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30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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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housing interion decoration

JGJ/T304-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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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保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housing interior decoration
    根据住宅室内各功能区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并结合视觉艺术,达到安全卫生、功能合理、舒适美观、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空间效果的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基层净距 clear distance of base course
    住宅室内墙体基层完成面之间的距离。

2.0.5 基层净高 clear height of base course
    从楼、地面基层完成面至楼盖、顶棚基层完成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6 分户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acceptance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对已完成土建施工的工程分户(套)进行质量检验和交接工作。

2.0.7 分户工程验收 household acceptance
    在单位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对住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内容所进行的分户(套)验收。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规定,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

3.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应具备相应验收记录;
    2 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类型的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4 检测的样品应进行见证取样;承担材料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施工前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的样板房作为依据。

3.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存在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的现象。

3.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施工前的交接检验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

3.0.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户(套)为单位进行分户工程验收。

3.0.7 分户工程验收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进行。

3.0.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全数检查,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分项检查的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 分项检查点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点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且允许偏差项目中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4 住宅室内分户工程质量验收的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合格,并应有完整的质量验收记录。

3.0.9 分户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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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层工程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墙面基层、地面基层、顶棚基层等工程的质量检验。

4.1.2 基层工程施工完成后,在装饰装修施工前应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基层工程交接检验,并应在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2 墙面基层工程检验


主控项目


4.2.1 墙面基层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基层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不同材料交接处不应有裂缝;
    3 基层与基体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脱层;
    4 每处空鼓面积不应大于0.04㎡,且每自然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4.2.2 墙面基层表面应平整,阴阳角应顺直,表面无爆灰。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3 护角、空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应表面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4 墙面基层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墙面基层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3 地面基层工程检验


主控项目


4.3.1 混凝土、水泥砂浆基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检验方法:回弹法检测或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4.3.2 地面基层与结构层之间、分层施工的基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裂纹,每处空鼓面积不应大于0.04㎡,且每自然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4.3.3 地面基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4.3.4 地面基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5 地面基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宜大于4mm。
    检验方法: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4.4 顶棚基层工程检验


主控项目


4.4.1 抹灰顶棚基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

4.4.2 抹灰顶棚基层与基体之间以及分层施工的基层,各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4.4.3 基层表面应顺平、接槎平整,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 基层净距、基层净高检验


一般项目


4.5.1 住宅室内自然间墙面之间的净距允许偏差不宜大于15mm,房间对角线基层净距差允许偏差不宜大于20mm。
    检验方法:用钢直尺或激光测距仪检查。测量时距墙端0.2m处对自然间的长、宽两个方向各测两点;对角线测量时,测4个角部测点对角之间的水平距离。

4.5.2 住宅室内自然间的基层净高允许偏差不宜大于15mm,同一平面的相邻基层净高允许偏差不宜大于15mm。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激光测距仪或拉线、钢直尺检查。以室内地面水平面为依据,对卧室、厅测5点,即4角点加中心点;厨房、卫生间、楼梯间、阳台测2点,即长边分中线的两端;角部测点距墙边0.2m;平面布置不规则的房间增加1个测点;相邻测点的距离不宜大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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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水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有防、排水要求的楼(地)面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楼(地)面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检查蓄水试验记录。

5.2 楼(地)面孔洞封堵工程


主控项目


5.2.1 微膨胀细石混凝土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2 微膨胀细石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2.3 微膨胀细混凝土与穿楼(地)板的立管及洞口结合应密实牢固,无裂缝。

5.3 水泥砂浆找平层与保护层工程


主控项目


5.3.1 找平层与基层结合应牢固密实,表面平整光洁,无空鼓、裂缝、麻面和起砂;立管根部和阴阳角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敲击检查。

5.3.2 找平层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应畅通,不得积水。
    检验方法: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5.3.3 保护层强度、厚度以及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密实。
    检验方法:用小锤敲击检查,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3.4 水泥砂浆找平层、保护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
    检验方法: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5.4 涂膜和卷材防水工程


主控项目


5.4.1 防水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4.2 地面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坡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5.4.3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4.4 涂膜防水涂刷应均匀,不得漏刷。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80%,或防水层每平方米涂料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涂膜防水层采用玻纤布增强时,应顺排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4.5 卷材防水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等均应与铺贴的卷材材性相容。防水层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两幅卷材搭接时,短边和长边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顺排水方向搭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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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门窗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门窗外观与尺寸、连接固定、埋件、排水构造、启闭、密封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 门窗工程使用的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有关规定。

6.2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工程


主控项目


6.2.1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工程主控项的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一般项目


6.2.2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工程一般项的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6.3 木门窗工程


