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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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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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性质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结合本市用地实际,在居住用地中增加其他居住用地(R9),包括宿舍用地(R91)和老年居住用地(R92);在工业用地中增加创意研发产业用地(M9)。具体见表一。


表一 增设用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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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和合理混合的原则,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用地兼容引导应符合表二的要求,用地混合使用引导应符合表三的要求。


建设用地在表二规定的可兼容用地范围内增加相关类型的建设内容,满足可兼容用地控制要求的,视为单一用地性质:超出表二中可兼容用地范围和控制要求的,应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用地类别,作为混合用地。


兼容或混合用地比例一般按照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其中计容建筑面积应扣除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面积。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兼容或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在建设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内容符合相应用地类别的要求,且各类配套设施用地总和不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7%,视为用地配套,不受用地兼容性限制。


表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引导表

表二.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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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城市建设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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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基本配套要求的条件下,允许对以下几类规划用地进行合理转换:

(一)一类居住用地与二类居住用地互相转换,居住用地转换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类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

(二)商务用地与行政办公用地互相转换,商业用地(批发市场地除外)与商务用地互相转换,行政办公用地转换为文化设施用地和教育科研用地;

(三)在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工业园区内的一、二类工业用地与一、二类物流仓储用地互相转换。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兼容、混合和转换应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以及景观协调等原则,在制定规划条件时,由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兼容、混合和转换提出明确要求后方可实施;规划条件中未明确的,应严格按照调整土地使用性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筑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另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九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建设高层建筑,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建设住宅建筑。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建设。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设密度按照表四规定控制;旅游度假区、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四 一般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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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设施。

工业用地内建设的办公、研发、展厅、宿舍、食堂等附属设施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且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物流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控制。


第十二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进行扩建。

第三节 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分为主要发展功能、适度发展功能和不应发展功能。主要发展功能包括地下动静态交通、地下市政设施、地下商业、人民防空及防灾防护等,适度发展功能包括地下公共服务、地下仓储物流等,不应发展功能包括居住、教育、社会福利等。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应结合主体项目配套功能需求及城市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功能配置及规模,避免设置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内容:

(二)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保证地上及地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三)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业功能区块、交通枢纽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四)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五)地下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及其他地下工程设置在规划道路下方时,应预留城市管线空间,且保证地下工程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0米。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有连通方案。相邻地块已经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的,新项目的横向连通位置应当与之相衔接。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衔接段的地下通道。

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地块权属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使用权等内容达成协议,形成连通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衔接段的地下通道需要穿越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征询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建设地下通道的义务、地下通道建成后的使用方式和维修养护义务。


第十六条 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之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

地下建设工程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空间层次内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规划条件无明确规定的,开发深度宜在控制在地表以下15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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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各类建筑与其正对范围内的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如附录五图1所示,下同)时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建筑与其南侧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五控制:


表五 南北向建筑与其南侧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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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主要朝向一侧各类建筑平等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五中北侧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计算间距的0.8倍及最小间距控制;与其主要朝向相反一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等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五中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生活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不宜建设东西向住宅以及以东(西)向为主采光面的住宅户型;

(三)东西向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五中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各类建筑垂直布置(两建筑夹角为60°至90°,如附录五图1所示,下同)时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正对范围内垂直布置的各类建筑山墙的建筑间距,按照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二)其他垂直布置形式,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控制。当垂直建筑山墙相对面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山墙相对时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六确定。


表六 建筑山墙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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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错位布置及其他建筑布置形式,建筑间距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二条 以上建筑间距的规定中,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其计算间距按100米高度标准控制;建筑高度小于10米的低层建筑在满足日照、消防要求的条件下,最小建筑间距可适当降低。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仍应满足以上建筑间距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的建筑间距,及应满足以上建筑间距规定。建设项目内独立配建的市政设施与相邻建设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燃气中低压调压站距普通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6米,距重要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12米;中低压调压柜距普通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4米,距重要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8米;地下中低压调压箱距普通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3米,距重要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6米;

