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损建(构)筑物处理技术规范 CECS 26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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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灾损建(构)筑物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treatment of disaster damaged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CECS 269:2010


主编单位: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 0 1 0 年 1 1 月 1 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62号


关于发布《灾损建(构)筑物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协函〔2008〕19号《关于委托编制〈建(构)筑物灾损与病害处理技术规范〉的函》的要求,由北京交通大学和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灾损建(构)筑物处理技术规范》,经本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269:2010,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协函〔2008〕19号“关于委托编制《建(构)筑物灾损与病害处理技术规范》的函”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灾损调查,地震灾损处理,冰雪灾损处理,洪水灾损处理,风沙灾害预防及灾损处理,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灾损处理,火灾灾损处理。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使用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规范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北京交通大学土建学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3号;邮政编码:100044)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鲁班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山西信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建筑大学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绵阳市建设局
              同济大学
              沈阳建筑大学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贸工程设计院(北京)
              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浙江省岩土基础公司
              浙江剑锋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四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唐业清、崔江余(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长军 王存贵 王 桢 王聪慧 叶观宝 卢文权 江 伟 刘金平 刘 佳 许 丽 杨桂芹 杨 松 苏 强 李启民 李 虹 李 甫 李今保 李安起 李国雄 吴如军 吴学军 何新东 钟铁毅 苗启松 武慧芬 张 鑫 张循当 张新民 孟贵林 赵俭斌 胡建林 项剑锋 费慧慧 贾连光 高小旺 高文生 康景文 惠云玲 韩继云 焦振刚 蒋富强 景建国 蓝戊己 楼永林

    主要审查人:刘金砺 王新杰 黄世敏 万墨林 林志伸 林立岩 朱金铨 叶 飞 钟 亮 郝爱玲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010年8月4日

1 总 则


1.0.1 为在地震灾害、冰雪灾害、洪水灾害、风沙灾害、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灾害以及火灾灾害后,对灾损的各类房屋、道路、桥梁、储仓、烟囱、水塔等建(构)筑物的处理工程中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确认有继续使用价值的灾损建(构)筑物修复加固处理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

1.0.3 灾损建(构)筑物处理工程,应提倡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节能减排,做到精心调查检测与鉴定、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1.0.4 灾损建(构)筑物的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地震原生灾害 primary earthquake disaster
    由地震直接产生地面运动(地震动),造成建筑工程的结构性破坏甚至倒塌,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灾害。

2.0.2 地震次生灾害 secondary earthquake disaster
    由地震引发的火灾、水灾、海啸、有害物质泄漏以及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的灾害。

2.0.3 冰雪灾害 frozen snow disaster
    由冰冻和降雪、积雪引起的灾害。

2.0.4 洪水灾害 flood disaster
    由于过度降雨使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

2.0.5 风沙灾害 wind-sand disaster
    由风沙活动造成人畜伤亡,房舍、道桥、粮田、牧场、树木的倒塌或埋压,交通通讯设施的破坏,土地生物生产能力的下降或严重损坏,大气环境质量恶化及各种运输机械和精密仪器毁损等的灾害。

2.0.6 滑坡 landslide
    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降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引起整体或局部顺坡向下滑动的现象。

2.0.7 崩塌 collapse
    较陡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滑坍、堆积在坡脚的地质灾害。

2.0.8 泥石流 debris flow
    强降水(暴雨、融雪等)使山体丧失稳定,形成一种挟带大量泥沙、石块等固体物质,瞬间下泻洪流引起的灾害。

2.0.9 震陷 seismic subsidence
    地震作用造成饱和粉细沙严重液化(或触变),产生地基瞬时下陷。

2.0.10 湿陷 collapsibility
    松散黏土、填土、湿陷性黄土等因洪水等地面水浸泡而产生的沉陷。

2.0.11 火灾灾害 Fire Disaster
    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高温燃烧所造成建(构)筑物、设施及人员财产损失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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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构)筑物灾损处理,应根据不同灾害的特点,坚持防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处在地震活动断裂带上的灾损建(构)筑物应拆除。需重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
    2 对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灾害,应坚持“先灾害源治理,后灾损处理”的原则。
    3 对风沙灾害应通过科学预测预报及合理的处理以减轻损失,坚持预防重于灾后处理的原则。

3.1.2 对各种灾损建(构)筑物的应急勘查评估应按国家、行业部门的规定,划分建(构)筑物破坏等级。当某类灾损建(构)筑物的破坏等级划分无明确规定时,可根据灾损建(构)筑物的特点划分为: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局部或整体倒塌。

3.1.3 灾损建(构)筑物检测鉴定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灾损建(构)筑物检测鉴定与处理应在判定预计灾害对结构不会再造成破坏后进行。
    2 灾损建(构)筑物处理前的检测鉴定,为建(构)筑物的处理提供技术依据;对严重破坏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处理难度、处理后能否满足抗灾设防要求以及处理费用等,综合给出处理或拆除重建的评估意见。
    3 对灾损建(构)筑物应根据灾害的特点进行结构检测、结构可靠性鉴定、灾损鉴定及灾损处理等。结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等的规定;
    4 应根据对灾损建(构)筑物的整体损伤和构件、部位损伤的现场调查、灾损检测和鉴定结论和损伤修复难易程度确定处理方案;选择科学、有效、适用的处理技术和方法,满足结构安全与该地区抗灾设防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5 灾损建(构)筑物处理的施工,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并做好处理部位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的连接。
    6 灾损古建(构)筑物和优秀历史建(构)筑物的检测鉴定和处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建(构)筑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3.2 检测鉴定


3.2.1 灾损建(构)筑物在处理前,应通过检测鉴定确定其结构现有的承载能力、抗灾能力和使用功能。灾损鉴定应与结构可靠性鉴定结合。

3.2.2 灾损建(构)筑物检测,应对灾损建(构)筑物损伤情况现状进行调查。对于中等破坏程度以内有加固修复价值的建(构)筑物,应进行结构构件材料强度、配筋、结构和构件变形及损伤部位与程度的检测,为结构抗灾鉴定与可靠性鉴定提供可靠的结构参数。对于严重破坏的建(构)筑物可仅进行结构破坏程度和原因等鉴定,为处理决策提供依据。

3.2.3 灾损建(构)筑物的灾损与可靠性检测应针对不同灾害的特点,选取相适应的检测方法和代表性的抽样部位,并应重视对损伤严重部位和抗灾重要构件的检测。

3.2.4 灾损建(构)筑物的灾损与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其损伤特点,结合建(构)筑物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宜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结构与非结构构件鉴定。

3.2.5 灾损建(构)筑物的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检测分析与校核应考虑灾损后结构的材料力学性能、连接状态、结构几何形状变化和构件的变形及损伤等。
    2 应检查核实结构上实际作用荷载情况以及风、地震、冰雪等作用要求,所采用的荷载效应和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结构或构件的材料强度、几何参数应按实测结果取值。

