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建筑评价标准 T/ASC 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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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标准
健康建筑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healthy building
T/ASC 02-2016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建筑学会
施行日期:2017年1月6日

关于发布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健康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健康建筑评价标准》,经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编号为T/ASC 02-2016,自2017年1月6日起实施。

中国建筑学会
2017年1月6日


前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营造健康的建筑环境和推行健康的生活方式,是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助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途径。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空气;5.水;6.舒适;7.健身;8.人文;9.服务;10.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副主编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
                    产品安全所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
                    浙江大学
                    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住宅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金茂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清勤 王有为 孟冲 焦家海 张寅平 赵建平 曾捷 李景广 李百战 曾宇 林波荣 肖伟 施小明 孙宗科 闫国军 元晓梅 喻伟 袭著革 仲继寿 沈杰 戚建强 李胜英 袁扬 邢玉斌 李国柱 何莉莎 盖轶静 南松 曾剑龙 冯正功 李铮 杨冰 刘福明 冯祥利 谢琳娜 何中凯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朱能 潘小川 蒋荃 林若慈 游雪甫 陈金京 刘京 赵世明 薛峰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贯彻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规范健康建筑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健康性能的评价。

1.0.3 健康建筑评价应遵循多学科融合性的原则,对建筑的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0.4 健康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健康建筑 healthy building
    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为建筑使用者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设施和服务,促进建筑使用者身心健康、实现健康性能提升的建筑。

2.0.2 可吸入颗粒物(PM10) inhalable particulat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0μm的颗粒物。

2.0.3 细颗粒物(PM2.5) fine particulat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

2.0.4 挥发性有机物(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2.0.5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用气相色谱非极性柱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已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物总称。

2.0.6 新风系统 fresh air system
    为满足卫生要求、弥补排风或维持空调房间正压而向房间供应经处理的室外空气的系统。

2.0.7 室内空气质量表观指数 indoor air quality apparent in-dex
    定量描述室内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2.0.8 直饮水 fine drinking water
    原水经深度净化处理达到标准后,供给建筑使用者直接饮用的水。

2.0.9 生理等效照度 physiological equivalent illuminance
    根据辐照度对于人的非视觉系统的作用而导出的光度量。

2.0.10 人体工程学 ergonomics
    使工具或设施尽量适合人体的构造、尺度和自然形态,从而尽量减少长期使用造成疲劳或损伤的科学。

2.0.11 心理健康 mental health
    个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潜力、能够应对正常的生活压力、能够有成效地从事工作、有幸福感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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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健康建筑的评价应以全装修的建筑群、单栋建筑或建筑内区域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或建筑内区域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 申请评价的项目应满足绿色建筑的要求。

3.1.3 健康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施工图审查完成之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4 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进行技术分析,合理确定设计方案,采用促进人们身心健康的技术、产品、材料、设备、设施和服务,对建筑的设计和使用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报告、文件。

3.1.5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应进行现场考察。

3.2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


3.2.1 健康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6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 设计评价时,不对服务章节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包括6类指标。

3.2.3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3.2.4 健康建筑评价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5 评价指标体系6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6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3.2.6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7按本标准第10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7 健康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6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6按表3.2.7取值。


表3.2.7 健康建筑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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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表中“—”表示服务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2.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各类评价指标权重取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对应权重的平均值。

3.2.8 健康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健康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当健康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健康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2.9 对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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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空 气

4.1 控制项


4.1.1 应对建筑室内空气中甲醛、TVOC、苯系物等典型污染物进行浓度预评估,且室内空气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

4.1.2 控制室内颗粒物浓度,PM2.5年均浓度应不高于35μg/m³,PM10年均浓度应不高于70μg/m³。

4.1.3 室内使用的建筑材料应满足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含有石棉、苯的建筑材料和物品;木器漆、防火涂料及饰面材料等的铅含量不得超过90mg/kg;含有异氰酸盐的聚氨酯产品不得用于室内装饰和现场发泡的保温材料中。

4.1.4 木家具产品的有害物质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的要求,塑料家具的有害物质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8481的要求。

4.2 评分项


Ⅰ 污染源


4.2.1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有气味、颗粒物、臭氧、热湿等散发源空间的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可自动关闭的门,评价分值为5分;
    2 设置独立的局部机械排风系统且排风量满足需求,评价分值为5分。

