡·K)]

严寒地区

≤0.39

≤0.31

寒冷地区

≤0.79

≤0.63


    3 贮藏窖墙面和屋面保温采用覆土形式时宜采用加草黏土;
    4 大型贮藏库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宜符合表5.2.1-2的规定;

表5.2.1-2 大型贮藏库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平均年最低温度的地区(℃)

外墙[W/(㎡·K)]

屋面[W/(㎡·K)]

≥—12.2

≤0.40

≤0.26

—23.4~—12.2

≤0.40

≤0.23

≤—23.4

≤0.29

≤0.17


    5 大型贮藏库地面应采用保温地面,地面热阻应大于1.72(㎡·K)/W。

5.2.2 屋面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Ⅲ级。

5.2.3 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材料可根据当地建材实际情况选择,但应满足结构设计要求,采用防结露无污染材料;
    2 贮藏窖墙体宜采用外保温,贮藏库墙体宜采用内保温;
    3 贮藏窖内墙面宜为清水砖墙,贮藏库内墙面宜采用水泥砂浆墙面,内墙面应光滑;
    4 贮藏库外墙外保温材料采用吸湿性材料时,应选用气密性、水密性好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应在保温层内侧做隔汽层。

5.2.4 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藏窖地面宜采用夯实土地面;
    2 贮藏库地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

5.2.5 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的位置与数量应根据贮藏量和工艺要求合理确定;
    2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贮藏库(窖)对外出入口应设门斗缓冲间,贮藏窖应设两道门;
    3 门的最小宽度和最小高度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门的最小宽度和最小高度(m)

贮藏设施类别

最小宽度

最小高度

小型贮藏设施

1.0

2.0

中型贮藏设施

2.4

2.4

大型贮藏设施

4.0

4.5


    4 窗的位置与数量应根据通风要求合理确定,窗应有遮光功能,北方地区宜减少窗的数量,设置防鼠网;
    5 门窗保温隔热性能应与墙体热工性能相匹配,热阻不宜小于1.0(㎡·K)/W。

5.2.6 散水、台阶、坡道、雨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藏设施外墙四周应设混凝土散水,散水坡度宜为3%~5%。当屋面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宽度应宽出檐口线0.2m以上。混凝土散水应设置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2m;散水与外墙之间宜设宽20mm~30mm的缝,缝内应嵌柔性防水材料;
    2 贮藏量小于20t的窖可采用台阶,台阶宽度不应小于240mm,高度不应大于200mm;贮藏量为20t及以上的窖宜采用坡道,坡道宜采用混凝土坡道,混凝土面层厚度及垫层材料应满足运输机械通行强度要求,坡度应小于1:6;
    3 贮藏设施对外出入口应有雨篷。

5.2.7 通风道及出屋面通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通风道的底面应设混凝土垫层;
    2 砖砌拱顶上应预埋垂直通风管或预留通风口;
    3 出屋面通风口,屋面防水层上翻高度应大于250mm,且与通风口紧密连接,出屋面通风道应采取防风防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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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构设计


6.1 一般要求


6.1.1 马铃薯贮藏库(窖)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条件、地下水位、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合理选择结构方案,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满足施工和正常使用的结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耐久性要求。

6.1.2 结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藏窖宜采用砖砌墙体,砖砌拱形屋面或混凝土屋面承重的结构形式;
    2 贮藏库主体结构宜采用框(排)架结构,门式刚架。

6.1.3 结构设计应符合抗震、砌体、钢结构、地基设计规范的规定。

6.2 荷载和荷载效应计算


6.2.1 荷载可分为下列类型:
    1 永久性荷载包括结构自重、覆土和土压力;
    2 可变荷载包括屋面活荷载、马铃薯堆积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和地面附加荷载;
    3 地震作用。

6.2.2 马铃薯荷载对库(窖)壁的作用力包括作用于库(窖)壁的水平压力、竖向摩擦力;当未确定贮藏方式时,马铃薯荷载应按照对结构产生最不利作用的贮藏方式产生的作用力计算。

