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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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控制条件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目的是使超限高层建筑的结构设计能满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总目标,重点是结构抗震实用性和安全性以及预期的性能目标。为此,超限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1 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并注意系统掌握、全 面理解其准确内涵和相关条文。

1.2 对于一般超高超限高层建筑,若仅具有一般不规则,按现 有规范或规程执行。若具有1~2项特别不规则,可采用常规的,也可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当采用常规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时,应根据不规则项的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确提出为达到安全而比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抗震措施。若具有3项及其以上特别不规则,应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1.3 对于特别超高超限高层建筑,应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1.4 对于种类超过3种的多重复杂的结构体系(附件1中的表5)或《抗规》、《高规》、《高钢规》暂未列入的其它高层结构体系(附件1中的表6),应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1.5 当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进行设计时,应提出抗震设防预期的性能目标,并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如非线性分析结果、试验研究成果以及所采用的抗震技术和措施等。

1.6 对于确实属于严重不规则的结构,应重新论证建筑方案。

1.7 对于结构总高度超过300m的高层建筑或结构体系特别复 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应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当没有可借鉴的设计依据时,应提供试验报告。

第二章 高度超限或规则性超限的审查内容


2.1 总体内容
    2.1.1 建筑抗震设防依据。
    2.1.2 场地勘察成果。
    2.1.3 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2.1.4 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
    2.1.5 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
    2.1.6 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2.1.7 抗震性能目标。
    2.1.8 可能存在的其它问题。

2.2 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地基基础选型合理,地基持力层选择可靠。主楼和裙房设置沉降缝的利弊分析正确。建筑物总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抗液化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2.3 抗震概念设计和一般规定
    2.3.1 各种类型结构应有合适的使用高度、单位面积自重、墙 体厚度、侧向刚度 (两个主轴方向)、抗扭刚度。变形特征应合理,楼层最大层间位移角、周期比、扭转位移比、剪重比、刚重比、轴压比等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2.3.2 应明确多道防线的设防要求。框架与剪力墙、核心筒双重抗侧力结构体系中,剪力墙或核心筒墙体是强度的第一道防线,连梁、框架梁是主要的耗能构件。
    2.3.3 对于特别超高超限高层建筑,应从严把握建筑结构规则性以及整体性的要求。
    2.3.4 嵌固端的设置。对于共用一个连通地下室的建筑群,应尽可能把地下室顶板作为计算嵌固端。除了应满足规范规定的刚度比、嵌固端楼板厚度等要求以外,尚应注意地下室邻近主楼范围剪力墙布置的均匀性。当主楼首层室内地坪与地下室顶板存在错层时,应采取措施确保水平力的传递。与错层有关竖向构件的错层段的抗剪承载力应高于错层段以上部位的相应制构件。当错层过高,应提供错层段有足够侧向刚度满足嵌固条件的分析结果。当地下室顶板开大洞时,应确保在大震作用下仍有完好的传力途径。当地下室顶板标高设置局部转换时,转换梁,除满足规范要求的强度和抗弯刚度以外,应在垂直于梁轴线的方向上设置拉梁,提供抗扭刚度。对于托柱梁,其线刚度宜在两个方向上均大于所托柱的线刚度。
    2.3.5 应尽量避免软弱层和薄弱层出现在同一楼层。
    2.3.6 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转换层应严格控制上下刚度比,宜避免多次转换。当转换次数过多或传力途径不明确时,可采用板式转换。当柱顶墙体开洞,应根据有限元分析结果采取有针对性的加强措施。
    2.3.7 大底盘多塔结构宜分别按多塔和单塔模型进行分析。若多塔和单塔分析的自振特性比较接近,上部塔楼可以按单塔分析的结果作为设计依据。大底盘高度范围内的塔楼部分,宜以多塔和单塔分析的包络作为设计依据。大底盘顶板的受力和配筋应考虑塔楼的地震剪力及其相位差产生的不利影响。
    2.3.8 伸臂层的数量、位置、刚度,应进行仔细分析比较。伸臂桁架的上下弦杆应伸入墙体有可靠的锚固,宜贯通核 心筒墙体。墙体在伸臂弦杆与斜腹杆的节点处应采取措施避免应力集中导致破坏。对于伸臂桁架的上下弦杆所在楼层,宜进行楼板应力分析。伸臂桁架端部与竖向构件的连接,应考虑安装过程中的竖向变形差。根据结构的抗侧刚度和受力特征,若需要设置周边环向桁架时,伸臂桁架和周边环向桁架宜同层设置。
    2.3.9 全楼错层结构宜减少其它不规则的类型及程度,且应根据错层的程度选用适当的通用有限元程序进行整体分析。计算模型应准确反映结构的实际受力情况。
    2.3.10 连体结构应进行弹性时程分析,仔细审核支承体和连接体的动力特性。应适当提高连接体水平杆件预期的性能目标。当连接体两端主体建筑的高度、体型、刚度等明显不协调时,连接体与支承体宜采用柔性连接。
    2.3.11 注意加强楼板的整体性,避免楼板的削弱部位在大震下受剪破坏。不规则楼板的薄弱部位、柱支承双向板或转换厚板应以主拉应力作为控制指标,宜执行小震混凝土核心层不裂,中震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强度设计,大震仍能承受竖向荷载、传递水平剪力的抗震设防标准。
    2.3.12 当结构的各子结构间连接较薄弱时,应采用分块刚性的概念对薄弱连接处的楼板进行应力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构造措施加强连接的可靠性。必要时,可取结构整体模型和分块模型单独计算结果的包络作为设计依据。
    2.3.13 高层钢结构建筑,可按上海市《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规程》DG/T J08-32-2008进行抗震设计。