4.2.2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厨房的排风要求,防止厨房油烟扩散至其他室内空间及室外活动场所,评价分值为8分。

4.2.3 建筑外窗、幕墙具有较好的气密性以阻隔室外污染物穿透进入室内,评价分值为7分。对于每年有310天以上空气质量指数在100以下的地区,外窗气密性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规定的4级及以上,其他地区的外窗气密性达到6级及以上;幕墙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规定的3级及以上。

4.2.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满足以下规定,评价总分值为15分。满足下列要求中2项,得10分;满足3项及以上,得15分。
    1 地板、地毯、地坪材料、墙纸、百叶窗、遮阳板等产品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的含量不超过0.01%;
    2 室内地面铺装产品的有害物质限值需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中A级要求,现行行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J 571规定限值的60%及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规定限值的70%;
    3 室内木器漆、涂剂类产品的VOCs含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规定限值的50%,涂料、腻子等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JG/T 481的最高限值要求,防火涂料的VOCs限值低于350g/L,聚氨酯类防水涂料的VOCs限值低于100g/L,室内使用木器漆产品中40%采购成本以上为水性木器漆;
    4 主要功能房间内安装的具有特殊功能的多孔材料(如吸声板等)的甲醛释放率不大于0.05mg/(㎡·h)。

4.2.5 家具和室内陈设品满足以下规定,评价总分值为10分。满足下列要求中的2项,得5分;满足4项及以上,得10分。
    1 来源可溯,具有信息完整的产品标签,包含有害物质含量信息及健康影响声明;
    2 软体家具甲醛释放率不大于0.05mg/(㎡·h);
    3 70%采购成本以上木家具产品VOCs散发量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规定限值的60%;
    4 纺织、皮革类产品有害物质限值需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HJ 2546的要求;
    5 室内陈设品的全氟化合物(PFCs)、溴代阻燃剂(PB-DEs)、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异氰酸酯聚氨酯、脲醛树脂的含量不超过0.01%(质量比)。

Ⅱ 浓度限值


4.2.6 控制室内颗粒物浓度,允许全年不保证18天条件下,PM2.5日平均浓度不高于37.5μg/m³,PM10日平均浓度不高于75μg/m³,评价分值为10分。

4.2.7 控制室内空气中放射性物质和CO2的浓度,年均氡浓度不大于200Bq/m³,CO2日平均浓度不大于0.09%,评价分值为5分。

Ⅲ 净 化


4.2.8 设置空气净化装置降低室内污染物浓度,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设置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集中式新风系统、分户式新风系统或窗式通风器,得15分;
    2 未设置新风系统的建筑,在循环风或空调回风系统内部设置净化装置,或在室内设置独立的空气净化装置,得15分。

Ⅳ 监 控


4.2.9 设置空气质量监控与发布系统,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监测PM10、PM2.5、CO2浓度等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且具有存储至少一年的监测数据和实时显示等功能,得5分;
    2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与所有室内空气质量调控设备组成自动控制系统,且具备主要污染物浓度参数限值设定及越限报警等功能,得3分;
    3 对室内空气质量表观指数进行定期发布,得2分。

4.2.10 地下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CO浓度监测装置,控制CO浓度值,防止出现健康风险,评价分值为5分。

4.2.11 调查室内空气质量主观评价,对室内空气质量的不满意率低于20%,评价分值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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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

5.1 控制项


5.1.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直饮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要求。

5.1.2 非传统水源、游泳池、采暖空调系统、景观水体等的水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1.3 给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至少1次。

5.1.4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室内给水排水管道结露和漏损。

5.2 评分项


Ⅰ 水 质


5.2.1 合理设置直饮水系统,运行管理科学规范,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取合理的直饮水供水系统形式及处理工艺,得3分;
    2 具备科学规范的直饮水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及水质监测管理制度,得4分。

5.2.2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总硬度指标按表5.2.2-1的规则评分,最高得5分;
    2 生活饮用水中的菌落总数按表5.2.2-2的规则评分,最高得5分。

