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 GB/T343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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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总则


Operation condition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stadium-General provisions
GB/T 34311-2017

发布日期:2017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18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厉、蔡有志、严苏平、高祺、赵英魁、刘海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体育场所开放的基本原则、从业人员要求、场地设备条件、卫生环境要求和安全保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体育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体闲符号
    GB/T 10001.4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272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JGJ 31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国务院第505号令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体育场所 gymnasium and stadium
    体育场馆 gymnasium and stadium
    为满足体育竞赛、运动训练、体育教学、全民健身等活动需要而专门修建的各类运动场(馆)的总称。

3.2
    管理运营人员 management personnel
    在体育场所开放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包括场(馆)长、销售经理、场馆管理员等。

3.3
    后勤保障人员 logistic support personnel
    在体育场所开放中从事水、暖、电、气、设备保障和维修等工作,确保体育场所各系统正常运营的人员。包括电工、水管工、维修工等。

3.4
    场馆服务人员 service staff
    在体育场所中提供一定范围内服务的人员。包括保洁、保安、前台接待等。

4 基本原则


4.1 不同运动项目的体育场所开放时均应执行本标准。

4.2 体育场所组织机构应健全,设置合理,运营管理机制应满足要求。

4.3 体育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建筑设计应符合JGJ 31的要求。

4.4 室内体育场馆照明应符合GB 50034的要求。

4.5 体育场所内外公共信息符号(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2、GB/T 10001.4和GB/T 10001.9的要求。

4.6 体育场所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消防、安全、卫生、节能、环境保护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7 体育场所应有场所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疏散标识醒目,位置合理,应急通道畅通。

4.8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4.9 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安全操作、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有紧急疏散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事故处理制度等。

4.10 体育场所应悬挂关于器材和设备的使用说明,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器材和设备上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11 应配备符合运动项目开展要求的各类从业人员。

4.12 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明。

4.13 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进修教育等活动。

4.14 每天在对外开放前,应对体育场地及器材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所和器材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4.15 对天气条件有要求的运动场所应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水文等情况报告。

5 从业人员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应根据体育场所开展的运动项目配备足够的从业人员。

5.1.2 有职业资格要求的特殊岗位人员应持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5.1.3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顾客合法权益。

5.1.4 应迅速、妥善处理顾客的投诉。

5.2 管理运营人员要求

5.2.1 应制定从业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等,并监督实施。

5.2.2 应确保体育场所各项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供给,满足顾客需求。

5.2.3 应掌握本项目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本项目器材设备的维护和使用,并具备急救、应急疏导等知识和技能。

5.2.4 在开放及大型活动期间应承担安全保障职责。

5.3 后勤保障人员要求

5.3.1 应掌握本领域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

5.3.2 应熟悉本领域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使用。

5.3.3 应确保体育场所各类后勤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5.4 场馆服务人员要求

5.4.1 应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

5.4.2 应佩戴工牌,衣着整齐规范,仪表大方得体,符合岗位规范。

5.4.3 应举止文明,友好热情,精神饱满,以礼相待。

6 场地设备条件


6.1 场地

6.1.1 场地的规格、数量、材质、标识、性能等应满足开展运动项目的规则要求。

6.1.2 场地数量与开展运动项目规则、安全性和舒适性应相适应。

6.1.3 场地面层应采用环保材料,且平整无破损,无杂物。

6.1.4 场地各功能区布局应合理,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功能分区布局图。

6.2 设备

6.2.1 应配备与所开展体育项目配套的器材设备。

6.2.2 器材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体育项目竞赛规则的要求。

6.2.3 高危运动项目设备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6.2.4 器材设备应有使用标识,并且养护良好,整洁卫生,安全有效。

6.2.5 器材设备在使用、维护过程应实施环境保护、节能等有效措施。

6.2.6 室外健身器材应符合GB 19272的要求。

6.3 辅助设施

6.3.1 应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

6.3.2 室内场所应有男、女更衣室。

6.3.3 应有男、女卫生间。

6.3.4 应有通讯设备,并保证联络畅通。

6.3.5 应有专用的器材设备存放间。

6.3.6 大型活动应设置饮水站、救护点等。

7 卫生、环境要求


7.1 室内体育场所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 9668和GB 50325的要求。

7.2 体育场所室内空气应符合GB/T 17093和GB/T 18883的要求。

7.3 体育场所内外环境噪声应符合GB 3096的要求。

7.4 公共卫生区域应保持清洁。

7.5 环境保护、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应符合相关规定。

8 安全保障要求


8.1 应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8.2 各类从业人员上岗应有明显标识。

8.3 “体育场所安全规则”“体育场所话动须知”等安全警示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8.4 体育场所容纳人数不应超过体育场所规定的最大容量;场内人数超过1000人时应按照国务院505号令执行。

8.5 公共区域应有禁烟标志。

8.6 急救药品、器械以及专用急救设备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8.7 应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8.8 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应符合国家或属地有关安全条例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GB/T 36000-2015 社会责任指南
    [2] 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体育场所服务保证能力要求[Z].2006-10-18
    [3] 国家体育总局部门规章.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Z].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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