2.4 分析模型和计算结果的工程判断
    2.4.1 正确判断弹性模型以及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注意计算假定与实际受力的差异(包括刚性楼板、弹性楼板、分块刚性板的区别、多质点地震作用等),通过结构各部分构件的受力状况,层间位移角沿高度的分布特征,判断结构整体的受力特征以及最不利情况。
    2.4.2 按本技术要点第2.3.4条正确判断嵌固端的适用条件。
    2.4.3 正确判别非线性模型的合理性,如混凝土和钢筋的本构关系,力-变形关系曲线,塑性铰的定义,剪力墙的非线性模型等。
    2.4.4 楼层剪重比应符合《抗规》第5.2.5的要求。当某楼层剪重比偏小,可仅对该楼层放大剪力。当结构底部的总地震剪力偏小,应直接对全楼放大地震作用。按放大了的地震作用,进行结构变形验算和构件设计。
    2.4.5 对于钢筋混凝土、型钢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按DGJ 08-9-2013第6.7.1条第2款执行。若不能满足地震剪力分担比的要求,按第6.7.1条第3款制订性能目标,进行大震非线性分析,验算框架、连梁、墙体的塑性变形能否满足预期的性能目标。
    2.4.6 对于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应由核心筒承担全部地震剪力。钢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按DGJ 08-9-2013第6.7.1条第2款执行,按第3款制订性能目标,进行大震非线性分析,验算框架、连梁、墙体的塑性变形能否满足预期的性能目标。
    2.4.7 跨度大于24m的连体建筑,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荷载组合。
    2.4.8 错层结构的层间位移角、扭转位移比、层刚度比,应取电算结果中的可靠数据进行手算修正。
    2.4.9 对于特别复杂的结构,高度超过300m的超高层结构,屋盖超限空间结构以及静载下构件竖向压缩变形差异较大的结构等,应有重力荷载下的结构施工及施工过程的模拟分析。当实际的施工顺序与模拟分析有较大差异时,应在后期调整复核,并按规定报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2.4.10 弹性时程分析的分析模型应与反应谱分析一致。地震波的选择应符合统计意义上的平均,峰值加速度应调整为符合规范要求的相应地震水准的加速度值。波形持续时间不应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5倍。当截取加速度时程记录作为输入地震作用时,截取的时间段不应短于强震段的持续时间。
    2.4.11 当计算结果明显不合理时,应专项复核。

2.5 抗震加强措施
    2.5.1 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钢筋混凝土柱可采取增设钢筋芯柱或型钢的加强措施。钢筋混凝土墙可采取增设钢板,在边缘构件中增设型钢或钢管的加强措施。
    2.5.2 对于200m以上的建筑,鼓励采取消能减震的措施。对于300m以上的建筑,宜采取消能减震的措施。
    2.5.3 抗震薄弱部位在承载力和细部延性构造两方面均应有相应的综合措施。

2.6 抗震性能目标和非线性分析
    2.6.1 按震后的损失、修复难易程度和生命安全等原则,确定结构及构件的抗震性能目标。即在预期水准的地震作用下,结构和结构构件的强度、损坏程度、变形、延性等方面至少应达到的抗震设防总目标,参照附件1中表9。
    2.6.2 根据结构超限情况,可在附件1中的表9及其不同组合的基础上,判断目标性能的合理性。按当前三水准二阶段的抗震设计理论框架,重点是基于强度的小震设计和基于变形的大震设计。
    2.6.3 对于基于变形的大震设计,应使变形控制构件出现弯曲塑性铰,形成合理的变形耗能机构。可允许构件剪切屈服,但应确保剪切的性能水准要高于弯曲的性能水准。塑性变形的可接受准则,在规范、规程尚无具体规定时,可参考附件1中表10的性能水准。另一方面,应使强度控制构件满足强度能力/需求比。
    2.6.4 当使用推覆分析时,要求结构振型清晰,第一、第二振型为平动振型。选择的软件应具有提供构件塑性变形的技术支持。分析时应计入高振型的影响,至少使用二种不同分布模态的推覆力。若结构明显不对称,应沿正反两个方向进行推覆。对于输出,应校核等效单自由度系统的初始周期、小震性能点的顶部位移和底部剪力与弹性分析结果的接近程度。应校核第一批塑性铰出现时的地震水准。应把大震性能点的目标位移以及构件的性能水准与预期的性能目标进行比较,全面评估结构的抗震性能。
    2.6.5 当使用动力非线性分析时,应补充论证输入地震波的合理性。波形持续时间不宜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10倍。对于特别超高的建筑,不宜短于60秒。而且,当截取加速度时程记录作为输入地震作用时,截取的时间段不应短于强震段的持续时间。应对构件在大震波作用下的性能水准与预期的性能目标进行比较,全面评估结构的抗震性能。而且,应着重于发现薄弱部位和提出相应加强措施。