表5.2.2-1 生活饮用水总硬度评分规则

生活饮用水总硬度(以CaCO3计)TH

得分

150mg/L<TH≤300mg/L

3

75mg/L<TH≤150mg/L

5


表5.2.2-2 生活饮用水菌落总数评分规则

生活饮用水菌落总数(CFU/100mg)

得分

小于100个大于10个

4

小于10个

5


5.2.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供水温度不低于55℃,同时采取抑菌、杀菌措施,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干管循环系统,得1分;设置立管循环系统,得3分;设置支管循环系统或配水点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不大于10秒,得4分;
    2 设置消毒杀菌装置,并在运行期间对其定期清洗和维护,得4分。

5.2.4 给水管道使用铜管、不锈钢管,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生活饮用水管道使用铜管、不锈钢管,得7分;
    2 直饮水管道使用不锈钢管,得3分。

Ⅱ 系 统


5.2.5 各类给水排水管道和设备设置明确、清晰的标识以防止误接和避免误饮、误用,评价分值为10分。

5.2.6 设有淋浴器的卫生间,采用分水器配水或其他避免用水器具同时使用时彼此用水干扰的措施,评价分值为7分。

5.2.7 淋浴器设置恒温混水阀,评价分值为5分。

5.2.8 卫生间采用同层排水的方式,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得5分;
    2 采用墙排方式实现同层排水,得8分。

5.2.9 厨房和卫生间分别设置排水系统,评价分值为5分。

5.2.10 卫生器具和地漏合理设置水封,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使用构造内自带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且其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得5分;
    2 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得3分;
    3 选用具有防干涸功能的地漏,得2分。

Ⅲ 监 测


5.2.11 制定水质检测的送检制度,定期检测各类用水的水质,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生活饮用水、直饮水每季度检测1次,得3分;
    2 室内游泳池池水、生活热水每季度检测1次,得3分;
    3 非传统水源、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每半年检测1次,得3分。

5.2.12 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评价总分值为11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生活饮用水、直饮水、游泳池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具有监测浊度、余氯的功能,得3分;具有监测浊度、余氯、pH值、电导率(TDS)的功能,得4分;
    2 非传统水源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具有监测浊度、余氯的功能,得3分;具有监测浊度、余氯、pH值、电导率(TDS)的功能,得4分;
    3 实时公开各类用水水质的各项监测结果,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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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舒 适

6.1 控制项


6.1.1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有睡眠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夜间室内噪声级应小于37dB(A);
    2 需集中精力、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应小于40dB(A);
    3 需保证人通过自然声进行语言交流的场所,室内噪声级应小于45dB(A);
    4 需要保证通过扩声系统传输语言信息的场所,室内噪声级应小于55dB(A)。

6.1.2 噪声敏感房间的隔声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噪声敏感房间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tr)不应小于50dB;
    2 噪声敏感房间与普通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45dB;
    3 噪声敏感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6.1.3 天然光光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住宅中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病房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满足相关日照标准要求;
    2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3 住宅中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采光系数要求,当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不少于4个时,应有2个及以上居住空间满足;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保证至少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4 采光系统的颜色透射指数Ra不应低于80;
    5 顶部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7,侧面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4;
    6 居住建筑窗台面受太阳反射光连续影响时间不应超过30min。

6.1.4 照明光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室内人员长时间停留场所,其光源色温不应高于4000K,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l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30lx,一般照明光源的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0,光源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照明频闪比不应大于6%,照明产品光生物安全组别不应超过RG0;
    2 室外公共活动区域,其光源色温不应高于5000K,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最小水平照度及最小半柱面照度均不应低于2lx,照明光污染限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6.1.5 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应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温度应符合表6.1.5的要求。

表6.1.5 屋顶和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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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te·max——累年最高日平均温度;
        ti——室内空气温度。

6.2 评分项


Ⅰ 声


6.2.1 建筑所处场地的环境噪声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环境噪声值大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且小于等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得2分;
    2 环境噪声值不大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得4分。

6.2.2 降低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评价总分值为9分,按表6.2.2的规则评分。

表6.2.2 主要功能房间噪声级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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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噪声敏感房间与相邻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评价总分值为9分,按表6.2.3的规则评分。

6.2.4 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应进行吸声减噪设计,保证足够的语言清晰度,不出现明显的声聚焦及多重回声等声缺陷,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室内空场500~1000Hz混响时间在2~4s之间,语言清晰度指标在0.40~0.50之间,得2分;