3.2.6 灾损建(构)筑物应根据实际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鉴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0章的规定。

3.2.7 灾损建(构)筑物的检测鉴定,应对影响灾损建(构)筑物结构抗灾能力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应给出明确的检测结论、鉴定意见和处理建议。

3.2.8 灾损建(构)筑物的检测鉴定报告应根据不同灾害的特点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编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建(构)筑物工程概况;
    2 检测鉴定依据;
    3 灾损调查与检测结果;
    4 建(构)筑物结构安全与灾损鉴定结果;
    5 检测鉴定结论;
    6 处理建议。

3.3 设计与施工


3.3.1 灾损建(构)筑物的处理应根据鉴定确定处理方案,进行灾损建(构)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的调查,必要时尚应进行地基和结构的补充勘察和检测。

3.3.2 灾损建(构)筑物处理的设计,应根据实际灾损情况,考虑结构损伤和新老构件结合等因素进行方案设计。

3.3.3 灾损建(构)筑物处理工程的施工,应根据处理方案和设计要求做好灾损处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有风险的工程或部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风险预案。

3.3.4 制定灾损地基基础处理方案时,应考虑灾后地质、水文、周边环境、处理目的等多方面因素,灾损建(构)筑物地基基础破坏形式和处理方法可按附录A选择一种或几种方法制定综合处理方案。

3.3.5 灾损地基基础处理设计方案,应考虑与上部结构的协同作用,以及施工对邻近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产生的影响。

3.3.6 在灾损地基基础处理施工期间和竣工后,应进行沉降监测,直至沉降满足设计控制要求为止。

3.3.7 灾损建(构)筑物的移位与纠倾处理应按协调、平稳、安全、可控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

3.3.8 灾损建(构)筑物的移位线路和新基础场地,应进行岩土工程补充勘察。

3.4 质量控制与验收


3.4.1 灾损处理施工应根据处理方案,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质量管理和工序检验制度。

3.4.2 灾损处理施工宜先对损伤部位进行补强,采取的措施应避免或减少对原结构损伤;发现原结构及其隐蔽部位的构造或质量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处理设计单位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处理。

3.4.3 灾损建(构)筑物处理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建(构)筑物配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复验,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应严禁使用。

3.4.4 灾损建(构)筑物处理施工单位应做好各道工序的质量控制与检验,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和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当上道工序不满足质量要求和下道工序的施工要求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4.5 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施工监测,及时反馈信息,控制施工质量。

3.4.6 灾损建(构)筑物处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组织和程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特殊工程项目应符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中的验收规定。

3.4.7 灾损建(构)筑物的纠倾合格标准应符合现行协会标准《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 225中的有关规定。

3.4.8 灾损建(构)筑物处理工程为工程抗灾处理,仅涉及地基、结构,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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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灾损调查

4.1 一般规定

4.1.1 地震、冰雪、洪水、风沙、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火灾等灾害后,在灾损处理前,应对灾损建(构)筑物进行调查。

4.1.2 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应明确。

4.1.3 对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应进行专项检测。对有修复价值和修复条件的建(构)筑物,可进行下一步检测和鉴定。

4.1.4 调查工作应包括资料收集、灾损调查、编写调查报告。

4.1.5 灾损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和地基基础的调查内容和项目可按附录B执行。

4.1.6 当灾损建(构)筑物的原有工程图纸资料不全时,应对建(构)筑物的结构布置、结构体系、混凝土构件的配筋等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绘制缺少的部分工程图。

4.2 灾损调查


4.2.1 灾损调查应包括初步调查、资料收集、详细调查、提出现状调查报告。

4.2.2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灾害类型和规模、灾损原因、灾损过程、持续时间、影响区域、灾损程度等。
    2 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建造使用及改扩建历史、使用情况及环境条件。
    3 委托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要求等。

4.2.3 资料收集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地质条件相关报告;
    2 设计和竣工验收文件;
    3 使用过程中的监测报告;
    4 灾损原因和已有的调查资料。

4.2.4 详细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灾损现状检查;
    2 设计文件和验收资料的现场调查;
    3 使用环境条件调查。

4.2.5 现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场调查、检查结果;
    2 灾损状况的初步分析与判断;
    3 对下一步工作(包括检测、鉴定)的建议。

4.3 应急勘查评估


4.3.1 灾害发生后,应针对不同灾害对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进行应急勘察评估,并依据宏观破坏划分为不同的灾损区域,为救灾、排险和抢险提供技术依据。

4.3.2 各种灾害的应急评估可根据灾害的特点划分为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局部倒塌与整体倒塌等。

4.3.3 各种灾害应急评估的灾损分区可按下列情况划分:
    1 该区内的建(构)筑物大多数倒塌,尚存的建(构)筑物也破坏严重,已无修复价值,可划分为极严重受损区。
    2 该区内的建(构)筑物部分倒塌,尚存的建(构)筑物仅少数无修复价值,可考虑拆除,多数通过加固后仍可继续使用,可划分为严重受损区。
    3 该区内的建(构)筑物少量基本完好或完好,多数建(构)筑物的损伤为中等破坏,非结构构件破坏严重,少量建(构)筑物为严重破坏,多数通过加固修理后或不需要修理就可继续使用,可划分为中等受损区。
    4 该区内的建(构)筑物基本完好或完好;少数虽有损伤,但易修复或不需要修理就可继续使用,可划分为轻微受损区。

4.3.4 灾损建(构)筑物应急评估结果不可替代检测鉴定的结果。

4.3.5 现场检查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有应对可能出现伤害的预案。

4.3.6 应急评估可以目测和经验判断为主。现场检查的顺序宜为先外部,后内部。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建(构)筑物,若破坏状态明显,可不对内部进行检查。

4.3.7 建(构)筑物外部检查的重点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建(构)筑物的结构体系及其高度、宽度和层数;
    2 建(构)筑物的倾斜、变形;
    3 场地类别及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
    4 建(构)筑物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5 建(构)筑附属物的设置情况及其损伤与破坏现状;
    6 建(构)筑疏散出口及其周边的情况;
    7 建(构)筑物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结构、构件的损伤情况。

4.3.8 建(构)筑物外部检查后,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建(构)筑物内部检查时可能有危险的区域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作出评估。

4.3.9 建筑物内部检查时,应对所有可见的构件、配件、设备和管线等进行外观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重要的部位,可剔除其表面装饰层或障碍物进行核查。检查要点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单层与多层砌体房屋,应着重检查承重墙、楼屋盖与楼梯间墙体构件及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构造;检查非承重墙体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
    2 对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应着重检查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楼板及框架填充墙和围护墙。
    3 对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应着重检查框架柱、梁、抗震墙和连梁,并检查楼屋盖梁、板及框架填充墙和围护墙。
    4 对底部框架砌体房屋,应着重检查底部抗震墙和底部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上部砖墙以及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同时应检查两种结构结合部及框架托墙梁的损坏。检查时,应区分底部抗震墙的损坏与填充墙的损坏。

