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调冷藏库设计规范 SBJ1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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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气调冷藏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A.cold store
SBJ 16-2009
(备案号:J 835-2009)


主编单位: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施行日期:2009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09年 第21号


    商务部批准《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现予公布。
    1~13项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14~15项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内贸易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气调冷藏库设计规范》和《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备案的函

建办标函[2009]181号

商务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国内贸易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款并予以备案的函》(商办建函[2009]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气调冷藏库设计规范》和《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其备案号分别为J 835-2009和J 836-2009。其中,《气调冷藏库设计规范》中第4.2.6、6.2.9、6.3.2、9.2.1、9.3.1条,《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中第4.1.1(2)、4.2.2、4.2.5(3)、4.3.1(2)、4.6.1、4.6.3、4.6.5、4.6.6、4.6.7、4.7.1、4.7.2、5.1.13、5.3.3、5.4.2、5.4.3、8.1.3、8.2.3、8.3.4、9.0.1、9.0.2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两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司(局)函“关于征求国内贸易工程行业标准意见的函”(商建标函[2007]3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关于对《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等六项国内贸易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标函[2007]43号)文的精神,由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组织编制。
    本规范共分11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结构、气调、加湿、制冷、采暖通风、给水排水及电气。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建设气调冷藏库的经验,结合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和我国国情制定。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右安门外大街99号,邮政编码:10006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庆森 徐维 余锡阁 黄文培 史纪纯 司彪 邓建平 徐庆磊 张伟 何平 朱建平 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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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229713613.html

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53413740.html

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46224324.html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气调冷藏库的工程设计,保证水果蔬菜类气调冷藏库的设计与建造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氨或氢氟烃、氢氯氟烃及其混合物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以下简称为氟制冷系统)及公称体积大于或等于500m³的土建和装配式气调冷藏库。公称体积小于500m³的气调冷藏库,可参照本规范。

1.0.3 气调冷藏库设计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积极采用国内外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做到环保、节能、减耗和安全可靠,使生产流程合理、系统控制先进、操作和维护方便。

1.0.4 气调冷藏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术 语

2.0.1 气调冷藏库 CA.cold store
    采用人工调控气体成分和温、湿度的保鲜货物的建(构)筑物。

2.0.2 库房 (main cold)storehouse
    指气调冷藏库中的主体建筑。

2.0.3 冷间 (cold room)
    采用人工降温房间的统称。

2.0.4 整理间 processing room
    用于货物入库前接收和货物出库后整理的房间,其室温分常温或某一特定温度。

2.0.5 冷却间 chilling room
    对货物进行冷却工艺加工的房间。

2.0.6 气调冷藏间 CA.cold room
    用于气调保鲜方法贮藏货物的冷间。

2.0.7 穿堂 anteroom
    专为冷却间和气调冷藏间进出货物而设置的通道,其室温分常温或某一特定温度。

2.0.8 技术走廊 technical corridor
    专为气调冷藏间系统管道、分配站、系统设备等而设置的通廊。

2.0.9 气密层 vapor barrier
    阻止气调冷藏间内部气体与外部(含地面下)气体交换的隔层;保持内部气体成分的稳定和防止隔热层受潮积水。

2.0.10 隔热层 insulation layer
    阻止冷间内部与外部(含地面下)热交换的隔层;保持冷间内温度的稳定,以减少能量损失。

2.0.11 气调系统 CA.system
    为实现气调冷藏库内气体成分调节所配置的降氧、二氧化碳脱除和乙烯脱除系统的统称。

2.0.12 加湿系统 humidifying system
    为满足冷间内相对湿度的要求由加湿设备所建立的系统。

2.0.13 制冷系统 refrigerating system
    在两个热源之间工作的用于制冷目的的系统,即通过制冷剂从低温热源中吸取热量并将热量排放到高温热源中。

3 基本规定


3.0.1 气调冷藏库的设计规模应以气调冷藏间的公称体积计算。
    公称体积应按气调冷藏间内净面积(不扣除柱和设备支架所占的面积)乘以房间内净高确定。

3.0.2 气调冷藏库设计规模按表3.0.2划分。

表3.0.2 气调冷藏设计规模划分

设计规划划分

大型

中型

小型

公称体积(m³)

