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建设工程综合使用功能管理办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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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建设工程综合使用功能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05-4-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使用功能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达到完整使用的目的,提高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及整体建设水平,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使用功能,是指房屋使用功能及室外小区配套设施使用功能,包括消防、环保、环卫、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电信、有线电视、道路、照明、绿化等功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以及从事建设活动管理的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使用功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计划、土地、规划、消防、环保、环卫、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使用功能管理的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开发)和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相应使用功能的完善和服务工作,不得垄断本专业工程。
    建设(开发)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使用功能负总责。

第二章 功能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使用功能,必须以人为本,全面规划,合理设计,精心施工,完备有效。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综合使用功能,积极采取先进技术和工艺,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努力提高科技含量,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严禁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而降低建设工程综合使用功能。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规划等部门批准的规模、性质、位置和已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小区配套工程使用功能。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特别是有关强制性标准,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使用功能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给水应达到生活、生产、消防用水标准;需要增设二次给水设施的,应增设二次给水设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各种节水型卫生洁具和水箱配件。

第十二条 住宅楼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控制阀出户的系统形式,达到供热分户控制,逐步实现分户计量。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室外排水管网布置形式和管路、管径关系,保证小区排水畅通。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考虑室内外供电的近期远期供
    电量的变化及线路线径的大小、用电安全设施等,保证安全用电。

第十五条 为保证住户的方便和安全,住宅单元应采用电子对讲设施,公用楼梯间应采用节能感应灯,用电宜实行按户磁卡计量收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室内有线电视线路和电话线路的设计与敷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行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及小区建设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设工程耐火等级、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分区、室内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规范要求,消防设施必须完备。

第三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九条 建设(开发)单位必须将批准的设计方案(主体工程和小区室外配套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改变原审定的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建设(开发)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和小区室外配套图纸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审核。凡应当审核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进行工程定位放线,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开发)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及小区配套工程的监理和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完成。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及小区室外配套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需要进行二次试化验的,必须进行二次试化验。不合格的材料及未经监理工程师鉴证合格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不得使用在建设工程及小区配套工程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使用功能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规划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定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的建筑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立面造型及装饰标准进行审批。
    规划部门要加强工程施工阶段规划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原规划审批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消防部门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图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建设中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消防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图纸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手段,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使用功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按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实现总体规划设计的目标。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使用功能联合大检查,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综合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 建设开发单位应依法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允许投入使用。
    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验收备案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准使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申请综合使用功能验收:
    (一)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小区配套工程基本完成或虽未完成,但不影响整体工程投入使用;
    (三)建设(开发)单位与城市开发管理部门签订了小区室外配套未完工程计划完工协议,并缴纳了相应的保证金;
    (四)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五)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符合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各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提出的问题已经按要求整改。
    (七)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已经足额缴纳。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使用功能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开发)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项目综合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7日内组成由建设、计划、规划、消防、房产、环保等部门的综合验收小组进行综合验收。
    (二)建设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小组听取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报告;
    (三)建设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小组听取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
    (四)现场检查建设工程和小区配套工程建设情况;
    (五)各验收成员单位对被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使用功能竣工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必须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综合使用功能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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