    5 对多层内框架砌体房屋,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内框架柱、梁及柱头、梁端的损坏;支承处墙体开裂等,以及非承重墙包括纵向外墙(墙垛)的状况。
    6 对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应着重检查屋盖与屋架支撑、柱头与屋架连接,并检查天窗架,柱间支撑和墙体(围护墙),注意检查高低跨封墙、山墙顶部、女儿墙、封檐墙等的状况。
    7 对单层砌体柱厂房,应着重检查砌体柱(墙垛)、纵墙和山墙,并检查屋盖及其与柱的连接。
    8 对单层空旷建筑的地震破坏,应着重检查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和大厅与前、后厅的承重墙、舞台口大梁;若为影剧院和大会堂,尚应检查舞台口的悬墙、屋盖等。
    9 对砖木结构房屋,应着重检查木柱、砖柱、承重墙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和附属构件。
    10 对多、高层钢房屋,应着重检查框架柱、梁、柱间支撑、梁柱节点连接和抗震板墙,并检查屋面、屋盖梁、板及框架填充墙和围护墙。

4.3.10 水塔和烟囱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地基开裂或地层断裂及基础裂缝;
    2 局部压碎和掉渣,筒身环向和纵向裂缝;
    3 附属建筑物(压顶板、烟道口、爬梯等)损坏,与烟囱主体连接构件破坏;
    4 水塔的输水管线损坏;
    5 钢结构烟囱筒身局部变形或整体弯曲变形局部凹凸变形,节点、焊缝区裂纹;
    6 砖和混凝土水塔水箱与支撑结构间裂缝、损坏,水箱变形、渗水、漏水,支撑结构变形;
    7 烟囱内衬损坏。

4.3.11 储仓应重点检查倾斜程度、地下通廊渗水情况、上通廊钢桁架等及连接件局部弯曲或断裂、变形较大、支座有明显滑移和局部塌落等。

4.3.12 道路应重点检查路基、边坡、支挡防护工程的破坏程度;地震引起的泥石流类型、规模、特征、发展趋势以及对公路的危害程度。

4.3.13 桥梁应重点检查结构倾斜、错位、裂损和桥梁整体跨塌、上部结构坠毁、支承连接件破坏、下部结构破坏及桥梁附属结构的损坏等情况。

4.3.14 供电系统应重点检查网控楼的损伤,送变电站的损伤和主干输送电线的塔杆损伤程度等。

4.3.15 供水系统应重点检查水源井、水厂供水系统和主干管的损伤程度等。

4.3.16 供气系统应重点检查气源库、转换站和主干管的损伤程度等。

4.3.17 对于受冰雪灾害区域的建(构)筑物,应急评估的重点是轻钢结构房屋、钢结构塔架等构筑物、城市和乡镇的老旧民房及道路桥梁等。其检查要点如下:
    1 建(构)筑物整体倾斜、整体或局部倒塌;
    2 钢结构整体失稳破坏,结构构件或构件连接节点变形过大;
    3 钢结构节点的连接件、螺钉、螺栓被剪断或板件被剪坏、栓孔受挤压屈服、焊缝或附近钢材开裂或拉断;
    4 房屋倾斜等造成的墙体开裂;
    5 基础混凝土开裂、倾斜;基础锚栓被拉断、锚栓被拔出、锚栓过度弯曲;
    6 道路冻融、翻浆、沉陷。
    通过应急评估确定影响的区域和不同区域的严重程度、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影响,并提出应清除积雪(冰)的技术措施以及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加固的措施。

4.3.18 洪水灾损建(构)筑物应急评估,应调查水灾害规模和灾损程度。建(构)筑物的洪水灾损应急评估内容包括建(构)筑物开裂、变形和破损程度,地面沉降变形特征等,并对受损建(构)筑物、道路、涵洞或水工结构等提出临时处理的建议。

4.3.19 火灾损伤建(构)筑物的应急评估,应根据受火灾影响的单体建(构)筑物或成片的建(构)筑物的损伤程度进行评估分区,可分为四个区:完好区,即没有受到火灾的影响,可不采取措施;轻微受损区,即受火灾影响较小,不显著影响建(构)筑物功能,但需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才能恢复其功能;中等受损区,即构件有一定的损伤并显著影响建(构)筑物功能,必须采取处理措施才能恢复其功能;严重受损区,即构件损伤严重或部分构件垮塌,该区的建(构)筑物功能已丧失,需拆除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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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震灾损处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建(构)筑物和道路、桥梁在地震后,可根据需要进行应急评估、检测鉴定和处理。
    古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5.1.2 地震后应首先进行应急评估,并明确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对危险的建(构)筑物和道路、桥梁的局部危险部位应采取临时处理措施。修复重建阶段应进行详细调查、结构检测等。

5.1.3 震损建(构)筑物应根据结构损伤程度进行详细调查,并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测鉴定。

5.1.4 建(构)筑物震损处理,宜根据损坏程度、适修性和重建设防烈度确定,并应满足震损建(构)筑物的重建规划要求。

5.1.5 建(构)筑物震损处理的对策,宜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建(构)筑物震损处理的对策

重建设防烈度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

基本完好

轻微破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倒塌

低于遭遇烈度

A

B

C

D或E

E

等于遭遇烈度

A

C

D

D或E

E

高于遭遇烈度

X

D

D或E

E

E


注:A——不需修复就可以继续使用;B——需要修复;C——以修复为主,局部加固为辅;D——加固为主;E——拆除;X——按重建设防烈度进行鉴定,并采取措施处理。


5.1.6 建(构)筑物震后修复和加固设计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


5.2 建 筑 物


5.2.1 建筑物应急评估应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以宏观表征为主确定地震破坏等级。

5.2.2 地震后的应急处理可根据地震破坏等级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基本完好级可不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一般不需处理即可继续使用。
    2 轻微破坏级可不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经一般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3 中等破坏级在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后,可以有限制地使用。
    4 严重破坏级应立即停止使用。一般情况下应予拆除。若该建筑有保护价值,应立即封闭现场采取排险措施。
    5 局部或整体倒塌级的建筑应予以拆除。

5.2.3 应急评估确定为中等破坏级和严重破坏级,应在应急评估基础上对该建筑的震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调查时,应核实承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破坏及损伤程度,在鉴定中应计入震害对结构承载力和抗震能力的影响。

5.2.4 震损建筑物修复加固所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 水塔和烟囱


5.3.1 震损倾斜水塔和烟囱的修复处理宜先加固后纠倾扶正。

5.3.2 震损水塔和烟囱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验算。

5.3.3 水塔和烟囱的基础震损处理,可采用灌浆加固、扩大基础底面积、增加工程桩等方法。地基震损处理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注浆(或高压喷射注浆)加固等方法。地基处理方法可按附录A选用。