(二)垃圾收集站距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10米,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三)公厕距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6米,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四)10KV及以下的变电站距相邻高层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9米,距其他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6米,10KV及以下的箱式变电站距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3米。

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筑与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除满足建筑间距规定外,还应当通过日照分析计算综合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生活居住类项目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二)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和居住用地内的宿舍的南向寝室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三)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南向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五)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七)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第二十六条 位于被遮挡计算分析范围内的现状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拟建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二十七条 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确定:

(一)以拟建建筑高度1.8倍距离(最大不超过18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如附录五图3所示)。

(二)拟建建筑为多个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采用所有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或搬迁计划的村居民房;

(四)非居住用地内的宿舍、公寓。


第二十八条 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1 以第二十七条确定的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如附录五图4所示)。

2 在上述范围内,凡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可能产生遮挡的高层、多层和低层建筑以及其他工程均应确定为遮挡建筑。

3 上述遮挡建筑应包括现状、在建、已规划拟建建筑及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模拟建筑。

4 高度小于4米的围墙、镂空透光的栏杆、村居民房的附属平房等可忽略不计。


第二十九条 分析方式的确定:

(一)分析对象为建筑时,应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法对各被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外墙轮廓进行分析。若存在不满足日照时数的被遮挡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二)分析对象为场地时,应采用等时线分析法进行分析;

(三)若存在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被遮挡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对拟建遮挡建筑建设前该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建设前后的比较;

(四)日照分析一般只对分析对象的主要朝向进行分析。


第三十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日照分析:

1 拟建建筑东、西两内里为规划建筑用地时,应通过对拟建建筑做东西镜像进行模拟,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相邻道路中心线。模拟建筑主要作为遮挡建筑。

2 拟建建筑北侧的地块属日照分析对象时,应对北侧地块做场地等时线分析,其标准日照等时线超越北侧地界的距离应不大于13米。

3 拟建建筑北侧为城市道路时,应对北侧地块做场地等时线分析,其标准日照等时线不应超越北侧道路红线。

4 被遮挡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受模拟建筑影响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分析结果,仅供规划主管部门参考。当规划建设用地实施时,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十一条 基础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理位置:中心城区采用北纬35度25分,东经119度27分。

2 时间统计方式:按累计时间段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5分钟。

3 计算时间间隔:小于1分钟。

4 采样点间距:窗户0.6米,建筑1.0米,场地3.0米。

5 计算高度:建筑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场地按自然地面计算。首层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计算高度从有日照要求的楼层算起。

楼、疗养院疗养用房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L≥1.7H2;

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L≥1.8H2;

  

2 H-建筑高度 H2-建筑相对高度 L-建筑间距

  

3 本表中以建筑相对高度的倍数关系为要求的建筑间距,如L≥1.5H2,称作计算间距;

  

以具体数值为要求的建筑间距,如L≥36米,称作最小间距。

第三节 建筑退让


第三十二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防灾、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准规划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退让用地边界(临道路的以道路中心线为边界)的最小距离按表七控制;


表七 建筑退让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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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建筑退后用地边界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且不应小于5米;市政公用类建筑的退后距离可适当缩小;

(三)自身在消防、安全及其他方面有较高间距要求的建设项目,如厂房、仓库、加油站等,应在自身用地边界内加大退距,一般不应小于6米;

(四)高度不超过5米的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门卫、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在满足建筑间距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小退距,但不得小于3米;

(五)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相邻地块共同规划、同步建设时,建筑退让相邻地界的距离不作要求,只需满足建筑间距要求;

(六)相邻东西侧地界不宜布置东西向住宅。


第三十五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参照表八控制:


表八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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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参照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规定控制,当城市市政管廊,重要景观道路的环境绿化等有特殊要求时,地下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相应要求;

(三)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影响城市市政管线敷设;大门及门卫设施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6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围墙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

(四)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中小学、幼儿园等,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并妥善设置交通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地;

(五)传统街道、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三十六条 建筑退道路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退铁路、公路、河道等防护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8米,退城市公园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宜参照界外为生活居住类建筑建设用地时的退界距离控制。


第三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防护绿地的要求执行,并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要求。

