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 GB505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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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ater saving for iron and steel enterprises
GB 50506-2009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6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6-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5、3.0.7、3.0.10、3.0.15、6.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节水减排”为核心,认真贯彻“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的指导思想,通过有针对性的钢铁企业调查和资料收集,总结近年来钢铁企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节水经验,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企业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召开多次专题技术研讨会,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多次修改,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源,生产工序,循环水处理系统,软化水、除盐水系统,废水回收利用,雨水利用,防漏、防渗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国家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邮政编码:100176),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设计研究院
              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钢铁总公司设计院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环保部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刘全金 阎国荣 任建平 曾昭成 江开伟 万焕堂 李良 尹君贤 张福林 杜长仁 刘欢 周光升 许志蕾 刘义 李增强 刘生沛 郭光平 舒宗汉 王泽慜 储瑞麟
    主要审查人:回克钢 于水利 熊家晴 张建华 郭颖 孙晓杰

1 总 则


1.0.1 为节约用水、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提高钢铁企业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钢铁企业,依据国家关于节约用水与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各个设计阶段。

1.0.3 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设计中应有节水内容,并应说明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设备、措施等。

1.0.4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应与当地城镇、工业、农业用水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使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确保社会经济在有限水资源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

1.0.5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节水 water saving
    采用技术和管理手段,减少用水量、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保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2 工序节水 water saving in process   
    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节水的工艺、技术、设备、措施。

2.0.3 节水设施 water saving facilities   
    以节水为目的的生产工艺设施、给水排水设施。

2.0.4 节水工程 water saving project   
    以节水为目的而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2.0.5 一级强化处理 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对废水进行混凝沉淀、过滤处理的工艺。

2.0.6 回用水 reclaimed water   
    废水直接或经处理后回收利用的水。

2.0.7 回用水量 reclaimed water volume   
    废水直接或经处理后实际回收利用的水量。

2.0.8 净化雨水 purified rainwater
    经净化处理后可利用的雨水。

2.0.9 废水回用工程 wastewater reuse project   
    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理以及回用输配的工程。

2.0.10 雨水利用工程 rainwater utilization project   
    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以及净化雨水输配的工程。

2.0.11 废水回用系统 wastewater reuse system   
    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理以及回用输配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2.0.12 雨水利用系统 rainwater utilization system   
    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以及净化雨水的输配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2.0.13 浓含盐废水 concentrated salt-containing wastewater   
    含盐量大于等于2000mg/L的工业废水。

2.0.14 浓含盐回用水 reused salt-containing wastewater   
    浓含盐废水经收集、处理后的回用水。

2.0.15 渗漏损失水 leakage water loss   
    水在处理、输配及使用过程中渗漏损失的水。

2.0.16 飘洒损失水 spray water loss   
    水在处理或使用过程中,喷溅或以水滴形式被空气带走的水。

2.0.17 蒸发损失水 evaporation water loss   
    水在处理、输配及使用过程中蒸发损失的水。

2.0.18 排污损失水 sewerage loss   
    水在处理、使用过程中,水中杂质或盐的浓度不断升高,为保持水质稳定,必须排掉的水。

2.0.19 吸附损失水 adsorption water loss   
    水在处理或使用过程中,被固体介质夹带或吸附而消耗掉的水。

3 基本规定


3.0.1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中的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3.0.2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中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节水设施应总体规划。节水设施分期建设时,其投产时间不得滞后于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投产时间,并不得缩小节水设施的建设规模。

3.0.3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应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严禁采用落后的、被淘汰的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设备。

3.0.4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设施中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应通过改造逐步淘汰。

3.0.5 新建钢铁企业必须配套建设废水处理及其回用设施。

3.0.6 现有钢铁企业应随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或完善废水处理及其回用设施。