主控项目


6.3.1 木门窗工程主控项的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一般项目


6.3.2 木门窗工程一般项的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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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吊顶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金属板吊顶、纸面石膏板吊顶、木质胶合板吊顶、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塑料板吊顶、玻璃板吊顶及花栅类吊顶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的防火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7.1.3 吊顶应按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留设检修口、上人孔。

7.1.4 灯具、设备口与饰面板交接应吻合、严密。

7.1.5 吊顶灯光片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隔热、散热措施,并应安装牢固、便于维修。

7.1.6 超过3kg的灯具、电扇及其他设备应设置独立吊挂结构。

7.2 暗龙骨吊顶工程


主控项目


7.2.1 吊杆、龙骨的质量、规格、间距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7.2.2 面板安装接缝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7.2.3 饰面板上的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4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7.2.4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jpg

7.3 明龙骨吊顶工程


主控项目


7.3.1 龙骨、饰面材料安装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一般项目


7.3.2 饰面材料表面应无污染、色泽一致;应无锈迹、麻点、锤印;不得有翘曲、裂缝和缺损;自攻钉排列应均匀,无外露钉帽,钉帽应做防锈处理,无开裂现象;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3 饰面板上的各种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饰面板的接口部位应严密、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4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表7.3.4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7.3.4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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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轻质隔墙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板材隔墙、骨架隔墙、玻璃隔墙等非承重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8.1.2 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8.1.3 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8.2 板材隔墙、骨架隔墙、玻璃隔墙工程


主控项目


8.2.1 隔墙工程主控项的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一般项目


8.2.2 隔墙工程一般项的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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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墙饰面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饰面砖、饰面板、裱糊饰面、软包饰面、玻璃板饰面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胶粘剂的粘结适用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木质材料应进行防火、防腐处理,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9.1.4 墙面上不同材料交接处缝隙宜做封闭处理。

9.1.5 墙面线盒、插座、检修口等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墙饰面与电气、检修口周围应交接严密、吻合、无缝隙。

9.1.6 墙面饰面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完整性。

9.1.7 天然石材的放射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9.2 饰面砖工程


主控项目


9.2.1 饰面砖工程的找平层、防水层、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设计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9.2.2 饰面砖粘贴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
    检验方法:检查样板件粘贴强度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观察检查,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9.2.3 单面墙不宜多于两排非整砖,非整砖的宽度不宜小于原砖的1/3。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4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9.3 饰面板工程


主控项目


9.3.1 饰面板及其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9.3.2 干挂饰面工程的骨架与预埋件的安装、连接,防锈、防腐、防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9.3.3 饰面造型、图案布局、安装位置、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4 饰面板开孔、槽的数量、位置、尺寸及孔槽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5 干挂饰面工程的挂件应牢固可靠、位置准确、调节适宜。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9.3.6 饰面板安装应牢固,排列应合理、平整、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9.3.7 饰面板工程骨架制作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饰面板骨架安装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防锈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3 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骨架应安装牢固,横平竖直,安装位置、外形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试检查和查阅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9.3.8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均匀,带木纹饰面板朝向应一致,不应有裂痕、磨痕、翘曲、裂缝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3.9 饰面板上的孔洞套割应尺寸正确,边缘整齐、方正,并应与电器口盖交接严密、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10 饰面板接缝应平直、光滑、宽窄一致,纵横交错处应无明显错台错位;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深度、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密缝饰面板应无明显缝隙,线缝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11 木饰面板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污染、锤印,不露钉帽,木纹纹理通畅一致。木板拼接应位置正确,接缝严密、光滑、顺直,拐角方正,木纹拼花正确、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12 组装式或有特殊要求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要求,钉眼应设于不明显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3.13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9.4 裱糊饰面工程


主控项目


9.4.1 裱糊工程基层处理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一般项目


9.4.2 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应均匀、不透底,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气泡、裂缝、皱折、翘边和斑污,斜视时应无胶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3 壁纸、墙布与装饰线、饰面板、踢脚板等交接处应严密、吻合,不应压盖电气盒面板。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4 壁纸、墙布与不同材质间搭接应棱角分明,接缝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5 软包工程


主控项目


9.5.1 软包面料、衬板、内衬填充材料及边框的材质、品种、颜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有害物质含量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9.5.2 内衬填充材料均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9.5.3 木基层板、龙骨与墙体连接应稳定、牢固、平整,并应满足整体刚度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5.4 软包安装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5.5 软包工程应棱角方正、平整饱满,并应与基层板连接紧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试检查。

9.5.6 软包饰面与装饰线、踢脚板、电气盒盖等交接处应吻合、严密、顺直、无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试检查。

