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JGJ/T 39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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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ublic cemetery and 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

JGJ/T 397-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97-2016,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1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选址、基地;5 总平面;6 建筑设计;7 安全;8 无障碍设计;9 设备、设施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寄送至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1530信箱,邮政编码:150006)。
    本规范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
                    吉林建筑大学
                    厦门理工大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联建筑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桂文 王陕生 赵天宇 袁青 姜凤宇 萧振锋 徐勤 沈西平 荆涛 刘英 刘茵 单亚林 黄席婷 王翼飞 李启明 李冰 许勇铁 侯兰英 陈雨梅 吕岗 岳斌佑 徐聪智 金梦潇 郝英舒 赵博 周丹 曹玉琪 董琪 赵群 郑权一 王盈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燕辉 刘远孝 肖成龙 陈飙 叶吉林 张险峰 陈为东 陈向明 李子军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使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满足适用、经济、绿色、安全的基本要求,推动我国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墓、骨灰寄存建筑的设计。

1.0.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骨灰安葬和丧属精神慰藉功能要求;
    2 保证丧属和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以及骨灰存放安全;
    3 坚持生态化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建设园林化墓园;
    4 符合节约土地、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1.0.4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公墓 public cemetery
    为民众提供以地下墓穴形式为主,埋葬遗体或骨灰的场所。

2.0.2 骨灰寄存建筑 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
    在壁面上设置骨灰格位,或用骨灰格架构成壁面,用来安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0.3 墓地 cemetery
    公墓中采用墓穴式或坑式安葬骨灰的用地区域。

2.0.4 祭悼场所 place for mourning
    丧属进行悼念和祭扫活动的专用场所。

2.0.5 骨灰楼 ashes emplacing building
    在建筑内设置骨灰安放间的建筑物。

2.0.6 骨灰安放间 ashes emplacing space
    室内集中安放骨灰格(架)的建筑空间。

2.0.7 骨灰寄存架 ashes depositing shelf
    用于存放骨灰盒的格构式的架子。

2.0.8 骨灰廊 ashes gallery
    在壁面上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廊式建筑。

2.0.9 骨灰墙 ashes wall
    用来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墙壁。

2.0.10 骨灰塔 ashes tower
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塔式建筑。

2.0.11 骨灰亭 ashes pavilion
内壁嵌有安放骨灰盒格架的亭式建筑。

2.0.12 墓单元 cemetery unit
    骨灰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或坑穴,且由周边绿化、墓间距与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单元空间。

2.0.13 墓碑式墓 memorial cemetery
    将骨灰盒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并在地表设有墓碑标志物的墓。

2.0.14 碑式墓单元 memorial cemetery unit
    由碑式墓及其周边绿化、墓间距、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空间单元。

2.0.15 墓组团 memorial cemetery group
    由一定数量墓单元组合起来的用地形式。

2.0.16 草坪式墓单元 unit of lawn burial
    墓穴设置于草坪地下,或骨灰撒入草坪土壤中,不设立式墓碑,碑文刻于墓盖板上的空间单元。

2.0.17 树葬式墓单元 unit of tree burial
    将骨灰直接安葬于地下墓穴中,或骨灰撒入被植树土壤中,旁边植树以示标记的空间单元。

3 基本规定

3.0.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节约土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创造园林化墓园。

3.0.2 空间和场所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应满足丧属安葬活动和祭悼活动,并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空间配置和安全性要求。

3.0.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建造在不同基地内,也可联合建在同一基地内。

3.0.4 总平面设计宜配置多种形式的骨灰安放空间。

3.0.5 当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所在基地面积大于20hm²时,应对基地的生态状况进行生态分区,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的规定。

3.0.6 基地应进行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3.0.7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业务接待和行政办公用房,并应设集散广场和公共活动场所。

3.0.8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应设紧急疏散通道,并应设置标识。

3.0.9 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停车库。停车场、停车库应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停车应依据地形地势采用多种停车方式,宜增设人流高峰时临时停车用场地。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3.0.10 祭悼场所设计内容应包括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的设施、装置的设置。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设施、装置宜按户作分隔。

3.0.11 基地内应设置公共厕所和无障碍厕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3.0.1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3.0.1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环境、景观、建筑造型、建筑装饰等设计应适应当地气候、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及丧葬习俗的要求。

3.0.14 园林用地应设灌溉设施系统,喷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 50085的规定。

3.0.15 基地内应配标示系统,并配座椅、垃圾箱、路标、园灯等常规设施,配置的种类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3.0.16 建筑设计应在满足平日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清明节等公祭日人流高峰时的使用要求,并应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要求。

