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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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农房建设另行规定。

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各项建筑工程编制的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并统一采用资阳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


第四条 (用地分类)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管理。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


第五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规定执行。

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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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的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

    ②特殊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容积率大于1.2的地块。一般地块是指除特殊地块以外的地块。
    ③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居住用地可配10%以内的商业建筑面积。
    ④特殊情况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

第六条 (扩建)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的,需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第七条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八条 (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第九条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地面积总和占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综合÷建设净用地面积×100%
    建筑物基地面积为以下两部分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2米进深的部分面积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其大于12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建筑基地总面积计算。

第十条 (绿地率)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照《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3)执行。

第十一条 (单独开发地块基本条件)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外,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5公顷
    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1.0公顷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

第十二条 (相邻地块联建)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 (修详要求)净用地面积大于8公顷的商业、居住类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交通环境影响分析要求)交通枢纽工程、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五条 (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小区公厕、垃圾库、配电设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
    配套设施应按地块独立配套,分期开发的(分期规划须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分期内的相应配套设施须完善后才能验收使用。
    用地面积大于7公顷的居住地块内,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第十六条 (物业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平方米;
    物业用房应分组团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须设置在地面以上);配套的物业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须不小于60平方米。

第十七条 (社区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设置50平方米的比例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平街1-2楼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设置。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点位)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100米宽,其建设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用于设置变电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及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20~3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二、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楼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面积不小于20~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第十九条 (小区变、配电等设施)小区变、配电等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有利进、出线。

第二十条 (绿地率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按表3-2规定执行: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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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居住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其中8公顷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25公顷的集中绿地; 8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4公顷集中绿地。

第二十二条 (健身活动设施)居住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须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按每2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第二十三条 (绿地内公建)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高度不宜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20米的公共绿地只能配建公厕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三、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5%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第二十四条 (停车位配建)建筑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库)

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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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
    ②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③本表未尽之情况,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围墙)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围墙须后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设置。

第二十六条 (地形坡度)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保护)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八条 (建筑间距总要求)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外,在符合日照分析的基础上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居住建筑间距)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第三十条 (居住、非居住之间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控制,具体按表4-1、表4-2、表4-3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按表4-4控制。

第三十二条 (特殊建筑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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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H:建筑高度。

    ②建筑高度超过90.0米的建筑,按9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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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以南北向为基准计算。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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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以南北向为基准计算。

③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 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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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H:非居住建筑高度。
    ②建筑高度超过90.0米的建筑,按9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③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上述表格间距要求外,还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④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成角度布置、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参照表4-2、4-3的倍数及最小间距控制。

非居住建筑间的最小间距 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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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三十三条 (退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或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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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筑高度超过90.0米的建筑工程,按9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2、用地界限的另一侧为城市绿地的,建筑后退该用地界限的最小距离按照5米控制。


第三十四条 (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控制:

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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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时必须退出视距三角;
    ②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③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及独立大型商业、办公建筑等;
    ④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退铁轨)建筑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距离(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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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筑围墙后退铁路轨道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0米。


第三十六条 (退电力线)建筑后退架空电力线路中心水平距离(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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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 (净高保护)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文物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九条 (商住混合)临市政公用道路不得规划建设商住混合楼,商业用房需独立设施,高层建筑带裙房除外。

第四十条 (广告位、空调室外机等)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位、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其位置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底层建筑的空调室外机位不应临街设置,特殊情况下确须临街设置时,空调室外机位应距离室外地坪净空不得低于2.5米。

第四十一条 (临街界面)临40米(含40米)以上的市政公用道路和临沱江、九曲河的住宅建筑不得将厨房、厕所等辅助性房间设于临街面,不宜设计开敞式阳台,商业门市开间不得低于4.2米,不得设置封闭式卷帘门。

第四十二条 (商业外装)商业建筑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材料。

第四十三条 (顶部跃层)顶层跃层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标准层的35%。

第四十四条 (住宅主入口)住宅小区主入口大门面宽不应低于20米,利用临街两栋建筑的山墙间作住宅小区大门的,其建筑山墙间距不应低于30米。

第四十五条 (拼接长度)临江、临河、临城市干道、临公园、临广场、临市区级行政中心及市级车站、主要交通出入口区域,建筑须以点式为主。其他区域多层居住建筑拼接长度不宜超过60米,高层居住建筑拼接长度不宜超过65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特殊情况)因建设项目涉及社会稳定、历史遗留问题、旧城改造的特殊地块及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本技术规定时,市规划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十七条 (责任)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与其他法律法规等相互关系)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资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施行后新报建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原已报建的项目可按原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若需调整的,须符合本规定。