沿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两侧各类建筑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要求执行。

沿公路两侧各类建筑退公路的距离,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按照退道路红线的要求执行,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按照退防护绿地的要求执行;其余路段按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沿河道两侧各类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8米;河道两侧有绿化带的,按照退防护绿地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沿架空电力线两侧各类建筑,应按照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设置要求退让。


第四十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它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先按要求编制保护区域的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并进行视觉景观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特色意图区或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建筑以低、多层为主。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天际线的相关规划控制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滨河、滨海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前低后高的一般原则。

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应当结合地形条件和周边环境,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较高一幢(组)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


第四十三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符合专项规划,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雕塑和建筑小品须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四十四条 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基本要求,倡导绿色建筑理念,注重文化传承,展现现代滨海城市的建筑风格。建筑形体应富于变化,虚实结合,强化建筑的细部造型设计,立面形式与地域文化,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

建筑顶部造型及第五立面,应从建筑造型审美和实用功能的角度处理好和文体建筑的关系,建筑顶部设计应简洁大方,特色鲜明、体量尺度适宜。顶部造型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宜结合设备机房、楼梯间、负压式排气道、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等建筑物、构筑物、采用实体造型,不宜使用纯装饰性构架。鼓励公共建筑增加屋顶绿化,丰富第五立面景观。


第四十五条 建筑色彩的选择应当体现“淡雅明快、重色点缀”的城市色彩定位。单体建筑色彩应与建筑功能、形式、风格相协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主体色彩为宜。

小体量建筑可以考虑更多色彩选择,以适合建筑使用的需要。

建筑附属场地的铺地色调必须考虑与街道景观、场所环境和建筑环境的风格协调搭配。


第四十六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商业街区的临街建筑、广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周边的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应根据建筑物所在的不同地域范围,以及建筑物本身的功能特点、建筑特色等,合理选用照明方式。亮化设计应主题突出,强化建筑形象的塑造,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选用高品质、环保型、耐污染的立面饰材,鼓励使用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材料。饰材质感应与建筑风格协调,与建筑物的体型、体量、建筑立面装饰风格相吻合,充分考虑使用材料的安全性。

室外空调机、烟道与冷却塔等设施应结合建筑立面造型采用格栅、百叶等方式处理,在不影响使用的同时做到隐蔽设置;立面出挑物、广告、招牌、阳台壁挂太阳能应结合外立面统一设置,尺度、风格应与建筑造型相协调。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外饰面二层以上采用玻璃、石材幕墙的,幕墙下方周边区域要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第四十九条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 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第五十条 临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河、海、山体、公园、广场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相应一侧规划用地宽度的40%。


第五十一条 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宜独立集中布局,不得临规划的快速路、主干道和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的道路设置住宅底商。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公共空间界面不宜设置实体围墙。绿化围墙或透空围墙应与建筑风格相一致,并符合周边城市景观特色。透空围墙高度不得高于1.6米。


第五十三条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审批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增设户外广告。


第五十四条 已建建筑外立面装修涉及外部造型、色彩改变的,应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建筑物的修缮改造,原则上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

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中心城区内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九的规定。


表九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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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位、通车道宽度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不宜设置微型停车位及子母车位。住宅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其柱网轴线距离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两个柱子之间设置两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5.4米。

(二)两个柱子之间设置三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7.8米。

(三)两个柱子之间设置四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10.2米。


第五十七条 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在地下停车库或专业停车楼内,可结合出入口集中设置室外地面访客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

住宅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其它建筑项目地下车库设置达到两层,其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机械式停车位,但车库层高不得小于4.5米,机械式停车位的总数量不得超过50%。

住宅建筑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库,停车库内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宜少于总停车位的50%。


第五十八条 地面停车场以及沿城市主、次干道设置的地面停车位应与绿化景观相结合,按林荫停车场的要求进行绿化,地面铺装采用嵌草铺装或透水铺装。


第五十九条 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均设置于地下时,确需连通使用的,其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与建设项目出入口相结合,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应设专用通道与城市道路相连,距离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少于7.5米。