3.0.7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严禁未达标废水排入受纳水体。

3.0.8 在满足用户用水条件时,应使用回用水。

3.0.9 各车间或机组生产用水对水质要求不同时,应采用分质供水,不宜将高质水用于低质水用户。

3.0.10 车间或机组产生的工业废水,应根据工业废水水质特性采用分质排水。不能直接排入厂区工业废水排水管网的特殊生产污水,必须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厂区工业废水管网。

3.0.11 新建钢铁企业厂区除循环供水系统外,厂区应按分质供水要求设计相应的供水管网。供水管网应分为生活、生产、消防给水管网。生产给水管网可分为:工业新水给水管网,软化水给水管网,除盐水给水管网,回用水给水管网,浓含盐回用水给水管网。

3.0.12 现有钢铁企业及其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厂区供水管网,应按本规范第3.0.11条的规定逐步改造实施。

3.0.13 新建钢铁企业厂区应采用分流制排水方式。除循环供水系统外,厂区应按分质排水要求设计相应的排水管网。排水管网可分为: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工业废水排水管网,浓含盐废水排水管网,雨水排水管网。

3.0.14 现有钢铁企业及其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厂区排水管网,应按本规范第3.0.13条的规定逐步改造实施。

3.0.15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计量设施。

3.0.16 给水排水构筑物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3.0.17 生产车间、物料运输转运站等室内外地坪清洁卫生,宜采用洒水清扫地坪,洒水宜采用回用水。

3.0.18 生产工艺采用蒸汽间接加热装置时,蒸汽凝结水宜回收利用。

3.0.19 生产车间采暖宜选择热水循环采暖系统,热水换热站的蒸汽冷凝水应回收利用。当采用蒸汽采暖且蒸汽冷凝水量大于等于1.0m³/h时,冷凝水宜回收利用。

3.0.20 生活用卫生器具应选用节水型器具。冲洗厕所用水宜采用符合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的回用水。

3.0.21 小型建筑物采暖、制冷采用空调机组时,宜采用风冷空调机组。

3.0.22 电气室、控制室等的空调,总冷负荷大于等于3000kW时宜设置集中制冷站。冷负荷较小或电气室布置分散时宜设置分散式空调系统,分散式空调宜采用风冷柜式空调机组。

3.0.23 吨钢(吨产品)取水量应作为钢铁企业用水的主要考核指标。

3.0.24 钢铁企业总体规划、设计的吨钢(吨产品)取水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4的规定。


表3.0.24 钢铁企业总体规划、设计吨钢取水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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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吨钢取水量指标不含采矿、选矿以及自备电厂等取水量。


3.0.25 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单体工程项目的吨钢(吨产品)用水量、取水量控制指标,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26 吨钢(吨产品)取水量应接下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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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ui——吨钢(吨产品)取水量(m³/吨钢);
      Q——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钢(产品)产量的设计值(t);
      Vi——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设计取水量总和(m³)。   



式中:Vi1——从自建或合建取水设施、市政供水工程等取水量总和(m³);
      Vi2——外购水(或水的产品)量总和(m³);
      Vi3——外供水(或水的产品)量总和(m³)。
    取水量、外购水量、外供水量等参数取值应以区域设计边界进出水管道一级计量设施的设计流量进行统计计算。

3.0.27 吨钢(吨产品)用水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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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ut——吨钢(吨产品)用水量(m³/吨钢);
      Vz——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设计总用水量(m³)。

3.0.28  水的重复利用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Rt——水的重复利用率(%);
      Vr——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设计重复利用水量(m³)。

3.0.29  废水回收利用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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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Rh——废水回收利用率(%);
      Vzh——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废水回用水总量(m³);
      Vzp——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废水排水总量(m³)。


