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81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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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armland shelterbelts engineering

GB/T 50817-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8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817-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会同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主要农田防护林区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收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农田防护林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方面的新技术、新成果及经验等,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广泛征求有关管理、建设、设计、研究单位和专家的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综合调查、总平面图设计、营造林工程设计、森林保护工程设计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日常管理,由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北路81号,邮政编码:45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向阳 王丰军 杜滨宁 曹冠武 田金萍 肖武奇 赵建新 郭良 郑晓敏 雷跃平 谭运德 张莉 赵黎明 孙会新 张慧勤 江帆 王静洲 李立伟 曲进社 黄新峰 郑平安 张红文 马群智 刘国伟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周光辉 陈瑞国 王福祥 腾起和 赵体顺 王玉魁 楼晓钦 郑良 翟明普 范国强 樊巍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保证农田防护林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造的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

1.0.3 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应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相适应。

1.0.4 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

1.0.5 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应注重科技进步,积极稳妥地引进新品种、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重视信息化系统建设,提高农田防护林工程现代化科技水平。

1.0.6 农田防护林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农田防护林 farmland shelterbelt
    以保护农田、减轻自然灾害、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保护农区生物多样性、改善乡村景观、控制非点源污染、保障农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防护林。

2.0.2 林带 forest belt
    以带状形式营造的具有防护作用的树行的总称。

2.0.3 骨干林带 primary forest belt
    具有连通性和区域性特点,依托江、海、湖、河堤岸和沙漠边缘及干线公路建设的抵御自然灾害最基础、最主要的林带。

2.0.4 农田林网 forest belt network
    由主林带与副林带纵横交错地配置在农田上的众多网格组成的农田防护林。

2.0.5 林网形状 distribution of forest belt network
    指林网分布状况。

2.0.6 农林间作 intercropping
    在农田实行林木和作物间种,使农作物受到抗性较强的乔灌木庇护,减轻农业自然灾害的危害。

2.0.7 防护片林 patch forest for protection
    以片状分布为主要特征,发挥保护农田作用,面积0.067hm²以上的森林。

2.0.8 护村林 forest around village
    围绕农区村边空地及荒地、荒滩,结合农区用材和村镇绿化建设的片林或围村林带。

2.0.9 主林带 main forest belt
    为阻挡主风向(主要害风方向)而设置的农田林网骨架林带。

2.0.10 副林带 accessorial forest belt , secondary forest belt
    与主林带垂直而设置的农田林网辅助林带。

2.0.11 疏透度 degree of porosity
    指林带纵断面上透光孔隙的面积与纵断面总面积之比。

2.0.12 林带结构 beltstructure
    林带内树木枝叶的密集程度和分布状况。分为紧密结构、疏透结构和通风结构。

2.0.13 紧密结构tightness structure
    在有叶期枝叶密集,几乎没有透光孔隙,防风距离较短,疏透度小于0.25。由带幅较宽,行数较多,造林密度较大的乔木(或配有亚乔木)和灌木所组成。

2.0.14 疏透结构 sparseness structure
    透光孔隙在其纵断面上从上到下均匀分布,一般由乔、灌木组成双层林冠,防护距离较大,疏透度0.25~0.3 。由行数较少、带幅较窄的乔灌木树种组成;或不配置灌木,只有侧枝较发达的乔木组成。

2.0.15 通风结构 airiness structure
    以乔木为主,具有明显的两个层次,上部为林冠层,有较小而均匀的透光孔隙,下层为树干层,有较大的透光孔隙,疏透度0.3以上。一般由乔木组成,不配置灌木或于林带外侧配置低矮灌木一行,或在内外两侧各配置一行。

2.0.16 有效防护距离 effective protection distance
    害风越过林带后不造成危害的距离。

2.0.17 林带断面 forest belt profile
    与林带走向成90°将林带截开所形成的断面。能够反映林带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0.18 全带更新 full forest belt regeneration
    将衰老林带一次全部伐除,然后在林带采伐迹地上建立起新一代林带。