5.3.4 水塔和烟囱震损处理后,与附属建筑的连接及相关管线应恢复。

5.3.5 水塔、水箱的渗水、漏水除应进行结构震损处理外,尚应采用防水材料防渗、防漏处理。

5.3.6 烟囱内衬应根据震损情况修复或恢复。

5.4 储 仓


5.4.1 震损储仓处理应满足工艺要求。

5.4.2 震损倾斜的储仓处理宜先加固后纠倾扶正。

5.4.3 当震损储仓为基本完好和轻微破坏时可不卸载施工;当加固、纠倾、抬升综合处理时,宜在空仓条件下施工。

5.4.4 砌体结构储仓灾损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结构处理块材强度不宜低于MU10。
    2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砂浆强度提高一级。
    3 应根据砌体构件的受力状态和裂缝特征等因素,确定裂缝修补方法。可采用填缝密封修补法和灌缝修补法等。
    4 当散装谷物平房仓的纵横墙交接处咬槎有明显损坏时,应增设圈梁和构造柱处理。
    5 当屋架或大梁下砖砌体支座局部压碎或其下墙体出现局部竖向裂缝时,可增大梁垫或增设梁垫,必要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柱或组合柱加固墙体。当支座损坏较严重,但尚未影响结构安全时,可在增设可靠的临时支撑后,用提高一级强度的砂浆和砌块填砌。
    6 空心砖墙和空斗墙不宜采用灌浆处理。
    7 空心砖墙不宜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处理。

5.4.5 混凝土结构储仓震损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结构强度等级应比原强度提高一级,并不应低于C25。
    2 对存放谷物及其他食品的储仓处理,严禁在混凝土中掺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或做涂层。
    3 混凝土结构储仓可根据震损部位、程度选用增大构件截面面积、外包钢加固、预应力加固、外粘钢加固、碳纤维加固、改变结构传力途径等方法。

5.4.6 钢结构储仓震损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震损钢结构储仓应采用先卸荷后加固的方式。
    2 震损处理钢材宜采用Q235。
    3 利用原钢材或钢构件时,应进行材料检测,并按有关标准对钢材、钢构件进行强度复核。
    4 钢结构震损处理方法主要有加大构件截面、加大连接强度、嵌板等。
    5 钢结构震损处理时的连接宜采用焊缝连接、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或同时采用焊缝和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混合连接。
    6 钢柱损坏或稳定性不足时,可增设型钢柱或型钢混凝土组合柱等。
    7 震损钢梁强度或稳定性不足时,可增设型钢、组合梁、支撑、系杆等。
    8 震损钢屋架强度、稳定性不足时,可增设弦杆、支撑、系杆。钢屋架倾斜时应采取纠倾措施。

5.4.7 储仓倾斜与沉降震损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倾斜筒仓沉降满足规范要求时,宜采用控制储料加载法纠倾扶正。
    2 当倾斜筒仓沉降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宜采用控制储料加载方法纠倾扶正后再整体抬升,也可通过改造工艺达到使用要求。
    3 沉降处理宜进行经济技术比较。

5.5 道 路


5.5.1 震损道路的处理可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震损道路的处理应充分利用原有工程,恢复为主,重建为辅。
    2 震损道路应根据原设计标准进行恢复设计与施工,当条件有困难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实施,先通车再逐步达到原设计标准。

5.5.2 道路路基震害类型可分为下列形式:
    1 路基沉陷、开裂、滑移、扭曲、隆起、挤压破坏等。
    2 支挡构造物的坍塌、外移、墙面鼓胀,基础脱空及位移变形,锚杆、框架、防护网失效、挂网喷浆破坏等。
    3 砂土液化产生的路基沉陷、坍塌等。
    4 边坡的碎落、危岩、落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对公路造成威胁的次生地质灾害。
    5 地震对路基产生的其他破坏,如山体滑坡形成堰塞湖引起水位上升淹没公路,河道被压缩致使水流冲毁路基等。

5.5.3 道路路面震害类型可分为路面纵向裂缝、横向裂缝、沉陷、波浪、坑槽、碎裂、路面强度降低等。

5.5.4 震损道路的调查及检测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查明路基、边坡、支挡防护工程的位置、范围、规模、形式等,分析震害成因以及对道路的危害程度。
    2 地震引起的泥石流,应查明泥石流的成因、类型、规模、特征、发展趋势以及对公路的危害程度。
    3 调查与检测震灾后路面破损状况、路面结构强度、路面平整度以及路面抗滑能力等,并搜集设计、施工等资料。

5.5.5 震损道路处理时,应根据调查与检测结果对道路工程的安全性、修复可行性进行鉴定,分析公路的重要性、交通组成、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修复或重建方案。当有下列情况时,震损道路应采用重建方案:
    1 滑坡、崩塌、泥石流、堰塞湖淹没等导致主体工程严重损毁路段。
    2 路基严重开裂变形、支挡防护工程严重垮塌,经工程处理后难以恢复的路段。
    3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病害严重影响路基安全,工程处置困难,工程投资高,施工和营运风险大的路段。
    4 其他无法恢复的工点或路段。

5.5.6 震损道路的处理方法可按表5.5.6选择。

表5.5.6 震损道路的处理方法

破坏形式

处 理 方 法

路基

沉陷、开裂、
  扭曲变形

可选用注浆(砂)法、桩基法、夯填法、骨料置换等方法处理

隆起、挤压破坏

清除隆起部位,用大吨位机具碾压密实

路堤滑移

1 先采取堆草袋、砌石、填夯等方法临时修复路堤,恢复交通;  
  2 根据滑坡原因,选用抗滑挡墙、反压护道、

抗滑桩等措施进行支挡加固处理,并辅以疏排地表水、地下水的工程措施;  
  3当缺乏回填修复材料时,可采用桩基础的矮墩桥梁结构,

以改变道路土质路基的稳定性

路堑高边坡

锚杆(索)框架加固、锚杆(索)框架与抗滑桩联合治理,辅以截、排水措施

滑坡

做好地表排水、地下排水、减载与反压工程、

支挡加固工程、滑坡土改良、夯填滑坡裂缝等

崩塌

清除危岩、支挡加固、遮挡与拦截

路面

损坏

灌缝、局部修补、罩面、补强等

堆积物

路面有大量滑落孤石、树干、砂土碎石堆积物,

路旁山体没有产生滑坡、泥石流,路基也没有滑塌时,

路面堆积物可推移到合适地点存放、处理


5.6 桥 梁


5.6.1 震损桥梁评估与处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震损桥梁的处理应充分利用原有工程,恢复为主,重建为辅。震损桥梁应根据原设计标准进行恢复设计与施工,适当提高桥梁抗震能力。
    2 震损桥梁的恢复重建方案的选择应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灵活采用技术指标。

