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1477-2015 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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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1477-2015 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导则简介:

DLT1477-2015《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导则》是由中国电力工业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这是一个关于火力发电厂中脱硫装置运行和技术监督的专业标准。该导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火力发电厂在脱硫装置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确保脱硫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同时保证设备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DLT1477-2015涵盖了脱硫装置的选型、设计参数确定、施工安装质量控制、运行操作规程、性能测试、定期检查、故障诊断与处理、环保监测、维护保养等方面,对脱硫装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它有助于提高脱硫装置的运行效率,保障电力生产和环保的双重目标。

总的来说,这个导则对于火力发电企业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提升环保性能,以及防止设备故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DLT1477-2015 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导则部分内容预览: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利用可靠的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在脱硫装置全过 管理中,对脱硫装置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保证其安全、稳定、经济运 其运行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及检查,确保达标排放。

4.1火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分为建设期、运行期两个阶段。 4.2火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应以脱硫吸收剂、脱硫设施、污染物排放、脱硫副产物、燃料等为对象, 以环保标准为依据,以监测为手段,监督脱硫装置的正常投运,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4.3火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应贯穿于脱硫装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设计、选型、监造 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和技术改造等全过程。

GB∕T 328.17-2007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17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矿物料粘附性5.1建设期技术监督的范围

5.1.1建设期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包括对火电厂新建、改建、扩建脱硫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各个环节全过程 的监督。 5.1.2监督范围:对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的监督,对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 性能验收试验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的论证内容,应对入炉煤煤质、烟气参数、吸收剂来源、富 合利用、污染物排放和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核,应分析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满足国家和地方 标准的要求。

保护标准的要求。 5.2.2应优先选择脱硫效率高、工艺成熟、有良好业绩、吸收剂来源方便、副产品便于综合利用的脱硫 工艺,吸收剂来源和副产品处置方案应合理,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5.2.3脱硫装置的参数选择应重点考虑环保标准变化、实际烟气量、燃煤硫分、烟尘浓度等指标,并留 有一定的裕量。

2.5脱硫废水应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并合理回用

5.3环境影响评价阶段

5.3.1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监督程序的合规性,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工艺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应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等。 5.3.2火电厂新建、改建、扩建脱硫工程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本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应 含有效的二氧化硫达标排放、防治污染的措施或方案,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脱 硫装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环评单位承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5.3.3脱硫工艺方案和防治设施应在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裕量。采用湿法 脱硫工艺的,脱硫烟气不应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5.3.4脱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 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单位办理 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手续。

膏法脱硫工艺的,设计、制造、安装及调试参照HJ/T179等相关标准执行;采用其他脱硫工艺的,按照 HJ/T178等相应标准执行。 5.4.2初步设计中,脱硫工艺方案和防治设施设计应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可研报告为依据,并 进行优化,如有重大变更,应补充环境影响评价。 5.4.3设计脱硫DCS系统时,参数选择应满足工艺控制和环保要求,相关参数记录和存储应满足《燃 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等环保管理规定的要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符合 HJ/T75、HJ/T76等相关规定。 5.4.4脱硫废水应设计独立的处理系统,处理后的水质指标应符合GB8978、DL/T997及地方废水排放 标准并合理回用。

5.5.1选用有良好应用业绩、质量可靠的脱硫工艺设备,使SO2排放符合GB13223及地方排放标准和 总量控制的要求,

总量控制的要求。 5.5.2设备选型时应控制其噪声水平,高噪声设备如氧化风机、曝气风机、浆液循环泵、空压机、石灰 石破碎及磨制设备、脱硫增压风机等宜采取降噪措施。 5.5.3脱硫吸收剂的制备和储运系统应有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5.5.4脱硫副产品处置系统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5.5.5石膏浆液pH值计、石膏浆液密度计、石灰石浆液密度计及其他在线表计等应质量可靠,测量精 度满足工艺控制要求。

5.6设备监造安装阶段

6.6.1对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应依据设备出厂标准、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监督和验收。 6.6.2现场制作的脱硫设施应符合设计和技术协议的要求。 5.6.3脱硫设施及相关仪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DL/T5190.2和相关规定

6.7.1按照DL/T5403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的相关规定,监督检查脱硫设施及烟气排放连 系统的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5.7.2脱硫装置168h试运时,应监督168h试运的启动条件和通过168h试运的必备条件是否达 的要求。