2.0.19 半带更新 half forest belt regeneration
    将衰老林带一侧的数行伐除,然后采用植苗或萌芽等更新方法,在林带采伐迹地上建立起新一代林带。

2.0.20 带内更新 regeneration inside the forest belt
    在林带内原有树木行间或伐除部分树木的空隙地上进行造林,并依此逐步实现对全部林带的更新。

2.0.21 带外更新 regeneration outside the forest belt
    在林带的一侧按林带设计宽度造林,用植苗造林或萌芽更新的方式营造新林,待新植林带郁闭后再伐除原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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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综合调查


3.1 一般规定


3.1.1 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之前应进行综合调查,综合调查应包括专项调查、小班区划调查和栽植材料调查。
3.1.2 农田防护林区划应采取下列方法:
    1 在全国范围内,应根据农田防护林的地理分布和气候条件,划分为6个农田防护林区。
    2 在同一农田防护林区内,应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划分农田防护林类型区。
    3 在同一农田防护林类型区内,应根据土壤类型和水分条件的差异划分立地类型。

3.1.3 农田防护林区划分应符合表3.1.3 的规定。


3.2 专项调查


3.2.1 专项调查应包括灾害性气象因子调查、社会经济条件调查、树种调查和立地类型调查。调查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2 灾害性气象因子调查应包括大风、台风、沙尘、干热风、霜冻、低温冷害、冰雹、洪涝、干旱等。

3.2.3 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应包括土地利用状况、农业耕作制度、农业现代化程度、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等。

3.2.4 树种调查应包括树种的成林高度、冠形、冠幅、高生长、径生长、树冠结构、抗逆能力和经济利用价值等。

3.2.5 立地类型调查应采用路线调查和样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3.2.6 路线调查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在地形图或卫星影像图上应选择3条~5条调查路线,调查路线应有代表性,宜以最短的距离穿越最多的立地类型。
    2 沿拟定的路线前进,应随时记载地形的明显变化,在地形、植被明显变化的典型地段应设点调查,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壤调查,应按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植被调查,应包括植被类型、植被总盖度、各层盖度、主要植物种类(建群种、优势种)及其生活型、多度、盖度、分布状况、高度。

3.2.7 样地调查应分别立地类型、树(品)种进行,每个类型不宜少于3个样地。农田林网宜抽取样带,在样带中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调查,样段不宜小于20m; 农林间作宜抽取样行调查。样地调查内容宜包括树种、年龄、株行距、平均胸径、平均高、平均冠幅、平均枝下高、林木蓄积、生长量、灌木种类、灌木高度等。

3.3 小班区划调查


3.3.1 小班区划调查应按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 小班应以明显地形地物界线为界,同时应兼顾资源调查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可按下列基本条件进行区划:
    1 权属不同。
    2 地类不同。
    3 主要树种(组)比例相差二成以上。
    4 Ⅵ龄级以下相差一个龄级,Ⅶ龄级以上相差二个龄级。
    5 郁闭度相差一个郁闭度级。
    6 四旁树类型不同。
    7 林带宽度不同。
    8 农林间作类型不同。

3.4 栽植材料调查


3.4.1 苗木应调查现有苗圃地的位置、立地条件、育苗面积、种子来源与质量、每亩用种量与产苗量、苗木种类与质量、育苗设施与技术措施等情况。

3.4.2 种条应调查来源、数量与质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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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图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应根据工程区边界、造林布局、辅助设施、外部衔接道路和内部交通等情况,编制总平面图设计方案。

4.1.2 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应经现场勘察,并应通过论证、比较、优化后形成农田防护林工程总平面图。