4 水 源


4.0.1 钢铁企业的水源选择应统筹规划、开源节流、合理利用水资源,并应开发利用非传统水源。

4.0.2 新建钢铁企业应选择地表水作为生产水水源。

4.0.3 现有钢铁企业已利用地下水作为主要生产水水源的,应逐步开发地表水、非传统水源取代地下水。

4.0.4 钢铁企业宜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作为生产水水源。

4.0.5 钢铁企业宜回收利用雨水,雨水的收集设施、净化设施和储存设施应满足雨水回用的要求。

4.0.6 沿海地区新建的钢铁企业宜采用海水作为水源之一。

4.0.7 钢铁企业宜利用附近的大型水库作为水源,并应核算城镇、工业、农业用水量分配情况,进行水资源论证,确保用水安全。

4.0.8 尾矿库的澄清水应作为选矿厂生产水水源。

4.0.9 钢铁企业应将其排放的工业废水加以处理,回收利用。

4.0.10 原水净化应选择耗水量小的工艺、设备及技术。

4.0.11 原水净化过程中沉淀排出的污泥及过滤反洗水应进行浓缩、脱水处理,上清液和滤出水应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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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产工序

5.1 采矿


5.1.1 对产尘点洒水喷雾降尘,应根据产尘量大小选用不同规格的喷雾器,不应用供水管直接洒水。

5.1.2 井下排出的地下水,其水质达到生产用水使用要求或经处理后达到生产用水使用要求时,宜作为生产水水源。

5.1.3 山坡露天矿的穿孔设备宜选用干式捕尘器。

5.1.4 集中供风的空气压缩机站宜选择风冷式空气压缩机。当选择水冷式空气压缩机时,应采用循环水冷却。

5.1.5 露天开采的辅助原料矿山,矿石破碎作业洗矿水应采用循环水。

5.2 选 矿


5.2.1 选矿废水经处理后应回收利用。

5.2.2 选矿的循环水系统应分为直接循环水系统、间冷开式循环水系统,选矿厂水的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

5.2.3 球磨机、自磨机、浮选机、磁选机、破碎机、振动筛、分级机等主要工艺设备用水及冲洗地坪用水、湿式除尘用水等用户,宜采用直接循环水。

5.2.4 润滑站、球磨机、破碎机的设备冷却水应采用间冷开式循环水。

5.2.5 选矿厂的精矿、尾矿采用管道输送时,应提高浆体输送的浓度。

5.2.6 当浆体输送采用离心渣浆泵时,宜采用机械密封。

5.2.7 选矿厂的除尘宜采用干式除尘器。

5.2.8 精矿滤液应回收利用。

5.2.9 精矿输送管道的冲洗水应回收利用。

5.3 原料场


5.3.1 原料场生产水水源宜采用回用水。各用水点宜设计量检测仪表。

5.3.2 原料场给水管网和喷头应合理布置,喷洒范围应能覆盖全部料堆并应减少水的飘洒损失。

5.3.3 原料场喷洒应实施分区控制作业,大中型原料场应采取主控室远程控制洒水。

5.3.4 原料场喷洒应选用高效节水型喷头。

5.3.5 大中型原料场宜设雨水收集设施,雨水处理后宜回收利用。

5.3.6 原料场地应采取防止废水渗漏的措施。

5.4 烧结和球团


5.4.1 混合机、造球机物料加湿搅拌用水宜采用回用水。

5.4.2 抽风机、环冷机、热筛等设备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

5.4.3 干式除尘器灰尘转运加湿、皮带输送机转运点水力除尘喷嘴等除尘用水,宜采用回用水。

5.4.4 混合机、造球机物料加湿搅拌用水,应设混合料含水率探头和自动调节供水阀进行控制。

5.5 焦 化


5.5.1 熄焦工艺宜采用于熄焦技术和设备。

5.5.2 焦台补充熄焦水、贮煤场及其他装置的抑尘设施用水,应使用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回用水。抑尘设施应使用雾化喷嘴。

5.5.3 当采用湿法熄焦技术时,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补充水应采用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回用水。

5.5.4 需要冷却的高温介质,应先与低温介质相互换热、充分利用介质余热后,再用水冷却。

5.5.5 煤、焦处理工艺除尘系统应采用干式除尘。

5.5.6 焦炉装煤、出焦及干熄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烟气需冷却后再除尘时,宜采用风冷。