一般项目


9.5.7 软包面料四周应绷压紧密,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5.8 软包面料的电气盒盖开口应尺寸正确,套割边缘整齐方正、无毛边。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5.9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9.6 玻璃板饰面工程


主控项目


9.6.1 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连接件以及金属框架应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6.2 玻璃板饰面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图案、花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6.3 玻璃安装应安全、牢固,不松动。玻璃安装位置及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6.4 玻璃板外边框或压条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6.5 玻璃板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平顺、连续、均匀、无气泡。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9.6.6 玻璃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应色泽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玻璃应进行磨边处理,拼缝应横平竖直、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6.7 镜面玻璃表面应平整、光洁无瑕,镜面玻璃背面不应咬色,成像应清晰、保真、无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6.8 玻璃安装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6.9 玻璃外框或压条应平整、顺直、无翘曲,线型挺秀、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6.10 玻璃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6.10的规定。

表9.6.10 玻璃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9.6.10 玻璃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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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地面饰面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面工程的木地板、块材地板、地毯、水泥地面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楼地面饰面工程的质量和检验方法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相关规定。

10.2 木地板工程


主控项目


10.2.1 木地板材料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2 木地板工程的基层板铺设应牢固,不松动。
    检验方法:行走检查。

10.2.3 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固定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
    检验方法:观察、钢直尺测量。

10.2.4 木地板铺贴位置、图案排布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5 实铺木地板面层应牢固;粘结应牢固无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检查。

10.2.6 竹木地板铺设应无松动,行走时不得有明显响声。
    检验方法:行走检查。

一般项目


10.2.7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无刨痕、无沾污、毛刺、戗槎等现象;划痕每处长度不应大于10mm,同一房间累计长度不应大于30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8 木地板面层应打蜡均匀,光滑明亮,纹理清晰,色泽一致,且表面不应有裂纹、损伤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9 木地板的板面铺设的方向应正确,条形木地板宜顺光方向铺设。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10 地板面层接缝应严密、平直、光滑、均匀,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洁净。拼花地板面层板面排列及镶边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周边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11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高度及凸墙厚度应一致;地板与踢脚板交接应紧密,缝隙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12 地板与墙面或地面突出物周围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13 木地板铺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相关规定。

10.3 块材地板工程


主控项目


10.3.1 块材的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门口处宜采用整块。非整块的宽度不宜小于整块的1/3。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3.2 块材地板铺设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

10.3.3 块材地板材料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4 块材地板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0.3.5 块材地板铺贴位置、整体布局、排布形式、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6 块材地板面层与基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10.3.7 块材地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基本一致,无裂纹、划痕、磨痕、掉角、缺棱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8 块材地板边角应整齐、接缝应平直、光滑、均匀,纵横交接处应无明显错台、错位,填嵌应连续、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9 块材地板与墙面或地面突出物周围套割应吻合,边缘应整齐。块材地板与踢脚板交接应紧密,缝隙应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10 踢脚板固定应牢固,高度、凸墙厚度应保持一致,上口应平直;地板与踢脚板交接应紧密,缝隙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11 石材块材地板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12 塑料块材地板粘贴铺设时,应无波纹起伏、脱层、空鼓、翘边、翘角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13 块材地板面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应倒坡、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14 块材地板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3.14的规定。

表10.3.14 块材地板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0.3.14 块材地板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jpg


10.4 地毯工程


主控项目


10.4.1 地毯材料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4.2 地毯工程的粘结、底衬和紧固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0.4.3 地毯铺贴位置、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4.4 地毯铺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0.4.5 地毯表面应干净,不应起鼓、起皱、翘边、卷边、露线,无毛边和损伤。拼缝处对花对线拼接应密实平整、不显拼缝;绒面毛顺光一致,异型房间花纹应顺直端正、裁割合理。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0.4.6 固定式地毯和底衬周边与倒刺板连接牢固,倒刺板不得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0.4.7 粘贴式地毯胶粘剂与基层应粘贴牢固,块与块之间应挤紧服贴。地毯表面不得有胶迹。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0.4.8 楼梯地毯铺设每梯段顶级地毯固定牢固,每踏级阴角处应用卡条固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0.5 水泥地面工程


主控项目


10.5.1 防水水泥砂浆中掺入的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配合比试验报告。

10.5.2 有排水要求的水泥砂浆地面,坡向应正确,排水应通畅;防水砂浆面层不应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查验收记录。

10.5.3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10.5.4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10.5.5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直尺和观察检查。

