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器工业工厂废水监控规范 GB/T5050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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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兵器工业工厂废水监控规范


Monitoring and control code for waste water of ordnance industry factory
GB/T 50503-2014

主编部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6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兵器工业工厂废水监控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兵器工业工厂废水监控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503-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3月31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由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兵器工业工厂生产废水监测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参考并借鉴了国家环境监测有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规范条文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废水采样与水样保存、污染控制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控制和实验室管理。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总部国际6号院21号楼;邮政编码:100070;传真:010-83112159;电子邮箱:beijingzb2001@163.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主要起草人:靳建永 蒋啸林 赵晨 石变琴 林毅 高瑞军 刘岩龙
    主要审查人:王连军 李玉平 李振声 尹洧 伍果毅 张嵌 张莉 毕秀荣

1 总 则


1.0.1 为了提高兵器工业工厂生产废水监测技术水平,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行和达标排放,促进兵器工业工厂废水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兵器工业火炸药、火工药剂、弹药装药和机械加工等工厂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期间废水水质监测和内部监控管理工作。

1.0.3 兵器工业工厂废水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梯恩梯 2,4,6-trinitrotoluene
    代号:TNT;其他名称:茶褐炸药;化学名称:2,4,6-三硝基甲苯;分子式:CH3C6H2(NO2)3

2.0.2 地恩梯 2,4-dinitrotoluene
    代号:DNT;化学名称:2,4-二硝基甲苯;分子式.CH3C6H3(NO2)2

2.0.3 黑索今 cyclotrimethylene trinitramine;hexogen
    代号:RDX;化学名称:环三亚甲基三硝胺,又称1,3,5-三硝基-1,3,5-三氮杂环己烷;分子式:(CH2NNO2)3

2.0.4 奥克托今 cyclotetramethylene tetranitramine
    代号:HMX;化学名称:环四亚甲基四硝胺,又称1,3,5,7-四硝基-1,3,5,7-四氮杂环辛烷;分子式:C4H8N8O8

2.0.5 太安 pentaerythritol tetranitrate
    代号:PETN;化学名称:季戊四醇四硝酸酯;分子式:C5H8N4O12

2.0.6 硝化甘油 nitroglycerin
    代号:NG:化学名称:1,2,3-丙三醇三硝酸酯或甘油三硝酸酯;分子式:C3H5O9N3

2.0.7 硝化纤维素 nitrocelluose
    代号:NC;纤维素与硝酸酯化后的反应产物。其中棉纤维素与硝酸酯化后的产物称硝化棉。

2.0.8 叠氮化铅 lead azide
    是叠氮酸的铅盐,简称氮化铅;分子式:Pb(N3)2

2.0.9 三硝基间苯二酸铅 three lead p-diphenyl oxide
    也称斯蒂芬酸铅。化学名称:2,4,6-三硝基间苯二酚铅(中式盐),分子式:C6HN3O8Pb·H2O。

2.0.10 二硝基重氮酚 dinitrodiazophenol
    代号:DDNP;化学名称:4,6-二硝基-2-重氮基-1-氧化苯;分子式:C6H2N4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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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废水采样与水样保存

3.1 一般规定


3.1.1 采样点宜设置在工厂界区内生产设施排水口、废水处理设施进出水口以及废水排放口。

3.1.2 工厂宜根据废水水质监测结果,调整生产计划与工艺,强化废水处理设施运转,减少污染物排放。

3.2 废水采样与水样保存

3.2.1 采样前,应对工厂生产装置、生产工艺、生产用水和排水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废水类型,了解废水排放方式、废水处理工艺和排水去向,确定采样点。

3.2.2 经确定的采样点不宜随意变动,应建立管理档案,并在采样点设置明显标志。

3.2.3 采样频次应根据工厂生产特点、排水方式和监控目的确定。

3.2.4 采样前应制定采样计划,准备好采样器材和水样容器。

3.2.5 采样器材应按采样点位和测定项目,分类编号,固定专用。水样容器宜为无色硬质玻璃磨口瓶和具塞聚乙烯瓶,应容易清洗,并可反复使用。

3.2.6 水样采集后,应在水样中加入保存剂,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的有关规定,做好样品的保存和管理。