>15000

15000~4000

<4000


3.0.3 气调冷藏库贮藏货物重量,应按堆码方式和品种计算。

3.0.4 气调冷藏库货物贮藏参数,应采用业主对所贮藏货物实地气调实验参数;业主不能提供参数时,可参照相同品种近似地理环境的数据为基本设计参数。

3.0.5 气密标准:空库检验初始压力196Pa(20mmH2O),检验压降时间20min,检验结束压力≥78Pa(8mmH2O)为合格。在检验开始和结束记录中库内有温度变化时,会引起库内气体压力偏差,检验结束压力应以计算修正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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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 筑


4.1 库址选择


4.1.1 气调冷藏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址宜选在产品产地;
    2 根据市场供需要求,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也可建在城镇食品配送中心和较大的果蔬批发市场的贮藏区;
    3 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应避开和远离有污染源的地段;
    4 库址应选在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
    5 库址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和排水条件;
    6 库址宜选在地势较高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方。

4.2 总 平 面


4.2.1 产地气调冷藏库应设有满足所贮货物生产工艺要求的整理间。

4.2.2 库区应将洁净、污染等生产工艺流程分区,并应按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由上风侧至下风侧的要求布置。

4.2.3 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运输和设备管线布置合理等综合要求。

4.2.4 供电、供热等附属建筑应布置于使用的负荷中心。

4.2.5 库区的主要运输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混凝土或沥青等坚硬路面,路面应平坦、不积水,并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4.2.6 库区绿化和建(构)筑物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当地规划、环保部门的要求。

4.3 库 房


4.3.1 库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库房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运输线路短,避免迂回和交叉;
    2 库房平面柱网、开间尺寸和层高应根据果蔬的贮藏容器规格、托盘尺寸、堆码和运输方式以及堆码高度等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综合考虑建筑模数及结构选型的合理;
    3 库房的分间应以设计规模大小、品种多少和每天出货量多少等因素综合考虑;
    4 库房的设计应尽量减少其围护结构的外表面积;
    5 库房围护结构宜优先选用隔热夹芯板。

4.3.2 每座气调冷藏库中气调冷藏间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SBJ 17-2009相关规定的要求。

4.3.3 库房的穿堂、技术走廊及整理间等的设置和其温度应根据需要确定。

4.3.4 气调冷藏库的公路站台、铁路站台、电梯设置、楼梯设置、库房门、库房的过磅设备,库房工作人员的办公室、更衣室、休息室等设施和辅助房间,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SBJ 17-2009相关规定执行。

4.4 气调冷藏间的隔热


4.4.1 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SBJ 17-2009相关规定执行。

4.5 气调冷藏间的气密性


4.5.1 气调冷藏间气密性的要求:应按本规范第3.0.5条执行。

4.5.2 气密层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2 耐腐蚀;
    3 无异味;
    4 机械强度应能满足因温度波动等引起结构基层应变的要求;
    5 便于施工,并与基层能牢固的粘结;
    6 具有抗老化、抗微生物侵蚀和良好的耐候性。

4.5.3 气密层设置应确保在每个气调冷藏间的围护结构中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6 构造要求


4.6.1 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SBJ 17-2009相关规定执行。

4.7 气调冷藏门和观察窗


4.7.1 气调冷藏门。
    1 气调冷藏门门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隔热保温的要求;
        2)面层材料应满足气密要求,并应连续无缝包封;
        3)门扇周边与门框接合部位应设置保证门闭合时气密的密封条;
        4)门扇关闭时,应设有使密封条与门框贴紧的机械装置。
    2 气调冷藏门门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框构造应尽量避免冷桥;
        2)门框与墙体连接部位必须确保气密层的连续性。

4.7.2 观察窗。
    1 观察窗在正常使用中不得结露以免影响观察;
    2 设于气调冷藏门门扇上的观察窗,其尺寸位置以满足观察、取样和进人维修为准,不宜过大;
    3 气调冷藏门门扇上的观察窗,气密要求与门扇相同;
    4 气调冷藏间货物顶部观察窗位置的设置,应能观察到顶部货物表面和设备运行情况,且照明观察灯的设置位置应与其相匹配。