10.5.6 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直尺检查。

10.5.7 水泥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5.7的规定。

表10.5.7 水泥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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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涂饰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水性涂料涂饰和溶剂型涂料涂饰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2 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11.1.3 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1.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主控项目


11.2.1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主控项目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一般项目


11.2.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一般项目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11.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主控项目


11.3.1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主控项目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一般项目


11.3.2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一般项目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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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细部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下列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储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2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4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5 装饰线及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6 可拆装式隔断制作与安装工程;
    7 地暖分水器阀检修口、强弱电箱检修门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8 内遮阳安装工程;
    9 阳台晾晒架安装工程。

12.1.2 细部工程所用的木制材料的树种、等级、规格、含水率、防腐处理、燃烧性能、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1.3 细部工程所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

12.2 储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2.2.1 工厂化生产的整体储柜的固定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2 储柜的外形、尺寸、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储柜柜体与顶棚、墙、地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储柜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3 储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防锈处理及埋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4 储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5 储柜内易形成结露的部位应有防结露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6 储柜的柜门和抽屉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无倒翘、回弹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2.2.7 储柜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不露钉帽、无锤印,且不应存在弯曲变形、裂缝及损坏现象;分格线应均匀一致,线脚直顺;装饰线刻纹应清晰、直顺,棱线凹凸层次分明,出墙尺寸应一致;柜门与边框缝隙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8 板面拼缝应严密,纹理通顺,表面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9 储柜与顶棚、墙体等处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10 储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10的规定。

表12.2.10 储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2.3.1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2.3.2 对于双包夹板工艺制作的窗帘盒,遮挡板外立面不得有明榫、露钉帽,底边应做封边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不露钉帽,无锤印、弯曲变形、裂缝和损坏现象;装饰线刻纹应清晰、直顺、棱线凹凸层次分明。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4的规定。

表12.3.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2.3.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jpg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2.4.1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12.4.2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2.5.1 护栏和扶手的材质、规格、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5.2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检查合格证书。

12.5.3 木扶手与弯头的接头应紧密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检查合格证书。

12.5.4 护栏玻璃安装不应松动;玻璃厚度、安装位置、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检查合格证书。

一般项目


12.5.5 扶手与垂直杆件连接应牢固,紧固件不得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2.5.6 木质扶手表面应光滑平直、色泽一致,无刨痕、锤印、裂缝和损坏现象。木扶手弯头弯曲应自然,表面应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2.5.7 护栏安装应牢固、垂直,排列应均匀、整齐,纹饰线条应清晰美观;楼梯护栏应与楼梯坡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2.5.8 不锈钢护栏立杆与扶手接口应吻合,表面应光洁,割角接缝应严密,外形应美观;扶手转角应圆顺、光滑、不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2.5.9 金属护栏、扶手的焊缝应饱满、光滑,无结疤、焊瘤和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2.5.10 玻璃栏板应与边框吻合、平行;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平顺、洁净、美观。玻璃边缘应磨边、倒棱、倒角,不得有锋利边角。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2.5.11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12.6 装饰线条及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2.6.1 装饰线、花饰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6.2 装饰线安装的基层应平整、坚实,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6.3 石膏装饰线、花饰安装应牢固,不应有缝隙,螺钉不应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一般项目


12.6.4 花饰线条安装应流畅,图案应清晰,安装应端正,不应有歪斜、错位、翘曲和缺损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12.6.5 木(竹)质装饰线、件的接口应齐整无缝;同一种房间的颜色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12.6.6 金属类装饰线、花饰安装前应做防腐处理。紧固件位置应整齐,焊接点应在隐蔽处,焊接表面应无毛刺。
    检验方法:查阅文件、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12.6.7 石膏装饰线、件安装的基层应干燥;石膏线与基层连接的水平线和定位线的位置、距离应一致,转角接缝应割角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12.6.8 装饰线、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6.8的规定。

表12.6.8 装饰线、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2.6.8 装饰线、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jpg

12.7 可拆装式隔断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2.7.1 隔断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品种、等级,各种辅料、配件的品种、等级、规格、型号、颜色、花色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2.7.2 隔断安装埋件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和埋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7.3 隔断的造型、构造、尺寸、安装位置、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断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一般项目


12.7.4 隔断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不露钉帽、无锤印,不应有弯曲、变形、裂缝和损坏现象;分格线应均匀一致、线角应直顺、方正;装饰线刻纹应清晰、直顺、棱线凹凸层次分明;接缝应严密、无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7.5 隔断与顶棚、墙体等处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7.6 隔断的五金配件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端正、尺寸一致;表面应洁净美观,无划痕、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7.7 隔断制作与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7.7的规定。

表12.7.7 隔断制作与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2.7.7 隔断制作与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jpg