2.7 试验研究成果
    2.7.1 对按规定需进行抗震试验研究的项目,要明确试验模型与实际结构工程相符的程度以及试验结果可利用的部分。
    2.7.2 对于特别超高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高层建筑,可要求进行实际结构的动力特性测试。

2.8 其它问题
    对于特殊体型或(数值)风洞试验结果与荷载规范规定相差较大的风荷载取值以及的采用隔震、消能减震技术的高层建筑,宜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在抗震设防专项正式审查前进行专门论证。

第三章 屋盖超限的审查内容


3.1 结构体系及布置
    3.1.1 明确所采用屋盖(含大跨度楼盖,下同)的结构形式,支撑体系,水平及竖向荷载传力途径和具体的结构安全控制荷载和控制目标。
    3.1.2 应与常用的屋盖结构形式在振型、内力分布、位移分布及整体稳定特征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3.1.3 明确主要传力杆件和薄弱部位,提出有效控制屋盖构件承载力和稳定的具体措施,且详细论证其技术可行性。
    3.1.4 应明确提供平面外稳定的布置和构造。
    3.1.5 下部支承结构应为屋盖结构提供符合受力性能要求的支承条件。

3.2 结构计算
    3.2.1 按《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2010,《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2012以及《抗规》相关标准执行。
    3.2.2 作用和作用效应组合
        (1)应进行风洞试验或数值风洞试验,结合气象资料考虑可能超出荷载规范的风荷载,确定风载体型系数和风振系数。
        (2)温度作用应按合理的温差值确定。应分别考虑施工、合拢和使用三个不同时期各自的不利温差。对气温比较敏感的钢结构屋盖,宜考虑极端气温的影响。
        (3)当屋盖的竖向振动为第一振型时,应考虑竖向地震为主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3.2.3 计算模型和设计参数
        (1)屋盖结构与支承结构的主要连接部位的构造应与计算模型相符。
        (2)计算模型应计入屋盖结构与下部结构的相互作用。
        (3)整体结构计算分析时,应考虑支承结构与屋盖结构不同阻尼比的影响。若各支承结构单元动力特性不同且彼此连接薄弱,应采用整体模型与分开单独模型进行静载、地震、风和温度作用下各部位相互影响的计算分析比较,合理取值。
        (4)应进行施工安装过程中的内力分析。地震作用及使用阶段的杆件内力组合,应以施工全过程完成后的静载内力为初始状态。
        (5)应进行整体稳定分析以及同时计入几何和材料非线性的大震动力非线性分析。

3.3 屋盖构件的抗震措施
    3.3.1 明确主要传力结构杆件,采取加强措施,控制应力比,避免发生屈曲失稳。
    3.3.2 特殊连接构造及其支座,在罕遇地震下必须安全可靠、避免脱落,并确保屋盖的地震作用直接传递到下部支承结构。
    3.3.3 对某些特别复杂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个别关键构件失效导致屋盖整体连续倒塌的可能,并给出安全措施。

3.4 支承结构
    3.4.1 严格控制支承结构的不均匀沉降和竖向荷载作用下结构的竖向和水平变形。
    3.4.2 确保支承结构的抗震安全,不先于屋盖破坏。当支承结构属于超限专项审查范围时,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有关规定。
    3.4.3 支座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时,应有可行性论证。

第四章 专项审查意见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4.1 总体评价
    对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参数、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抗震措施、计算结果等做简要的评定。

4.2 修改完善意见
    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进行讨论、研究,主要安全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目标,如需要)。

4.3 审查结论
    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 审查结论“通过”,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抗震措施和性能设计目标基本符合要求;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其落实方法。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在施工图审查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审查结论“修改”,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建筑和结构的布置、计算和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后所能达到的具体指标尚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再次检查。因此,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
    审查结论“复审”,指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的工程方案均需大调整。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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