4.8 气调冷藏间安全调压装置


4.8.1 对调压装置的基本要求:
    1 应对气调冷藏间内形成的正、负压及时进行压力平衡调节;
    2 气体平衡调节的能力,应与库体所能承受的正、负压相匹配,保证库体不受破坏。

4.8.2 调压装置的选用:根据库体结构对正、负压的承载能力,可采用气体平衡袋和库体安全阀。

4.9 制冷、气调机房、变配电室和控制室


4.9.1 制冷、气调机房、变配电室和控制室,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SBJ 17-2009相关规定执行。

4.9.2 气调机房应根据气调工艺设备布置确定其开间、进深和层高,并满足自然通风、采光和生产人员的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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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 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气调冷藏库宜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小型气调冷藏库也可采用砌体结构等适宜的结构形式。

5.1.2 库房结构应考虑温度变化作用产生的变形及内力影响。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温度变化作用对结构及气密层引起的破坏。

5.1.3 冷间钢筋混凝土板每个方向全截面最小温度配筋率不应小于0.3%。

5.1.4 对冷间温度变化及调节气体产生库内气体正压及负压作用,气调冷藏间承重结构及外墙、内隔墙(或板)、顶板等维护结构构件应能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强度及变形要求。

5.1.5 软土地基应考虑库房大面积堆载可能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对上部结构及地面的不利影响。

5.2 荷 载


5.2.1 库房楼面及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根据房间用途按表5.2.1采用。

表5.2.1 库房楼面和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

  序号

房间名称

标准值

(kN/㎡)

组合值系数ψc

频遇值系数ψ1

准永久值系数ψq

1

气调冷藏间

库房净高≤5.5m

20

1.0

0.9

0.8

库房净高5.5m~7.5m

27

2

穿堂、站台

15

1.0

0.7

0.6

3

整理间

15

1.0

0.7

0.6

4

人行楼梯间

3.5

0.7

0.5

0.3

注:本表1~3项适用于库房高度不超过7.5m的房间,并已包括叉车运行荷载。当库房贮藏货物密度大于400kg/m³或库房高度大于7.5m,使用荷载较大应按实际堆货情况采用。


5.2.2 气调冷藏间承载结构及外墙、顶板除应考虑风荷载和实际检修荷载外,外墙、顶板及支撑结构尚应考虑气调冷藏间正压或负压0.25kPa的气压荷载作用。两侧为气调冷藏间之间的内隔墙(或板),应考虑正压或负压0.5kPa的气压荷载作用。


5.3 材 料


5.3.1 冷间内宜优先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使用火山灰质水泥和掺有火山灰质材料的矿渣水泥。

5.3.2 混凝土结构当冷间温度≥0℃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C25,水泥用量应≥250kg/m³,水灰比应≤0.6;当冷间温度<0℃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C30,水泥用量应≥275kg/m³,水灰比应≤0.55。

5.3.3 钢材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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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气 调

6.1 一般规定


6.1.1 气调冷藏库的货物入库,应确定所贮货物品种的主要参数;
    1 采收(或收购)开始至结束时间,即采收周期(d);
    2 连续入库总重量(t);
    3 入库开始至结束时间,即入库周期(d),应小于采收周期;
    4 每天最大入库量(t/d),按平均连续进货计;
    5 实地气调贮藏参数;
    6 堆码、贮藏容器和进出库运输方式。

6.1.2 气调冷藏间进货期的确定:对未经冷却的货物连续进满任一间的时间,不宜超过5d,并达到冷藏间设计温度;经冷却后,再进气调冷藏间的进货时间,不宜超过2d,并达到设计温度。对于货物品种有特殊要求者,按贮藏工艺要求设计。

6.1.3 冷却间的设置:对所贮藏货物进货周期要求较短时应设置冷却间,冷却时间取值不宜大于20h。对于特殊品种的冷却时间有特殊要求时,按要求确定冷却时间。冷却结束后宜转为气调冷藏间使用。