表6.2.3 噪声敏感房间隔声性能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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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室内空场500~1000Hz混响时间低于2s,语言清晰度指标大于0.50,得4分。

6.2.5 对建筑内产生噪声的设备及其连接管道进行有效的隔振降噪设计,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选用低噪声产品且设置在对噪声敏感房间干扰较小的位置,得2分;
    2 采取有效的隔振、消声、隔声措施,得2分。

Ⅱ 光


6.2.6 充分利用天然光,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大进深、地下和无窗空间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天然光,得5分;
    2 公共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75%面积比例区域的天然光照度值不低于300lx的时数平均不少于4h/d,得5分。

6.2.7 照明控制系统可按需进行自动调节,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可自动调节照度,调节后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的总照度不低于各采光等级所规定的室内天然光照度值,得3分;
    2 可自动调节色温,并且与天然光混合照明时的人工照明色温与天然光色温接近,得4分;
    3 照明控制系统与遮阳装置联动,得3分。

6.2.8 控制室内生理等效照度,评价分值为5分。对居住建筑,夜间生理等效照度不高于50lx;对公共建筑,不少于75%的工作区域内的主要视线方向生理等效垂直照度不低于250lx,且时数不低于4h/d。

6.2.9 营造舒适的室外照明光环境,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室外照明光源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60,得2分;
    2 室外公共活动区域的眩光限值符合表6.2.9的规定,得3分。

表6.2.9 室外公共活动区域眩光限值

角度范围

≥70°

≥80°

≥90°

>95°

最大光强Imax(cd/1000lm)

500

100

10

<1

    注:表中给出的是灯具在安装就位后与其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上任何方向上的发光强度。

Ⅲ 热 湿


6.2.10 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3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热湿环境整体评价等级达到Ⅱ级,得4分;达到Ⅰ级,得8分;
    2 室内人工热环境局部评价指标冷吹风感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1)、垂直温差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2)和地板表面温度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3)满足Ⅱ级的要求得3分;满足Ⅰ级的要求得5分。

6.2.11 合理采用自然通风等被动调节措施,在自由运行状态下室内非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符合人体适应性热舒适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人体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1≤APMV<—0.5或0.5<APMV≤1得4分;
    2 人体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0.5≤APMV≤0.5得7分。

6.2.12 采用合理的措施使主要功能房间空气相对湿度维持在30%~70%之间,评价分值为5分。

6.2.13 主要功能房间的供暖空调系统可基于人体热感觉进行动态调节,评价分值为5分。

Ⅳ 人体工程学


6.2.14 卫生间平面布局合理,评价总分值为3分,并按表6.2.14的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表6.2.14 卫生间主要功能区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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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 主要设备屏幕的高度及与用户之间的距离可调节,评价分值为3分。

6.2.16 桌面高度和座椅可自由调节,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桌面高度可调节,得2分;
    2 座椅高度、椅背角度、椅座角度2项及以上可调节,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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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健 身

7.1 控制项


7.1.1 设有健身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

7.1.2 设置免费健身器材的台数不少于建筑总人数的0.3%,并配有使用指导说明。

7.2 评分项

Ⅰ 室 外


7.2.1 设有室外健身场地,评价总分值为1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室外健身场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5%且不少于100㎡,得5分;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8%且不少于160㎡,得10分;
    2 室外健身场地100m范围内设有直饮水设施,得6分。

7.2.2 设置宽度不少于1.25m的专用健身步道,设有健身引导标识,评价总分值为12分。健身步道的长度,不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4且不少于100m,得6分;不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2且不少于200m,得12分。

7.2.3 鼓励采用绿色与健身相结合的出行方式,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自行车停车位数量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并不少于建筑总人数的10%,并备有打气筒、六角扳手等维修工具,得6分;
    2 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500m范围内有不少于2条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得6分。

Ⅱ 室 内


7.2.4 建筑室内设有免费健身空间,评价总分值为16分。健身空间的面积,不少于地上建筑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得8分;不少于地上建筑面积的0.5%且不少于100㎡,得16分。