4.2 总平面图设计


4.2.1 农田防护林工程总平面图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绘制农田防护林工程现状图。
    2 以农田防护林工程现状图为基础,针对主要灾害性气象因子编制农田防护林工程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农田防护林工程现状图上区划出农田防护林区和农田防护林类型区。
        2) 针对各个农田防护林类型区的实际进行农田防护林工程总平面图设计。
    3 对农田防护林工程总平面图设计方案进行修订、比选和优化,形成农田防护林工程总平面设计图。

4.2.2 农田防护林工程现状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状图底图要素应包括地形地貌、行政区划界、居民点、道路、桥梁、明显地物标、现有的林带和片林、灌排系统及其他人工建筑物。
    2 现状图的绘制,应以大于或等于1:25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卫星影像图为基础,在现场进行补测,应把发生变化或图上没有的地形地物补测在图上,现场调查图经整理后应形成现状图。

4.2.3 农田防护林工程总平面图设计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农田林网、水系林网、道路林网应统筹布设。
    2 农田防护林工程区域内道路和灌排系统应按道路和灌排系统的技术要求进行图上选线(含比较方案),并应与外部公共交通道路和水系相衔接。
    3 农田防护林工程采用分期建设时,路网和灌排系统布设时应与后期工程相协调。
    4 工程区域内的管护用房、苗圃、病虫害预测预报站、检疫检验室等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经选址时,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布设;未经选址时,应按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在图上选址(含比较方案)。
    5 应由不同的设计人员编制多个农田防护林工程总平面图设计方案。
    6 农田防护林工程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可采用ARCGIS的网络分析功能,应首先按道路林网、水系林网、农田林网分级生成各级网络,并应将道路林网、水系林网、农田林网分级生成的网络叠加分析,形成最优方案。

4.2.4 农田防护林工程总平面图设计方案修订、比选和优化,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应按总平面设计方案组织现场勘察工作,并应按各专业的勘察设计要求进行。在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应综合水文、地质、道路、水电、树种适应性等因素,对各个总平面图设计方案进行修订。
    2 对修订后的各个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应进行论证和比较,采用安全、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并形成农田防护林工程总平面设计图。

4.3 总平面设计图图面要求


4.3.1 农田防护林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应以不同彩色虚线句绘出农田防护林区界,以不同填充色表示农田防护林类型区,小班注记和各类符号应符合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3.2 农田防护林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应以建设区域为单位分幅,当图幅过大时也可以区划系统的次级单元为单位分幅。比例尺宜为1:25000 或1:50000。当项目区总面积小于60000hm²时,比例尺宜为1:10000;当项目区总面积超过400000hm²,且地类简单时,比例尺宜为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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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营造林工程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营造林工程设计应包括新建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和低效农田防护林改造工程设计。

5.1.2 营造林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营造林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环保等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关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要求。
    2 农田防护林工程应营造握交林,纯林的比例不应超过70%,工程单一主栽树种株数或面积不应超过70%。
    3 营造林工程设计应综合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景观与游憩需求等因素,对原有的古树名木、特殊景观森林等应提出必要的保护措施。

5.2 新建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


5.2.1 同一农田防护林类型区林带的规划设计标准应基本一致,不同农田防护林类型区林带的规划设计标准应不同。农田防护林类型区应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依据下列条件划分:
    1 风沙区应主要依据风沙危害程度和受灾情况。
    2 干旱少雨的灌概区应主要依据降雨量、蒸发量、干燥度、地下水位。
    3 丘陵地带及坡地应主要依据地形、地貌。
    4 沿海地区应主要依据大风危害、海潮。

5.2.2 在同一农田防护林类型区内,应根据立地类型确定适宜的树种和造林方法,立地类型划分应采取主导因子方法。

5.2.3 农田防护林工程造林树种选择应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应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应适当引进外来优良树种,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根应深,树冠应窄,树干应通直,并应速生。
    2 抗逆能力应强。
    3 与农作物协调共生关系应好,不应有相同的病虫害或是其中间寄主。
    4 宜兼顾防护、用材、经济、美化和观赏等方面的要求。