5.6.2 桥梁主要震损现象可按表5.6.2划分。

表5.6.2 桥梁主要震损现象

部 位

结构类型及主要构件

现 象

上部结构

简支梁

主梁(混凝土)在跨中和支点附近出现大量超过标准的裂缝;
  混凝土破碎严重;
  梁的纵向移位、横向移位;
  撞击造成梁端损坏、落梁

拱桥

墩身折断、落拱,拱桥局部挤坏;  
  拱脚有明显的位移与转动;  
  拱圈变形,出现大量纵向贯通裂缝;  
  腹拱与立柱联结处开裂或脱落;  
  拱脚与拱顶出现明显横向裂缝

斜拉桥

斜拉索断裂、松弛现象;  
  主塔出现倾斜、混凝土破坏;

主梁混凝土出现断裂、破碎情况

吊(悬索)桥

主缆的锚固处出现了土体松动;  
  主缆断裂;  
  桥面破坏;  
  主塔倾斜等损伤

下部结构

桥墩、桥台

墩、台基础产生下沉、滑移、倾斜、断裂;  
  桥台胸墙开裂、剪断,墩(台)帽拉裂

地基基础

基础

地基砂土液化;  
  基础明显下沉或地层出现不均匀震陷;   
  洪水冲涮导致墩台基础下基土空洞,整体倾斜

连接件

支座、伸缩缝等

支座处底板砂浆开裂破坏,底板附近下部结构混凝土破损;  
  锚固螺栓拔出或剪断,支座倾覆、销钉损坏、滚轴脱离;  
  伸缩缝出现过大高差与位移

5.6.3 震损桥梁检测宜采用目测为主,也可配以桥梁检测仪器进行测量,必要时可进行荷载试验。


5.6.4 震损桥梁的评估可分为正常使用、简单维护、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四级。

5.6.5 震损桥梁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震后应立即对桥梁的灾损进行检测,判断其通行条件,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应根据调查与检测结果对桥梁工程的安全性、修复可行性进行评估,确定恢复方案。
    3 下列灾损状况可不进行修复处理:
      1)全部或部分倒塌,剩余部分已无修复利用价值的桥梁;
      2)绝大部分关键构件已彻底丧失承载能力的桥梁;
      3)地质灾害构成严重威胁,治理难度大、工程投资高的桥梁;
      4)通过维修加固无法确保结构安全或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桥梁。

5.6.6 震损桥梁处理方法应根据桥梁结构特点、震损情况等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震损桥梁的处理措施可按表5.6.6的规定执行。


表5. 6. 6    桥梁震损处理措施

位置

震损部位或形式

处理措施

上部结构加固

防止落梁设备

连接上下部结构;
  设置限位器(挡块);
  延长支承长度

下部结构加固

下部结构形式

在旧截面周围设置新钢筋混凝土加固层;
  设置钢套管;
  设置墙体;
  增加桥墩数量

下部结构材料

在旧截面周围设置新混凝土;
  设置钢套管

中间主筋截断处的影响

在旧截面周围设置新混凝土;
  设置钢套管

地基基础加固

地基土液化

地基土处理;
  增大基础
  增加桩和墩台数量

基础明显下沉或地层
  不均匀震陷

增大基础;
  增加桩和墩台基础数量;
  设置侧梁;
  地基注浆加固;
  增设保护基础的钢板或钢柱

连接件

支座等

更换或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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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冰雪灾损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建(构)筑物冰雪灾损处理宜包括清除积雪(冰)、结构构件(指定的区段、特定的构件或部位)拆除、更换和加固。

6.1.2 冰雪灾损处理应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6.1.3 结构构件的更换、加固设计应保证新增截面、构件、部件与原结构可靠连接,形成整体,不应对未加固的部分或构件造成不利影响。

6.1.4 结构加固设计前应对其作用荷载进行调查。

6.2 冰雪灾损处理


6.2.1 冰雪灾损钢结构房屋的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经济效益、不损伤原结构、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2 结构构件加固、拆除或更换时,应切断电源、关闭管道。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设备或物品,应事先做好保护工作。
    3 拆除或更换结构构件的顺序应先易后难,先拆除次要构件后拆除主要构件。
    4 拆除或更换结构构件时应设置临时支撑,需要火焰切割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5 加固构件的布置,宜使加固后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均匀、对称,应避免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6 轻钢结构屋面板变形超出规定时,应及时清理积雪。

6.2.2 冰雪灾损钢结构塔架的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已经倒塌或发生不可修复的变形的塔架应拆除重建;导线未损坏应将导线妥善放置,同时清理覆冰,塔架建成后应重新安装。
    2 冰雪荷载较大的区段且覆冰较难处理时,应在各档距之间增设辅助塔架,塔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3 冰雪灾损塔架加固可采用下列方法:
    1 易受冰雪灾害的地区,宜在各线路上增设线路融冰装置;
    2 在塔身或塔顶等部位设置拉杆或适度张紧拉索以加强结构刚度;
    3 在塔架档距之间增设新塔架并等距布置;
    4 增大杆件截面面积加固,应验算其强度和稳定性。

6.2.4 地基冻胀可采用下列方法处理:
    1 隔离法消除冻胀力;
    2 托换法增加基础埋深;
    3 受冻融土层损害的地基基础,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的规定进行加固。

6.2.5 道路的冻融破坏可采用置换法、隔温法、清除法等方法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置换法处理时,置换深度宜为最大冻深的0.7倍,置换材料应选砂、砾石、碎石等粗颗粒材料;
    2 采用隔温法处理时,隔温材料的承载力、耐久性、耐水性及热传导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 其他改造方法可选用降水法、桩基法、抗冲碎石桩法等;
    4 进行道路表面结冰清理时,宜采用物理方法。

6.2.6 道路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前应采取措施降低道路冻融区路基土中的含水量,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进行施工;
    2 新老路面接缝处应采用细石砂沥青进行处理并压实,并同时提高新填土的压实度标准;
    3 在采用隔温法进行上垫层施工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破坏隔温层;
    4 在路基地下水位较高的路段,应在所处理路面1.0m~1.5m处埋设盲管,保证路面以下积水的有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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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洪水灾损处理

7.1 一般规定

7.1.1 洪水灾害设防区标准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划分。

7.1.2 洪水引起建(构)筑物和道路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和损坏,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时,应进行灾损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灾损处理。

7.1.3 洪水灾损评估时,应调查洪水灾害的规模和灾损程度,判断洪水灾害发生的类型和原因,搜集与灾损相关的水文地质资料、原设计文件、竣工资料和使用情况等。

7.1.4 洪水灾损处理应尽量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和道路的功能,并宜提高其抵抗灾害的能力,同时兼治洪水灾害源。

