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 CJJ131-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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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ludge treatment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CJJ 131—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9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34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31—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6、4.1.11、6.1.10、6.3.3、7.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7月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方案设计;4.堆肥;5.石灰稳定;6.热干化;7.焚烧;8.施工与验收;9.运行管理;10.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甲1号,邮编:100022)。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洪臣 甘一萍 周 军 王佳伟 陈同斌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杭世瑁 张 辰 李金国 贾立敏 李 军 汪慧贞 王秀朵 崔希龙 黄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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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科学合理地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减少污泥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控制污泥所造成的污染,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及其混合污泥处理的方案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污水预处理中产生的砂砾和栅渣处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或利用。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污泥处理 sludge treatment
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厌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稳定、堆肥、干化和焚烧等。

2.0.2 污泥堆肥 sludge composting
污泥经机械脱水后,在微生物活动产生的较高温度条件下,使有机物进行生物降解,最终生成性质稳定的熟化污泥的过程。

2.0.3 污泥热干化 sludge heat drying
利用热能,将脱水污泥加温干化,使之成为干化产品。

2.0.4 污泥石灰稳定 sludge lime stabilization
污泥经机械脱水后,往泥饼中投加干燥的生石灰(CaO),进一步降低泥饼含水率,同时使其pH值和温度升高,以抑制病原菌和其他微生物生长的过程。

2.0.5 污泥焚烧 sludge incineration
利用焚烧炉将污泥加温,并高温氧化污泥中的有机物,使之成为少量灰烬。

2.0.6 条垛堆肥 windrow composting
将污泥和调理剂的混合料堆成长堆,通过空气的自然对流或鼓风机强制通风,并控制条垛温度和降低污泥含水率的堆肥过程。

2.0.7 仓内堆肥 in-vessel composting
指在反应器内进行的堆肥过程。

2.0.8 快速堆肥 high-rate composting
在定期翻堆和/或强制通风条件下,污泥中有机物经过高温发酵,基本达到稳定,形成腐殖质的堆肥过程。

2.0.9 熟化 curing
快速堆肥后,微生物以较低的速度分解较难降解有机物和中间产物的堆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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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方案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应以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因地制宜,以“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为目的,并宜利用污泥中的物质和能量,实现其“资源化”。

3.1.2 污泥处理工程建设之前,应进行污泥中有机质、营养物、重金属、病原菌、污泥热值、有毒有机物的分析测试;应进行处置途径的调查工作,明确处置方对泥质和泥量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

3.1.3 在污泥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安全,严禁造成二次污染。

3.1.4 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污泥性质、工程规模、选址、处理要求和处置途径;
2 确定污泥处理系统的布局、处理工艺方案和污泥输送方案;
3 提出污泥最终处置的配套设施;
4 进行相应的工程投资估算、日常运行费用计算、效益分析、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

3.2 方案选择


3.2.1 污泥处理方式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2.2 对已建成但无污泥处理系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现有污水处理厂的泥质和预计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综合确定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对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在分析研究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的基础上,参考同类污水处理厂泥质,并综合考虑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确定污泥处理工艺方案。

3.2.3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在污水处理厂内就地处理,也可在污水处理厂外新建的专用污泥处理厂单独处理。确定方案时,应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运输、管理、人员安排和经济比较等因素。

3.2.4 污泥处理厂的规模、布局、选址、数量和处理程度等,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泥质、泥量要求和具体位置分布情况确定。

3.2.5 污泥处理厂可服务于一个或多个污水处理厂,并宜靠近污水处理厂或污泥产品处置方集中地区。

3.2.6 污泥处理备选技术方案不应少于两套,并应在对各种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最佳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应符合因地制宜、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综合评价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3.2.7 污泥处理方案应根据最终处置的要求,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技术单元优化组合。

3.3 设计要求


3.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系统应由浓缩、稳定、脱水、堆肥、干化或焚烧等子系统组成,污泥处理工程设计应按系统工程综合考虑。