5.6 炼铁

Ⅰ 一般规定


5.6.1 高炉炉渣粒化用水和铸铁机冷却用水,宜使用浓含盐回用水。

5.6.2 高炉煤气净化宜采用干法除尘技术。

5.6.3 高炉煤气余压发电装置和煤气管道中的凝结水、水封溢流水应回收处理。

Ⅱ 高炉炉体及热风炉


5.6.4 高炉炉体、热风炉阀门宜采用软化水、除盐水作为冷却水,并应采用间冷闭式循环水系统供水。

5.6.5 高炉炉体冷却宜采用冷却水分段升温,并宜采用串接用水方式。

5.6.6 无料钟炉顶冷却水系统应采用间冷闭式循环水系统。

5.6.7 高炉炉龄后期,炉壳喷洒水应回收循环使用,可设置独立的循环水处理系统。

Ⅲ 炉渣粒化


5.6.8 炉渣粒化系统宜进行封闭或加盖,蒸汽冷凝水应回收。

5.6.9 炉渣及粒化渣堆放过程中渗出的水和出干渣时炉渣喷淋冷却过程中渗出的水,应回收利用。

5.6.10 冲渣水循环系统溢流水不宜外排。

5.6.11 冲渣水循环系统的渣水输送泵,宜采用调速泵。

Ⅳ 煤气清洗


5.6.12 当高炉煤气净化系统采用湿法除尘技术时,应采用二级除尘串接给水方式。

5.6.13 煤气预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小于等于97%时,水处理系统可设粗颗粒分离器去除大于等于60μm的大颗粒灰尘。

5.6.14 煤气除尘给水泵宜采用调速泵。

5.6.15 煤气清洗循环水系统溢流水不宜外排。

Ⅴ 鼓风机


5.6.16 鼓风机驱动方式宜选用电动机驱动。

5.6.17 大型高炉鼓风机站、以蒸汽为动力的鼓风机站宜设置独立的循环冷却水系统。

5.6.18 鼓风机站设备冷却水系统可采用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沿海地区可利用海水作为冷却介质。