5.2.4 农田防护林工程主要造林树(品)种宜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5.2.5 农田防护林工程建设类型应包括骨干林带、农田林网、农林间作、防护片林和护村林。

5.2.6 骨干林带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配置在江、海、湖、河堤岸和沙漠边缘及干线公路上。
    2 宜采用乔、灌、草结合的紧密结构。
    3 应沿江、海、湖、河堤岸和沙漠边缘及干线公路走向自然设置。
    4 乔木树种宜8行~20行,灌木树种宜2行~4行,林带宽度宜20m~100m。

5.2.7 农田林网设计应包括林带结构设计、林带走向设计、林带间距设计和林带宽度设计。

5.2.8 林带结构设计可通过造林树种选择、乔灌草搭配实现,并可适时采用补植、合理间伐和修枝等措施进行调节。林带结构应根据各地实际选择下列结构:
    1 紧密结构,宜用于果园和种植园,或遭受台风袭击的水网区。
    2 疏透结构,宜用于平原农区和风沙区的农地。
    3 通风结构,宜用于一般风害区或风害不大的壤土耕地,或风速不大的灌溉区和风影响较小的水网区。

5.2.9 林带走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显著主害风和盛行风地区,宜采取主林带为长边的长方形网格,并应与主害风方向垂直,风偏角的变化不可超过45°。副林带方向宜与主林带垂直。
    2 其他地区,林带建设宜与沟、河、路、渠相结合。

5.2.10 林带间距应根据风速、土壤条件、农作物抵御灾害的能力和林带有效防护距离确定。一般主林带间距宜为防护林树种壮龄林木平均树高的15倍~20倍,副林带间距可适当加大。

5.2.11 林带宽度设计应少占耕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地少人多、土地垦殖率较高的地区,林带宽度可窄些。
    2 对于地多人少、土地垦殖率较低的地区,林带宽度可宽些。

5.2.12 主要农田防护林类型区的农田林网设计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其他农田防护林类型区的农田林网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第5.2.11条的规定。

5.2.13 农田林网设计应采取下列减轻林带胁地的措施:
    1 在林带胁地范围内应选种耐干旱、耐瘠薄、耐遮荫的作物。
    2 在靠近耕地的一侧宜挖沟断根或切根贴膜,挖沟位置与最近一行树木的距离宜为1m~1.5m ,沟深宜为0.6m~0.8m。
    3 林带树木宜在路肩或沟坡栽植。

5.2.14 农田林网设计应与机械作业相适应。

5.2.15 农林间作类型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土壤条件差、自然灾害严重的中低产地区宜选择以林为主类型。
    2 在土壤条件较好、自然灾害一般的地区宜选择以农为主类型。
    3 在土壤条件较差、自然灾害较明显的地区宜选择林农并重类型。

5.2.16 农林间作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行带走向,在风沙危害较轻、主要害风方向不明显的地区,宜南北走向;在一些风口、干热风严重的地区,宜与主害风方向垂直。
    2 行带间距,应根据当地立地条件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3 行带宽度,宜单行栽植。

5.2.17 主要农林间作模式设计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其他农林间作模式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2.16条的规定。

5.2.18 防护片林营造应充分利用荒滩荒地和“四旁”隙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的有关规定。

5.2.19 护村林应根据种植地的位置及立地条件,选择相应的树种,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营造林技术措施。

5.2.20 裸根苗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使用现行国家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规定的Ⅰ、Ⅱ级苗木。
    2 经济林树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 1557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树种,应选用品种优良、根系发达、生长发育良好、植株健壮的苗木。

5.2.21 容器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的有关规定,种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的有关规定。

5.2.22 整地应采用全面整地、带状整地和穴状整地等方法。农田防护林工程造林整地规格及应用条件宜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执行。

5.2.23 整地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造林1个月前或上年秋、冬季进行整地。在有冻拔害的地区和土壤质地较好的湿润地区可随整随造。
    2 风蚀严重的沙土地可随整随造。
    3 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整地可在雨季前或雨季进行,也可随整随造。