3.2.7 采样完成后,应填写样品标签,并贴在水样容器外壁上。

3.2.8 兵器工业废水水样的容器选择、保存方式和洗涤方法应符合表3.2.8的要求。

表3.2.8 水样的容器选择、保存方式和洗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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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表示低温(0℃~4℃)避光保存。
        2 G为硬质玻璃瓶;P为聚乙烯瓶。
        3 Ⅰ、Ⅱ、Ⅲ分别表示三种洗涤方法:
        Ⅰ——洗涤剂洗1次,自来水洗3次,蒸馏水洗1次;
        Ⅱ——洗涤剂洗1次,自来水洗2次,1+3HNO3荡洗1次,自来水洗3次,蒸馏水洗1次;
        Ⅲ——洗涤剂洗1次,自来水洗2次,1+3HNO3荡洗1次,自来水洗3次,去离子水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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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污染控制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

4.1 污染控制项目


4.1.1 兵器工业工厂生产废水应为火炸药废水、火工药剂废水、弹药装药废水、电镀废水、机械加工废水及其生活污水等。

4.1.2 火炸药废水污染控制项目主要有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硝化甘油、总硝基化合物、铅、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其他需要监测的项目。宜根据废水水质特性和监测需要,选择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监测项目。

4.1.3 火工药剂废水污染控制项目主要有总铅、硝基酚类、叠氮化钠、肼、硫氰酸盐、铁(Ⅱ、Ⅲ)氰络合物、硫化物、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其他需要监测的项目。宜根据废水水质特性和监测需要,选择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监测项目。

4.1.4 弹药装药废水污染控制项目主要有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pH值、色度、石油类、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及其他需要监测的项目。宜根据废水水质特性和监测需要,选择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监测项目。

4.1.5 电镀废水污染控制项目主要有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铜、总锌、总铅、总汞、总铁、总铝、总氰化物、pH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氟化物、悬浮物、石油类及其他需要监测的项目。宜根据废水水质特性和监测需要,选择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监测项目。

4.1.6 机械加工产生的含油废水污染控制项目主要有pH值、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及其他需要监测的项目。宜根据废水水质特性和监测需要,选择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监测项目。

4.1.7 兵器工业工厂生活污水污染控制项目主要有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及其他需要监测的项目。宜根据废水水质特性和监测需要,选择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监测项目。

4.2 监测分析方法

4.2.1 监测分析方法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首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
    2 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时,可优先选用国际标准分析方法或行业统一分析方法。
    3 尚无国际标准分析方法或行业统一分析方法的,亦可采用经过验证的新方法,但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不得低于标准分析方法。

4.2.2 兵器工业火炸药废水污染控制项目的测定方法,可从表4.2.2中选取。

表4.2.2 火炸药废水污染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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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兵器工业火工药剂废水污染控制项目的鉴定方法应从表4.2.3中选取。

表4.2.3 火工药剂废水污染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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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兵器工业弹药装药废水污染控制项目的测定方法应从表4.2.4中选取。

表4.2.4 弹药装药废水水污染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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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电镀废水污染控制项目的测定方法应从表4.2.5中选取。

表4.2.5 电镀废水污染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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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污染控制项目的测定方法,可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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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质量保证与控制

5.1 一般规定


5.1.1 原始记录不得涂改,并应按规定期限,保存备查。

5.1.2 有效数字的位数不得任意增删。

5.1.3 制作校准曲线用的容器和量器,应经检定合格。

5.1.4 监测结果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2 废水采样


5.2.1 使用水样容器直接采样时,应用水样冲洗3次。

5.2.2 当水面有浮油时,用于测定油类的水样容器不宜冲洗。

5.2.3 采样点水面有杂物、垃圾等漂浮物时,应予以除去。

5.2.4 测定pH值、溶解氧、化学耗氧量、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有机物、硫化物、悬浮物和其他可溶性气体等项目的废水样,应采集单独水样,不得混合。并应注满容器,用水封口。

