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镇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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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城镇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安全使用管道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第三条 各燃气企业应建立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管道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条 各燃气企业应对天然气管道依法管理和维护,确保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局)住建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燃气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城镇天然气管道的维修、维护、巡查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燃气企业负责天然气管道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确保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 燃气用户应配合、协助燃气公司做好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天然气调压站


第九条 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

第十条 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

第十一条 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二条 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

第十三条 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

第十四条 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 调压箱应防雨、防尘、接地牢固,各种仪表显示准确;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六条 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主要燃气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 天然气设施保护


第十七条 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气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挖掘、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铺设管道、打桩、挖掘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供气单位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天然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天然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探测或者开挖。

第二十一条 地下天然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完善的泄漏检查制度;
(二)应配备专业泄漏检测仪器和人员;
(三)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五)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二条 管道上的阀门和阀门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二)阀门井不应塌陷,井内不得有积水;
(三)直埋阀应设有护罩或护井。

第二十三条凝水缸应设有护罩或护井,应定期排放积水,不得有燃气泄漏、腐蚀和堵塞的现象及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凝水缸排出的污水不得随地排放。

第二十四条调长器应无变形,调长器接口应定期检查,保证严密性,且拉杆应处于受力状态。

第二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对管道定期进行巡查。

第二十六条对管道沿线居民和单位进行燃气设施保护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七条 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跨越道路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和监控系统等组成。
(二)燃气设施,是指气化站、高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调压箱(柜),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四)调压站,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五)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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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未规定的内容执行《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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