7.2.5 设置便于日常使用的楼梯,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楼梯间与主入口距离不大于15m或设有明显的楼梯间引导标识,并设有鼓励使用楼梯的标识或激励办法,得5分;
    2 楼梯间有天然采光和良好的视野,得5分;
    3 楼梯间设有人体感应灯,得2分。

7.2.6 设有可供健身或骑自行车人使用的服务设施,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有更衣设施,得6分;
    2 设有公共淋浴设施,且淋浴头不少于建筑总人数的0.3%,得6分。

Ⅲ 器 材


7.2.7 室外健身场地设置免费健身器材的台数不少于建筑总人数的0.5%,健身器材的种类不少于三种,并配有使用指导说明,评价分值为10分。

7.2.8 室内设置免费健身器材的台数不少于建筑总人数的0.5%,健身器材的种类不少于三种,并配有使用指导说明,评价分值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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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 文

8.1 控制项


8.1.1 室内和室外绿化植物应无毒无害。

8.1.2 建筑室内和室外的色彩应协调;公共空间与私有空间应明确分区;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应有良好的视野且无明显视线干扰。

8.1.3 场地与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无障碍系统应完整连贯。

8.2 评分项


Ⅰ 交 流


8.2.1 合理设置室外交流场地,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交流场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2%且不少于50㎡,且设有不少于10人的座椅,得3分;
    2 交流场地的乔木或构筑物遮阴面积达到20%,得3分;
    3 交流场地100m范围内室外场地设有直饮水设施,得3分;
    4 交流场地100m范围内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卫生间,得3分。

8.2.2 合理设置儿童游乐场地,并有不少于1/2的面积满足日照标准要求且通风良好,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有不少于3件娱乐设施,不少于6人的座椅,并有遮阴设施,得3分;
    2 儿童游乐场地100m范围内有洗手点或公共卫生间,得3分;
    3 设有室内儿童活动室,得3分。

8.2.3 合理设置老年人活动场地,有不少于1/2的面积满足日照标准要求,设有不少于6人的座椅,无障碍设施完善,且通风良好,评价分值为8分。

8.2.4 设置公共服务食堂并对所有建筑使用者开放,评价分值为6分。

Ⅱ 心 理


8.2.5 合理设置文化活动场地,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有不少于30㎡的公共图书室,得3分;
    2 设有不少于50㎡的公共音乐舞蹈室,得3分;
    3 室内公共空间设有不少于10个艺术装饰品,得3分;
    4 室外场地设有不少于3个艺术雕塑,得3分。

8.2.6 营造优美的绿化环境,增加室内外绿化量,评价总分值为11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地率不少于30%,得3分;
    2 室外植物品种不少于40种(严寒地区不少于30种),色彩配置得当,得3分;
    3 设置不少于500㎡的屋顶绿化或不少于200㎡的垂直绿化,得3分;
    4 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每50㎡不少于一株绿色植物,得2分。

8.2.7 入口大堂中有植物或水景布景,有休息座椅,有放置雨伞的设施,得6分。

8.2.8 设有用于静思、宣泄或心理咨询等作用的心理调整房间,得6分。

Ⅲ 适 老


8.2.9 充分考虑老年人的使用安全与方便,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老人活动区、公共活动区、公共卫生间、走廊、楼梯均采用防滑铺装,得4分;
    2 标识系统采用大字标识,得4分;
    3 建筑公共区和老人用房间墙面无尖锐突出物,老人用房间的墙、柱、家具等处的阳角均为圆角,设有安全抓杆或扶手,得4分。

8.2.10 建筑内设置无障碍电梯,评价分值为6分。对于地上楼层数大于1层的公共建筑,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对于住宅建筑,每单元至少设置1部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

8.2.11 具有医疗服务和紧急救援的便利条件,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医疗服务点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得3分;
    2 配置有基本医学救援设施,得3分;
    3 设有医疗急救绿色通道,得3分;
    4 设有紧急求助呼救系统,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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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服 务

9.1 控制项


9.1.1 应制定并实施健康建筑管理制度。

9.1.2 应向业主展示室外空气质量、温度、湿度、风级及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

9.1.3 餐饮厨房区设置应规范,食物加工销售场所内部各功能区域应明显划分且应采取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并应与非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分开设置。