12.8 内遮阳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2.8.1 内遮阳及其配件的材质、规格和遮阳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2.8.2 内遮阳及其配件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12.8.3 内遮阳百叶帘应外观整洁、平整、色泽基本一致,无明显擦伤、划痕、毛刺和叶片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2.8.4 内遮阳软卷帘布表面应无破损、皱折、污垢、毛边和明显色差等缺陷;帘布接缝应连续,无脱线。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2.8.5 遮阳帘伸展、收回应灵活连续,无停顿、滞阻、松动;帘布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2.8.6 遮阳机械传动机构操作应平稳,无明显噪声,定位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2.9 阳台晾晒架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2.9.1 晾晒架及其配件的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2.9.2 晾晒架及其配件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12.9.3 晾晒架应外观整洁、色泽基本一致,无明显擦伤、划痕和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2.9.4 晾晒架伸展、收回应灵活连续,无停顿、滞阻。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2.9.5 晾晒架的机械传动机构操作应平稳,无明显噪声,定位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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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厨房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厨房工程中橱柜、厨房设备及配件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3.1.2 厨房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具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质量鉴定文件或产品合格证。

13.1.3 厨房配件规格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13.1.4 厨房的给水排水设备安装应平整牢固,无堵塞现象。

13.1.5 家用电器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出厂随机资料应齐全。

13.1.6 整体橱柜除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外,还应有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书。

13.1.7 室内燃气管道应明敷;燃气表位置应便于抄表、开关和检修。

13.2 橱柜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3.2.1 橱柜的材料、加工制作、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2.2 橱柜应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和查阅相关资料。

一般项目


13.2.3 柜体间、柜体与台面板、柜体与底座间的配合应紧密、平整,结合处应牢固,不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13.2.4 柜体贴面应严密、平整,无脱胶、胶迹和鼓泡等现象,裁割部位应进行封边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13.2.5 柜体顶板、壁板内表面和柜体可视表面应光洁平整,颜色均匀,无裂纹、毛刺、划痕和碰伤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13.2.6 门与柜体安装连接应牢固,不应松动,开关应灵活,且不应有阻滞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13.2.7 柜体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mm,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应大于3mm。门与柜体缝隙应均匀,宽度不应大于2mm。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13.3 厨房设备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3.3.1 厨房设备的功能、配置和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设计文件。

13.3.2 厨房设备出厂随机资料应齐全,使用操作应正常。
    检验方法:逐项检查,模拟操作。

13.3.3 电源插座规格应满足设备最大用电功率要求,插座安装位置应和厨房设备设计位置一致。
    检验方法:查阅使用说明书,观察检查。

13.3.4 户内燃气管道与燃具应采用软管连接,长度不应大于2m,中间不得有接口,不得有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燃具的连接应严密,安装应牢固,不渗漏。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应直接通至户外。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肥皂水试验。

13.3.5 厨房设置的竖井排烟道及止回阀应符合防火要求,且应有防止烟气回流、窜烟的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模拟操作检查。

13.3.6 厨房设置的共用排烟道应与相应的抽油烟机相关接口及功能匹配。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

一般项目


13.3.7 灶具的离墙间距不应小于200mm。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

13.3.8 抽屉和拉篮应有防拉出的设施。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

13.3.9 厨房设备的外观应清洁、无污损。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

13.4 厨房配件安装工程


一般项目


13.4.1 配件应安装正确,功能正常,完好无损。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3.4.2 管线与厨房设备接口应匹配,并应满足厨房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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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卫浴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卫生洁具、淋浴间、整体卫生间等设施、设备及五金配件的安装质量验收。

14.1.2 卫浴间的卫生器具及配件的规格、型号、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4.1.3 卫浴设备的阀门安装、固定位置应正确平整,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

14.1.4 卫浴间地面应防滑和便于清洗,且地面不应积水。

14.1.5 淋浴间、整体卫生间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1.6 整体卫生间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并应具有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

14.2 卫生洁具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4.2.1 卫生洁具及配件的材质、规格、尺寸、固定方法、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14.2.2 卫生洁具应做满水或灌水(蓄水)试验,且应严密,畅通,无渗漏。
    检验方法:蓄水、排水观察检查。

