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 JGJ/T32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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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ready-mixed concrete
JGJ/T 328-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8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2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4月16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2]5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厂址选择和厂区要求;4设备设施;5控制要求;6监测控制;7绿色生产评价。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博坤建设集团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江苏大自然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
                    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铸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
                    天津市澳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土木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建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韦庆东 周永祥 丁威 冷发光 仇心金 徐亚玲 吴文贵 刘加平 刘永奎 余尧天 龙宇 陈旭峰 王新祥 孙俊 朱炎宁 杨根宏 吴德龙 梁锡武 齐广华 王元 高金枝 王利凤 戴会生 郭杰 周岳年 吴国峰 杨晓华 纪宪坤 张磊 徐莹 何更新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杨再富 郝挺宇 闻德荣 蒋勤俭 兰明章 尚百雨 李景芳 蔡亚宁 施钟毅 沈骥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保证混凝土质量,满足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及评价。

1.0.3 专项试验室宜具备监测噪声和生产性粉尘的能力。

1.0.4 在绿色生产过程中,不得向厂界以外直接排放生产废水和废弃混凝土。

1.0.5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及评价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废浆 industrial waste nud
    清洗混凝土搅拌设备、运输设备和搅拌站(楼)出料位置地面所形成的含有较多固体颗粒物的液体。

2.0.2 生产废水处置系统 treatment system of industrial waste water
    对生产废水、废浆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的设备设施的总称。

2.0.3 砂石分离机 separator
    将废弃的新拌混凝土分离处理成可再利用砂、石的设备。

2.0.4 厂界 boundary
    以法律文书确定的业主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的边界。

2.0.5 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总称。

2.0.6 无组织排放 unorganized emission
    未经专用排放设备进行的、无规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2.0.7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100μm的颗粒物。

2.0.8 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under 10 microns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10μm的颗粒物。

2.0.9 细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under 2.5 microns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2.5μm的颗粒物。

3 厂址选择和厂区要求


3.1 厂址选择

3.1.1 搅拌站(楼)厂址应符合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1.2 搅拌站(楼)厂址宜满足生产过程中合理利用地方资源和方便供应产品的要求。

3.2 厂区要求

3.2.1 厂区内的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宜分区布置,可采取下列隔离措施降低生产区对生活区和办公区环境的影响:
    1 可设置围墙和声屏障,或种植乔木和灌木来减弱或阻止粉尘和噪声传播;
    2 可设置绿化带来规范引导人员和车辆流动。

3.2.2 厂区内道路应硬化,功能应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

3.2.3 厂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或采取其他防止扬尘措施,且应保持卫生清洁。

3.2.4 生产区内应设置生产废弃物存放处。生产废弃物应分类存放、集中处理。

3.2.5 厂区内应配备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宜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并有效利用。

3.2.6 厂区门前道路和环境应符合环境卫生、绿化和社会秩序的要求。

4 设备设施


4.0.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宜选用技术先进、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的搅拌、运输和试验设备。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26408等的相应规定。

4.0.2 搅拌站(楼)宜采用整体封闭方式。

4.0.3 搅拌站(楼)应安装除尘装置,并应保持正常使用。

4.0.4 搅拌站(楼)的搅拌层和称量层宜设置水冲洗装置,冲洗产生的废水宜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

4.0.5 搅拌主机卸料口应设置防喷溅设施。装料区域的地面和墙壁应保持清洁卫生。

4.0.6 粉料仓应标识清晰并配备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

4.0.7 骨料堆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应硬化并确保排水通畅;
    2 粗、细骨料应分隔堆放;
    3 骨料堆场宜建成封闭式堆场,宜安装喷淋抑尘装置。

4.0.8 配料地仓宜与骨料仓一起封闭,配料用皮带输送机宜侧面封闭且上部加盖。

4.0.9 粗、细骨料装卸作业宜采用布料机。

4.0.10 处理废弃新拌混凝土的设备设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废弃新拌混凝土用于成型小型预制构件时,应具有小型预制构件成型设备;
    2 当采用砂石分离机处置废弃新拌混凝土时,砂石分离机应状态良好且运行正常;
    3 可配备压滤机等处理设备;
    4 废弃新拌混凝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浆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和废浆处置系统。

4.0.1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配备运输车清洗装置,冲洗产生的废水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

4.0.12 搅拌站(楼)宜在皮带传输机、搅拌主机和卸料口等部位安装实时监控系统。

.