5.2.5 除测定悬浮物和油类的水样外,水样中有沉降性固体的应分离除去。

5.2.6 在采样的同时,应做好采样记录。

5.2.7 采样结束前,应核对采样计划、记录与水样是否相符,如有错误或遗漏,应补采或重采。

5.2.8 采样过程中,采样人员不得有影响采样质量的行为,并应注意采样安全,防止中毒及意外事故发生。

5.3 实验室分析


5.3.1 对送入实验室的水样应首先核对采样计划、样品编号与标签、包装情况、保存条件和有效期等,符合要求的样品方可开展分析。

5.3.2 每批水样分析时,应同时测定现场空白和实验室空白,当空白值明显偏高,或两者差异较大时,应检查原因,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

5.3.3 水样分析中的校准曲线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分光光度法校准曲线定量时,应检查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和截距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校准曲线斜率、截距的统计检验和校准曲线的精密度检验。
    2 校准曲线斜率比较稳定的监测项目,在实验条件没有改变、样品分析与校准曲线制作不同时进行的情况下,应在样品分析的同时测定校准曲线上1个~2个点(0.3倍和0.8倍测定上限),其测定结果与原校准曲线相应浓度点的相对偏差绝对值不得大于10%,否则,应重新制作校准曲线。
    3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冷原子吸收(荧光)测汞法等仪器分析方法校准曲线的制作,应与样品测定同时进行。

5.3.4 精密度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第11.6.2.4款的规定。

5.3.5 准确度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第11.6.2.5款的规定。

5.3.6 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应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审核人员应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上签名。
    1 第一级审核应主要校对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仪器设备、分析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测试数据和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2 第二级审核应主要校核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一致性,报告内容完整性、数据准确性和结论正确性。
    3 第三级审核应主要检查监测报告是否经过了校核,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监测结果的合理性和结论的正确性。

5.4 监测仪器


5.4.1 监测仪器及其软件的准确度,应符合分析方法的要求。

5.4.2 监测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应经过检定、校准、检查。

5.4.3 在用仪器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维护。

5.5 试剂的配制


5.5.1 盛装试剂的试剂瓶,应采用合适材质和容积,保证瓶塞的密合性。

5.5.2 试剂的配制应遵循下列要求:
    1 配制液体酸溶液,应先在容器中加入水,然后量取浓酸倒入水中,待所配酸溶液冷却后,转移至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
    2 配制浓硫酸溶液,应将浓硫酸缓慢地倒入水中,并边倒边搅拌,不得把水倾倒在浓硫酸中。
    3 配制固体碱溶液,应用烧杯在台式天平上准确、迅速地称出所需要的固体碱,溶于水中,再稀释至所需体积。配置完的溶液应在冷却后再转移至容量瓶中。
    4 配制液体碱时,应先在容器中放水,然后量取一定体积的液体碱倒入水中,待所配碱溶液冷却后,再转移至容量瓶,稀释至刻度。
    5 配制盐溶液,可在台式天平上称取所需量的试剂溶于适量水中,再用水稀释到预定体积。对于不易溶解或易水解的盐,可加入适量的酸,再用水或稀酸稀释;对易被氧化或还原的盐,应在使用前临时配置,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盐在配制过程中被氧化或还原。

5.5.3 配制准确浓度的标准滴定溶液,应用基准试剂,不得用其他试剂代替。

5.5.4 制备标准滴定溶液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1的有关要求。

5.5.5 试剂瓶上应贴有标签,标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和配制人。

5.5.6 要求避光存放的试剂,应采用棕色瓶盛装,并避光保存。

5.5.7 取用保存于冰箱内的试液时,应将试剂瓶置于室温下,使其温度与室温平衡后再量取。

5.6 原始记录


5.6.1 记录应用仿宋体或楷体书写,字迹端正、清晰。

5.6.2 在分析过程中,应及时、真实填写原始记录,不应凭追忆事后补填或抄填。

5.6.3 记录表中无内容可填的空白栏,应用“—”标记。

5.6.4 当需修改数据时,应在此数据上画一横线,在其上方或空白处写出正确数据。当需改正的内容较多时,可用框线画出,在框边处填写“作废”两字,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上方。所有的改动处均应有更改人签名或盖章,并由另一人签字证明。