3.3.2 污泥处理厂应设置污泥储存设备,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3.3.3 污泥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可由本厂自行处理,也可就近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3.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宜选用下列基本组合工艺:
1 浓缩—脱水—处置;
2 浓缩—消化—脱水—处置;
3 浓缩—脱水—堆肥/干化/石灰稳定—处置;
4 浓缩—消化—脱水—堆肥/干化/石灰稳定—处置;
5 浓缩—脱水—堆肥/干化/石灰稳定—焚烧—处置。

3.3.5 污泥浓缩、消化、脱水工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相关规定。

3.3.6 污泥处理厂必须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防爆、抗震等设施。

3.3.7 污泥处理厂的噪声和卫生指标应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的规定。

3.3.8 污泥厌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气应优先作为能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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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堆 肥


4.1 一般规定


4.1.1 堆肥可采用条垛堆肥和仓内堆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垛堆肥可采用静堆式或翻堆式;
2 根据污泥流态,仓内堆肥可采用垂直流动式、水平流动式或单箱静堆式。

4.1.2 堆肥宜分成快速堆肥和熟化两个阶段。仓内堆肥和条垛堆肥宜作为快速堆肥阶段,条垛堆肥宜作为仓内堆肥的后续工艺用于污泥熟化。

4.1.3 堆肥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污泥初始含水率宜为55%~65%,可通过添加蓬松剂和返混干污泥调节含水率;
2 快速堆肥阶段,含水率应保持在50%~65%。

4.1.4 堆肥过程中,堆内温度应为(55~65)℃,持续时间应在3d以上。

4.1.5 堆肥初始碳氮比应为20:1~40:1,可通过添加调理剂调节营养平衡,调理剂宜采用锯木屑、稻草、麦秆、玉米秆,泥炭、稻壳、棉籽饼、厩肥、园林修剪物等。

4.1.6 堆肥宜添加蓬松剂增加料堆的孔隙率。蓬松剂宜采用长(2~5)cm的木屑、专用蓬松材料、花生壳、树枝等。

4.1.7 返混干污泥和蓬松剂添加量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XR=(1-f2)×f1×XC (4.1.7—1)


XB= f1×XC-XR (4.1.7—2)


式中 XR——每天返混干污泥的湿重(kg/d);
XB——每天添加蓬松剂的湿重(kg/d);
f1——蓬松剂和返混干污泥的湿重与进泥泥饼的湿重比例,取值范围:0.75 ~1.25;
f2——蓬松剂添加量占蓬松剂和返混干污泥总添加量的比例,取值范围:0.20~0.40;
XC——每天进泥泥饼的湿重(kg/d)。


4.1.8 堆肥过程中,堆体中空气含氧量宜控制在5%~15%(按体积计)。


4.1.9 堆肥必须设置臭味控制设施,宜采用生物滤床等方式。滤料可采用筛分后的熟化污泥等材料。


4.1.10 堆肥后的污泥可作为土壤调理剂、覆盖土、有机基质等使用。


4.1. 11 污泥接收区、快速反应区、熟化区、储存区的地面周边及车行道必须进行防渗处理。


4.1.12 堆肥厂必须设置渗滤液的收集、排出和处理设施。


4.1.13 堆肥产品储存区不宜设置供暖设施。


4.2 静堆式条垛堆肥


4.2.1 静堆式条垛堆肥的断面形状宜为梯形,并应根据污泥性质和鼓风方式经过试验确定具体尺寸。

4.2.2 静堆式条垛堆肥的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堆肥时间必须大于10d,宜为(14~21)d在土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2 当快速堆肥后的污泥含固率小于50%时,应重新分堆进一步干化,持续时间宜大于7d;
3 熟化前应筛分回收添加材料,熟化处理持续时间宜为(30~60)d。

4.2.3 静堆式条垛堆肥通过污泥堆的气体阻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D = k×(Vn)×(Hj)×3.28n+j