5.7 炼 钢


Ⅰ 一般规定


5.7.1 炼钢连铸工艺设备的间接冷却水应采用有压回水。

5.7.2 电炉、钢包精炼炉、连铸机的事故冷却水流量不宜大于额定流量的30%,供水时间不宜超过30min。

Ⅱ 转炉炼钢


5.7.3 新建转炉的烟罩、烟道应采用汽化冷却,蒸汽应回收利用。

5.7.4 新建转炉和现有转炉改造时应采用干法除尘工艺。转炉的二次烟尘与车间内其他工艺设备产生的烟气与灰尘,宜采用干法除尘工艺。

5.7.5 转炉渣水淬应配置专用的水循环系统,其补充水应使用浓含盐回用水。

Ⅲ 电炉炼钢


5.7.6 电炉水冷炉壁与炉盖应采用管式水冷结构,不应采用箱式冷却结构。

5.7.7 电炉的烟道应采用汽化冷却,蒸汽应回收利用。

5.7.8 电炉冶炼产生的一、二次烟尘,应采用干法除尘技术。

Ⅳ 炉外精炼


5.7.9 钢包精炼炉的钢水罐盖应采用管式水冷结构,不应采用箱式水冷结构。

5.7.10 钢包精炼炉、常压或真空吹氧脱碳精炼装置等产生的烟尘除尘工艺,应采用干法除尘技术。

5.7.11 蒸汽喷射真空泵蒸汽冷凝用冷却水的进水温度不宜高于35℃,在气温较低的地区,可按32℃设计。

Ⅴ 连铸


5.7.12 连铸机(不含小方坯连铸机)的二次冷却应采用水雾化冷却方式,其用水量宜采用动态控制,循环供水泵宜采用变频控制。

5.7.13 连铸机的结晶器应采用软水或除盐水作为冷却介质,并应采用间冷闭式循环冷却供水系统。

5.8 轧钢


Ⅰ 一般规定


5.8.1 轧钢车间主要设备冷却用水户应有调节和控制用水量的措施。

5.8.2 加热炉设计应减少或避免采用炉内水冷构件;必须采用水冷构件时,应减少暴露于高温的冷却面积;所有暴露高温炉内的炉底粱及其他水冷构件,应进行有效隔热包扎。

5.8.3 当功率小于等于1000kW时,电机宜采用自带风扇冷却,当功率大于1000kW时,电机宜采用水冷循环通风系统。

5.8.4 热轧带钢精轧机、冷轧轧机、冷轧平整机的废气排放,宜采用干式净化系统。

Ⅱ 热轧


5.8.5 侧出料推钢式连续加热炉应采用无水冷出钢槽。

5.8.6 加热炉炉底水梁和立柱冷却宜采用汽化冷却,蒸汽应回收利用。

5.8.7 钢板及带钢的轧后冷却方式宜采用节水的层流冷却系统。

Ⅲ 冷轧


5.8.8 立式退火炉的水淬冷却装置应采用双水淬槽结构,逆行串联冷却。

5.8.9 罩式退火炉冷却罩采用水喷淋冷却时,应采用波纹内罩。

5.8.10 轧机轧辊冷却宜采用高效多段控制的冷却液喷射系统。

5.8.11 生产机组废气排放净化系统的洗涤用水应设计为循环供水系统。

5.8.12 酸洗机组、热镀锌机组、脱脂机组、彩涂机组、修磨/抛光机组的热水漂洗段用水应采用冷凝水,热水漂洗段宜采用逆流串级漂洗工艺。

5.9 生产辅助车间


5.9.1 制氧站、空压站和煤气加压站、锅炉房等生产辅助车间工艺设备应选用节水型设备,设备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

5.9.2 新建钢铁企业宜建设全厂性集中设置的生产辅助车间。

5.9.3 与主生产车间同步建设、分散设置的生产辅助车间,其循环冷却水系统宜与主生产车间循环水系统合建。

5.9.4 煤气加压机及冷却器的排水管道应设温度计,站区煤气管道排水器的排水应收集后集中处理。

5.9.5 接触煤气的循环水应与不接触煤气的设备冷却水的排水分流。

5.10 冶金石灰、轻烧白云石、耐火材料车间


5.10.1 采用水洗石灰石工艺时,洗石水应循环使用。

5.10.2 圆锥破碎机水封排出的水宜处理后循环使用。

5.10.3 石灰石原料、耐火原料贮运及其他需抑尘的场所,应采用雾化喷水。

5.10.4 等静压成型耐火材料生产车间冲洗橡皮模具用水应循环使用。

5.10.5 耐火制品外形加工的冷却切削刀具用水应循环使用。

5.10.6 冶金石灰、耐火材料各生产工序的除尘应采用干法除尘技术。

5.10.7 需要冷却各种炉窑排放的高温烟气时,宜采用空气冷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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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循环水处理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开式循环水系统浓缩倍数不应小于3。

6.1.2 根据工艺设备冷却用水水质要求,直冷开式循环水系统补充水种类应按回用水、间冷开式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工业新水、勾兑水的次序选择。

6.1.3 生产用水量大于等于2m³/h的连续用水户,其使用后的水应循环使用或回收利用。

6.1.4 设安全水塔的循环水系统应设置安全用水回收利用的设施。

6.1.5 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应采用压力排放,排放管上必须设置计量仪表。

6.1.6 循环水系统应设在线水质检测仪表,并应根据水质检测结果控制循环水系统排污量。当循环水池设有溢流管时,水池最高报警水位应低于水池溢流水位至少100mm。

6.1.7 循环水系统宜设全自动管道过滤器、旁通过滤器等过滤设施,过滤器反冲洗水应回收利用。

6.1.8 开式循环水系统吸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5min的循环水系统供水水量。