6.1.4 气调冷藏间数量和单间容量的确定:应按设计规模、货物品种多少、货物容重、进出货量大小等综合因素确定,但同期贮藏的主要品种不宜少于2间。

6.1.5 气调冷藏间内部尺寸、容量计算和货物移动应符合下列规定(改造库除外):
    1 平面尺寸应按托盘占地模数、货间距和货墙距的平面尺寸确定;
    2 堆货高度应按机械搬运货物的高度为模数确定;
    3 货物上部送风高度不宜小于0.8m,并且冷风机出风口下沿距货物上部≥0.2m;
    4 气调冷藏间内净高宜取5.5m~7.5m;
    5 气调冷藏间容量(t)计算,应按堆码方式、货物品种容重实际计算。
    6 货物移动应按机械搬运和堆码货物方式设计。

6.2 气调系统


6.2.1 单间空库降氧时间设计值宜取72h~96h。若所贮品种有特殊要求时,按其要求取值。

6.2.2 降氧设备能力:首次气调降氧结束时,氧的浓度宜取所贮货物的控制上限值,但不宜低于5%,对于特殊低氧要求的品种按需取之;所选降氧设备的平均每天的总能力,应满足气调冷藏库每天最大进货量所装满气调冷藏间的总公称体积。

6.2.3 二氧化碳脱除设备在设计浓度下的单位时间脱除量,应满足所贮货物的二氧化碳单位时间生成量,并除以设备运行系数(0.75~0.85)再乘以余量系数(1.05~1.10)后的要求。

6.2.4 乙烯脱除设备,根据货物特性要求配置,在设计浓度下的单位时间脱除量,应满足所贮货物的乙烯单位时间生成量,并除以设备运行系数(0.75~0.85)再乘以余量系数(1.05~1.10)后的要求。

6.2.5 降氧设备宜采用自动再生填料或长久性膜组,但相邻设备之间应有连通,以应急代用。

6.2.6 制氮系统如多台空压机并联,应设压缩空气贮罐和安全阀。

6.2.7 制氮系统的空气压缩机排热应引至室外,且通风良好;不能收集排热时,应放置在具有良好自然通风的环境。

6.2.8 压缩空气应满足制氮机对气体质量的要求。

6.2.9 制氮机的富氧排出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带。

6.2.10 二氧化碳和乙烯脱除设备,宜就近气调冷藏间布置,相邻两个系统的设备之间宜设连通,以备应急代用。

6.2.11 气调设备和系统中的气动阀门供气,宜采用独立的小型空压机集中供气。

6.3 系统管道


6.3.1 气调系统的水平管道,均坡向气调冷藏间,坡度≥0.5%;压缩空气水平管道坡向压缩空气贮罐,坡度≥1.0%。

6.3.2 二氧化碳和乙烯脱除设备的进、出气连接管道,应从分配站集管或系统总管上部连接;二氧化碳排出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地带;二氧化碳脱除设备的空气入口应朝下,并处于无空气污染的环境。

6.3.3 气调系统应有向气调冷藏间内补充空气的措施。

6.3.4 开式循环充氮气降氧系统,气调冷藏间的出气管,应引至室外;半闭式系统引至空压机的进气口(并有旁通口)。

6.3.5 闭式循环的气调设备,进气、出气各自回路管道总阻力不宜大于5kPa。

6.3.6 气调系统管道(空气压缩机至制氮机除外)、手动阀、电磁气动碟阀的主阀体及连接法兰,宜采用相同、防腐、无毒材质。

6.3.7 各气调冷藏间气体采样管应伸到货间,并装有过滤器。库外管不宜过长,若经室外应有保冷措施。

6.3.8 自动采样电磁阀,不宜采用通电后阀体发热的电磁阀。

6.3.9 库体安全阀,应优先采用无液体填充的气封式库体安全阀(干式)。在阀口结露的情况下应满足启闭压力150Pa±35Pa,其库内管口应避开气压波动区域。

6.3.10 气体平衡袋的充气容积应大于等于气调冷藏间公称体积的1%,耐压应≥500Pa,耐温应满足使用环境的高、低极限温度的1.2倍,气密标准应满足第3.0.5条的规定。制作材料应无毒、无味、柔软及不散发影响气调库气体成分的材料制成。安装位置不得直接暴露在室外,与气调冷藏间的接口位置应远离冷风机送风和回风区域。