式中 D——堆肥中气体阻力损失(m);
k——堆肥中气体阻力系数,取值范围为1.2~8.0;
V——堆肥中气体的速度(m/s);
n——堆肥中气体速度阻力系数,取值范围为1.0~2.0;
H——堆肥高度(m);
j——堆肥高度阻力系数,取值范围为1.0~2.0。

4.2.4 静堆式条垛堆肥的通风量应按下列三种方法计算,取其中最大值的3~5倍作为设计依据。
1 有机物氧化需气量应按下式计算:


4.2.4-1.jpg

        

式中 Q1——标准状态下堆肥过程中有机物氧化需气量(m³/d);
a——城镇污泥中生物可降解有机物的需氧量,取值范围:(1.0~4.0)kgO2/kg干污泥,典型值为2.0kgO2/kg干污泥;
b——调理剂中生物可降解有机物的需氧量,取值范围:(0.5~3.0)kgO2/kg干污泥,典型值为1.2kgO2/kg干污泥;
q1——每日处理城镇污泥中的生物可降解量(kg 干污泥/d);
q2——每日添加调理剂中的生物可降解量(kg 干污泥/d);
F——常数,取0.28,标准状态(0.1MPa,20℃)下的每立方米空气含氧量(kgO2/m³)。

2 除湿量应按下式计算:

4.2.4-2.jpg


式中 Q2——标准状态下堆肥过程中除湿需气量(m³/d);
wo——出口空气饱和湿度(kgH2O/kg干空气);
wi——进口空气湿度(kgH2O/kg干空气);
ss——生污泥固体含量,取值范围:(0.15~0.30)kg 干污泥/kg生污泥;
sT——调理剂固体含量,取值范围:(0.30~0.50)kg 干污泥/kg调理剂;
vs——生污泥中挥发性固体含量,取值范围:(0.6~0.8)g挥发性固体/g干污泥;
sp——堆肥产品中固体含量,取值范围:(0.55~0.75)kg干污泥/kg堆肥污泥;
vT——调理剂中挥发行固体含量,取值范围:(0.6~0.8)g挥发性固体/g调理剂干物质;
vp——堆肥产品中挥发性固体含量,取值范围:(0.3~0.5)g挥发性固体/g干污泥;
ρ——常数,取1.18,标准状态下(0.1MPa,20℃)空气密度(kg/m³)。

3 除热需气量应按下式计算:

4.2.4-3.jpg


式中 Q3——标准状态下去除堆肥过程中产生热量的需气量(m³/d);
C——常数,取13.63,单位耗氧产热量(kJ/kgO2);
cH——常数,温度Ti时,水的汽化热(kJ/kg);
cv——常数,取1.84,101.33kPa、水蒸气的定压比热(kJ/kg·℃);
cg——常数,取1.01,101.33kPa、干空气的定压比热(kJ/kg·℃);
To——出口的温度(℃);
Ti——进口的温度(℃)。


4.2.5 通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布气板或穿孔管进行环形布气,上部铺(15~30)cm厚的蓬松剂;当采用穿孔管布气时,支管间距宜为(0.8~2.5)m;
2 应根据堆内温度和含氧量调整风量;
3 风机的运行方式可采用向堆内鼓风和从堆内吸风两种形式。当从堆内吸风时,应在风机前设置渗滤液和浓缩液的收集设施并进行处理。


4.2.6 条垛表层应覆盖(0.1~0.2)m的熟化污泥。


4.2.7 当从堆内吸风时,宜将臭气引入筛分后的熟化污泥堆进行除臭。每(4~6)t堆肥污泥(按干物质计)可采用1m³筛分熟化污泥进行除臭,用于除臭的熟化污泥含水率应小于50%,并应定期进行更换。  