5.2.24 合理的造林密度应根据立地条件、树种生物学特性及营林水平进行确定。农田防护林工程主要造林树(品)种适宜密度宜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执行。

5.2.25 农田防护林工程的造林方法应包括植苗造林和分殖造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的有关规定。

5.2.26 造林时或造林后,应及时进行灌溉。新造林地的灌溉,应利用农田水利设施,并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

5.2.27 造林成活率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造林地,应在当年或次年造林季节及时进行补植。植苗造林的补植应用同龄苗木。补植苗应种植在原来栽植穴内,树种应不变。

5.2.28 抚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松土除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造林后应及时进行松土除草,并应与扶苗、除蔓等结合进行,应做到除早、除小、除了;宜连续进行3年~5年,每年宜进行1次~3次。盐碱地及年降水量为300mm~500mm的半干旱地区,抚育年限可延长到5年~7年;有冻拔害的地区,第一年应以除草为主,可减少松土次数。
        2) 松土除草应做到里浅外深,不应伤害苗木根系,应以穴状方式为主,深度宜为10cm~20cm,水分条件差的地区宜适当加深;风沙区第一、二年不应全面除草松土,应沿树行带状松土除草,行间应保留草带,并应待成林后再全面除草。
    2 对林带两侧的灌木,以及因干旱、冻害、机械损伤和病虫危害造成生长不良的具有萌芽能力的乔木树种,应及时平茬复壮。平茬时切口应平滑,并应避免劈裂或掉皮。
    3 造林后2年~5年,可间作农作物或牧草。间作农作物或牧草,应为林木留出30cm~40cm保护地带。林木郁闭后,应停止间作。间作农作物或牧草应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间作应选择矮杆植物,不应种植不利于林木生长的植物。

5.2.29 抚育采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抚育采伐应选择下列对象:
        1) 郁闭后出现挤压现象的林带。
        2) 结构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林带。
        3) 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但受害木少于20%的林带。
    2 在不影响林带结构和防护效益的前提下,应按去劣留优、去弱留强、去小留大的原则对林带进行机械间伐,机械间伐应选择下列方式:
        1) 株间间伐,宜用于路、渠和农田三边隙地的单行或双行林带,宜伐除个别枯立木、病虫严重危害木。
        2) 行间间伐,宜用于一般风沙区3行以上的宽林带,宜成行伐除密度过大的树行。
        3) 隔行隔株间伐,宜用于初植密度偏大,3行以上的宽林带,宜每隔一行去一行或在保留行内隔一株去一株。
    3 风沙、干旱地区株数抚育间伐强度不宜大于30%,其他地区不宜大于50%。
    4 抚育采伐后林带疏透度不宜低于0.4,3行以上宽林带郁闭度不宜低于0.6,并应保持原有林带结构的完整性。伐后林带平均胸径不宜低于伐前林带平均胸径。对郁闭的中龄林带与近熟林带不应实行强度间伐。

5.2.30 修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修枝应选择下列对象:
        1) 树冠部位的过密交叉枝。
        2) 受人畜危害严重的枝条。
        3) 病虫害严重的枝条。
        4) 妨碍顶端优势的竞争枝。
        5) 其他生长衰弱有碍林木生长的枝条。
    2 幼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应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应超过树高的1/2。
    3 修枝后林带疏透度不宜低于0.4。

5.2.31 更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更新应选择下列对象:
        1) 生长停滞、防护效益严重下降的林带。
        2) 林带主要树种防护成熟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的有关规定。
        3) 濒死木超过30%的林带。
    2 更新应采取下列方式:
        1) 全带更新,宜用于风沙危害不大的一般风害区。
        2) 半带更新,宜用于风沙危害比较严重地区和3行以上宽林带的更新。
        3) 带内更新,宜用于人多地少、集约经营农业地区林带的更新。
        4) 带外更新,宜用于窄林带或地广人稀的非集约经营农业地区林带的更新。