第六节 绿地和居住区配套设施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

(二)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项目,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40%;体育场馆、文化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商业服务、商务办公、娱乐康体等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

(三)其他建设项目,除明确规定外,新建的绿地率不低于30%,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或者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旧区改建项目、大型商场、商业街、市场等项目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降低数值不超过5%。


第六十二条 新建居住项目用地内应设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面积的1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集中绿地覆土厚度不得小于2米。

(三)集中绿地应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四)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宽度不小于深度的二分之一。


第六十三条 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按照居住区、小区、组团分级配置。

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居住小区之间时,应按居住小区级标准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应根据需要选配居住区级标准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六十四条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表十控制。


表十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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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表十一控制。


表十一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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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表十二控制。


表十二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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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等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公共服务中心。集中布置时,整体用地规模可适当减小。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小区绿地、广场独立布置,或附设在沿街公建内,不宜附设在住宅楼下。文化、体育、社区管理与服务等设施宜相对集中布局,方便居民使用。

幼儿园应设置在阳光充足、靠近公共绿地、便于接送的地段,应有独立院落,独立出入口。


第六十八条 除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物业管理用房、农贸市场,便民菜市场,老年人活动用房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

第七节 竣工规划核实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放线点成果表。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图。包括:标示拟建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用地界线、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构筑物与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三)城市道路工程规划放线图的内容包括:道路中心点坐标,道路红线坐标,与最近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

(四)城市管线工程规划放线图的内容包括:管线平面位置(工程起止点、转折点坐标)、管线埋深、长度、管径,与道路中心线关系,与道路红线关系,与路沿石关系,与最近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


第七十条 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三)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的距离;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位置和平面布局;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六)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按规划放线图要求的内容进行查验。


第七十一条 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核查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及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二)技术指标。核查建设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三)建筑单体。核查各建筑物的层数、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立面、夜景亮化等;

(四)公共服务及市政配套设施。核查公共服务及市政配套设施位置和规模;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六)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按规划放线图要求的内容进行核查。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成果表:载明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室内地坪标高、建筑屋面高度、建筑总高度、立面示意图并标注标高;建设总规模、建筑物总占地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或者停车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服务及市政配置设施位置和规模;

(二)竣工总平面图:标示用地界线、用地界址坐标、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建筑层数;地下管线平面坐标、黄海高程、管径、埋深等情况;绿地覆土厚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所载的数据,为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所载数据的允许(合理)误差按照下列规定控制:

(一)2015年6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误差不大于2%;2015年6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误差不大于0.5%;

(二)建筑平面尺寸不大于5厘米(不含保温层、外饰层厚度);

(三)建筑高度不大于15厘米;

(四)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不大于5厘米,并满足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界要求;

(五)绿地面积不大于1%。

第八节 公寓建设项目管理


第七十四条 除学生公寓、老年公寓、职工公寓等服务性公寓以及商务公寓外,不得建设其他类别的公寓项目。


第七十五条 商务公寓特指公寓式办公楼,其建筑性质属于办公,可在用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内建设,其他用地内不得建设。

在上述用地内建设的商务公寓,其建设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具体比例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条件中未明确的,不得建设。


第七十六条 商务公寓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不得设置外挑阳台。

商务公寓的建筑单体平面一般应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


第七十七条 商务公寓建筑间距及日照标准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控制,停车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按办公建筑配建。

第四章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七十八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个等级。

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应当与道路红线一致。

快速路道路红线宽度一般控制在60米以上,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40-60米,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4-4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一般控制在30米以下。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绿化带宽度为15-30米。


第七十九条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的,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规划明确立交形式的,按照立交形式结合相交道路红线控制立交用地;未明确立交形式的,互通立交按200米半径控制用地,简易立交按路口展宽处理;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沿道路走向延伸250米,不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尺寸按平面交叉口控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次干路平面交叉的,应当设置进出口展宽段。在进口道外侧,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向后不小于80米;在出口道外侧,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变半径端点向前不小于60米。在道路红线宽度变化处,还应设不小于30米的渐变段。


第八十条 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变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25米,次干路为20米,支路为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高等级道路控制。