5.6.5 一个数据最多允许修改两次,三次以上应将此记录作废。记录作废应由实验室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签字,并注明作废原因。

5.6.6 对于分析过程中的特异情况和有必要说明的问题,应记录在备注栏内或记录表边旁。

5.6.7 记录测量数据时,应根据计量器具的精度和仪器的刻度,只保留一位可疑数字,测试数据的有效位数和误差表达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5.7节的规定。

5.6.8 记录中的数值修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的规定执行。

5.6.9 监测分析人员应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对原始记录作必要的数据处理。在数据处理时,发现异常数据不得轻易剔除,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GB 4883对异常值进行判断和处理。

5.7 有效数字及近似计算


5.7.1 有效数字的近似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法和减法
    几个近似值相加减时,其最后结果的有效数字自左起不得超过参加计算的近似值中第一个出现的可疑数字。在小数的加减计算中,结果所保留的小数点后的位数应与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小者相同。
    2 乘法和除法
    几个近似值相乘除时,所得积与商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近似值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少者相同。
    3 乘方和开方
    近似值乘方或开方时,原近似值有几位有效数字,计算结果就可保留几位有效数字。
    4 对数和反对数
    在近似值的对数计算中,所取对数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不包括首数)应与真数的有效位数相同。
    5 求四个或四个以上准确度接近的数值的平均值时,其有效数字位数可增加一位。

5.7.2 数字“0”,当它用于指示小数点的位置而与测量的准确度无关时,不得作为有效数字;当它用于表示与测量准确程度有关的数值大小时,应为有效数字。

5.7.3 在记录测量值时,应同时考虑到计量器具的精密度和准确度,以及测量仪器本身的读数误差。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有效位数可记录到最小分度值,最多保留一位不确定数字(估计值)。

5.7.4 表示精密度的有效数字,可根据分析方法和待测物的浓度不同,宜只取一位有效数字。测定次数很多时,可取两位有效数字,且最多只取两位有效数字。

5.7.5 分析结果有效数字所能达到的数位不得超过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数字所能达到的数位。

5.7.6 在数值计算中,当有效数字位数确定之后,其余数字应按修约规则全部舍去。

5.7.7 在数值计算中,某些倍数、分数、不连续物理量的数目,以及不经测量而完全根据理论计算或定义得到的数值,其有效数字的位数可视为无限。这类数值在计算中需要几位就可写几位。

5.8 校准曲线的制作


5.8.1 校准曲线制作应与水样测定同时进行。

5.8.2 校准曲线制作应按样品测定的相同操作步骤进行,测得的仪器响应值应在扣除零浓度的响应值后,绘制曲线。

5.8.3 制作校准曲线时,包括零浓度点在内至少应有6个浓度点。各浓度点应较均匀地分布在该方法的线性范围内。

5.8.4 评价和度量分光光度法中某种被测物质的浓度与相应的吸光度等之间相关关系的密切程度可用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当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截距和斜率时,除应符合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外,相关系数应大于或等于0.999;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结果时,相关系数应大于或等于0.999。

5.8.5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原子荧光法、等离子发射光谱法、气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等,应检查测量信号与测定浓度的线性关系,当r大于或等于0.999时,可用内插法处理数据;当r小于0.999,而测量信号与浓度确实存在一定的线性关系,可用比例法计算结果。

5.8.6 校准曲线相关系数只舍不入,保留到小数点后出现非9的一位。当小数点后都是9时,应保留小数点后4位。校准曲线斜率b的有效位数,应与自变量x的有效数字位数相等,或最多比x多保留一位。截距a的最后一位数,则和因变量y数值的最后一位取齐,或最多比y多保留一位数。

5.9 监测结果的表示方法


5.9.1 在废水监测项目中,污染物浓度含量应以mg/L表示;浓度较低时,可以μg/L表示。

5.9.2 平行双样测定结果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时,可用其平均值表示测定结果。

5.9.3 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应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应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并加标志位L。

5.9.4 平行样的精密度应采用相对偏差表示;一组测量值的精密度应采用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表示。

