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9修订)(洪规字[2019]142号 南昌市规划局2019年3月)

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9修订)(洪规字[2019]142号 南昌市规划局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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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9修订)(洪规字[2019]142号 南昌市规划局2019年3月)简介:

《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9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是南昌市规划局于2019年3月发布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南昌市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空间结构的有序发展。这份规则是对原有规则的修订与更新,以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求和规划理念。

这份规则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容积率计算:容积率是指单位用地面积上的总建筑面积,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规则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建筑项目(如住宅、商业、工业等)的容积率计算方法,以及特殊情况下(如绿地、道路等)的容积率处理。

2. 建筑密度计算: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反映了土地的开发强度。规则对建筑密度的计算方法、计算范围以及各类建筑项目的建筑密度控制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 公共设施及绿地计算:公共设施和绿地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则对公共设施和绿地的面积计算、要求以及在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中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

4. 特殊用地的处理:针对公园绿地、水域、道路、文物古迹保护地等特殊用地,规则给出了具体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方法和要求。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建筑设计,规则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改正要求。

这份规则的实施,旨在保证城市建筑的合理布局,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保证城市环境的美观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对于在南昌市进行建筑工程设计、审批和管理的各方,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9修订)(洪规字[2019]142号 南昌市规划局2019年3月)部分内容预览:

附件:《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 规则(2019修订)》

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

为止确弓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 筑密度计算规则(2017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币的相关建筑设计规 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如实报送审批材料。 第三条以下情形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 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 护结构的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 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集中地下室,其 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币 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 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米以上的除外)。 (三)设在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及底层之外其他楼层 的架空层,其面积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 其它功能性用房等)面积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自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 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面积应当计入容积率。 (六)公共建筑宜在南向设置门厅,北向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 寒设施,门斗面积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情形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 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 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 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平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 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 临江、临湖的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 可适当提高。 (五)结构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 (六)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七)出挑宽度大于2.1米的公共建筑悬挑雨篷;出挑宽度大于 2.1米、高度大于6米的公共建筑有柱雨篷。 (八)地下室的通风井和有顶盖的采光天井。 第五条建筑结构层高计算标准 (一)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最低不小于2.9米,但最高 不大于3.2米;当结构层高大于3.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

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k=h一3(h 为建筑结构层高)。 (二)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 最高不大于3.6米;当结构层高大于3.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k=h3(1 为建筑结构层高)。 (三)住宅允许客厅挑空,挑空高度不大于4.5米,且挑空面积 不大于其底层套内建筑面积(含阳台)20%;当挑空高度大于4.5米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并 计入容积率,k=h:3(h为建筑结构层高)。 (四)与住宅户内连通且为储藏功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其结 构层高最高不大于3.2米。当结构层高大于3.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 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K=h3(h为建筑结构层高)。 (五)办公、宾馆(高档酒店、宾馆除外)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 最低不小于3.2米,但最高不大于4.2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结构层 高大于4.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 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K=h:3.2(h为建筑结构层高)。门 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会议室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六)单层单间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分隔成小间的沿街商业(含 商业街)建筑结构层高不大于4.5米;当建筑结构层高大于4.5米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并 计入容积率,K=h一3.2(h为建筑结构层高)。兼作售楼使用的商业 用房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9米,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300平方米。