6.1.9 同一循环水系统设有冷、热水池时,补充水宜补入冷水池,热水池与冷水池之间应设溢流孔或连通孔,并应满足冬季冷却塔停用时热水流至冷水池的要求。

6.1.10 循环水系统应采取水质稳定控制措施,水质稳定药剂投加宜采用自动投加方式。

6.1.11 过滤器的类型应根据处理水的水质确定,在技术可行时应采用高效节水型过滤设备。

6.1.12 冷却塔应采用除水效率高、通风阻力小、耐用的收水器。冷却塔进风口应采取防飘水措施。

6.1.13 循环水系统吸水池补充水管应设2根,1根应用于快速充水,充水时间不宜大于8h;另1根应用于正常补水,管径应按补充水量进行计算确定,补水管道应设计量仪表、自动控制阀,补水自动控制阀应根据循环水系统吸水池水位高低自动启闭。

6.1.14 水处理系统沉淀池排泥宜经二次浓缩后再送污泥脱水设备脱水。污泥脱水应选用效率高、脱水效果好的脱水设备。

6.1.15 循环系统的水泵轴封宜采用机械密封,法兰垫片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优质材料。

6.1.16 安全水塔宜设常溢流水设施,溢流水量按3d~5d将安全水塔内的水置换一次计算,溢流水应回收循环利用。

6.2 间冷闭式循环水系统


6.2.1 设备冷却用水水质为软化水、除盐水时,其循环供水系统应采用间冷闭式循环水系统。

6.2.2 间冷闭式循环水系统的冷却,宜根据气候和供水条件采用空冷器冷却方式;沿海地区宜采用海水冷却方式。

6.2.3 间冷闭式循环系统补水应设自动压力补水装置。

6.2.4 间冷闭式循环水系统的循环率应不小于99.5%。

6.3 间冷开式循环水系统


6.3.1 当用水点多,且比较分散,输水管线较长时应采取有效的流量分配控制措施。

6.3.2 水泵工作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用户数量、用水量变化的特点、供水的重要性进行配置,宜采用调速泵。

6.3.3 间冷开式冷却设备的选择应根据气象条件及冷却水温度要求,采用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不应采用冷却效率低、飘水损失大的冷却池、喷水池。

6.4 直冷循环水系统


6.4.1 直冷循环水系统应根据用水方式、排水方式、水质的不同分别设置循环水系统。

6.4.2 厚板、热轧带钢的层流冷却水或淬火冷却水宜单设循环水处理设施。

6.4.3 设有多环节处理设施的直冷循环水系统,应采取保证水量平衡的技术措施。

6.4.4 直冷循环水系统的旋流池应设计可接纳事故回水的调节容积。

6.4.5 泥浆脱水机的滤液和冲洗水应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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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软化水、除盐水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软化水、除盐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选择节水型工艺流程。

7.1.2 软化水、除盐水处理系统应根据原水水质合理选择节水型预处理设施。

7.1.3 软化水、除盐水处理过程中各段产生的反冲洗排水应回收利用。

7.1.4 软化水、除盐水向各个系统的补水宜采用恒压变量自动控制。

7.1.5 新建钢铁企业软化水、除盐水设施宜集中建设,并宜靠近主要用水户。

7.1.6 软化水、除盐水系统的输水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塑料管、钢塑复合管等具有防腐性能的管道。