3.0.17 应设置骨灰无害化处理间,使骨灰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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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选址、基地

4.1 选 址


4.1.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城乡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置应按照各地区年死亡率和火化量以及对应的分级规模进行布局。
    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专项用地。
    3 市区范围布局宜按行政辖区划分,并应结合殡与葬适度分离的需求,建立辐射全地区的殡葬服务网络。市域内各周边县也应设有相对完善的殡葬设施。
    4 所需服务半径应满足丧属就近、方便、快捷的办丧要求。在地势平坦、交通便利的城镇,服务半径可适当扩大,而在山区或者丘陵地区,应依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布局。
    5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外围宜设置防火隔离带。

4.1.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用地应选择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弃置地和荒地;
    2 用地应与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用地选址相一致;
    3 建筑选址不得使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住宅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用地等;
    4 地形的选择宜有植物覆盖且利于排水;
    5 位置应避免选择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地段;
    6 位置宜选择城市和乡镇郊区,远离人口聚居区;
    7 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不得新建公墓;
    8 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和通航河道两侧不得新建公墓,城市主干道不得穿越基地;
    9 选址对基地的朝向、风向、周边山势走向等方面的要求应尊重当地丧葬风俗;
    10 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宜靠近火葬场或殡仪馆;
    11 周边应具有为节假日祭扫高峰时预留临时停车的条件;
    12 应远离储存易燃、易爆物的建筑及其场所;
    13 城乡高压架空线路不宜穿越基地上空。

4.2 基 地

4.2.1 基地应进行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做出资源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并应进行基地现状处理和地形设计。

4.2.2 地形设计应以竖向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据。

4.2.3 基地周边应设有隔离措施,减少对周边功能区域的干扰。

4.2.4 基地的安全出入口应设有通道与城乡道路衔接,并应设置入口集散广场。

4.2.5 基地应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和保护自然地景,禁止炸山取石,乱挖滥填,盲目整平。

4.2.6 基地的土地利用应强化扩大骨灰安放量和扩大绿地率的原则。

4.2.7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建设用地坡度不宜小于0.2%,不应大于20%。

4.2.8 基地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其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采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相邻台地高差大于1.50m时,应设安全防护措施。

4.2.9 基地为山地或坡地时,用地防护应采用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措施。护坡和挡土墙应作绿化遮蔽。

4.2.10 基地为山地或坡地时,应设带有梯道的步行交通系统。步行交通系统应连接到骨灰寄存建筑的入口和墓单元的位置。梯道的规划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规定。

4.2.11 基地内地表水和雨洪排放宜采用明沟排放系统。

4.2.12 基地内地面排水坡度应大于0.2%;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并应高出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0.20m以上。

4.2.13 有内涝威胁的基地应采用防内涝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4.2.14 基地应有稳定的水、电等供应条件。

4.2.15 骨灰楼、进入式骨灰塔应有独立、封闭的用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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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

5.1 一般规定


5.1.1 总平面设计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5.1.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出入口、基地景点及景区系统、道路系统、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停车场、祭悼场所、建筑物和构筑物、管道和雨洪系统等总体布局,还应包括地形、竖向和种植等专项设计。

5.1.3 总平面内各类建筑应顺应和利用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并应根据建筑类别的不同特点和景观要求确定其造型、景观关系和出入口位置。

5.1.4 基地道路选线应因地制宜,并应同墓组团组织、建筑物布局和景观布局相适应。

5.1.5 基地应作竖向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规定。

5.1.6 基地的地形设计和设置的护栏、山石、驳岸、挡土墙和水景水池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相关规定。

5.1.7 基地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应维护原生种群,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并应结合景观塑造充分绿化;
    2 绿化区域的种植土层厚度和理化性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有关规定;
    3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有关规定;
    4 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活动广场、祭悼场所场地内种植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0m。

5.1.8 基地内应设置公共祭悼场所,室外祭悼场所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1.8规定。室外祭悼场所宜设带消烟除尘装置的焚烧设备。

表5.1.8 室外祭悼场所面积指标(㎡)

公墓规模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使用面积

(30~50)×5

(30~50)×3

(30~50)×2

(30~50)×1


5.1.9 基地内墓组团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出入口应明显、顺畅。

5.2 公 墓


5.2.1 公墓的总平面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并应满足墓穴集约、骨灰安葬多样、土地循环利用、用地紧缩、绿化扩大的要求。

5.2.2 公墓的建设规模以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公墓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公墓建设规模分类

类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占地面积(hm²)