4.3 翻堆式条垛堆肥


4.3.1 翻堆式条垛的断面形状宜为梯形,高度宜为(1~2)m,底部宽宜为(3~5)m,上部宽宜为(0.5~1.5)m,条垛间距宜大于0.5m。

4.3.2 翻堆式条垛堆肥的温度、时间、翻垛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堆肥时间宜为(21~28)d,每周应翻垛(3~4)次,垛内温度宜控制在(45~65)℃;
2 当(2~3)条的小垛形成一条大垛时,熟化阶段时间应大于21d,每周应翻垛(1~3)次。

4.3.3 当翻堆式条垛堆肥设置鼓风或吸风设施时,可按本规程第4.2.4、4.2.5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4.4 仓内堆肥


4.4.1 仓内堆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内堆肥可采用机械水平翻垛的矩形槽、机械圆周翻垛的圆形槽、“达诺”(Dano)转筒等形式;
2 仓内堆肥的停留时间应根据堆肥仓的形式进行调整,宜为(8~15)d;
3 仓内堆肥完成后,熟化时间应为(1~3)月。

4.4.2 当仓内堆肥设置吸风或鼓风设施时,可按本规程第4.2.4、4.2.5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4.4.3 仓内堆肥宜采用自动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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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石灰稳定


5.1 一般规定


5.1.1 石灰稳定工艺中宜采用生石灰。

5.1.2 石灰稳定设施的车间、除尘设备、混料设备、石灰储存库等均应密闭。

5.1.3 机械设备应采取隔声措施。

5.1.4 石灰储料筒仓的顶端应设有粉尘收集过滤装置。

5.1.5 石灰储存容积应按照大于7d以上的运行供给量确定。

5.1.6 石灰进料装置应位于储料筒仓的锥斗部分,并宜采用定容螺旋式进料装置。

5.1.7 石灰混合装置应设在收集泥饼的传送装置末端。

5.1.8 石灰投加设施应采用自动控制。

5.1.9 石灰稳定设施必须设置废气处理设备,可采用湿式除尘设备。

5.1.10 石灰稳定污泥应主要用于酸性土壤的改良剂、路基基材,以及填埋场的覆盖土等。当采用后续水泥窑注入法生产水泥时,可替代水泥烧制的原材料。

5.2 工艺参数


5.2.1 石灰稳定过程中的pH值及其持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应时间持续2h后,pH值应升高到12以上;
2 在不过量投加石灰的情况下,混合物的pH值应维持在11.5以上,持续时间应大于24h。

5.2.2 石灰投加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加石灰干重宜占污泥于重的15%~30%;
2 石灰污泥体积增加量宜控制在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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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热干化


6.1 一般规定


6.1.1 热干化可采用直接加热、间接加热、直接和间接联合加热三种方式。

6.1.2 热干化的热源应充分利用污泥自身的热量和其他设施的余热,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

6.1.3 应设置不小于干化系统3d生产能力的湿污泥储存场地。

6.1.4 干化系统的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按湿物料被干燥成为干物料后,从湿物料中去除的水分量确定时,应按下式计算:

E = D×(1/di-1/do)×100 (6.1.4—1)


式中 E——蒸发量,单位时间内蒸发的水的质量(kgH2O/h);
D——污泥干重(kg/h);
di——进入干化系统的污泥含固率(%TS);
do——排除干化系统的污泥含固率(%TS)。

2 可按每天处理的湿污泥量确定。
3 间接干化系统应按下式计算:

SER = E/S (6.1.4—2)


式中 SER——比蒸发速率,即单位时间单位传热面积上蒸发的水量[kgH2O/(㎡·h)];
E——系统的总蒸发量,即单位时间干化系统蒸发的水量(kg/h);
S——间接干化系统的热表面积(㎡)。


6.1.5 干化系统单位耗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STR = QT/E (6.1.5)


式中 STR——系统单位耗热量(kJ/kgH2O),即蒸发单位水量所需的热能,平均值宜小于3300kJ/kgH2O;
QT——干化系统所需的总热能(kJ/h);
E——干化系统的蒸发量(kg/h)。