6.2.3 散堆马铃薯对库(窖)壁的压力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算深度s处马铃薯作用于库(窖)壁单位面积上的水平压力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2 计算深度s处马铃薯作用于单位面积上的竖向摩擦力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3 马铃薯侧压力系数k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h——马铃薯作用于库(窖)壁单位面积上的水平压力标准值(kN/㎡);
          Pf——马铃薯作用于库(窖)壁单位面积上的竖向摩擦力标准值(kN/㎡);
          k——马铃薯侧压力系数;
          s——马铃薯顶面至所计算截面的距离(m),如图6.2.3所示;
          γ——马铃薯重力密度(kN/m³);


图6.2.3 库(窖)壁受马铃薯作用计算示意图


注:按式(6.2.3-1)计算水平压力时,k值计算不考虑马铃薯对库(窖)壁的外摩擦角。


         δ——马铃薯对墙体的外摩擦角(°);
         φ——马铃薯堆内摩擦角(°)。

    4 地基承载力计算及地基变形验算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考虑马铃薯库(窖)壁的侧压力及摩擦力。

6.2.4 散堆马铃薯对地面的垂直压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v——马铃薯作用于库(窖)壁单位面积上的垂直压力标准值(kN/㎡)。

6.2.5 单层贮藏库库房堆货高度达4.5m时,地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采用25kN/㎡。

6.2.6 设备置于设备平台时,设备荷载应按实际重量考虑,无设备资料时,设备平台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按8kN/㎡。

6.2.7 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贮藏窖应考虑空窖、满窖及单侧回填时与其他各种荷载的不利组合;
    2 贮藏库(窖)楼面和地面结构分布和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应根据用途按表6.2.7的规定采用。

表6.2.7 贮藏库(窖)楼面和地面结构分布和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

序号

部位

标准值(kN/㎡)

准永久值系数

1

地面

15

0.8

2

运货坡道

15

0.8

3

楼梯间

3.5

0.3

4

操作平台

3.5

0.3


6.2.8 各种荷载取值,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其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6.3 材料选用


6.3.1 砌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保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 石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
    3 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6.3.2 贮藏库(窖)钢筋混凝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6.3.3 钢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规定的Q235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规定的Q345钢。门式刚架、焊接的檩条、墙梁等构件宜采用Q235B或Q345A及以上等级的钢。非焊接的檩条和墙梁等构件可采用Q235A(B)钢。

6.3.4 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垫层不应低于C15;
    2 基础不应低于C20;
    3 基础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6.4 基础设计


6.4.1 基础埋深应考虑下列因素:
    1 贮藏库(窖)基础形式和构造;
    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 相邻库(窖)体的基础埋深;
    4 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6.4.2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如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地基土在施工时应采取不受扰动的措施,保证正常使用时地下水不能进入贮藏窖。

6.4.3 贮藏窖及贮藏库基础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地基承载力计算除应考虑柱或墙传来的竖向力、水平剪力和弯矩作用外,还应考虑压在基础上的马铃薯荷载。

6.4.4 结构长度超过40m或置于不同土层时,应设置变形缝或沉降缝。变形缝或沉降缝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6.4.5 软土地基地坪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大面积堆载对地坪沉降产生的影响,宜对地坪采取加强措施,防止因地坪沉降开裂破坏防潮层。当受资金限制且工期允许时,也可采取预压的方法,待地坪地基沉降稳定后再施工永久地坪。
    2 当库(窖)内地坪上的大面积堆载超过软土地基的承载力时,应考虑地基整体滑移及库(窖)外地坪隆起因素。

6.4.6 贮藏窖基础应进行挡土墙土压力以及土坡稳定性验算。

6.5 砖砌贮藏窖


6.5.1 砖砌贮藏窖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窖屋面设置保温隔热层;
    2 墙体构造应根据地基引起的不均匀沉降、窖体外土压力及马铃薯堆积荷载等影响,设置墙肩及基础圈梁;
    3 在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8m,构造柱应伸至圈梁并与圈梁整浇在一起;
    4 当窖外墙采用自承重墙时,外墙与窖内承重结构之间每层均应可靠拉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时,外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