20以上

10~20

5~10

2~5


5.2.3 公墓总平面构成应包括出入口、业务办公区、停车场、墓地、祭悼场所、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景观绿地、公共厕所、道路、管线、明渠以及石料场和刻碑间等空间。一、二类规模的公墓还宜包括前区广场、公祭活动区、中心绿地和展示区等。

5.2.4 公墓的各功能区应按当地丧葬习俗的活动流程要求布局。

5.2.5 公墓内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安葬形式种类以及地势、地貌确定。用地比例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用地比例


5.2.6 墓地应按墓组团结构划分。墓组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墓组团应依据墓地总体布局、墓单元类别、基地地形和地貌特点,把墓单元组织成景点、景群或景区等不同类型的组团;
    2 墓组团周边应设宽度不小于1.50m的人行道;
    3 墓组团空间组合可为行列式、自由式和混合式等形式;
    4 墓组团的步道长度应依据墓单元的尺寸、人们的通行能力和速度、用地的形态和地势确定;
    5 墓组团周边应设置种植空间。

5.2.7 道路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墓基地内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并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的要求;
    2 基地内应设专用机动车道,其设计等级应满足公墓建设规模及运输车辆所需等级;
    3 公墓道路系统应以总平面设计为依据,结合公墓不同功能区合理安排,确定道路分级、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应有利于雨水排泄和便于管道敷设;
    4 公墓道路系统应分为墓地级道路和组团级道路两个系统,墓地级道路系统可分主路、支路和小路;组团级道路系统可分为组团步道和墓单元步道;其中主路宽度不应小于4.00m;支路宽度不应小于3.00m;小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机动车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00m;组团步道宽度不宜小于1.50m;
    5 墓地周边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的机动车道;
    6 基地内的道路应与各建筑的出入口、墓地人行步道相连接。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场;
    7 墓地内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墓地中主路纵坡宜小于8%,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
        2)支路(步行)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

5.2.8 基地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设置2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入口应有通道与城市主要道路连接。主出入口宜设集散广场作为缓冲场地。
    2 公墓出入口总宽度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单个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表5.2.8 公墓出入口总宽度指标(m)

公墓建设规模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出入口总宽度

25.00

20.00

15.00

10.00


5.2.9 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主出入口附近,且不应占用出入口内外的集散广场、消防车道和紧急疏散通道;
    2 停车场规模应根据公墓设计容量、当地殡葬习俗,清明节等祭扫高峰流量以及公墓周边停车条件等因素确定。

5.2.10 公墓外环境景观设计应包括墓园入口集散广场,停车场,中心绿地,水系,墓单元绿化带,墓组团周边绿化以及祭悼场所等景点、景群和景区配置以及人文环境设计。

5.2.11 公墓的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0%。

5.2.12 一、二类规模的公墓应进行基础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其中包括交通道路、排水、防洪、供电、环境保护等内容。

5.2.13 一类规模的公墓应进行园林专项规划设计。

5.3 骨灰寄存建筑


5.3.1 骨灰寄存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遵照扩大安放率,提高用地率,便于组织人流和车流,多样化形式安放骨灰的原则。

5.3.2 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出入口、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厕所、业务区、办公区、骨灰寄存建筑、祭悼场所、景观绿地、公共活动广场、道路、管网等。

5.3.3 总平面应依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类别以及不同类别的组合特点进行合理设计。

5.3.4 骨灰寄存建筑可与殡仪馆合建,亦可单独建设。与殡仪馆合建应分别设独立出入口。

5.3.5 当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在山地、坡地或用地形状狭长时,除考虑建筑物本身占地外,还应在建筑周围至少有一长边设有人行步道、集散平台、停车场及安全防护距离等所需用地。

5.3.6 骨灰寄存建筑与穿越墓园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5.3.7 骨灰楼和骨灰塔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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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设计

6.1 公 墓


6.1.1 公墓中建筑应包括业务接待和行政办公用房以及墓单元。宜设职工生活用房。

6.1.2 业务接待区应包括咨询洽谈室、财务室、休息室、档案室、公共空间以及殡葬用品商品部等,宜设卫生间。业务接待区各用房的使用面积宜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业务接待区各用房的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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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行政办公区应包括警卫室、办公室、监控室、机房、活动室、库房等,宜设卫生间。行政办公区各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行政办公区各用房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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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墓单元的种类可分为墓碑式、树葬式、草坪式和花坛式等。

6.1.5 墓碑式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墓穴、墓基、护栏、墓碑等;
    2 墓基边长宜为0.70m;
    3 墓穴宜设有单人、双人或多人墓穴形式。