6.4 控制程度


6.4.1 降氧系统:气调冷藏间不超过10间时宜采用手动操作降氧;当气调冷藏间超过10间时,宜采用手动电控程序降氧。

6.4.2 气体采样分析:二氧化碳脱除和乙烯脱除系统,当气调冷藏间不超过6间时,宜采用手动操作运行、便携式检测仪进行采样和气体分析;当气调冷藏间超过6间时,宜采用连续在线气体自动分析,二氧化碳和乙烯脱除系统宜采用自动运行,必要时配有计算机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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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加 湿

7.1 一般规定


7.1.1 气调冷藏间采用的加湿方法,不应将室外空气带入气调冷藏间内。

7.1.2 加湿器喷雾方向不得朝向(或直接扩散到)冷风机吸风面。

7.1.3 气调冷藏间相对湿度参数,应根据货物品种的气调贮藏要求确定。

7.2 加湿系统


7.2.1 气调冷藏间加湿设备,宜采用超声波加湿器,同时应满足相应的给水水质要求。

7.2.2 库内温度低于0℃时,库内加湿器和加湿系统管道应具有防冻措施。

7.2.3 气调冷藏间给、排水电磁阀宜分散就近布置。

7.2.4 加湿器的给水应具备持续给水条件。

7.3 系统管道


7.3.1 加湿器溢流管、排水管应接至本间冷风机水盘或冷风机除霜排水管的水封之前。

7.3.2 加湿器溢流管、排水管的坡度不得小于1%,坡向排水点。

7.3.3 库内温度低于0℃或给水温度低于库内温度时,库内加湿给、排水管应加防冻措施和保温层,防止冰塞和管外凝结滴水。

7.3.4 库外加湿给、排水管,当所处环境低于0℃时,应有防冻措施。

7.4 控制程度


7.4.1 气调冷藏库加湿系统宜采用自动加湿。

7.4.2 加湿器应具有安全保护措施和故障反馈。

7.4.3 软化水处理器应具备自动运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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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制 冷

8.1 一般规定


8.1.1 除本规范规定外,气调冷藏库制冷工艺设计的机器设备选型、管道布置及其管道和设备的保冷、保温与刷漆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相关标准执行。

8.2 冷 负 荷


8.2.1 制冷系统货物热量计算,按货物入库冷却阶段时的每天最大进货量确定(货物品种有特殊要求除外);未经冷却的货物进满一间气调冷藏间并降至贮藏温度不宜超过5d,经过冷却的不宜超过2d。制冷与气调的每天允许最大进货量和允许进满气调冷藏间的数量应协调一致。

8.2.2 未经冷却直接进入气调贮藏间时,冷却设备的选择应按货物入库冷却阶段和气调贮藏阶段分别计算,取其中较大值为选型依据,并考虑气调贮藏阶段应小温差换热措施。

8.2.3 冷却间的入库冷却阶段结束后,宜转为气调冷藏间使用。冷却设备的选择应按货物入库冷却阶段和气调贮藏阶段分别计算,取其冷却阶段为选型依据,并考虑气调贮藏阶段应采取小温差换热措施。
    对于冷却后的货物温度达到冷间设计温度,并且气调冷藏间与该冷却间不是同一制冷系统时,气调冷藏阶段的制冷系统设备负荷和机械负荷,应考虑冷风机除霜和气调系统运行带入气调冷藏间的热负荷。

8.2.4 寒冷地区冬季当室外温度过低而无法满足库内设计温度时,应采取加热措施。

8.3 库 房


8.3.1 库房的冷却设备宜选用直接蒸发或载冷剂间接冷却的冷风机。

8.3.2 对于装配气调冷藏库,冷间内冷风机的吊支架宜落地安装,当直接采用在库板下吊顶式安装时,应有穿顶板的吊杆防振和气密措施。

8.3.3 气调贮藏间内冷风机冷媒与库温传热温差的选定宜按表8.3.3取值。

表8.3.3 传热温差取值

降温方式

人库预冷阶段

气调贮藏阶段

直接蒸发降温

△t=5℃~9℃

△t=2℃~4℃

载冷剂降温

△tm=5℃~9℃

△tm=2℃~4℃

注:△t——冷藏间空气与冷风机制冷制蒸发温度之差(℃);