14.2.3 卫生洁具的排水管应嵌入排水支管管口内,并应与排水支管管口吻合,密封严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2.4 坐便器、净身盆应固定安装,并应采用非干硬性材料密封,不得用水泥砂浆固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2.5 除浴缸的原配管外,浴缸排水应采用硬管连接。有饰面的浴缸,浴缸排水部位应有检修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4.2.6 卫生洁具表面应光洁、颜色均匀、无污损。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4.2.7 卫生洁具的安装应牢固,不松动。支、托架应防腐良好,安装应平整、牢固,并应与器具接触紧密、平稳。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4.2.8 卫生洁具给水排水配件应安装牢固,无损伤、渗水;给水连接管不得有凹凸弯扁等缺陷。卫生洁具与墙体、台面结合部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4.2.9 卫生洁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14.3 淋浴间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4.3.1 淋浴间所用的各种材料、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质量保证资料。

14.3.2 淋浴间与相应墙体结合部位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试水观察、手摸检查。

14.3.3 淋浴间门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4.3.4 淋浴间低于相连室内地面不宜小于20mm或设置挡水条,且挡水条应安装牢固、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通水观察检查。

14.3.5 淋浴间内给水、排水系统应进水顺畅、排水通畅、不堵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通水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4.3.6 淋浴间表面应洁净、无污损,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7 淋浴间打胶部位应打胶完整、胶面光滑、均匀,无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4 整体卫生间安装工程


一般项目


14.4.1 整体卫生间的材质、规格、型号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4.4.2 整体安装应垂直稳固,各部件安装应牢固,不应有松动、倾斜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通水观察检查。

14.4.3 整体卫生间内给水排水系统应进水顺畅、排水通畅、不堵塞。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通水观察检查。

14.5 卫浴配件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4.5.1 卫浴配件与装饰完成面应连接牢固,不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4.5.2 毛巾架、手纸盒、肥皂盒、镜子及门锁等卫浴配件应采用防水、不易生锈的材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

一般项目


14.5.3 卫浴配件安装应位置正确,使用方便,无损伤,装饰护盖遮盖严密,与墙面靠实无缝隙,外露螺丝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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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电气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室内电气工程质量验收。

15.1.2 动力及照明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进行模拟动作试验;照明宜作8h全负荷试验。

15.1.3 导线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15.2 家居配电箱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5.2.1 家居配电箱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位置应正确,部件应齐全,总开关及各分回路开关规格应满足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验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15.2.2 家居配电箱回路编号应齐全,标识应正确,箱内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带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回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检验方法:观察、模拟动作、仪器检查。

15.2.3 家居配电箱应配线整齐,导线色标应正确、一致,导线应连接紧密,不伤内芯,不断股。
    检验方法:查验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5.2.4 家居配电箱底边距地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箱盖应紧贴墙面、开启灵活,箱体涂层应完整,无污损。
    检验方法:查验设计文件、尺量、观察检查。

15.3 室内布线工程


主控项目


15.3.1 室内布线应穿管敷设,不得在住宅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饰面板内直敷布线。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5.3.2 吊顶内电线导管不应直接固定在吊顶龙骨上;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电器设备、器具连接时,柔性导管两端应使用专用接头,固定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实测检查。

15.3.3 电线、电缆绝缘应良好,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应大于0.5MΩ。
    检验方法:观察、实测检查。

15.3.4 除同类照明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不得穿入同一个管内。
    检验方法:观察、实测检查。

一般项目


15.3.5 导线色标应正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供电时,保护线应为黄绿双色线,中性线为淡蓝色或蓝色,相线颜色根据相位确定;
    2 三相供电时,保护线应为黄绿双色线,中性线可选用淡蓝色或蓝色,相线为L1—黄色、L2—绿色,L3—红色。
    检验方法:观察、实测检查。

15.3.6 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应在箱(盒)内连接,导管内不得有接头;
    2 截面积2.5mm²及以下多股导线连接应拧紧搪锡或采用压接帽连接,导线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应牢固紧密、不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5.4 照明开关、电源插座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5.4.1 开关通断应在相线上,并应接触可靠。
    检验方法:电笔测试检查。

15.4.2 单相电源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线连接;
    2 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线连接,上孔应与保护线连接;
    3 连接线连接应紧密、牢固,不松动。
    检验方法:电笔或验电灯、相位检测器检查。

15.4.3 三相四孔插座的保护线应接在上孔,同一户室内三相插座的接线相序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相位检测器检查。

15.4.4 保护接地线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电笔测试检查。

15.4.5 卫生间、非封闭阳台应采用防护等级为IP54电源插座;分体空调、洗衣机、电热水器采用的插座应带开关。
    检验方法:观察、电笔测试检查。

15.4.6 安装高度在1.8m及以下电源插座均应为安全型插座。
    检验方法:观察、电笔测试检查。

一般项目


15.4.7 暗装的开关插座面板安装应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应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污损;相邻的开关布置应匀称,开关控制有序。
    检验方法:观察、开灯检查。