6.5.2 下列情况不宜采用未采取构造措施的砖砌拱顶窖体:
    1 跨度大于6m的贮藏窖;
    2 窖顶覆土厚度大于2m;
    3 地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
    4 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建筑场地为Ⅲ类及以下软弱地区。

6.5.3 贮藏窖宜采用双跨及多跨的结构形式,不宜采用单跨结构。

6.5.4 贮藏窖侧墙的计算模型可按下列原则采用:
    1 当侧墙两侧有土时,侧墙可按上(拱脚处)下端铰接,并仅考虑拱顶范围以外的地面荷载,按偏心受压计算;
    2 当侧墙两侧无土时,侧墙可按上端(拱脚处)悬臂,下端固接,验算拱顶推力作用下的承载能力,不考虑内部堆积物对侧墙的推力。

6.5.5 贮藏窖墙体设计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在自重荷载和土压力标准值作用下,墙体设计的计算与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2 贮藏窖砖砌拱顶截面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
    3 地震区的贮藏窖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6.5.6 贮藏窖不应出现一侧有土另一侧无土的情况。贮藏窖拱顶应按双铰拱计算(图6.5.6),荷载组合应考虑拱上无土、拱上有土、拱上有地面荷载等几种情况。


图6.5.6 贮藏窖拱顶计算图
图中:h——贮藏窖顶覆土高度(m);
          f——贮藏窖拱高(m);
          L——贮藏窖的跨度(m);
          qc——窖顶覆土线荷载(kN/㎡);
          r—一填土容重(kN/m³)。

6.5.7 砖砌拱顶贮藏窖填土施工应按顺序进行。

6.6 钢筋混凝土贮藏库


6.6.1 贮藏库的变形缝设置及结构耐久性应符合下列规范:
    1 应根据结构类型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置温度伸缩缝。
    2 贮藏库纵向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或分期建造的交界处宜设置沉降缝。有抗震设防要求时,温度伸缩缝、沉降缝的设置应同时满足防震缝的设置要求。
    3 贮藏库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表6.6.1的环境类别进行设计。

表6.6.1 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
6.6.1.jpg


6.6.2 钢筋混凝土贮藏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6.6.3 贮藏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藏库钢筋混凝土板应增设温度配筋,每个方向全截面最小温度配筋率不应小于0.20%。
    2 钢筋混凝土柱与砌体之间应设拉结筋,沿高度每500mm应设置一道,伸入砌体长度不应少于1000mm;拉结筋每120mm厚墙应设置一根φ6钢筋;应先砌墙后浇柱,留马牙磋,灰缝饱满度应达到85%,砌体墙应按清水墙标准砌筑。
    3 贮藏库门两侧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门柱纵向受力钢筋应按计算确定,箍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6.6.4 钢筋混凝土贮藏窖结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顶板应按两端简支板计算;
    2 侧墙上部支点可按铰接考虑。

6.7 钢结构贮藏库


6.7.1 钢结构贮藏库应符合下列规范:
    1 钢结构贮藏库可采用门式刚架、钢框(排)架结构、轻型钢桁架结构。钢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2 组装式钢结构应采用工厂化加工,热镀锌骨架,螺栓连接,不宜在现场焊接。
    3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的檩条和墙梁,宜选用斜卷边Z形冷弯型钢或卷边槽形冷弯型钢。

6.7.2 钢结构贮藏库内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构件受拉强度应按净截而计算,受压强度应按有效净截面计算,稳定性应按有效截面计算,变形和各种稳定系数均可按毛截面计算;
    2 刚架结构贮藏库,应根据结点构造,按二铰、三铰或无铰刚架进行内力分析。

