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补助地质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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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地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实施成效,制定了《天津市财政补助地质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2日


天津市财政补助地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规〔2017〕18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地质项目(以下简称地质项目)是指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管理的,由财政补助资金给予支持的地质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国土房管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地质项目的专项资金。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保护及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地质科学研究等地质项目以及矿业权评估论证等工作项目。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形式为部分补助、全额补助。

  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程项目依申请采取后补助方式,由市财政给予部分补助支持。补助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4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总投资依据评审额确定。

  其他地质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支持。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建立和管理项目库;提出年度地质项目及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补助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组织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地质项目实施。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发布年度地质项目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受理部门、受理方式等要求,并在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地质项目库。经市国土房管局合规性审核后的项目,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评审,确定拟入库的项目、排序及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地质项目库。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入库地质项目排序,提出下一年度地质项目及预算安排建议,于当年9月底前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编制年度地质项目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市国土房管局部门预算。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依据部门预算,审核确定地质项目承担单位和补助资金金额。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应于预算年度当年9月底前对未细化地质项目进行全部细化,明确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并函告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地质项目实施进度,编制补助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市国土房管局。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写地质项目设计书并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通过审查的地质项目设计书组织实施。地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调整项目设计书内容的,应及时报告市国土房管局。同意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地质项目补充设计书。

  地质项目应不可抗力中途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原渠道缴回。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地质项目野外实物工作量30日内,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野外验收申请,并做好验收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整理工作。野外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地质项目设计书规定,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写成果报告(包括技术报告和应用报告)并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地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和绩效自评工作。财务决算应经第三方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将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和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至市国土房管局。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纳入市财政补助地质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由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地质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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