15.4.8 同一高度的开关插座安装高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4.8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表15.4.8 开关插座安装高度允许偏差


15.5 照明灯具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5.5.1 灯具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15.5.2 灯具安装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螺钉不应少于2个;重量大于3kg的灯具应采用螺栓固定或采用吊挂固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5.5.3 花灯吊钩的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的直径;大型花灯固定及悬吊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5.5.4 灯具应配件齐全,光源完好,无机械变形、涂层脱落、灯罩破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5.5.5 灯具表面及附件等高温部位,应有隔热、散热等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5.6 等电位联结工程


主控项目


15.6.1 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有局部等电位箱(盒),卫生间内安装的金属管道、浴缸、淋浴器、暖气片等外露的可接近导体应与等电位盒内端子板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5.6.2 局部等电位联结排与各连接点间应采用多股铜芯有黄绿色标的导线连接,不得进行串联,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4mm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15.6.3 联结线连接应采用专用接线端子或包箍连接;连接应紧密牢固,防松零件应齐全,包箍宜与接点材质相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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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智能化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智能化工程的质量验收。

16.1.2 住宅室内智能化工程验收项目应包括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智能家居、访客对讲、紧急求助、入侵报警。

16.1.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智能化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检查系统试运行记录。

16.1.4 住宅室内智能化工程的质量和检验方法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相关规定。

16.2 有线电视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6.2.1 有线电视的信号插座面板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16.2.2 有线电视信号插座面板安装应平整牢固、紧贴墙面,表面应无碎裂、污损。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6.2.3 电视插座与电源插座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尺量检查。

16.3 电话、信息网络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6.3.1 电话、信息网络的终端插座面板规格型号、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16.3.2 电话、信息网络传输导线信号应畅通,接线应正确。
    检验方法:网线测试仪检查。

一般项目


16.3.3 电话、信息网络的终端插座面板安装应平整牢固、紧贴墙面,表面应无碎裂、划伤、污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6.3.4 电话、信息网络终端插座面板与电源插座的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尺量检查。

16.4 访客对讲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6.4.1 室内外对讲机安装应牢固、不松动,位置应符合设计和使用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6.4.2 语音对话或可视对讲系统应语音、图像清晰。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测试检查。

16.4.3 访客对讲室内机各功能键应操作正常,并应实现电控开锁。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测试检查。

一般项目


16.4.4 访客对讲户内话机安装应平正、牢固,外观应清洁、无污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6.5 紧急求助、入侵报警系统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6.5.1 紧急求助、入侵报警系统终端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16.5.2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报警时间和报警部位。
    检验方法:测试检查。

一般项目


16.5.3 入侵探测器、可燃气体泄露报警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和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安装应牢固,表面应清洁,无污损。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16.6 智能家居系统


主控项目


16.6.1 家居控制器的布线、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

16.6.2 家居控制器对户内照明、家电等控制动作应正常。
    检验方法:测试检查。

一般项目


16.6.3 家居控制器安装应牢固,表面应清洁、无污损。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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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


17.1 一般规定


17.1.1 户内不同用途给水管道的外露接口应有明确标识。

17.1.2 同层排水所使用的管材、坡度、检修口的设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7.2 给水排水工程


主控项目


17.2.1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用水器具安装前,各用水点应进行通水试验。
    检验方法:核查测试记录,观察和放水检查。

17.2.2 暗敷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设置检修门。
    检验方法:核对设计文件设置位置,观察检查。

17.2.3 高层明敷排水塑料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排水洞口封堵应使用耐火材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7.2.4 明敷室内塑料给水排水立管距离灶台边缘应有可靠的隔热间距或保护措施,防止管道受热软化。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7.2.5 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并应低于排水表面,无渗漏。
    检验方法:试水、观察检查。

17.2.6 给水排水配件应完好无损伤,接口应严密,角阀、龙头应启闭灵活,无渗漏,且应便于检修。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通水检查。

17.2.7 卫浴设备的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应与设备接口相匹配,连接方式应安全可靠,无渗漏。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7.2.8 户内明露热水管应采取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手试、观察检查。

17.2.9 卫生器具排水配件应设存水弯,不得重叠存水。
    检验方法:手试、观察检查。

17.3 采暖工程


主控项目


17.3.1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应与电源的接地线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7.3.2 散热器应位置准确、固定牢固、配件齐全,无渗漏,表面应色泽均匀,无脱落、损伤等外观缺陷。
    检验方法:手试、观察检查。

17.3.3 室内供暖管、控制阀门、散热器片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紧密、无渗漏。
    检验方法:手试、观察检查。