第八十一条 城市道路、河道两侧绿化保护带可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间结合设置,建设城市绿道,保障慢行空间的安全、便利。

各类城市绿地、公园、景点、公共交通站点等宜与非要去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间相联通,配套建设自行车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城市内完善的慢行空间系统。


第八十二条 非机动车道路系统应相对独立,形成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

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应设置专用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单侧宽度不小于3.5米。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宽度不小于5米。


第八十三条 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宽度大于15米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单侧宽度不小于2.5米;

(二)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人行道上的各种地面设施(如:消火栓、电话亭、广告灯箱等)必须统筹安排,不得影响步行交通;

(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宜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人行天桥净宽不宜小于3.5米,天桥下为机动车道时,净高不得小于4.8米,为非机动车道时,净高不得小于3.5米。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净高不得小于2.5米。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集散区,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

(四)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要求。


第八十四条 城市道路、广场铺装设计宜采用透水技术措施和材料。


第八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形式,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楼。

公共停车场应当结合枢纽点和公共交通站点布局。在客运枢纽、商业区、旅游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附近以及市区各主要公路出入口附近,应当根据需求设置。

地面公共停车场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5米的绿化隔离带;公共停车楼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第八十六条 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上宜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旁应当设置港湾式或月台式公交停靠站。

停靠站站台可设置在道路绿化分隔带或人行道内侧;港湾式停靠站直线段有效长度应不小于30米,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5米。

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靠站,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交叉口弯道半径端点不小于50米。


第八十七条 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绿化隔离或人行道内侧应当设置长度为1-2台出租车车位的即停点。

在商业繁华地区,大型超市、会展中心、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建筑附近,应设置出租车候车专用场(道)。


第八十八条 中心城区内加油(气)站城市内平均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镇内平均服务半径宜为1.0~1.4公里。

加油加气站进出口宜分开设置,距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主出入口不小于50米;距城市道路交叉口不小于80米;距桥隧入口、铁路平交道口等交通密集点不小于100米;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加油站、加气站应当设置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厕所。


第八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同条道路上宜只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消防专用道除外,但消防专用道不得破人行道路缘石);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相邻地块应尽可能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建设项目出入口宽度一般为6-12米。对出入口宽度、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大型公建项目,在满足交通影响分析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米(自交叉口弯道半径端点起);距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不应小于50米;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边缘不应小于5米;距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按照交通影响分析,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建设项目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变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大于1.5米。


第九十条 铁路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外侧轨道外缘向外起算,干线铁路不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不小于15米。

高速铁路、干线铁路与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采用立体交及形式。新建铁路与规划道路、河道相交的,应当预留规划道路、河道实施空间。


第九十一条 公路的道路红线按照其等级、规划功能及相衔接的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控制。

高速公路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围网向外不小于50米;国道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道路红线向外分别为20-30米;省道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道路红线向外为10-20米;其他公路两侧需设置绿化保护带的,控制宽度为道路红线向外不大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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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供水排水工程


第九十二条 城市给水应采取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

新建排水设施就能当满足雨污分流的要求,现状采用合流制的排水系统必须设置污水截留设施,并结合城区改造,逐步实施为分流制系统。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应全收集,经处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排放。


第九十三条 新建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当按照规划供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

水厂生产区、供水泵站周边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九十四条 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第九十五条 在受地形条件或地理位置限制,没有敷设或暂时没有敷设城市污水管道的地区,其生产、生活污水应自行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工业废水的水质必须符合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不符合规定水质标准的,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标准后方能排入。

医院的生活行政区与医疗区的污水应分流,医疗污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


第九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应当按照最终处理规模确定。污水处理厂周边应当设置卫生防护带。


第九十七条 城市中水设施应采用地下式结构,地上附属建筑物应集约化布置。

在建设用地紧张的区域,可结合河道保护带设置地下式城市污水收集及中水设施,地面部分仍作河道保护带使用。


第九十八条 排水泵站应当独立安排并设置围墙,与生活居住类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采用地下式布置且地面部分为绿化的,间距可适当减小。

