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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是中国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保障供水企业、用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办法主要涉及城市供水的价格形成机制、定价原则、成本核算、价格调整程序等内容,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使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同时确保供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水需求不断增加,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应运而生。该办法通过对供水价格的合理调控,引导居民和企业节约用水,推动水资源高效利用,同时为供水企业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以维持其正常运营和设施维护。
二、主要内容1.定价原则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供水价格既要反映供水服务的真实成本施工组织设计_035砼屋架预应力冷拉钢筋的施工,又要兼顾不同用户群体的承受能力,避免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对市场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2.分类计价根据用户类型的不同,供水价格通常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如工业、商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如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三类。各类用水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其中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较高,以抑制过度消耗水资源的行为。
3.成本核算办法明确了供水成本的构成,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等,并规定了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供水企业需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成本数据,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4.价格调整程序供水价格的调整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成本监审、听证会、公示等环节。价格调整方案由供水企业提出,经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报批实施。这一过程确保了价格调整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5.激励机制办法鼓励供水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管理优化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供水效率。对于在节水和环保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可适当给予优惠政策或奖励措施。
三、作用与影响《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城市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首先,它为供水价格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减少了随意定价的现象;其次,通过差别化价格政策,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使用;最后,该办法还增强了供水企业的经营透明度,提升了公众对供水服务的信任度。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仍存在价格调整不及时、成本核算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办法的有效落实。
总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规,它不仅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直接影响着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
第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 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九条 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十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的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两部制水价 = 容量水价 + 计量水价;
2.容量水价 = 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3.容量基价 = (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年制水能力 ;
4.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 = 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6.计量水价 = 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7.计量基价 = (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实际售水量;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先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2.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具体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具体各级水量基数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费用核定。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对临时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
第四章 水价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供水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申报文件应抄送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供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第廿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廿四条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有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应分步实施。第一次制定两部制水价时,容量水价不得超过居民每月负担平均水价的三分之一。
(四)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第廿五条 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廿六条 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
第廿七条 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廿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
第廿九条 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db61t 1480-2021 薄油层测井识别与计算规范,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卅一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协或司法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卅二条 用户应根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交纳水费的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卅三条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查处。
第卅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型商场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xin,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卅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卅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