7.1.7 膜处理法制备软化水、除盐水时冬季宜对原水进行加热,加热热源宜利用余热。

7.2 软化水系统


7.2.1 软化水处理系统应根据原水水质及成品水水质要求合理选择工艺流程,并应缩短流程,减少制水环节水的损耗。

7.2.2 软化水处理宜采用膜处理工艺。原水水质较好的地区可采用离子交换处理工艺。对于处理水量小于等于100m³/h的软化水处理设施宜采用一元化离子交换装置。

7.2.3 软化水处理设备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7.3 除盐水系统


7.3.1 除盐水处理工艺宜采用膜处理工艺。

7.3.2 除盐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及成品水水质要求,选择合理的工艺流程。

7.3.3 二级反渗透排出的浓盐水应回收利用,可作为一级反渗透的进水。

7.3.4 一级反渗透排出的浓盐水宜回收利用。

7.3.5 超滤系统的反冲洗排水宜回用于预处理系统,预处理系统的反冲洗排水应回收利用。

7.3.6 超滤系统的产水率宜大于等于90%,一级反渗透系统的产水率宜大于等于75%,二级反渗透系统的产水率宜大于等于90%。

8 废水回收利用


8.0.1 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系统应包括工业废水排水管网、浓含盐废水排水管网、废水处理设施、回用水给水管网、浓含盐回用水给水管网等设施。

8.0.2 新建钢铁企业工程项目(生产车间)工业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管道。

8.0.3 新建钢铁企业工业废水、浓含盐废水应分别排至相应废水处理设施。现有钢铁企业工业废水、浓含盐废水混合排放时宜增设单独浓含盐废水排水管道。

8.0.4 当厂区排水管网的总排出口分散,且废水不能自流至废水处理站时,应分别建设提升泵站及有压排水管道;当现有厂区排水管网为生产排水与雨水的合流制排水管网时,提升泵站应设有雨水溢流的设施。

8.0.5 软化水、除盐水处理车间排放的浓含盐废水及废水处理站进行膜深度处理产生的浓含盐废水,应排入浓含盐废水排水管道。

8.0.6 浓含盐废水应单独处理,其产品水应单独由浓含盐回用水给水管道输送至用户。

8.0.7 新建钢铁企业厂区生活污水应单独收集、输送、处理和回用;当市政建有污水处理厂可按纳企业厂区生活污水时,企业厂区可不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当现有钢铁企业厂区排水采用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流制排水时,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宜一起处理回用。

8.0.8 浓含盐回用水宜用于高炉炉渣处理、钢渣处理、燃煤锅炉房冲渣、原料场、烧结、粉灰加湿等用户。在浓含盐回用水不能被完全利用之前,上述用户不宜直接使用工业新水、工业废水及其回用水或其他系统的串级补充水。

8.0.9 工业废水经一级强化处理产生的回用水水量大于用户可直接使用的用水量或其水质中含盐量不能满足用户直接使用要求时,应进行部分或全部深度处理后回用。

8.0.10 废水深度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工业新水、软化水或除盐水的水质时,其出水应直接接入厂区相应的工业新水、软化水或除盐水供水管网。

9 雨水利用


9.0.1 钢铁企业宜自建雨水收集、储存、处理、输配等雨水利用设施。

9.0.2 雨水利用不宜作为主要供水水源。

9.0.3 雨水利用系统应由下列设施组成:
    1 雨水截洪沟、雨水管渠等雨水收集设施。
    2 雨水储水池或水塘、水库等雨水存储设施。
    3 雨水净化处理设施。
    4 净化雨水给水管道。

9.0.4 雨水不宜与工业废水混合处理。

9.0.5 雨水净化处理设施可根据地理条件建于钢铁企业生产区域外部。雨水存储设施至雨水净化处理设施应采用管道输送。

9.0.6 雨水净化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宜达到工业新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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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漏、防渗

10.1 给 水


10.1.1 原水及净水厂制备清水应采用管道输送。

10.1.2 输配水管道宜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及其他机械强度高、刚性好的非金属管道。钢管、球墨铸铁管内壁宜采用涂水泥砂浆或树脂防腐。水源地至净化水厂输水管道也可采用预应力钢筋(筒)混凝土管。球墨铸铁管及预应力钢筋(筒)混凝土管宜采用橡胶密封圈柔性接口。