5 控制要求

5.1 原 材 料


5.1.1 原材料的运输、装卸和存放应采取降低噪声和粉尘的措施。

5.1.2 预拌混凝土生产用大宗粉料不宜使用袋装方式。

5.1.3 当掺加纤维等特殊原材料时,应安排专人负责技术操作和环境安全。

5.2 生产废水和废浆


5.2.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配备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可包括排水沟系统、多级沉淀池系统和管道系统。排水沟系统应覆盖连通搅拌站(楼)装车层、骨料堆场、砂石分离机和车辆清洗场等区域,并与多级沉淀池连接;管道系统可连通多级沉淀池和搅拌主机。

5.2.2 当采用压滤机对废浆进行处理时,压滤后的废水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回收利用装置,压滤后的固体应做无害化处理。

5.2.3 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取代的其他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实际生产用比例混合后,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掺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
    2 生产废水应经专用管道和计量装置输入搅拌主机。

5.2.4 废浆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废浆静置沉淀24h后的澄清水与取代的其他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实际生产用比例混合后,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2 在混凝土用水中可掺入适当比例的废浆,配合比设计时可将废浆中的水计入混凝土用水量,固体颗粒量计入胶凝材料用量,废浆用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
    3 掺用废浆前,应采用均化装置将废浆中固体颗粒分散均匀;
    4 每生产班检测废浆中固体颗粒含量不应少于1次;
    5 废浆应经专用管道和计量装置输入搅拌主机。

5.2.5 生产废水、废浆不宜用于制备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高强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制备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5.2.6 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也可用于硬化地面降尘和生产设备冲洗。

5.3 废弃混凝土


5.3.1 废弃新拌混凝土可用于成型小型预制构件,也可采用砂石分离机进行处置。分离后的砂石应及时清理、分类使用。

5.3.2 废弃硬化混凝土可生产再生骨料和粉料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消纳利用,也可由其他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机构消纳利用。

5.4 噪 声


5.4.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以及规划,确定厂界和厂区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制定噪声区域控制方案和绘制噪声区划图,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和控制声环境质量。

5.4.2 搅拌站(楼)的厂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噪声最大限值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 搅拌站(楼)的厂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噪声最大限值(dB(A))
5.4.2.jpg

    注:环境噪声限值是指等效声级。

5.4.3 对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设施应进行降噪处理。

5.4.4 搅拌站(楼)临近居民区时,应在对应厂界安装隔声装置。

5.5 生产性粉尘


5.5.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厂界和厂区内环境空气功能区类别,制定厂区生产性粉尘监测点平面图,建立环境空气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和控制厂区和厂界的环境空气质量。

5.5.2 搅拌站(楼)厂界环境空气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空气污染物中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控制要求应符合表5.5.2的规定。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应是在厂界处测试1h颗粒物平均浓度与当地发布的当日24h颗粒物平均浓度的差值。
    2 当地不发布或发布值不符合混凝土站(楼)所处实际环境时,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应采用在厂界处测试1h颗粒物平均浓度与参照点当日24h颗粒物平均浓度的差值。

表5.5.2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控制要求

污染物项目

测试时间

厂界平均浓度差值最大限值(μg/m³)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总悬浮颗粒物

1h

120

300

可吸入颗粒物

1h

50

150

细颗粒物

1h

35

75


5.5.3 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1h平均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搅拌站(楼)的计量层和搅拌层不应大于1000μg/m³;
    2 骨料堆场不应大于800μg/m³;
    3 搅拌站(楼)的操作间、办公区和生活区不应大于400μg/m³。

5.5.4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宜采取下列防尘技术措施:
    1 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安装除尘装置;
    2 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
    3 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