5.3 低效农田防护林改造工程设计


5.3.1 低效农田防护林改造工程应包括下列改造对象:
    1 小老树林带。
    2 疏透度过小和疏透度过大的林带。
    3 凹槽形林带。
    4 空心林带。
    5 屋脊形林带。

5.3.2 低效农田防护林改造工程应采取下列改造方式:
    1 小老树林带应针对形成小老树的原因分别采取重新造林、更换树种、种草施肥、引水灌溉、蓄水保墒、松土培垄、平茬复壮和抚育间伐等方法。
    2 疏透度过小的林带视林带宽度宜采取隔行采伐、隔株采伐和修枝等措施。疏透度过大的林带宜用大苗进行补植。
    3 凹槽形林带宜根据林带树种特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改造措施,中间主乔木有恢复可能时,可采取“抑亚(亚乔)扶乔”的办法;中间主乔木没恢复可能时,可全部伐除,并应按空心林带处理。
    4 宽度大于30m的宽空心林带宜用大苗进行补植,补植的树种宜与原林带两边的树木之间保持2m~3m的距离,并宜在补植的树种与原林带两边的树木之间挖一道窄沟;宽度小于或等于30m的窄空心林带宜保留林带北侧树木,宜将林带南侧树木全部伐除重新造林。
    5 屋脊形林带宜将两侧的灌木和亚乔木全部伐除。

5.3.3 改造技术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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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森林保护工程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农田防护林工程应进行森林保护工程设计,森林保护工程设计应包括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其他工程。

6.1.2 森林保护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

6.2 森林防火


6.2.1 森林防火应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并应将农田防护林工程森林防火纳入当地森林火灾指挥系统和预防、监测系统中,应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

6.2.2 农田防护林工程区应组建专职的防火机构和扑救队伍,并应安排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同时应配置防火、灭火器械。

6.2.3 农田防护林工程区应加强森林防火制度建设,并应健全农作物秸秆禁烧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6.2.4 农田防护林工程区应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隔离带和防火检查站建设。重点林带、大面积林网和片林等区域应修建森林防火宣传标牌和监测设施,丘陵岗地农田防护林区应设置瞭望台(塔)和防火隔离带。

6.2.5 农田防护林工程区应开展森林防火的预测预报工作,加强巡护和宣传教育,不得在田间地埂、路边焚烧秸秆,出现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受害率应低于0.5‰。

6.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6.3.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加强森防检疫站的建设,加快建立测报网、检疫网和防治网,用专业化、机械化的于段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提高控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

6.3.2 农田防护林工程区应执行林业植物检疫制度。

6.3.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坚持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应提倡生物防治,并应推行无公害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应低于5‰。

6.3.4 在关系到食品安全的经济树木有害生物防治及大规模施药的食叶害虫的防治中,应大力推广应用生物、仿生和植物药剂,加强林业有害生物天敌的繁育利用,普及推广性激素、灯光诱杀等物理防治技术。

6.3.5 化学防治应选择高效、低残留的化学药剂,并应避免使用高残留和广谱杀虫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农药品种及其安全标准使用,农药残留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国家严禁使用的毒性大、残留期长的各类药剂应严格监管。

6.4 其他工程


6.4.1 农田防护林工程区应认真做好对林木管护的组织、宣传、教育。

6.4.2 易受冻害的树种,当年冬季造林时应采取覆土、盖草等防寒措施。

6.4.3 易受风害的树种,当年造林时应采取堆土等防风措施。

附录A 农田防护林工程专项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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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农田防护林工程主要造林树(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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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主要农田防护林类型区的农田林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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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主要农林间作模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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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农田防护林工程造林整地规格及应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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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农田防护林工程主要造林树(品)种适宜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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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
《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GB/T 18337.3
《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
《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 1557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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