6.1.6 热干化系统产泥的含固率宜在60%以上。


6.1.7 污泥干化气体温度应在75℃以上。


6.1.8 当干化系统内的氧含量要求小于3%时,必须采用纯度较高的惰性气体。


6.1.9 热干化污泥在利用前应保持干燥。


6.1.10 热干化系统必须设置烟气净化处理设施,并应达标排放。


6.2 直接加热干化


6.2.1 直接加热干化设备宜采用转鼓式。

6.2.2 直接加热干化工艺可采用空气湿度图进行计算,并结合试验数据及经验数据进行设计。

6.2.3 直接干化所产生烟尘中的臭味和杂质必须处理。

6.2.4 直接加热转鼓干化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干化污泥返混方式,混合污泥的含固率应达到50%~60%;
2 污泥投加量宜占整个圆筒体积的10%~20%;
3 圆筒转速宜为(5~25)r/min;
4 正常运行条件下氧含量应小于6%;
5 污泥与温度为700℃的热气流在转鼓内接触混合时间宜为(10~25)min;
6 直接加热转鼓干化宜采用冷凝器充分回收利用分离出来的水汽所携带的热量。

6.3 间接加热干化


6.3.1 间接加热干化宜采用转鼓式、多段圆盘式。

6.3.2 间接加热干化的热交换介质宜为蒸汽或热油,对于介质温度要求在200℃以上的干化系统,其加热介质宜为热油。

6.3.3 当热交换介质为热油时,热油的闪点温度必须大于运行温度。

6. 3.4 比蒸发速率(SER)宜为(7~20)kgH2O/(㎡·h)

6.3.5 转鼓式间接加热干化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湿泥直接进料;
2 热油温度应大于300℃;
3 转鼓转速不得大于1.5r/min。
4 干化过程的氧含量应小于2%;
5 转鼓经吸风,其内部应为负压。

6.3.6 多段圆盘式间接加热干化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泥含固率应为25%~30%;
2 所需的能量应由热油传递,温度应为(230~260)℃;
3 干化和造粒过程的氧含量应小于2%;
4 间接多盘干化系统应设置涂层机。

6.4 直接和间接联合加热干化


6.4.1 直接和间接联合加热干化宜采用流化床式。

6.4.2 流化床污泥干化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湿泥直接进料;
2 氧含量应小于6%;
3 床内干化气体温度应为(85±3)℃;
4 干化出泥温度不应大于50℃;
5 热交换介质温度应为(18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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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焚 烧


7.1 一般规定


7.1.1 焚烧炉宜采用多膛炉、流化床等形式。

7.1.2 焚烧前宜将污泥粉碎。

7.1.3 焚烧炉内温度宜大于700℃。

7.1.4 焚烧时间宜为(0.5~1.5)h。

7.1.5 焚烧时过剩空气系数宜为50%~150%。

7.1.6 污泥焚烧必须设置烟气净化处理设施,且烟气处理后的排放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相关规定。

7.1.7 污泥焚烧的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和运输。

7.1.8 污泥焚烧产生烟气所含热能必须回收利用。

7.2 多膛焚烧炉


7.2.1 进泥含固率必须大于15%。

7.2.2 当进泥含固率在15%~30%时,宜补充燃料。

7.2.3 当进泥含固率超过5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7. 2.4 湿泥负荷宜为(25~75)kg/[㎡(有效炉床面积)·h]。

7. 2.5 应设置二次燃烧设备,减少燃烧排放的烟气污染。

7.3 流化床焚烧炉


7.3.1 砂床静止时的厚度宜为(0.8~1.0)m。

7.3.2 流化床焚烧的空气喷入压强宜为(20~35)kPa。

7.3.3 流化风速宜取流化初始速度的(2~8)倍,空塔风速应为(0.5~1.5)m/s。

7.3.4 炉排燃烧率宜为(400~600)kg/[㎡(流化床单位截面积)·h]。

7.3.5 砂床在注入污泥前宜预加热至700℃左右。

7.3.6 炉内的温度宜控制为(760~820)℃;当温度高于87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7.3.7 流化床的导热油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冷却系统。