6.8 通风道


6.8.1 地面下架空通风道应考虑的荷载包括自重荷载、马铃薯堆积荷载和土压力。

6.8.2 计算地面下通风道时地面荷载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5kN/㎡。

6.8.3 地下通风道在计算时应考虑侧墙两侧无土、一侧无土和两侧有土等各种荷载情况。

6.8.4 墙体内预留通风道应验算墙体有效截面的抗剪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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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通风与防冻设计


7.1 一般要求


7.1.1 贮藏库(窖)通风设计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贮藏要求时,宜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7.1.2 通风系统设计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季节的外界环境特征、贮藏库(窖)的结构类型、马铃薯贮藏方式确定设计通风量及通风口类型、尺寸和位置以及通风机类型、数量和布局。

7.1.3 通风系统的最大设计能力应保证贮藏库(窖)在拟使用期中最不利的外界条件下,库(窖)内温度、相对湿度及CO2浓度满足贮藏要求。

7.1.4 设计通风量应包括排出多余热量,维持贮藏库(窖)适宜贮藏温度的必要通风量;降低CO2浓度至工艺要求的必要通风量;排除水汽,防止室内高湿度的必要通风量。设计通风量应取最大值。

7.1.5 排出多余热量所需必要通风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h——排除多余热量的通风量(m³/h);
          Qw——围护结构传热量(kW);
          Qm——马铃薯一次入库(窖)带人热量及马铃薯呼吸热(kW);
          Qs——设备产生的热量(kW);
          Cp——空气定压比热容,常温下可取1.0kJ/(kg·℃);
          ρ——空气密度,常温下可取1.2kg/m³;
          tp——排出贮藏库(窖)空气的温度(℃);
          ti——进入贮藏库(窖)空气的温度(℃)。

7.1.6 降低CO2浓度至工艺要求的必要通风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c——排除多余CO2的通风量[m³/(t·h)];
          Lp——马铃薯1小时CO2排出量[mg/(kg·h)];
          ρ——CO2密度(kg/m³);
          Ni——室内CO2设计浓度,上限值为0.3%;
          Na——户外空气中CO2浓度,可取0.03%;如有实测资料,可按实测数据确定。

7.1.7 排除水汽,防止室内高湿度的必要通风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w——排除水汽通风量(m³/h);
          W——贮藏库(窖)内湿负荷(kg/h);
          ρ——空气密度(kg/m³);
          d1——进风含湿量(kg/kg干空气);
          d2——出风含湿量(kg/kg干空气)。

7.2 自然通风


7.2.1 应根据自然通风计算设置通风口面积,设计通风量应满足最大必要通风量要求。

7.2.2 进风口宜置于迎风面,出风口宜置于背风面,且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出风口应高于马铃薯堆或位于贮藏库(窖)顶部附近位置。应尽量加大进风口与出风口之间的高差,进风口和出风口上应设置可启闭调节的风阀或窗扇,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虫防鼠等措施。

7.2.3 中、小型贮藏库(窖)进、出风口直径宜为0.12m~0.20m,间距4.00m~5.00m;地面通风道截面尺寸宜为0.30m×0.30m~0.60m×0.60m,间距宜为2.00m左右,并与进风口相通。

7.3 机械通风


7.3.1 机械通风的通风量应根据设计计算确定,但最小通风量不宜低于35m³/(t·h),最大通风量不宜高于135m³/(t·h)。

7.3.2 机械通风包括正压通风和负压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压通风系统进风口位置应低于出风口位置,以保证新鲜空气穿过薯堆;同时,机械通风系统的进风口与出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出风口高出进风口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6m,以避免通风短路;
    2 负压通风系统出风量分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马铃薯放散的显热能形成稳定上升的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区域排出;
        2)当马铃薯放散的CO2较多,放散的显热不足以形成稳定上升的气流而沉积在下部区域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出风量的2/3,上部区域排出总出风量的1/3。