5.9.5 测定结果的准确度可以加标回收率表示;也可根据标准物质的测定结果,用相对误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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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验室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实验室分析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1.2 实验室测试区域应与办公场所分离,并应符合环保、健康、安全的要求。

6.1.3 实验室用水规格和制备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的有关要求。

6.1.4 应根据分析任务、分析方法和对分析结果准确度的要求等,选用不同等级或不同纯度的试剂。当试剂纯度不符合要求时,应对试剂进行提纯处理。

6.1.5 危险化学试剂应向有资格经营化学试剂的部门或生产单位购买,贮存与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规定。

6.2 实验室分析基础条件


6.2.1 实验室分析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掌握环境监测、理化分析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 熟悉兵器工业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和操作技术。
    3 了解废水监测分析的质量控制程序。
    4 熟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6.2.2 实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布局合理,整洁、通风、安全。
    2 相互有干扰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实验室内操作。
    3 监测分析过程中有气雾、废气产生的实验室和实验装置,应配备排风系统。
    4 产生刺激性、腐蚀性、有毒气体的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5 分析天平应设置专室,安装空调、窗帘,满足避光、防震、防尘、防潮、防腐蚀性气体等要求,并应避免空气对流。
    6 所有的化学试剂、试液的包装瓶上应有标签,并应分类储存。储存室应具备防盗、防潮、防火、防爆、防毒、避光和通风的条件。
    7 当监测项目或监测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有具体要求或限制时,应配备对环境条件能进行有效监控的设施。
    8 当环境条件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时,应停止监测。

6.2.3 实验室纯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实验室纯水应为无色透明的液体,不得有肉眼可辨的颜色及纤絮杂质。
    2 实验室纯水的原料应是饮用水或比较干净的水,当有污染或空白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纯化处理。

6.2.4 监测分析采用的玻璃器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监测项目的需要,应采用合适材质的器皿,必要时可按监测项目固定专用。
    2 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晾干、分类存放,防止灰尘玷污。

6.2.5 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试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有试剂、试液包装瓶上的标签应完整、清晰,不得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药品。
    2 化学试剂应分类储存,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已经变质、污染或失效的试剂或试液。
    3 取用试剂时,应遵循“量用为出、只出不进”的原则,取出后及时盖紧试剂瓶盖。
    4 固体试剂与液体试剂或试液不得混合贮存。

6.3 危险化学试剂的储存与管理


6.3.1 易爆炸试剂应单独存放。

6.3.2 氧化性试剂应根据其类别,采取分区、隔离或单独储存。

6.3.3 易燃性试剂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易燃气体试剂:氢、乙炔、甲烷等可同库储存,应注意通风,钢瓶气不得在实验室存放。
    2 遇水燃烧试剂:连二亚硫酸钠宜单独存放,与钠、钠汞齐、钾、钙等应隔离存放。钠汞齐、钾、钙可同库存放。钾、钠应保存于煤油中。
    3 黄磷、硝化纤维、三乙基铝等自燃试剂宜分别单独储存,保存于水中。
    4 易燃液体试剂可同库储存,并应保存于阴凉处,远离热源,不得有明火。
    5 硝化棉、红磷、硫等易燃固体试剂可同库储存。

6.3.4 毒害性试剂可同库分区储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剧毒品应设专柜储存、双人双锁保管。
    2 建立使用登记制度。
    3 现用现领,用后的剩余量不论是液体还是固体都应交回保管人。

6.3.5 腐蚀性试剂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碱类与酸类(有机酸类与无机酸类)应分库储存。
    2 除三氯化磷等卤化磷类与氯化铬酰应隔离存放外,有机酸类与无机酸类可同库分区储存。
    3 甲醛溶液在气温高于15℃时,可与一般液体毒品同库储存,冬季应保暖。
    4 乙酸酐、甲酸、冰乙酸(包括36%)可与一般易燃液体同库分区储存。
    5 库存量不大的,固体碱类可与非危险品同库分区储存。
    6 氢氧化铵库存量大的,宜单独存放。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弹药系统术语》GJB 102A-1998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符号》GB/T 14659-2003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2009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GB 4883-1985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1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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