7.3.8 当污泥不能自燃时,应补充燃料。

7.3.9 燃烧室热负荷宜为(3.3×105~6.3×105)kJ/(m³·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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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工与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污泥处理工程必须按设计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施工与验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1.2 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8.1.3 污泥处理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以及监理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8.1.4 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8.2 施工


8.2.1 污泥处理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与设备,其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2.2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具备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否则不得使用。

8.2.3 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复验材料和设备的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2.4 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8.2.5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8.2.6 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胶粘剂等材料,应经检测或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2.7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应列入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内容。

8.2.8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8.2.9 施工单位在冬期、雨季进行施工时,应制定冬期、雨季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施工。

8.2.10 水、电、气的计量仪表,能耗控制装置、各种监测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应严格按其说明书安装,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8.3 验收


8.3.1 污泥处理工程验收程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单位工程的主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
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及联动试运转验收;
4 污泥处理工程交工验收;
5 试运行;
6 污泥处理工程竣工验收。

8.3.2 污泥处理厂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验收记录和报告亦应按其相关要求填写。

8.3.3 污泥处理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有关规定。

8.3.4 污泥处理工程交工验收时,在办理交工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试运行。施工单位应在试运行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试运行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

8.3.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文件立卷存档。

8.3.6 堆肥工程的车间地面、周边及车行道应做水泥砂浆或混凝土防渗水层。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层必须坚固、密实、平整;坡度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起砂、起壳、裂缝、蜂窝麻面等现象。平整度应采用2m直尺检查,允许空隙不应大于5mm。

8.3.7 污泥输送管道内不应有可限制物料流动的螺钉、焊接隆起、连接键等,污泥管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与验收。

8.3.8 石灰投加和混合设施、干化和焚烧设施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宜为工作压力的1.5倍;24h的气压降不应超过试验压力的20%。气密性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绐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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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运行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污泥处理过程的运行管理应保证污泥处理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并逐步实现最优化工艺和低成本运行。

9.1.2 各岗位应建立工艺系统网络图、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应标示于明显部位。

9.1.3 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厂污泥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

9.1.4 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严格按照对应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从事操作和维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9.1.5 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测关键部位的温度、氧含量、风压等,认真填写报表和交接班记录。

9.1.6 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和维修,保持设施设备及周围清洁。

9.1.7 操作和维修时必须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9.1.8 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区域操作必须禁止烟火并进行通风,环境检测合格后方可操作。

9.1.9 厂区应定点配备消防器材、紧急救护等安全物资。

9.1.10 厂内不得拉接临时电线,厂内供配电系统应定期进行遥测。

9.1.11 设备检查、维护和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在配电柜上明确警示。拆卸零件时必须已经失压、接地和短接,并隔离相邻的带电零件。

9.1.12 在干污泥区域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备。

9.1.13 泥车装载干泥前,必须用地线电缆将干污泥料仓与运干泥的车辆进行等电位联结。

9.1.14 干污泥料仓温度持续升高时,应彻底清空。

9.1.15 除臭设施抽吸气失效时,应进行人员疏散以保证安全。

9.1.16 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宜包括:日处理泥量,进出厂的泥质指标及达标率,包括含水率、有机物分解率、大肠杆菌、有机质含量、pH值等;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电耗、药耗、油耗、气耗;正常维护和污水处理成本等。

9.1.17 日均处理泥量应达到设计规模的60%以上。

9.1.18 堆肥和石灰稳定系统年运转天数应达到90%以上,干化和焚烧系统年运转时间应达到7500h以上。

9.1.19 运行过程中,污泥处理设施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9.2 堆肥


9.2.1 堆肥过程的时间和温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选择高热容、高比表面积的调理剂,尽量减少热量的损失,使温度尽快提高,并应控制温度和维持时间在设计范围之内;
2 当温度超过60℃时,应对堆体搅拌或通气。