附录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地块内地面上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3.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4.用地红线: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

5.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市政公用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6.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高度≤10米),且建筑层数小于等于3层(层数≤3层)的建筑。

7.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10米<高度<24米),且建筑层数大于3层,小于等于7层(3层<层数≤7层)的建筑。

8.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高度≥24米),或建筑层数大于7层(层数>7层)的建筑。

9.裙房:指与高层建筑主体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基座部分,裙房的建筑高度小于24米。

10.居住建筑:指住宅、别墅、商住混合建筑等。

11.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

12.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3. 高层建筑主要朝向: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4.0米的各类朝向。

14.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15. 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6.0米的山墙面。

16. 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6.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17. 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8.建筑高度:从室外地坪算起,至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等其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25%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9.透空围墙:是指采用隔栅、镂空等形式使墙体变得通透的围墙。

20.建筑间距、后退距离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与规划各类色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楼梯间、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长度超过3.0米的开敞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为最小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21.停车位控制指标: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最小数量。

22.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23.净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用地界、道路红线围合的用地面积。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代征地面积不纳入净用地面积。

24.套型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2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26.建筑朝向
    建筑朝向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附录2 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计算公式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净用地面积

二、容积率计算原则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2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2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地下建筑均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为规划项目建设净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一般情况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下列情况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一)特殊层高建筑计算
    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即3.6+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即5.8+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跃层式居住建筑,其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或者大于7.2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除门厅、起居室、餐厅、与起居室相连的封闭式阳台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7.3(即5.1+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3米、小于或者等于9.5(即7.3+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000平方米,层高大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2(即6+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10.4(即8.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须专题论证。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7.3(即5.1+2.2)米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3米、小于或者等于9.5(即7.3+2.2)米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大于8米,该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建筑物阳台、入户花园、设备平台及飘窗计算
    装饰性阳台或建筑附属构件及装饰构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或构件的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非装饰性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算面积。进深大于2.1米的阳台视为房间,超出部分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阳台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飘窗凸出外墙外边线宽度不得大于0.6米。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飘窗应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底层架空空间、底层封闭车库空间及底层骑楼等计算
    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底层封闭车库、杂物间层高低于2.2米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1/2面积计算。
(四)建筑顶部空间计算
    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米的部分按该部分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分,按该部分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容积率。当设计不加以利用或净高不足1.2米时,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设置于建筑顶部的露台、空中花园无封闭顶盖的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设封闭顶盖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制图要求
    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附录3 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绿地率系指在规划建设净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二条 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1)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
    (2)对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3)对建筑物算到外墙脚1.0米;
    (4)集中绿地和组团绿地内不大于1.5米的道路计入绿地面积。布置在项目集中绿地内的硬质景观如铺装以及亭、台、榭等园林建筑小品,周围被绿地包围的硬质景观其占地面积可视为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周围被绿地包围的硬质景观总面积不大于集中绿地总面积20%时,按占地面积计算绿地率;周围被绿地包围的硬质景观总面积大于集中绿地总面积20%时,按20%计算绿地率。
    (5)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应均为胸径大于15厘米的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6)布置在项目内不计算绿地率的硬质铺装,铺装上种植乔木,乔木树干胸径10cm≤¢<15cm的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乔木树干胸径¢≥15cm的每株按5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第三条 地下车库屋顶、地下建筑物顶面、地上车库屋顶绿地面积折算比例:
    (1)地下车库屋顶、地下建筑物顶面,平均覆土厚度≥1米的绿地,绿地面积按本规则相应规定计算;
    (2)地上车库屋顶,可供整个小区业主公共使用,平均覆土厚度≥1米的绿地,绿地面积按本规则相应规定计算;
    (3)除以上情况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均不计算绿地面积。

第四条 停车场绿地面积折算比例: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50%计入绿地率;
    (1)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1棵树(胸径大于10厘米的乔木);
    (2)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绿地范围内的水体面积计入绿地面积的折算比例:
    绿地范围内的景观水体、跌水等(不包括游泳池、旱喷等水池),按照下面两种方式折算:
    (1)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按照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的100%折算。
    (2)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各类水体面积之和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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