△tm——冷藏间空气与冷风机载冷剂对数平均温差(℃)。


8.3.4 用于冷却或气调冷藏的冷间,其冷风机的选用宜考虑可调节风量的措施。

8.3.5 冷风机和热交换器的供液调节阀或膨胀阀调节范围应与冷负荷变化相匹配。

8.3.6 冷风机的布置应满足库内货物处于其气流的回流区内。

8.3.7 冷风机不宜采用电热除霜。

8.3.8 直接膨胀制冷系统管道设计时,应考虑负荷变化时压缩机排出的润滑油均能返回。

8.4 机 房


8.4.1 多间气调冷藏间的制冷系统宜采用集中供冷方式,或按不同冷间温度划分,冷间温度相同或相近的建立相应的集中供冷系统。

8.4.2 使用单台制冷压缩机组独立供冷形式的,宜选用多机头压缩机组或具有多级能量调节,即制冷系统多级能量调节。

8.4.3 集中供冷的制冷机器设备宜尽量靠近所需的制冷负荷中心。对于采用氟制冷系统的,可分布在邻近冷藏间的技术走廊内或室外有防雨雪的位置。

8.4.4 制冷系统的供冷方式宜采用制冷剂直接蒸发或通过载冷剂间接冷却。

8.5 安全保护和控制程度


8.5.1 制冷机器设备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相关规定。

8.5.2 气调冷藏间内温度允许波动范围不应超过±0.5℃。

8.5.3 气调冷藏间温度应采用自动检测、显示、控制,自动或手动电控程序除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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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暖通风

9.1 一般规定


9.1.1 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为主时,宜采用高温水做热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时,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做热媒。

9.1.2 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相关标准执行。

9.2 采 暖


9.2.1 氨制冷机房采暖严禁用明火装置。

9.2.2 氨制冷机房室内采暖温度宜取不低于16℃。

9.2.3 整理间室内采暖温度宜取不高于16℃。

9.2.4 机房控制室、值班室采暖温度宜取18℃。

9.2.5 技术走廊及气调设备所处场所应设置采暖装置,温度宜取不低于5℃。

9.3 通 风


9.3.1 氨制冷机房及氨制冷系统封闭场所的分配站,事故排风次数按183次/(㎡·h)进行计算确定,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宜设在上部。

9.3.2 整理间通风换气次数宜取2次/h~3次/h,并满足操作人员每人不小于30m³/h的新风量。

9.3.3 对于使用氟制冷剂的制冷机房及封闭式技术走廊,应设置不小于12次/h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距地坪0.5m。

9.3.4 建筑物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相关标准执行。

9.4 空 调


9.4.1 机房控制室、值班室空调温度取不低于26℃。

9.4.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消声和隔振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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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给水排水

10.1 给 水


10.1.1 气调冷藏库给水水源应就近选用城镇自来水或地下水、地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调冷藏库生活用水、加湿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加湿用水同时尚应满足加湿设备对水质的要求;
    2 生产设备的冷却水、冲霜水其水质应满足被冷却设备的水质要求和卫生要求。

10.1.2 气调冷藏库给水应保证有足够的水量和水压。

10.1.3 制冷系统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冷却水补充水量根据所选冷却设备确定,一般可按循环水量的1%~3%计算。

10.1.4 冷风机冲霜水量应按产品样本规定。持续冲霜时间按15min/次~20min/次计算。冲霜水宜循环使用。

10.1.5 冷风机冲霜配水装置前的自由水头不应小于5m。

10.1.6 冲霜给水管应设坡度,坡向空气冷却器(冷风机)或泄水装置,坡度不宜小于1%。

10.2 排 水


10.2.1 气调冷藏库冲霜排水管道的坡度和充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管道明露部分应采取保温和防止结露措施。

10.2.2 冲霜排水管道出水口应设水封(井)。水封装置的水封高度不宜小于70mm。气调冷藏间排水管水封应单独设置。

10.2.3 水封装置设置在低温状态下时应有防冻措施。

10.3 消防给水


10.3.1 气调冷藏库消防给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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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 气

11.1 变配电室


11.1.1 大中型气调冷藏库宜按二级负荷供电。小型气调冷藏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1.1.2 有条件时宜设置柴油发电机组自备电源,自备电源的容量应能满足气调冷藏库保温运行的需要。

11.1.3 气调冷藏库的电力负荷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全库总电力负荷需要系数可采用0.55~0.70。