7.2 洪水灾损处理


7.2.1 洪水灾损处理设计文件的内容可包括建(构)筑物和道路的现状、工程地质条件、处理方案比选、处理设计、施工要求、质量控制指标、环境及相邻设施的保护措施等。

7.2.2 洪水灾损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灾损处理方案应根据灾损综合评估结论确定,并应完善其使用功能,兼顾美观。
    2 灾损造成的危险构件,应先采用施工工期短、方法可靠的应急措施进行加固。
    3 灾损处理设计方案应便于施工,并减少对生产或生活的影响。
    4 灾损处理施工时,应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减少扰动;
    5 灾损处理应采用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7.2.3 洪水冲击造成的灾损可采用下列措施处理:
    1 根据结构损伤情况,可采用裂缝修补、加大截面、外包钢加固、预应力加固、增设支点加固、粘钢加固、粘贴纤维布加固、配筋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捆绑式加固以及托换等方法对结构和构件进行处理。
    2 根据基础损伤情况,可采用提高材料强度等级、加大基础底面积、加深基础以及基础补强等方法进行基础加固。
    3 根据地基灾损情况,可采用桩式加固、注浆加固以及换填等方法进行地基处理。
    4 根据道路损伤情况,可采用增设排水涵洞、填石路堤以及浆砌毛石加固路堤等方法进行处理。

7.2.4 洪水冲刷引起的灾损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1 对轻微的地基淘空面,可采用干硬性混凝土或水泥砂浆进行充填。对严重的地基淘空面,可利用注浆法或树根桩进行处理。
    2 不均匀沉降较小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强上部结构和增加基础刚度等方法进行加固。不均匀沉降较大时,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法、树根桩法、注浆法、高压喷射注浆法、硅化法、碱液法、加深基础法、加大基础面积法、抬墙梁法和基础补强法等进行加固。
    3 洪水冲刷引起建(构)筑物倾斜需要纠倾时,应结合防复倾加固措施,对受影响或已破损的结构构件和关键部位进行相应的结构改造与加固补强。
    4 洪水冲刷道路,宜采用级配良好的砾类土、砂类土或碎石等加固路基,采用浆砌毛石或骨架植物等方法对新筑路堤进行坡面防护,增设路基排水设施,提高路面级别。
    5 膨胀土地区加固路堤时,宜采用非膨胀土或膨胀土掺灰处理,掺灰后的总胀缩率不宜大于0.7%。
    6 在软土场地加固路堤时,路堤底部宜设置透水性水平垫层,厚度宜为0.5m。

7.2.5 洪水浸泡引起的灾损可采用下列措施处理:
    1 根据结构损伤情况,可采用裂缝修补、外包钢加固、粘钢加固、粘贴纤维布加固和网状配筋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等方法对水浸结构进行补强。采用注胶(浆)法进行裂缝处理施工时,应先采取措施对裂缝进行清洁处理。对地下水位以下的结构裂缝处理应同时采取防渗措施。
    2 对洪水浸泡的钢结构,应重新进行防锈蚀处理。
    3 对洪水浸泡的地下室,应进行结构与构件的补强和防水处理。
    4 根据地基浸泡情况,可采用加大基础底面积、加深基础、桩式加固、注浆加固、高压喷射注浆以及换填等方法进行地基加固。

    5 对于浸泡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当湿陷变形较小并已趋于稳定时,可仅对上部结构进行加固。当湿陷变形较大或变形尚未稳定时,可采用双灰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坑式静压桩法、锚杆静压桩法、硅化法、碱液法以及灰土挤密桩围箍地基法进行处理。对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加固深度宜达到基底压应力小于湿陷起始压力之土层。对于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加固深度宜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在湿陷性黄土场地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用水或其他水再次浸泡地基。采用围箍地基法施工时,应先施工外排桩,由外及内、隔排隔孔成桩。
    6 对于浸泡杂填土地基引起的不均匀沉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强上部结构和增加基础刚度等方法进行处理。当不均匀沉降较大时,可采用注浆、树根桩、双灰桩、加深基础、加大基础面积、抬墙梁和基础补强等方法进行加固。
    7 对于浸泡的膨胀土地基,可采用换填、土性改良等方法进行地基加固。施工时宜分段处理,快速作业,及时回填与封闭。
    8 洪水浸泡路基可采用注浆、高压喷射注浆和桩式加固等方法进行处理。

7.2.6 洪水引起滑坡的灾损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1 应采用先治坡后治房的原则,统筹治理。可采用支挡、减载、反压和注浆等措施对滑坡体进行加固。
    2 对破损程度轻微的建(构)筑物,可采用裂缝修补等方法进行补强处理。
    3 对破损程度较严重的建(构)筑物,可采用加大截面、外包钢加固、预应力加固、增设支点加固、粘钢加固、粘贴纤维布加固、配筋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捆绑式加固以及托换等方法对结构和构件进行加固,必要时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树根桩、注浆和高压喷射注浆等方法对地基进行加固。

7.2.7 对于重要的灾损建(构)筑物,可结合移位技术将建(构)筑物移至防洪有利地段。

7.2.8 洪水灾损处理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变形观测,必要时对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同时进行监测。对重要的或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建(构)筑物尚应在完工后继续观测,直到沉降稳定为止。

7.2.9 灾损地基处理应按附录A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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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风沙灾害预防及灾损处理

8.1 一般规定

8.1.1 对风沙灾损造成的各种建(构)筑物和道路、桥梁进行检测时,宜对积沙程度和范围,风蚀程度和位置、桥梁稳定性、风口上游侧地表及当地的气候变化进行重点检测。

8.1.2 风沙灾损造成的各种建(构)筑物及道路、桥梁,重点分析房屋倒塌及桥梁损坏部位及原因,收集地形地貌及气象等资料。

8.2 风沙严重程度


8.2.1 风沙严重程度可分为严重风沙地段、中等风沙地段和轻微风沙地段。

8.2.2 严重风沙地段可为以下主要特征:
    1 大面积(大于10km²)的高大、密集流动沙丘、风沙流活动频繁的地区。
    2 有大面积稀疏、低矮流动沙丘,沙丘年前移值大于10m。
    3 大面积的严重沙漠化土地。
    4 风力强大(常年有10级以上大风),沙源丰富(包括明沙与暗沙)的山口及戈壁风沙流地带[单位长度(1m)内年输沙量大于10m³]。

8.2.3 中等风沙地段可为以下主要特征:
    1 大面积半固定沙丘和部分流动沙丘为主的地区,沙丘年前移值为5m~10m。
    2 沙层疏松深厚的沙地及中度沙漠化土地,风蚀作用显著。
    3 单位长度(1m)内年输沙量5m³~10m³的戈壁风沙流地带。

8.2.4 轻微风沙地段可为以下主要特征:
    1 半固定沙丘地区,植被遭到破坏,大风时有风沙流活动。
    2 有零星的流动沙丘。
    3 轻度沙漠化土地。
    4 单位长度(1m)内年输沙量小于5m³的戈壁风沙流地带。