(七)单层单间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沿街商业 (含商业街)建筑结构层高不大于4.8米;当建筑结构层高大于4.8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 积,并计入容积率,K=h3.2(h为建筑结构层高)。 (八)单层单间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返 6米,且不得分割;当建筑结构层高大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K=h:3.6(h为建筑结构层高)。临街分割成小间的商业部分按本条 第六款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九)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公共 建筑结构层高可按功能要求适当加高。 第六条以下情形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 筑面积,部分计入建筑密度。 (一)无顶盖且无围护结构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计入建筑密度。 (二)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住宅的有柱雨篷,按柱外边围合面 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三)临城市道路骑楼按柱外边围合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四)10米以下满足消防车通行的公共建筑有柱雨棚、架空走廊 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五)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不论有无顶盖,均按坡道水平投影面 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若设置顶盖应尽可能低矮,为轻巧的玻璃或 结合绿化设置。 (六)有顶盖的采光井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七)二层出挑建筑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第七条以下情形不计入建筑密度 (一)高于室外地坪10米以上公共建筑的有柱雨棚、公共架空走 郎不计入建筑密度。 (二)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悬挑阳台(不论凹凸)、平台、 走廊等,不计入建筑密度。 (三)高于室外地坪十米以上的建筑出挑部位不计入建筑密度。 (四)无柱雨篷不计入建筑密度。 第八条其它 (一)住宅阳台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 面积并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平(即原规范)计入容积率。 (1)南向或东西向主阳台最大进深不得大于1.8米,北向或东西 句次阳台最大进深不得大于1.2米,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住宅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含 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2%(超高层住宅控制在20%)。 (3)住宅不应设置高度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 (4)北向外廊、北向阳台及临江、临湖、临城市主要干道的阳台 应统一封闭(利用外廊和内天井通风的外廊除外)。 (5)与阳台、外廊相接的附属构件,如有围护设施或外挑宽大于 0.6米的,均视为阳台、外廊;其面积计算方法同阳台、外廊。 (二)坡屋顶(闷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 筑面积。坡屋顶(顶)起坡高度为零、坡度不大于30°的坡顶建筑 不计入容积率:起坡高度不大于0.6米、坡度不大于45°结构净高在

2.1来及以上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坡(闷员)局部造型 坡度大于45°的部分面积不大于屋顶面积的1/6:超过此规定的坡屋 顶(闷顶)均应计入容积率。 (三)七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露台,如因丰富建筑立面 需要,可在顶部两层退台并设置斜坡处理,坡度不应小于20。,且不 大于30°,每层斜坡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5%。 (四)八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在满足以下情形后可在顶部三层设 置露台。 (1)每户应在主要朝向设置功能性阳台,且露台不得设置在北侧。 (2)同一层两户的露台不得相设置,且露台不得紧邻阳台设置。 (3)上下层相应位置不得设置层层退让的露台,复式住宅不得在首 层设置露台。 (4)露台的围护设施不得少于连续两面临空,且不得设置与之相连 的附属构件(含花池、空调板等)。 (5)每户露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该户套内面积的5%《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 且单个露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 (6)南向露台的最大进深不得大于2米,东西向露台的最大进深不 得大于1.5米。 (五)屋顶造型设计应通透并考虑结构经济合理性,避免搭建; 居住建筑女儿墙的高度应小于2.2米,因造型需要可通过装饰构架进 行局部加高;公共建筑的屋顶装饰构架不应超过10米。女儿墙、装饰 构架的高度均按其最高点至屋面板标高计算。 (六)多、低层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 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建筑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

离)不应超过1.8米(含1.8米),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 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地下 室(除停车部分)建筑面积的30%:采光井的外墙周长之和不得大于 地下室(停车部分除外)的外边周长的30%。 (七)凸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7米、结构净高小于2.1米, 窗台高度不小于0.45米且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70%面宽的,可不计算 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按该凸窗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一半 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凸窗结构剪力墙及结构柱不得突出外墙。 (2)凸窗下部的楼板不得凸出外墙、不得用实体墙围合; (3)凸窗下部不宜放置空调。 (4)转角凸窗长边洞口与短边洞口之和不得大于该房间的开间尺 寸。 (八)设备平台板不得与户内及阳台连通,宜集中设置且不得位 于建筑主体结构内,应用格栅围合。住宅设备平台板每层水平投影面 积之和不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大不超过5平方米的,按设备 平台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九)建筑平面设计应考虑结构经济合理性,建筑凹口处一般不 应拉梁,因结构需要确需拉梁的,应经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认定,并提 供图纸依据(加盖注册结构师章)。 (十)一梯三户(含三户)以上的住宅建筑需要设置天井时,应 保证至少有两户以上的功能房间朝天井开窗,并做好防火措施,且不 得封板拉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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