10.1.3 循环水管道宜采用钢管。

10.1.4 输配水管网应采用低压输送,当特殊用户对水压要求较高时,应在用户使用范围内加压供给。

10.1.5 软水、除盐水供水泵轴封应采用机械密封,其他给水泵宜采用机械密封,法兰垫片材料应采用防渗漏、耐用的优质材料。

10.1.6 厂区输配水管道布置较集中时,宜设地下管廊、管沟或架空管廊。

10.1.7 埋地金属输配水管道应采取外防腐措施。

10.1.8 埋地输配水管道不宜敷设于道路下,当穿越主干道、铁路时应设防护套管。

10.1.9 输配水管道应设有计量、检漏设施,并应进行全厂计量、检测控制。

10.1.10 大中型工业储水池宜采用橡胶水池。

10.2 排水


10.2.1 除雨水排水外,厂区排水应采用管道输送。

10.2.2 排水管道宜采用塑料排水管。塑料排水管应采用粘接或橡胶密封圈承插连接,橡胶密封圈应与管材相配套。

10.2.3 有压排水管道宜采用钢管或根据水质特性采用耐腐蚀塑料管、复合材料管。

10.2.4 当排水管道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时,管基宜设置带形管基,接口宜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抹带接口或橡胶密封圈承插连接。

10.2.5 排水检查井井内、外壁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10.2.6 除雨水外,排出厂区各排水口应设计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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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钢铁企业各生产工序取(用)水量控制指标


A.1 采矿

A.1.1 露天矿取水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A.1.1的规定。

表A.1.1 露天矿取水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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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露天矿产量以采剥的矿岩量计。


A.1.2 地下矿取水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A.1.2的规定。


表A.1.2 地下矿(铁矿山)取水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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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地下矿产量以开采的矿石量计。

A.2 选矿


A.2.1 选矿设计中不同工艺流程相应的用水量控制指标(除特殊情况外)宜符合表A.2.1中的规定。

A.2.1 选矿厂用水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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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磁选包括弱磁、强磁、弱磁+强磁,单一弱磁时取小值,强磁、弱磁+强磁取大值。
        2 洗矿:采用筛洗、槽式洗矿机时取小值,采用圆筒洗矿机时取大值。
        3 矿产量以原矿计。

A.3 原料场

A.3.1 原料场用水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A.3.1的规定。

表A.3.1 原料场用水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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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烧结和球团


A.4.1 烧结和球团厂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A.4.1的规定。

表A.4.1 烧结和球团取(用)水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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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焦化


A.5.1 焦化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A.5.1的规定。

表A.5.1 焦化厂取(用)水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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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炼焦行业》HJ/T 126-2003的规定:一级为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2 取水量及用水量不包括发电工程项目取(用)水量。

A.6 炼铁


A.6.1 炼铁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A.6.1的规定。

表A.6.1 炼铁取(用)水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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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炼钢


A.7.1 炼钢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A.7.1的规定。

表A.7.1 炼钢取(用)水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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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轧钢

A.8.1 轧钢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A.8.1的规定。

表A.8.1 轧钢取(用)水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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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连退”产品指采用酸洗-轧机联合机组和连续退火机组生产的产品。
        2 “罩式炉”产品指采用酸洗-轧机联合机组和罩式炉、平整机生产的产品。
        3 “可逆轧机”产品指采用可逆轧机和罩式炉、平整机生产的产品。
        4 “热镀锌”产品指采用酸洗-轧机联合机组和连续热镀锌机组生产的产品。
        5 “电镀锌”产品指采用酸洗-轧机联合机组和连续退火机组、连续电镀锌机组生产的产品。
        6 “电镀锡”产品指采用酸洗-轧机联合机组和连续退火机组、连续电镀锡机组生产的产品。
        7 “彩涂”产品指采用酸洗-轧机联合机组和热镀锌机组、彩涂机组生产的产品。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取水定额 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GB/T 18916.2-2002
    《清洁生产标准 炼焦行业》HJ/T 12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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