9.2.2 堆肥过程的调理剂和蓬松剂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理剂和蓬松剂应尽量干燥,并保存在专门的储存间;
2 宜选择可生物降解性能好的材料。

9.2.3 堆肥过程的水分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肥过程中含固率不应超过55%;
2 应使蒸发的水分及时排出;
3 熟化和储存地点应避免地表水流入。

9.2.4 堆肥过程的营养物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时分析测定进料各组分的碳氮比,混合后物料的碳氮比应控制在设计范围之内;
2 当堆肥过程中氨味较明显时,应调整碳氮比。

9.2.5 堆肥过程的通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污泥所含的挥发性成分高时,应增加通风量;
2 通风和翻堆宜结合进行,减小局部过热区域的产生;
3 采用自动控制的堆肥设施可用温度和溶解氧传感器控制鼓风量和通风频率;
4 较大的堆肥系统宜使用鼓风机强制通风,
5 应定期监测堆肥产品堆场的温度。

9.2.6 生物滤池的空气相对湿度应控制为80%~95%。

9.3 石灰稳定


9.3.1 石灰稳定过程持续时间和pH值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污泥含固率大于30%时,应增加停留时间来完成反应和提高温度;
2 宜选用CaO活性和百分比含量高的生石灰。

9.3.2 石灰投加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测pH值变化,防止石灰投加量不足引起pH值降低;
2 当需加速石灰稳定过程时,可采用补充加热或投加过量生石灰的方法;
3 当只需要控制异味时,可减少石灰投加量。

9.3.3 生石灰和稳定后的污泥输送和储存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石灰在输送和储存过程中应注意防潮,储存时间不宜超过2个月;
2 污泥储存3d以上不应产生腐败和恶臭;
3 应保持石灰稳定场所的清洁,防止产生粉尘。

9.4 热干化


9.4.1 热干化系统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程序控制下启动,不宜手动操作启动;
2 在启动时应补充惰性热气;
3 为防止启动时发生堵塞,对于流化床污泥干化可投加干料充填筛板和布风板之间的导热管间隙,干料可采用干化后的污泥;
4 应根据污泥干化机内的工况确定启动时的运行参数。

9.4.2 热干化过程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输送过程中应防止反应器堵塞,应使污泥保持一定的湿度:
1 应严格控制流化床内温度均匀,
3 流化床内氧含量应维持在5%以下;
4 当流化床上下层的温差小于3℃时,可通过调节风机风量,疏通流化床;
5 流化床加热蒸汽温度宜控制在(180~220)℃;
6 流化床的入口和出口的流体温度应低于100℃;
7 干化污泥应冷却至50℃以下。

9.4.3 热干化系统停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化系统停运时应补充惰性热气;
2 系统停运时应防止堵寨;
3 维护维修停运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其启动。

9.5 焚烧


9.5.1 焚烧炉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程序控制下启动,不宜手动操作启动;
2 应根据焚烧炉内的工况确定启动时的参数;
3 启动时应防止堵塞。

9.5.2 焚烧过程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进料的均匀和稳定;
2 应根据所用燃料确定相应风量;
3 导热油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冷却保护系统;
4 可采用石灰和污泥混合的方法在炉内脱硫。

9.5.3 焚烧炉停运时应防止堵塞。

10 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10.0.1 污泥资源化利用时,污泥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0.2 污泥热干化工程应采取降噪、防噪、降尘、除臭措施。

10.0.3 热干化工艺必须防止粉尘爆炸及火灾的发生,并应有相应的预防及控制措施。

10.0.4 污泥处理厂(场)与最终处置场所之间的信息传输应保持畅通。

10.0.5 污泥处理厂(场)的主要设施应设故障报警装置。

10.0.6 污泥处理厂(场)应设置泥质和周围环境监测设施,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0.7 污泥处理厂(场)主要处理构筑物和最终处置设施应设置取样装置。污泥处理过程和厂区环境宜采用仪表监测或设置自动控制系统。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3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
4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6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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