8.2.5 沙漠化程度特征可按表8.2.5分类。


8.3 风沙灾害预防


8.3.1 在风沙灾害侵袭范围内进行所有工程活动前,应调查分析当地风沙环境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并提出评价报告和工程处理措施。

8.3.2 风沙地区的工程建设应与区域风沙环境治理相结合。风沙环境治理应制定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宜以工程防沙措施为主,远期目标宜以植物防沙措施为主。

8.3.3 风沙荷载应按历年最大瞬时风速、当地起沙风速、风沙流密度、设计标准等综合分析确定。

8.3.4 风沙地区的地基处理应先对下卧粉细砂、细砂等风成沙进行浸水试验,测定地基砂土的沉陷性。

8.3.5 建(构)筑物的风沙灾害预防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风沙地区建(构)筑物的选址必须考虑合理的用水方案。有合格地下水或地表水可作为优先选址的条件。
    2 在风沙地区工程建设前,必须调查当地的主导风向、立地条件、优势植物种属、地质条件及地形地貌等。
    3 及时掌握灾害天气的预报信息,在飓风或沙尘暴来临之前,降落悬挂的各种旗帜,拆除或取掉各种建(构)筑物上的临时悬挂物及阳台上的花盆等,停止所有高空作业,对广告牌、房屋顶棚、建筑物门窗玻璃等薄弱环节进行加固处理。

8.3.6 道路工程的风沙灾害预防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风沙地区道路选线应遵循下列原则:
      1)优先选择有地下水、植物立地条件较好地段;
      2)选择主导风向、次主导风向(有害风向)条件下历年最大瞬时风速较低地段;
      3)应尽量避免线路走向与当地主导风向(有害风向)、大气环流方向垂直;
      4)在线路走向与山脉方向一致时,应避免线路处于山前风影区沙害地段。
    2 风沙地区线路勘察应查明以下基本信息:当地主导风向、次主导风向、有害风向、历年最大瞬时风速、起沙风速、主导风向的频率、沙丘形态、地貌特征、积沙特点、地表植被覆盖率、地层岩性、风沙流密度、风沙活动特点、年降雨量、年蒸发量、水文地质条件、经纬度、大气环流特点、山脉距离、山脉走向、海拔高度、日照时数等。

8.3.7 工程防沙措施可按表8.3.7分类。


8.4 风沙灾损处理


8.4.1 风沙灾害发生后,应认真组织做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并向风沙移动的下游地区通报,做好预防工作。

8.4.2 在建(构)筑物主导风向的上游侧采取植物防沙、工程防沙及化学防沙等方法进行防沙处理。

8.4.3 建(构)筑物重建或灾损修复加固处理可按下列原则:
    1 建(构)筑物迎风侧表面宜采用流线形或曲线形,座落位置应综合考虑太阳照射角度、当地主导风向、积沙可能堆积位置及防护治理措施等。
    2 风沙地区的建(构)筑物宜采用节能保温措施,墙体厚度宜充分考虑保温要求,建筑材料宜就地取材,房屋门窗宜采用密封措施。风沙地区建筑的设计宜充分考虑当地的风、热、光能等资源的利用。
    3 建(构)筑物所在的风沙地区应有长期的风沙环境治理目标,防风沙工程应有可持续发展思路,结合工程防沙措施,应以建(构)筑物为核心建立绿色防护生态体系。
    4 风沙地区进行填挖方施工时,不宜将弃渣堆积在周围地形地貌相对较高处,应将弃渣堆积在主导风向下游侧低凹处,将弃方表面整平并采取防风蚀保护措施,对永久性弃方场地,必须对弃渣表面做固化处理。

8.4.4 道路工程重建或修复加固可按下列原则:
    1 风沙地区路基宜采用路堤方式,铁路路堤高度不宜小于2.5m,路堤路肩及边坡上部必须采用防风蚀措施。在戈壁地表条件下也可采用路堑方式,路堑顶部必须采取一定的防风沙措施。
    2 流动沙丘地区道路两侧防沙工程不宜设置在地形上的风积区,宜以阻沙结合固沙措施为主,地形上的风蚀区必须采取一定的固沙或阻沙措施。
    3 路堑地段应根据沙源、风向及一次最大积沙量情况设置侧沟。
    4 大风地区路基宜适当加宽。
    5 风沙地区的施工便道宜统一规划,路面应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6 道路工程造成的积沙应及时组织清理,道路工程的风蚀部位应进行补强处理,地表松散堆积物应采取防风蚀措施。
    7 在强侧风条件下,线路不宜以曲线形式,纵坡坡率不宜过大。当线路确需以曲线形式通过时,曲线超高应综合考虑离心力、主导风向侧风压、载重、车型及运行速度等因素确定。
    8 线路防风沙措施可采用挡风墙。
    9 道路工程修复时可采用草方格沙障,远期处理应以植物防护为主,也可设置一条横向林带。
    10 风沙地区铁路钢轨及其扣件等应有防锈措施,转动部件结合处应防止进沙。
    11 风沙地区的道路工程沿线应建立大风监测系统,准确实时监测沿线风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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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灾损处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对受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灾害源损害的建(构)筑物,应进行灾损情况的检测和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9.1.2 对受到正在发展或短期内无法控制灾害源威胁的建(构)筑物应限制使用。

9.1.3 对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的灾损处理应坚持“先灾害源治理,后建(构)筑物灾损处理”的原则。

9.1.4 灾害源治理和灾损建(构)筑物处理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新的危害或次生灾害的产生。

9.2 灾害源危害性评价


9.2.1 灾害源危害性评价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分类、灾害程度分级、工程性质、规模等确定。

9.2.2 灾害源危害性评价工作程序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接受评价委托;
    2 初步了解灾害源及灾损状态;
    3 项目工程分析和重要性分级;
    4 现场踏勘和必要的实物测试,地质环境条件资料收集和基本特征分析;
    5 确定评价范围和划分评价等级、确定必要的补充工作;
    6 灾害调查和灾害类型确定及评价要素选取;
    7 评价结论、治理建议与措施;
    8 提交报告书。
9.2.3 灾害源危害性评价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利用已有资料,包括区域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生态、灾害的周期性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等。
    2 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报险线索,沿滑坡、泥石流和塌陷易发生或工程活动强烈的线路等进行追踪查访,采用网格控制的方式逐一进行现场调查。
    3 可根据查明的地质环境条件、滑面产状及变形特征,滑带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确定滑坡规模、性质、破坏模式、主要诱发因素及对建(构)筑物的危害程度,进行定量或半定量评价其稳定性,提出治理方案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9.2.4 灾害源危害性评价报告编制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项目的任务、经济与社会发展概况、环境地质问题与灾害概况、工程重要性、灾害危险程度分级、以往工作成果和本次调查工作部署、方法、完成的工作量及质量评述。
    2 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气象特征、水文地质特征、植被类型及分布特征、外动力地质现象及其发育规律和人类工程活动类型及特征及灾害史。
    3 灾害发育分布特征及稳定性评价、预测及灾害种类、发育特征与分布规律、形成条件及影响因素、典型灾害稳定性评价与预测。
    4 灾害程度和经济损失评价。
    5 危害性分区评价及灾害体的稳定状态、危害对象和危害程度等。
    6 地质环境保护与灾害治理对策建议,工作区经济与发展规划,保护与治理原则及要求、重点保护与治理区域的建议。