17.3.4 地面的固定设备和卫生设备下面,不应布置发热电缆、低温加热水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7.3.5 散热器支架、托架应安装牢固,背面与装饰后墙表面垂直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暗敷散热器管路的阀门部位应留设检修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7.3.6 低温热水采暖系统分水器、集水器分支环路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分支环路供回水管上应设置阀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7.3.7 温控器设置附近应无散热体、遮挡物。安装应平整,无损伤,液晶面板应无损坏。
    检验方法:手试、观察检查。

17.3.8 辐射采暖系统分水器、集水器上均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
    检验方法:手试、观察检查。

17.3.9 采暖分户热计量系统入户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维护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7.4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7.4.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部件应安装到位、无缺陷;系统的控制器和控制传感器应正常、可靠;系统应具有过热保护装置和防冻保护措施。
    检验方法:核查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7.4.2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的规定。

17.4.3 太阳能集热器基座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并不得损坏原屋面防水层、保温层。锚栓防腐和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设计文件、观察、手试检查。

17.4.4 设置在阳台板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预埋件牢固连接。由太阳能集热器构成的阳台栏板,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护功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7.4.5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储水箱和管道应保温完好,无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7.4.6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电气设备和与电气设备相连的金属部件均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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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通风与空调工程


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适用住宅家用空调系统、新风(换气)系统工程安装质量的验收。

18.1.2 空调设备、新风(换气)及管道材料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8.1.3 当采用地源热泵、全热交换器等具有空调或通风功能的设备时,其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8.2 空调、新风(换气)系统工程


主控项目


18.2.1 空调系统、新风(换气)系统运行应正常,功能转换应顺畅。
    检验方法:运行检查,温度测定以室内中央离地1.5m实测温度。

18.2.2 送、排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检验方法:查阅材料检验报告。

18.2.3 空调内、外机管道连接口和新风排气口设置应坡向室外,不得出现倒坡现象。管道穿墙处应密封,不渗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8.2.4 新风机和换气扇安装应牢固,与管道连接应严密;止逆阀安装应平整牢固、启闭灵活。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开机检测。

一般项目


18.2.5 户内空调冷凝水和室外机组的融霜水应有组织排放。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8.2.6 空调、新风(换气)风口与风管连接应严密、牢固,与装饰面应紧贴、无结露现象;风管表面应平整、无划痕、变形;条形风口与装饰面交界处应衔接自然、无明显缝隙;风口位置应便于检修和清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8.2.7 空调室内机冷凝水排水管应连接紧密,无渗漏、倒坡和堵塞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8.2.8 空调机、新风(换气)导流风罩应外观良好,无破损和缺损;固定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8.2.9 空调外机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外机位置应满足安全和最低维修空间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8.2.10 同一起居室、房间的风口安装高度应一致,排列应整齐,风口位置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和清洗。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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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9.1 一般规定


19.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对室内环境的质量验收。

19.1.2 住宅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19.1.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19.1.4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19.2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9.2.1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9.2.2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19.2.2的规定。

表19.2.2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以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20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20.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新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进行。

20.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

20.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确定分户验收的划分范围,制定验收方案,确定参加人员;
    2 按户检查各分项工程质量,并按本规范附录D填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3 根据每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本规范附录E和附录F填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20.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所有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交建设单位存档。

20.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0.0.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前,应制定工程质量验收方案。

20.0.7 分户工程质量验收应包含本规范分项工程内容,并应做好相应记录。

20.0.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工程资料:
    1 装修原材料及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复验报告;
    2 装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4 分户工程验收的相关文件及表格。

20.0.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检测资料:
    1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2 绝缘电阻检测报告;
    3 水压试验报告;
    4 通水、通气试验报告;
    5 防雷测试报告;
    6 外窗气密性、水密性检测报告。

附录A 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


表A 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
表A 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jpg

    注:1 每个房间净高共抽测五点,开间、进深尺寸各抽测两处,测点位置详见附图。偏差不应大于20mm。房间方正度测对角两点,偏差不应大于4mm。
        2 偏差为实测值与标准值之间的绝对差;极差为实测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极差不应大于垂直长度的0.5%,不合格点数在表内用红笔圈出。
        3 室内每户为一个检验单元,每个检验单元填写本表一张。

附录B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分户交接检验记录


表B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分户交接检验记录
表B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分户交接检验记录1.jpg


表B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分户交接检验记录2.jpg

    注:交接检验中增加或不包含的验收项目应在验收记录中增加或删除。

附录C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C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D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D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D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pg

    注:备注中说明存在问题的部位。

附录E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表E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表E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jpg

附录F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表F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表F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jpg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3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9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
    10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11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12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1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14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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