11.1.4 当气调冷藏库电力负荷淡旺季相差较大时,在保证气调设备及制冷压缩机可靠启动的条件下,宜选用2台变压器。

11.1.5 气调冷藏库宜设变配电室,并应尽量靠近制冷及气调机房布置。当不集中设置制冷及气调机房时,变配电室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布置。

11.1.6 气调冷藏库应在变配电室低压侧采用集中无功功率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气调冷藏库自然功率因数可采用0.78。

11.1.7 高低压配电室应布置应急照明,可选用自带蓄电池组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1.2 制冷及气调机房


11.2.1 对采用氨制冷压缩机组的气调冷藏库,氨压缩机房的电气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相关规定执行。

11.2.2 对设有制冷及气调机房的气调冷藏库,在机房应根据(业主)需要显示、记录各气调冷藏间的温度、湿度及气体成分等参数。

11.2.3 制冷及气调机房的动力设备宜由低压配电室按放射式配电。当不集中设置制冷及气调机房时,对布置分散且单台用电容量小的制冷及气调动力设备,也可采用树干式与放射式相结合的配电方式。

11.2.4 制冷及气调机房的照明方式宜为一般照明,机房照度不宜低于150 lx,应选用节能型的照明灯具。

11.2.5 制冷及气调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可选用自带蓄电池组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1.3 库 房


11.3.1 气调冷藏间属低温、高湿场所,电气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充分考虑到该场所的特点和要求。

11.3.2 气调冷藏间的动力及照明配电设备应集中布置在冷间外的穿堂或其他干燥场所。

11.3.3 气调冷藏间照明灯具应选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的环保、节能型防潮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为IP54级。

11.3.4 气调冷藏间照度不宜低于150 lx。

11.3.5 气调冷藏间照明灯具的布置应避开吊顶式冷风机,一般可采用均匀布置,在冷间内冷库门两侧的墙上(货位上方)应各布置1盏观察灯,并与货物顶部观察窗位置协调配合,不可产生逆光观察。

11.3.6 照明开关应采用带指示灯的防潮型开关,每间气调冷藏间的照明开关应集中装于该冷间的门外,2盏观察灯应单独设置照明开关。

11.3.7 为提高库内照明的可靠性,每间建筑面积较大的气调冷藏间的照明灯具宜分成数路单独控制,按放射式配电。

11.3.8 气调冷藏间照明干线宜由低压配电室以专用回路引出,应采用AC220V/380VTN-S或TN-C-S配电系统。气调冷藏间照明支路宜采用AC220V单相供电,灯具金属外壳均应接专用保护线(PE线)。

11.3.9 气调冷藏间动力及照明线路宜采用yjv型铜芯交联电缆明敷。电气线路穿过冷间保温墙或保温板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密封及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11.3.10 气调冷藏库消防水泵应由低压配电室以专用回路配电。

11.3.11 当气调冷藏库设有消火栓箱时,应在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设消火栓信号报警装置。

11.3.12 气调冷藏库当需要进行防雷设计时,可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

11.4 自动控制


11.4.1 为保证气调冷藏库的所贮货物品质和各系统正常运行,气调冷藏间的检测和控制仪器(或仪表)应满足表11.4.1的要求。

表11.4.1 气调冷藏间对检测和控制仪器(仪表)的基本要求

序号

测控参数

单位

测量范围

分辨率

精度

1

温度

-3~15

≤0.1

≤±0.3

2

相对湿度

%

50~98  

-3℃~15℃

≤1.0

≤±4.0

3

%

0~25

≤0.1

≤±0.3

4

二氧化碳

%

0~10

≤0.1

≤±0.3

5

乙烯

ppm

0~10

≤0.1

≤±1.0

注:1 测量范围,是按常见所贮货物使用参数范围,特殊货物按实际要求测量范围确定。

2 乙烯测量参数,根据所贮货物需要设备。


11.4.2 对于采用直接热源融霜的冷风机,在其融霜过程中应设有盘管温度超限保护。

11.4.3 气调冷藏库的控制系统应能满足生产工艺对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和乙烯浓度(根据贮藏品种而定)的要求。其中冷间温度和湿度应采用自动控制,并且控制系统应能自动记录和储存记录数据。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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