第二节 电力电信工程


第九十九条 中心城区内新建220千伏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结构,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城市中心区域110千伏变电站宜与建筑物合建或在地下设置。

500千伏变电站周边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绿带,防护绿带内应当种植高大乔木,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


第一百条 中心城区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电缆,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的,经方案论证后可以采用临时架空线路,但条件具备后必须改造入地。220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可沿道路绿化保护带、河道保护带同塔多回架设,但线路边导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垂直投影不应侵占道路用地空间。

地下电力电缆可采用沟槽方式或排管方式在人行道下敷设,同一路段上的电力电缆宜同沟敷设。


第一百零一条 35千伏以上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按表十三控制。


表十三 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控制值

表十三.jpg


第一百零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宜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电力配套设施除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边导线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区域。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边导线每侧向外延伸的距离按表十四控制。


表十四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控制

表十四.jpg


第一百零三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与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机场导航台、定向台、以及易燃易爆、产生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水平安全距离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各类电话通信、数字及数据通信线路(含有线电视线路)应统一规划设计,同沟共井敷设。

新建、改建电信线路均应地下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第一百零五条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环网柜、电信交接箱和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其项目用地内部应设置一个市政公共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临街面每次增加200米增加一个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主要用于设置上述设施。该市政公共设施点的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一般应设置于项目自身绿地广场内,不得设置在交叉路口,并应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第三节 燃气热力工程


第一百零六条 天然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储配站等设施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选址按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城市热源位置。规模由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

已实行集中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房。

城市供热应当明确各供热系统的服务范围。同一区域热源不得重复设置,不同供热系统的供热管网不得重复敷设。

第四节 环境卫生工程


第一百零八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等城市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周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米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第一百零九条 垃圾实际运输距离小于10千米时,宜采用直接运输模式;垃圾实际运输距离大于10千米,且运量较大时,宜采用转运模式运输垃圾;垃圾实际运输距离大于30千米时,可设置二次转运站。垃圾转运站的位置、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合理确定。


垃圾转运站与相邻建筑的间隔距离以及绿化隔离带宽度应符合《生活垃圾转动站技术规范》及其他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 应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垃圾收集设施应考虑适应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米;

2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米;

3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相应规范标准和本规定中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收集点。商业街区、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垃圾收集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城市居住区、商业街区、道路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应当设置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本规定中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要求。

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大于20米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可设置在绿化保护带内,但不得妨碍城市管线的敷设。

第五节 城市防灾设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城市河道蓝线规划宽度及保护要求按照防洪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河道外侧设置的保护带用于河流水系的保护、绿化、疏浚、管线布设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城市排洪沟应尽量利用天然沟道线型,并与城市道路走向相结合。排洪沟应尽量顺直,方向改变时其中心线转变半径不宜小于断面宽度的2.5倍,断面改变时应设渐变段,避免水流突变产生涡流、壅水和冲刷。

排洪沟的设计断面必须满足排洪要求。对上游有水库的排洪沟,应同时满足水库泄洪需求。

排洪沟顶宽超过5米时应采用明沟,小于5米时可采用暗渠。

排洪沟外侧设置不小于8米宽的保护带。除修建道路、桥涵外、排洪沟及保护带上方不得修建任何与防洪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城市消防站的设置按照消防专业规划确定。

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消防站消防车位数、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城市道路消防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置消防栓。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防栓。

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得有碍行人通行。

当城市消防栓不能满足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流量和间距要求时,应根据所需消防用水流量和消防栓间距要求,在建筑物周边增设相应数量的室外消防栓。

第六节 管线综合


第一百一十六条 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必须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新建市政管线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平行道路敷设;不具备开挖条件或者道路红线内无敷设空间,且道路两侧有绿化保护带的,可在绿化保护带内设置,但埋深不得小于1米。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设计并实施管线工程,宜每隔150~200米预留一条横穿道路的工程管线综合管沟。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并延伸至道路红线1米以外;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用户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00米。各种管线的附属设施以及专用管线,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市政管线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可以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

(二)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可以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