9.1.4 餐饮厨房区应制定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且检查及处理记录完整。

9.1.5 垃圾箱、垃圾收集站(点)不应污染环境。垃圾箱应具有自动启闭箱盖;垃圾箱、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冲洗;垃圾应及时清运、处置。

9.2 评分项


Ⅰ 物 业


9.2.1 物业管理机构获得有关管理体系认证,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
    2 具有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

9.2.2 采用无公害的病虫害防治技术,评价分值为6分。

9.2.3 建筑出入口、可开启外窗、新风引入口等10m半径范围内,以及所有露天平台、天井、阳台、屋顶和其他经常有人活动的建筑外部空间禁止吸烟;若在建筑周边设置吸烟区域,须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识,评价分值为6分。

9.2.4 餐饮厨房区制定清洁计划,定期清除废弃物和消毒,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餐饮厨房区建立食品加工环境消毒程序和环境微生物监控程序,得3分;
    2 就餐区制定完善的清洁计划,清洁记录完整且对所有用户公开,得3分;
    3 所有清洁产品符合环保要求,得3分。

9.2.5 对空调通风系统和净化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空调通风系统和净化设备的检查、清洗和维护计划,得4分;
    2 实施第1款中的检查、清洗和维护计划,且记录保存完整,得6分。

9.2.6 每年对不少于30%的典型用户进行健康建筑运行质量满意度调查,制定并执行改进措施,评价分值为8分。

Ⅱ 公 示


9.2.7 开发健康建筑信息服务平台并向建筑使用者无偿提供,有组织地推送健康相关知识、天气信息、活动消息等讯息,且对该服务平台进行持续维护,评价分值为10分。

9.2.8 规范预包装食品和致敏物质信息的标示,评价分值为5分。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相关要求;致敏物质用作配料时,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对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物质及其制品进行提示。

9.2.9 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上具有标示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产品标签,得5分。

Ⅲ 活 动


9.2.10 开展健身宣传,张贴或发放健身宣传资料;定期举办促进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讲座和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评价分值为5分。

9.2.11 定期举办亲子、邻里或公益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评价分值为5分。

9.2.12 为建筑使用者和管理者提供免费体检服务,每年不少于1次,评价分值为5分。

9.2.13 成立书画、摄影、茶艺、舞蹈等兴趣小组不少于2个,提供活动场地并定期开展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评价分值为5分。

Ⅳ 宣 传


9.2.14 编制健康建筑使用手册,并对全体使用者免费发放,评价分值为5分。

9.2.15 宣传健康生活理念,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每百人订购不少于1份心理健康、生理健康相关的杂志、报刊或书籍,并摆放于公共空间易于翻阅的位置,得5分;
    2 通过板报、多媒体等方式宣传健康食品、养生等健康生活理念,媒体宣传内容每月至少更新一次,媒体屏幕应置于主要的社区出入口、建筑出入口、大堂和电梯厅,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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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提高与创新

10.1 一般规定


10.1.1 健康建筑评价时,应按本章规定对加分项进行评价。

10.1.2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为各加分项得分之和。当附加得分大于10分时,应取为10分。

10.2 加分项


10.2.1 室内空气质量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TVOC、苯的浓度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规定限值的90%,得1分;
    2 甲醛、二甲苯、臭氧的浓度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规定限值的70%,得1分。

10.2.2 允许不保证18天条件下,室内PM2.5日平均浓度不高于25μg/m³,评价分值为1分。

10.2.3 设有小型农场并运转正常,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5%且不少于200㎡,评价分值为1分。

10.2.4 建立个性化健身指导系统,为50%以上的建筑总人数制定运动方案,评价分值为1分。

10.2.5 设置与健康相关的互联网服务(如APP、网站、论坛、公众号等),评价总分值为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远程医疗服务、健康档案等功能,得1分;
    2 具有空气质量、水质、室内外噪声级等定时监测与发布功能,得1分。

10.2.6 采取符合健康理念,促进公众身心健康、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的其他创新,并有明显效益,评价总分值为4分。每采取一项有效技术措施,得1分,最高得4分。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3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6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1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
    1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
    1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
    1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14 《建筑幕墙》GB/T 21086
    15 《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8481
    16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1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JG/T 481
    18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1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J 571
    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HJ 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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