9.3 灾害源治理


9.3.1 灾害源治理应依据危害性评价报告和地质勘察报告进行。

9.3.2 滑坡治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不稳定的巨型、大中型滑坡及对工程和建(构)筑物危害性较大的滑坡,宜采取避让的原则。对小型滑坡或无法避让的滑坡,宜采取治理和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2 滑坡治理宜早不宜迟,将滑坡限制在蠕动挤压变形阶段,并宜选在旱季施工。
    3 当建(构)筑物位于滑坡体上时,宜在查清滑坡性质和稳定状态的基础上,分析施工过程对滑坡稳定及建(构)筑物可能造成的影响,治理施工不得恶化滑体的稳定性和加剧建(构)筑物的变形。
    4 针对主要致滑因素,宜选用控制变形效果显著、见效快、扰动小的工程措施,同时辅以其他措施综合治理,如锚索抗滑桩、锚索框架、锚索地梁、锚索挡墙等。
    5 治理前应建立监测网,对滑坡区和建(构)筑物变形进行监测,施工中应加密监测频率。

    6 在滑坡治理主体工程施工前,应先施工滑坡区外围截水沟、滑体上及建(构)筑物周围排水沟、夯填裂缝,后进行抗滑主体工程施工。
    7 抗滑工程的施工宜先从两测开始,逐渐向中间推进,可采取分段跳槽开挖及浇注混凝土,减少对滑坡稳定的扰动。
    8 在开挖坑槽时,禁止大药量爆破,并防止坑槽浸水。
    9 禁止在滑坡前缘切坡、搭建工棚,并不得在滑坡体上堆料加载。
    10 不宜在滑坡体上设置蓄水池、化粪池或生活用水管道等设施。当确需设置时,宜选择整体性能和抗渗性能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生活污水管道宜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盖板沟内,以便定期检修。
    11 滑坡治理工程完成后,应持续进行滑坡及建(构)筑物变形监测3年~5年。雨季之前应检查滑坡区截、排水沟是否通畅。

9.3.3 泥石流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泥石流处理宜根据泥石流活动的时空特点,以流域为单元,遵循全面规划、因害设防、因地制宜、适当疏排和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2 治理设计应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采用成熟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并进行方案比选和对设计进行充分论证。
    3 在形成区宜以抑制泥砂产生为主,采取恢复植被、建造多树种和多层次的立体防护林、坡面截水沟、沟谷区的拦石坝、导流堤、护岸、护底等措施,阻滞泥石输移。
    4 在流通区和通过地段宜以疏导为主,采用导流和护岸、护底、清障等保证流路通畅措施;在地形有利地段,采用实体重力坝和格栅坝、停淤场、导流堤、坝下护岸、护底等措施。
    5 在堆积区宜利用停淤减砂或停淤束水固砂等措施,化解水、砂集中的危害。
    6 在汇入大河段,宜采取导流堤、导流坝等措施,加大大河排沙能力,稳定主流切割扇缘,降低泥石流侵蚀基准面。
    7 对规模巨大、势能大的泥石流,宜采取平面绕避改道、立面绕避(渡槽、明峒渡槽、高桥、大跨、沟底隧道等)避让措施和防冲措施。

9.3.4 地面塌陷的治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塌陷的治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治理为辅、治理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2 地面塌陷的治理应根据引起地面塌陷的原因及影响因素,采取地表封闭、地下回灌、地下加固及结构物跨越等治理方法。
    3 对地表水入渗导致的塌陷应进行地表封闭防渗,当地下水位埋深较大和水位不能波及岩土界面时,应采用覆设植被、增设排水设施、铺设具有防水、耐温、耐磨和高韧性等隔水材料等措施。
    4 对地下水位下降导致的塌陷应恢复地下水位,采用坑道堵水、停用抽水井、人工回灌或补偿地下水等措施,水位恢复后,必要时应处理残存的土洞。
    5 对地面变形和地下水位,应建立监测网进行监测。

9.4 灾损建(构)筑物处理


9.4.1 灾损建(构)筑物处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验算,并结合地基稳定、上部结构破损和围护结构等状况,提出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9.4.2 灾害源对灾损建(构)筑物的作用,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9.4.3 灾损建(构)筑物的处理,可采取下列措施:
    1 设置地表变形补偿沟;
    2 对滑坡体上的拉张裂缝采用压浆充填,减少滑体挤密固结过程中对建(构)筑物的二次破坏;
    3 对滑坡体上古建筑物应增设整体性好的板式基础;
    4 泥石流沟区上建(构)筑物基础应增设防冲蚀和潜蚀等防护措施;
    5 对滑坡和泥石流地区的建(构)筑物增设防护措施,包括导流堤、急流槽、束流堤等;
    6 增设结构变形缝和墙体中的变形吸收带;

    7 增设抗变形结构,可采用增强基础板、基础圈梁与顶圈梁、层间圈梁、构造柱、窗台下钢筋混凝土加强带等措施;
    8 地面沉降地区应增大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及刚度;
    9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岩土性质差异较大的地基上,应采用不同的基础形式;
    10 对于基础下浅层范围较大洞穴,采用碎石和块石加混凝土进行回填或换填;对浅层范围小的地下洞穴,宜采用注浆直接充填饱满;对深层洞穴可采用钻孔注浆充填或洞穴内支撑或注浆帷幕等处理措施;
    11 对于基础下直径较小、上部须承载的单个塌陷坑,周边有稳定可靠的地基时,可用钢筋混凝土板式跨越;对上部有较大负荷、直径较大且深的单个塌陷坑,或直径小、密集的群体塌陷坑的场地,周边有稳定岩土体,可用钢筋混凝土梁式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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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火灾灾损处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火灾灾损的检测鉴定,可分为安全性鉴定、建筑防火构造措施鉴定、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鉴定等。

10.1.2 严重烧损且不能恢复其功能的建(构)筑物结构、构件应拆除。

10.1.3 烧损建(构)筑物的处理设计应以鉴定结论为依据。

10.1.4 火灾灾损建(构)筑物处理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到确保安全,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10.2 火灾灾损处理


10.2.1 灾损处理措施应根据烧损程度、结构或构件类型的不同,确定灾损处理方法,可按表10.2.1的处理方法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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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火灾灾损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附录A 灾损建(构)筑物地基基础破坏形式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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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灾损建(构)筑物及道路、桥梁检测选用表


表B-3 灾损桥梁调查与检测项目选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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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对√表示应做项目,△表示选做项目。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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