5.6 运输管理


5.6.1 运输车应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应定期保养。

5.6.2 原材料和产品运输过程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5.6.3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制定运输管理制度,并应合理指挥调度车辆,且宜采用定位系统监控车辆运行。

5.6.4 冲洗运输车辆宜使用循环水,冲洗运输车产生的废水可进入废水回收利用设施。

5.7 职业健康安全


5.7.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和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培训;
    2 在生产区内噪声、粉尘污染较重的场所,工作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
    3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5.7.2 生产区的危险设备和地段应设置醒目安全标识,安全标识的设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

6 监测控制


6.0.1 绿色生产监测控制对象应包括生产性粉尘和噪声。当生产废水和废浆用于制备混凝土时,监测控制对象尚应包括生产废水和废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编制监测控制方案,并针对监测控制对象定期组织第三方监测和自我监测。废浆、生产废水、噪声和生产性粉尘的监测时间应选择满负荷生产时段,监测频率最小限值应符合表6.0.1的规定,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表6.0.1 废浆、生产废水、生产性粉尘和噪声的监测频率最小限值

监测对象

监测频率(次/年)

第三方监测

自我监测

总计

废浆

1

1

生产废水

1

1

噪声

1

2

3

生产性粉尘

1

2


6.0.2 生产废水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废浆的固体颗粒含量检测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T 8077的规定执行。

6.0.3 环境噪声的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监测厂界环境噪声时,应在厂界均匀设置四个以上监控点,并应包括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2 当监测厂区内环境噪声时,应在厂区的骨料堆场、搅拌站(楼)控制室、食堂、办公室和宿舍等区域设置监控点,并应包括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受噪声影响方向;
    3 各监控点应分别监测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并应单独评价。

6.0.4 生产性粉尘排放的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和《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监测厂界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应在厂界外20m处、下风口方向均匀设置二个以上监控点,并应包括受被测粉尘源影响大的位置,各监控点应分别监测1h平均值,并应单独评价;
    2 当监测厂区内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当日24h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值不应大于75μg/m³,应在厂区的骨料堆场、搅拌站(楼)的搅拌层、称量层、办公和生活等区域设置监控点,各监控点应分别监测1h平均值,并应单独评价;
    3 当监测参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时,应在上风口方向且距离厂界50m位置均匀设置二个以上参照点,各参照点应分别监测24h平均值,取算术平均值作为参照点当日24h颗粒物平均浓度。

6.0.5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除尘、降噪和废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并应记录运行情况。

7 绿色生产评价


7.0.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可由厂址选择和厂区要求、设备设施、控制要求和监测控制四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应包括控制项和一般项。当控制项不合格时,绿色生产评价结果应为不通过。

7.0.2 绿色生产评价等级应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等级、总分和评价指标要求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表7.0.2 绿色生产评价等级、总分和评价指标要求
7.0.2.jpg


7.0.3 一星级绿色生产评价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进行评价。当评价总分不低于80分时,评价结果应为通过。

7.0.4 二星级绿色生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规程附录A和附录B分别评价,并累计评价总分;
    2 按本规程附录A进行评价,评价总分不应低于85分,且设备设施评价应得满分;按本规程附录B进行评价,评价总分不应低于20分;
    3 当累计评价总分不低于110分时,评价结果应为通过。

7.0.5 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规程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分别评价,并累计评价总分;
    2 按本规程附录A进行评价,评价总分不应低于90分,且设备设施评价应得满分;按本规程附录B进行评价,评价总分不应低于25分;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评价,评价总分不应低于20分;
    3 当累计评价总分不低于140分时,评价结果应为通过。

附录A 绿色生产评价通用要求


表A 绿色生产评价通用要求
1.jpg


2.jpg
3.jpg
4.jpg

附录B 二星级及以上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

表B 二星级及以上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
5.jpg


附录C 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


表C 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3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
5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T 8077
6 《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
7 《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
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9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
1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
1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
12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26408
1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
14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1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
16 《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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