6.1.6 墓碑式墓单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墓碑式墓、墓间距、周边绿地和墓前步道;
    2 墓单元间距宜为0.20m,墓前步道宽度宜为0.80m;周边绿化宽度不宜小于0.60m;
    3 每个墓单元用地面积宜为2.00㎡。

6.1.7 树葬式墓单元尺寸宜符合表6.1.7的规定。

表6.1.7 树葬式墓单元尺寸(m)

树间距

墓穴长

墓穴宽

墓穴深

墓前步道宽

1.50~2.50

0.50~0.80

0.50~0.80

1.20~2.00

0.80~1.20


6.1.8 草坪式墓单元尺寸宜符合表6.1.8的规定。

表6.1.8 草坪式墓单元尺寸(m)

墓基长

墓基宽

墓间距

墓穴长

墓穴宽

墓穴深

墓前步道宽

0.60~1.20

0.60~1.20

0.20~0.50

0.50~0.90

0.50~0.90

0.80~1.20

0.80~1.20


6.2 骨灰楼

6.2.1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6.2.2 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建设规模与标准,单栋或多栋组合的不同,确定各类功能区。建筑功能区应由骨灰安放区、业务接待区、行政办公区和辅助用房区组成。

6.2.3 骨灰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存放骨灰数量确定,骨灰楼的建设规模应分为三类,骨灰楼规模分类应符合表6.2.3的要求。

表6.2.3 骨灰楼规模分类

类型

Ⅰ类

Ⅱ类

Ⅲ类

骨灰安放数量(万个)

>5

1~5

<1


6.2.4 骨灰楼建筑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表6.2.4规定。

表6.2.4 骨灰楼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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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5443_91161f78b9484724b89cdaa178866e84.jpg     注:1 骨灰楼中的机房包括综合布线机房15㎡~20㎡,广播音响机房12㎡~15㎡,保安监控机房18㎡~25㎡;
        2 葬品销售可在楼内考虑,葬品制作不考虑;
        3 车库宜设在室外。

6.2.5 骨灰安放间应设置骨灰寄存架。

6.2.6 骨灰寄存架在骨灰安放间的布置模式可采用行列式、周边式和混合式。

6.2.7 骨灰寄存架连续摆放的最大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骨灰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9.00m;
    2 当骨灰架一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5.00m。

6.2.8 骨灰寄存架排列的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
    2 次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
    3 骨灰架间净宽不应小于1.50m;
    4 骨灰架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0m。

6.2.9 骨灰安放间净高不宜低于3.30m。

6.2.10 多个骨灰安放间组合时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其组合方式可采用串联式、并联式和大厅组合式。

6.2.11 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采光,建筑采光等级应为Ⅴ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6.2.12 骨灰安放区内各功能用房的顶棚应作建筑吸声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6.2.13 骨灰安放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50dB,骨灰安放间之间空气声隔声不应小于4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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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 全

7.1 公 墓


7.1.1 公墓的安全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墓穴的防盗、耐久、防水设计;以及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安全疏散等设计。

7.1.2 公墓的基地周围应设安防系统。

7.1.3 墓穴的四壁和基底应作防水处理。严寒和寒冷气候区应作防冻胀处理。

7.2 骨灰寄存建筑

7.2.1 骨灰寄存建筑的安全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骨灰盒的防盗、防晒、防过热、防火、防虫、防鼠、防潮的防护设计,以及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防火、安全疏散、防滑设计;建筑物和构筑物主体建筑的安全性等设计。

7.2.2 骨灰盒的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骨灰寄存架不宜布置在西向房间;
    2 骨灰安放区应设电子监控装置;
    3 骨灰寄存架应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4 骨灰安放间宜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
    5 骨灰安放间外窗宜设百叶窗;
    6 骨灰安放区应设防虫害的装置;
    7 当骨灰寄存架设在开放空间时,应做好防水、防雨、防雪设计,严禁受湿、受潮;骨灰楼(亭、廊、墙壁、塔等),应设吊顶,并应采用防潮设计;
    8 炎热地区骨灰安放区建筑外围护结构应采用隔热措施。

7.2.3 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祭悼人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
    2 骨灰廊和骨灰墙的直线长度大于90m时,两端应设安全出口;
    3 骨灰安放间、骨灰塔、骨灰亭房间内任意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骨灰安放间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5 建筑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材料;
    6 骨灰寄存建筑入口处应设室外集散平台,宽度应不小于2.40m;平台高出地面1.00m时应设护栏设施,护栏高度应为1.20m,并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其荷载应按1.0kN/m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7 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亭、廊、花架、敞厅、墙和壁的檐头净高不应小于2.20m;
    8 建筑中作为等场的入口,不应作为疏散口。