7.3.3 架空地板情况下通风系统阻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通风系统总阻力(Pa);
          Hp——马铃薯堆阻力(Pa);
          Hd——风道系统阻力(Pa)。

7.3.4 机械通风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根据室内监测温度,按照预设值启闭风机。

7.3.5 大型贮藏库宜设架空通风地板。

7.4 大型贮藏库通风


7.4.1 贮藏库的空调设备应由回风段、新风调节段、新回风混合段、表冷段、加湿段、送风段、出风气楼及控制系统等组成。主风道与支风道连接处应设调节插板。

7.4.2 采用人工制冷空气通风时,应设置吊挂循环风机,保证库内空气均匀度。

7.4.3 选择机械通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热负荷应采用冬季室外最冷月平均温度计算。

7.4.4 回风机风量及风压选择应符合库内正常通风状态下的各参数规定,回风量宜为总送风量的70%~85%。

7.4.5 严寒地区应设防冻地板采暖系统和大门空气热风幕系统。

7.5 设备选择


7.5.1 通风机的选择宜考虑系统运行时的经济性,应对负载和系统阻力特性进行分析,使设计的运行工况点在通风机的高效工作区内。

7.5.2 当通风系统风量或阻力较大,采用单台通风机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宜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同型号、同性能的通风机并联或串联安装,但其联合工况下的风量和风压应按通风机和管道的特性曲线确定。不同型号、不同性能的通风机不宜并联或串联安装。

7.5.3 增压用通风机宜选用轴流式风机,风量应能满足设计需要,风机静压宜为150Pa~300Pa。

7.5.4 循环风机宜配有电加热器或热水盘管加热器。

7.6 通风道及其他


7.6.1 通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宜优先采用耐锈蚀的风道材质。

7.6.2 通风道形式可采用地槽或地上波纹风管,风道宜对称布置、简捷。通风道应笔直通畅,必须弯曲时,应采用缓冲圆形拐角。

7.6.3 通风道支管间距应不大于2m,长度不大于14m,采用更长管道时,应在交叉区域做加固处理。通风道支管距墙体宜为0.30m~0.45m。

7.6.4 通风道主管内风速宜为10m/s~13m/s,通风道支管内风速不宜大于10m/s,出风口风速不宜大于4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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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设计


8.1 一般要求


8.1.1 电气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8.1.2 贮藏库(窖)电气线路保护装置宜采用带剩余动作电流保护的空气断路器,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照明线路宜采用安全电压24V供电。

8.1.3 用电负荷宜为三级负荷。供电系统电压等级应为交流220/380V。

8.2 配电系统


8.2.1 贮藏库(窖)内用电设备、线路应采取防尘、防潮、防鼠害及防人身伤害的保护措施。

8.2.2 贮藏库(窖)应设置独立配电箱,内地坪不宜敷设电气管线。

8.2.3 贮藏库(窖)内管线应采用阻燃铜芯绝缘导线穿PVC管敷设,电力线路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²,电力导线绝缘水平不应低于0.6/1kV,控制线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0mm²,不应使用裸导线,导线绝缘水平不应低于0.45/0.75kV。

8.3 照明系统


8.3.1 贮藏库(窖)内灯具宜均匀布置,平均照度宜为50lx。

8.3.2 贮藏库(窖)内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光源,灯具应采用防潮型。

8.3.3 安装高度为2.4m及以下的灯具其金属外壳均应接PE保护线。

8.4 防雷与接地


8.4.1 贮藏库(窖)内可采用建筑物结构钢筋构成防雷系统。

8.4.2 贮藏库(窖)内宜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装置。采用TN-S接地系统时,接地电阻应小于4Ω。所有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

8.4.3 贮藏库(窖)内应设置总等电位装置,所有进出建筑物金属管路均应与总等电位连接。

8.4.4 当贮藏库(窖)内电气系统内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静电接地及防雷接地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满足其中最小值。

8.4.5 大型贮藏库应配有监测温度、湿度和CO2浓度的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碳素结构钢》GB/T 70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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