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DB21/T 211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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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标准


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DB21/T 2116-2013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13年5月28日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国斌 关大巍 张兴权 李华楠 李苗 郭海涛 郑军 梁慧君 苗迦熙 刘国栋 张宇 冯涛 郭志辉 许佳华 王亚杰 张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设施、灭火设施、火灾报警和消防配电、外墙及屋顶保温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及消防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引用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干式消防给水系统
    由水泵接合器、逆止阀、供水立管、消火栓箱、排气阀组成的干式消防给水管网。专供消防车向建筑物快速供水,由消防员适用的系统。

3.2 超高层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和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4 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设施


4.1 超高层住宅的窗槛墙小于1.2m时,建筑外墙应采用C类防火窗,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小时。

4.2 建筑外墙设置的广告牌、电子显示屏、条幅等附加物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上述设施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得影响灭火救援。

4.3 建筑顶部的屋顶水箱间应采取防冻措施。

4.4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近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车库出入口、箱式变电站、煤气调压站等障碍;
    ——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4.5 在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围护结构应易于破拆,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救援窗口的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4.6 楼梯间及其前室隔墙严禁采用防火卷帘。

4.7 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面积按外窗可开启的实际面积计算,并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4.8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4.9 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应以防火墙为主,严格控制防火卷帘的使用范围,不应使用侧卷帘、水平卷帘和异形卷帘。

5 灭火设施


5.1 高层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应急干式消防供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同步安装干式消防供水系统,并与在建最高楼层差距不应大于3层;
    ——应设置消防水枪、消防水带和消火栓接口;
    ——应与建筑原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在建筑底部墙面上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口并应有醒目的永久性标志。

5.3 公共建筑内的厨房灶台应设自动灭火装置。

5.4 在市政消防给水管网为枝状管网的地区建设高层民用建筑,其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内消防水池容积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水量之和;
    ——室内消防水池供消防车的取水口应做永久性明显标识;
    ——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

5.6 建筑的中庭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6 火灾报警和消防配电


6.1 高层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 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公寓以及一类高层住宅户内的客厅、居室等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6.3 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按相关规范要求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6.4 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消防警铃、警报装置。

6.5 一类高层商业楼、一类高层综合楼、建筑面积大于2 0000㎡的多层商场、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四级以上石油库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

6.6 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集会、地下商业建筑、高层建筑的顶部旋转多功能厅应设置防止人员超限的自动记数、超限报警装置。

6.7 住宅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应采取不影响应急使用的防盗措施并与报警系统联动。

6.8 防排烟风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用的专用电梯等动力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低烟无卤电缆。

6.9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场,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商场应设置集中控制型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地面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应为3m至5m。

6.10 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供电的消防应急电源采用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时,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90min。

6.11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电源柜(箱)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7 外墙及屋顶保温


7.1 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当采用夹芯墙外保温系统时,所用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

7.2 屋顶保温材料,当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时,其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其他情况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

7.3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燃烧性能应为A级的保温材料。

7.4 幕墙式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要在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并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m的建筑,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要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7.5 非幕墙式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4m的住宅建筑,其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要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位置的防护层厚度不小于10mm;其他楼层,防护层不小于5mm。同时,每隔两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4m、小于等于100m住宅建筑,其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级保温材料时,要采用热固性材料并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小于20mm,并在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对于非住宅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A级保温材料;
    ——非住宅建筑中除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时,其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要在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并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小于20mm。
    b 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7.6 屋顶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和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要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并与屋面基层满粘;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要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7.7 墙体防火隔离带要采用A级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隔离带高度不小于300mm。防火隔离带与墙面要进行全面积粘贴。

7.8 对于建筑外墙装饰层,除涂料意外,要采用不燃材料。

8 其他要求


8.1 建、构筑物四周设置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停放其他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8.2 公共建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不准违规使用燃气钢瓶。

8.3 公共建筑周围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准使用可燃气体充填的气球或其他漂浮物。

8.4 高层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5 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厨房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燃料。使用管道煤气应有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报告和安全监测证明。

8.6 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取暖。

8.7 公众聚集场所的餐厅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压缩可燃气体、可燃液体为燃料;严禁使用卡式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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