7.2.4 骨灰楼、进入式骨灰塔建筑物和构筑物主体建筑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2 屋面防水等级应为1级。
    3 骨灰楼和骨灰塔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应属仓库丙类第二项,为可燃固体。骨灰楼和骨灰塔的建筑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应属公共建筑。骨灰楼和骨灰塔的防火设计应同时满足仓库和公共建筑两种建筑类型的规定要求。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设防要求高的确定。
    4 骨灰安放间内不应设置其他功能用房。
    5 骨灰安放间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6 骨灰楼和骨灰塔内设置祭悼场所时,不应设可使用明火的装置。
    7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7.2.4的要求。

表7.2.4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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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当骨灰楼和骨灰塔内部设有上下层联通时,建筑面积应进行叠加计算。

    8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当业务办公用房设置在其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 骨灰安放区不应毗邻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和油库等用房。
    10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为高层建筑时,其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电梯间应设在骨灰安放间之外。

8 无障碍设计

8.0.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8.0.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基地范围内各级道路、出入口、停车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开放式绿地、祭悼场所、公共厕所、业务接待、行政办公用房与骨灰寄存建筑等。

8.0.3 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设置连续贯通的人行道路系统无障碍祭悼路线,其支路和小路应能连接至墓单元和建筑主入口。当人行道平坡长度大于90m时,宜在路旁设休息座椅,并设轮椅停留空间。
    2 无障碍人行祭悼路线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大于4%,轮椅专用道不应大于8%;当道路纵坡大于5%时,宜每隔20m~30m在路旁设置休息平台。
    3 需要设置人行天桥和地道的路段,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4 无障碍人行祭悼路线处在地形险要地段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紧临河、湖岸时,应设护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20m。
    5 楼、塔、廊、亭、榭、墙、壁、花架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周边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平台。人口处应设轮椅坡道,轮椅坡道和盲道应与无障碍人行祭悼路线相贯通。

8.0.4 基地内的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祭悼场所和无障碍人行道的地面应防滑、平整、不积水。

8.0.5 服务窗口、业务台、咨询台、公共电话、饮水器、洗手台、垃圾箱等应设低位服务设施。

8.0.6 骨灰寄存建筑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为平坡出入口;
    2 建筑入口大厅、各层的休息厅和疏散大厅等,应设轮椅通道,并应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 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通道长度大于6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 骨灰架通道的尽端应设置可供轮椅回转的空间,回转直径应不小于1.50m;
    5 二层及以上应至少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宜设升降平台;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8.0.7 基地出入口、无障碍人行祭悼路线的通道、停车场、建筑出入口、公共厕所、楼梯、电梯以及危险地段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应与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形成引导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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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设备、设施

9.1 给水、排水


9.1.1 基地内生活及办公区应设置生活给水及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1.2 基地内应设置绿化给水系统,宜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及天然水源等。

9.1.3 基地内生活和办公区应设置污水排放及处理系统。合理组织好墓地的室外排水系统或沟渠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

9.1.4 基地内应设置保证墓组团不被水淹的室外雨水排放系统及沟渠系统。

9.1.5 设置在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和沟渠应设防冻措施。

9.2 供暖、通风、空调


9.2.1 采暖气候区的业务和办公用房宜设供暖设施,当不便设锅炉或接热网时,应在值班室内设电采暖设备。设置集中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9.2.2 骨灰安放间不应设供暖装置。

9.2.3 骨灰寄存建筑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2.4 水冲公共厕所应按值班采暖进行设计。

9.2.5 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通风。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机械通风系统,通风换气次数宜按每小时3次计算。骨灰安放间的相对湿度不宜大于60%。

9.2.6 骨灰安放间应根据灭火形式设置相应的通风方式。

9.2.7 行政办公、业务接待用房的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9.3 电 气

9.3.1 基地内应按功能分区,路线布置进行电气设计,并应分区控制。

9.3.2 基地内道路应设照明,照度不应低于30lx。

9.3.3 骨灰安放间的建筑照明标准值宜为150lx,其他业务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并设置备用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9.3.4 与Ⅰ类、Ⅱ类殡仪馆同址建设的骨灰楼负荷等级,应与殡仪馆的负荷等级一致。单独建设的骨灰寄存建筑的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9.3.5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各功能用房应根据需要设置通信系统、广播系统、安防系统和智能化系统。

9.3.6 骨灰安放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9.3.7 骨灰楼、骨灰塔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9.3.8 骨灰楼、骨灰塔、配电设施的避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9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 50085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13 《防洪标准》GB 50201
    14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
    1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1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1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8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
    19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20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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