5.7.1按照DL/T54

5.7.3调试过程排放的浆液、废水、废渣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5.7.4调试结束,调试技术资料完整并归档

5.8.1脱硫装置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要求,在设施建成投运2个月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性能试 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8.2对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应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5.9.竣工验收阶段 5.9.1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 同意后方可进行生产。 5.9.2设施建成投运后,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9.竣工验收阶段 5.9.1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 司意后方可进行生产。 5.9.2设施建成投运后,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9.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经 向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 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 审批部门备案,

6.1.1运行期脱硫装置的技术监督包括自脱硫装置峻工验收合格后对运行检修阶段的设备、原材料、污 染物排放及综合利用等的监督。 6.1.2监督范围主要有:设备、吸收剂、脱硫副产品、烟气参数、工艺参数、在线仪表(含烟气排放连 续监测系统)、燃煤品质、脱硫副产品处置及综合利用等。

6.2.1脱硫工艺应监督下列项目:

原烟气采样分析方法按DL/T414、GB/T16157

6.6脱硫石膏品质的监督

DL/T14772015

DL/T14772015

石高永波的术 家液密度宜用密度瓶直接取科 和方法应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石膏浆液pH值、石膏浆液密度、 石灰石浆液密度的分析方法参照附录B

6.8烟气CEMS的监督

6.8.1每套脱硫装置进出口应至少各安装一套烟气CEMS。烟气CEMS安装应符合HJ/T75、HJ/T76及 环保部门的规定。脱硫装置出口烟气CEMS安装位置应在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道或者烟上。 6.8.2烟气CEMS应100%投运,数据传输有效率不应低于75%,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定或校验。 烟气CEMS的安装和管理应符合HJ/T75的规定。 .8.3烟气CEMS应定期进行校准,按下列要求监督烟气CEMS的校准: a)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SO2、O2等气态CEMS应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 b)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烟尘CEMS应每3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 采用直接测量法的气态CEMS,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应每30天至少人工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 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无自动校准功能的应每15 天至少人工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 d)抽气式气态污染物CEMS应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 6.8.4烟气CEMS应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监督校验: a)每6个月应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烟气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b) 当校验结果不符合HJ/T75要求时,应扩展为对颗粒物CEMS方法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流速 CMS的速度场系数的校正,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相对准确度,直到烟气CEMS达到HJ/T75 的要求。 6.8.5应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监督工作。有效性审核工作 应按照《国家重点监督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进行,应审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 确性、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等。

6.9烟气污染物的监督

9.1脱硫设施排放的SO2浓度、烟尘浓度应满足GB13223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SO2排放总 足环保部门总量控制的要求。 9.2烟气监督项目应包括出口烟气中SO2浓度、O2含量、烟尘浓度及出口烟气温度、烟气流量 放总量等。

6.9.3监督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净烟气指标人工监测应至少每半年一次; b) 日常净烟气指标应采用烟气CEMS数据,应按小时均值统计; c 出现烟气CEMS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人工比对校准。 6.9.4人工烟气取样应有代表性,取样点宜在脱硫装置出口烟道采样孔处,采样孔的位置及布置、测试 平台应符合GB/T16157的规定。采样分析方法按GB/T16157、DL/T414执行。

GB∕T 7928-2003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6.10外排海水的监督

10.1采用海水脱硫工艺的脱硫装置应在曝气池出口安装pH、COD、溶解氧的在线监测表计。 pH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排放海域海水水质标准,不应小于6.8;外排海水COD增加值和 量应达到设计要求,符合排放海域海水水质标准。 10.2外排海水监督项目应包括pH值、COD、溶解氧、悬浮物、重金属等。

6.10.3监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外排海水pH值应每周测量一次,并同时校对在线pH值计; b)外排海水中COD增加值、溶解氧含量、悬浮物等,应每月测量一次; 外排海水重金属等其余指标应按DL/T414规定进行测定《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DL/T414未做规定的每年应至少测 量一次。 6.10.4外排海水的采样点应在曝气池出口采样泵取样口处,如没有相应取样设施,则应在脱硫外排海 水排海口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6.10.5分析方法参照GB17378.4执行

6.10.5分析方法参照GB17378.4执行。

6.11脱硫废水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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