(三)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一般不得超过两个通道;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路应当与现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合并设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规划宽度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红线宽度30-40米的城市道路,可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还可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

管线单排布置时,一般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北、安排布置雨水管、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沟(管);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南,安排布置污水管、通信管、热力管、中水管。

地下管线自地面向下的敷设次序为:照明、电力、通信、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下列情况市政管线应当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建设轨道交通、立体交及等工程地段;

(二)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三)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四)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第一百二十条 地块内管线综合设计应当查询周边市政管线设施等情况,管线接入接出口应当采取就近设置原则,处理好与市政管线主管道之间的关系,合理布设,减省接入接出口的数量。

第六章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村庄集体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生活设施用地和生产设施用地两大类。生活设施用地分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分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 村庄建设采用宅基地模式的,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应符合《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要求。

村庄建设采用新型社区模式的,生活设施用地标准参照城市社区相关标准控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用宅基地模式建设村民住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55平方米(3人以下按3人计算),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

(二)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三)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不得超过三层;

(四)围墙及房屋外墙不得占压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且退宅基地边界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及当地民俗;

(五)个人建房除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朝向进行危房翻建外,与北侧相邻正房之间建筑间距应当满足1.5倍建筑相对高度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取得北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个人建房一组相邻房屋的建筑高度应当基本一致,保持整齐美观。

采用新型社区模式建设村民住宅的,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建筑容量指标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村庄新建建筑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多层以上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章关于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退公路不小于10米,并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要求,退村庄道路不小于3米;

(三)建筑退河道蓝线不小于8米,退道路、河道等绿化保护带不小于3米;

(四)建筑退自然山体,沟壑等应当满足安全防护距离,且不小于10米。


第一百二十五条 村庄的公共设施配套水平应当与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公益性公共设施应当集中布置,教育设施应当按照教育专项规定布点。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中居住区配套设施的相关标准配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规划条件、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对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其修改方案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环境,完善配套设施、保证使用安全的,可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附录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应当一并遵守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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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术语解释


(一)南北向建筑是指主要朝向为南向的建筑,东西向建筑是指主要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其中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


(二)主要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三)正对范围:南北向建筑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东西向建筑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所构成的区域(如附录五图2所示)。建筑物形体不规划的,可按照主采光面方向简化为几何形体后确定。


(四)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疗养用房、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幼儿园和托儿所(生活用房)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五)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六)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七)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化用地规划控制线。


(八)地下建筑:本规定中用于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计算时所称地下建筑,指楼层顶板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标高1.5米的建筑部分;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同一楼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人防、设备用房、停车、储藏等用途的部分视为地下建筑,用于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的部分视为地上建筑。

附录二 计算规划


(一)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涉及用地面积的规划技术指标按项目建设用地(净用地)面积计算。


(二)建筑密度

1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2 建筑基底总面积一般按照地上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计算。


(三)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一般按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

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计算建筑间距时,遮挡建筑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阳台、外廊以及屋顶挑檐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连线起计算。被遮挡建筑如有上述突出物,仍按外墙计算。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山墙间距时,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落地窗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

退台建筑按不同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四)建筑退让距离

建筑退让距离一般按建筑外墙与各类规划控制界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时,计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外墙突出部分也计入建筑退距。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或河道蓝线时,允许阳台、外廊、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四分之一的范围内安排。


(五)建筑高度

本计算规划仅适用于本规定中区分建筑类别时的建筑高度(H)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视线分析等),按相应规定执行。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高度不超过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透空栏杆以及空调冷却塔、太阳能热水器等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六)建筑相对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相对高度(H2)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建筑相对高度按照遮挡建筑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部)相对于相邻被遮挡建筑室内正负零的垂直距离计算。

2 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可以扣除裙房高度计算建筑相对高度。

3 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4米的车库、储藏室,可以扣除其高度计算建筑相对高度;沿城市道路的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含有商店或其他非生活居住性质用房时,可以扣除受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计算建筑相对高度。除以上情况外,计算建筑相对高度均不得扣减高度。

4 不计入建筑高度的屋面突出部分也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


(七)绿地面积

1 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限:

(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2)距建筑物外墙脚1.5米;

(3)距边界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2 嵌草铺装场地绿地面积计算:

地面停车位或场地采取植草砖等可植草的铺装材料铺地,植草砖下为素土夯实、碎石、砂土透气透水材料,种植土厚度大于0.4米,按20%计入绿地面积;

3 林荫停车场绿地面积计算:

停车位间栽有乔木、株距*行距在6*6米以下的,种植土厚度大于1.5米,且停车位采用嵌草铺装或透水铺装的,按40%计入绿地面积;

4 地下建筑覆土绿化面积的计算:

(1)如覆土面最高处不超出室外地坪1.0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以进入情况下,覆土厚度(自地下建筑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不小于2米,其绿化面积按100%计入绿地面积;覆土厚度1.5-2米(含1.5米),按60%计入绿地面积;覆土厚度1.0-1.5米(含1.0米),按40%计入绿地面积;覆土厚度0.4-1.0米(含0.4米),按20%计入绿地面积;覆土厚度小于0.4米不计入绿地面积。

(2)如覆土面最高处超出室外地坪1.0米,可从地面通过坡道、台阶等进入的,可在第(1)项规定基础上折减50%计入绿地面积。

5 多层住宅底层用作储藏室或车库、且对外开门的,其前后两侧离开建筑物墙脚1.5-6.0米范围内铺设植草砖或采用其它绿化形式的,均按照绿地面积的20%计算。

6 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道、小广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大于3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

7 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30%计算绿地面积,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不计算为绿地。

附录三 建筑间距规定图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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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板报千应当包括文体和日照分析图纸两部分。


(二)日照分析报告的文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委托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受委托方名称(盖章)、资质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

2 日照分析项目名称、建设位置、用地范围(相邻情况)。

3 日照分析软件鉴定证书。

4 日照分析的依据及技术参数说明。

5 计算数据基本情况及来源说明。包括:

(1)根据拟建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建筑高度、总高度、室内地坪标高、日照分析基准线高度,使用性质、数据来源、位置、是否同时作为遮挡建筑等)。使用性质应包含现状、在建、已规划拟建等建设状况,如“现状住宅楼”、“拟建教学楼”等。编号以A开头,如“A-01”;

(2)拟建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建筑高度、总高度、室内地坪标高、数据来源等),总高度指加上参与建模的女儿墙、屋脊、其他屋顶突出物高度后的最高高度。编号以B开头;

(3)规划地块镜像模拟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建筑高度、总高度、室内地坪标高等)。编号以C开头;

(4)计算分析范围内被遮挡场地的基本情况(编号、场地地坪标高、日照分析基准线高度,场地性质、数据来源等)。编号以D开头。

(5)参与叠加遮挡的其他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建筑高度、总高度、室内地坪标高、使用性质、数据来源、位置等),不含分析范围内的被遮挡建筑。编号以E开头。

6 分析结论。应列表说明被遮挡建筑、场地的编号、分析结果,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点所属的建筑编号、窗台编号、层次以及受影响程度,对其中的现状被遮挡建筑,还须列出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表,分别说明各采样点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并计算差值;场地分析需说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区域面积及比例。窗台编号以所属建筑标号开头,如“A-01-301”


(三)日照分析报告的图纸应当包括:

1 日照分析范围图。用不同颜色标明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界限、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界限,标明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位置、编号。明显不产生遮挡的、按规定可不纳入分析的对象情况在图纸上作出说明。

2 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应标明各被遮挡建筑外轮廓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点所属的建筑,列表说明计算数据基本情况及来源。

3 场地等时线分析图。应标明各类有日照要求的场地、相邻地块、城市道路在有效时间带内的日照等时线。对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区域应按日照时数分别用不同颜色的图案填充,并标明各区域的面积及比例,超出地界的距离等。

4 窗户日照分析图。应标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窗台平面、立面位置、窗台编号,标明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点所属的建筑编号、窗台编号、层次以及受影响程度,列表说明现状被遮挡建筑建设前后比较分析情况,补充说明计算数据基本情况及来源。

附录五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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