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设计防火规范 NB3108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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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风电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wind farms
NB 31089-2016

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
施行日期:2016年6月1日

国家能源局 公告

2016年 第1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5部分:水处理及制氢系统》等345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54项,电力标准(DL)125项和石油天然气标准(SY)166项,现予以发布。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月7日

    附件:


行业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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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320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风电机组及机组变压器、集电线路、升压站的设计防火。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2条中的第1款、第3款,第5.2.4条,第5.2.6条,第5.2.12条,第5.2.18条,第5.2.20条,第5.2.22条,第5.3.1条,第5.3.26条中的第2款,第5.3.29条,第5.5.5条中的第1款,第5.5.9条中的第1款、第2款,第5.5.11条,第5.5.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风电场规划设计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于海连 王友会 马燕 徐珊珊 张景亮 吴海明 齐志诚 刘峰 张玉鑫 万凤霞 王晋成 王彤会 刘建荣 胡叶荻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民浩 易跃春 杨志刚 李仕胜 田在望 黄晓辉 姜世平 王敏 李卫林 李育玲 庄齐表 董德兰 糜又晚 杨建设 杨建军 刘淑芬

1 总 则


1.0.1 为预防风电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陆上风电场。

1.0.3 风电场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风电场防火设计应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立足自救为原则,在加强火灾监测报警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风电场内风电机组机舱与塔架、机组变压器、电缆、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室、中控室、继电保护室、直流盘室、蓄电池室、档案室及各类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措施。

1.0.5 风电场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生产建筑 production building
    升压站内,完成供配电、变电功能的工艺设备房。

2.0.2 办公生活建筑 office and life building
    升压站内,服务于风电场运行管理的建筑。

2.0.3 风电机组 wind turbine generator
    由风轮机叶片、机舱、塔架及控制系统组成的连续将风能转换成电能的装置。

2.0.4 机舱 nacelle
    以塔架为支撑的由机舱罩围成的封闭空间。内有主轴总成、润滑散热系统、齿轮箱、刹车系统、联轴器、发电机、提升机、风向标、风速仪、偏航轴承、偏航驱动、机舱底座、照明系统、传输电缆、控制柜等部件。

2.0.5 塔架 tower
    支撑风轮机叶片和机舱的结构,一般为中空圆柱形,内有爬梯、照明系统和传输电缆。

3 风电机组及机组变压器


3.0.1 材料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液压系统及润滑系统应采用不易燃烧或者燃点(闪点)高于风电机组运行温度的油品。
    2 风电机组内的易燃物,应加防火防护层并使其尽可能远离火源。
    3 风电机组应选择具有阻燃性或低烟、低毒、耐腐蚀的阻燃电缆。

3.0.2 火灾探测及灭火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风电机组的机舱及机舱平台底板下部、塔架及竖向电缆桥架、塔架底部设备层、各类电气柜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
    2 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报警信号宜与风电机组中心控制系统相连,传输至风电场升压站监控系统。
    3 风电机组的机舱及机舱平台底板下部、轮毂、塔架底部设备层、各类电气柜应配置自动灭火装置。
    4 自动灭火装置应带有报警及联动触点,并传输报警信号至监控系统。
    5 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灭火装置应考虑机组特点以及内部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振动、灰尘等。灭火剂应根据易燃物的类型选择。
    6 风电机组机舱和塔架底部应各配置不少于2具手提式灭火器。

3.0.3 机组变压器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布置在塔架内的机组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应布置于独立的隔离室内,设置耐火隔板,并应配置自动灭火装置。耐火隔板的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2 布置在机舱内的机组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设置耐火隔板,并应配置自动灭火装置。耐火隔板的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3 塔架外独立布置的机组变压器与塔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当距离不能满足时,应选用干式变压器。对于贴挂在塔架外壁上的机组变压器,应选用干式变压器并配置自动灭火装置。

3.0.4 风电机组与机组变压器单元之间及风电机组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电缆穿越的孔洞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4 集电线路


4.0.1 风电场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区域。架空线路与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架空线路与丙类液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线路与储量超过200m³或总容积超过100m³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4.0.2 电力电缆不应与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

5 升压站


5.1 建筑消防


Ⅰ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性能


5.1.1 升压站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升压站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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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将户内升压站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
        2 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丁类。
        3 生产和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5.1.2 建(构)筑物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的建(构)筑物,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建(构)筑物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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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性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5.1.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5.1.2的规定降低0.50h。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Ⅱ 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5.1.6 升压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升压站外的民用建筑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1.6-1和表5.1.6-2的规定。


表5.1.6-1 升压站内建(构)筑物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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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主变压器其油量按单台确定。
        3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4 站内外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时,其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表5.1.6-2 升压站内建(构)筑物与站外堆场、储罐之间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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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表中m表示质量,单位为t;V表示体积,单位为m³。
        2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为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其指标中V1为单罐容积,V2为总容积,防火间距应按较大者确定。
        4 对于密度比空气大的干式可燃气体,应按本表规定增加25%。
        5 液氧与气态氧的换算关系:1m³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³气态氧。
        6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堆垛外缘算起。

5.1.7 升压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7的规定。


表5.1.7 升压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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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3 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4 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m~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5 屋外配电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除注明者外,均以架构计算。
        6 生产建筑和办公生活建筑宜各自单独设置,若场地受限或其他原因生产建筑和办公生活建筑需相邻设置时,两幢建筑之间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上若需设门,需采用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两幢建筑均需按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出入口,两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7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1.8 升压站建筑物按其性质和功能划分防火分区,相同性质的建筑物按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确定防火分区面积,生产建筑应符合表5.1.8-1的规定,办公生活建筑应符合表5.1.8-2的规定。


表5.1.8-1 生产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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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3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当危险类别为丁、戊类的地上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表5.1.8-2 办公生活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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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敞开楼梯、中庭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9 升压站建筑物的防火分隔措施应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 油浸变压器室应设于首层靠外墙部位,变压器室的门应直通室外;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2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内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不燃性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 办公生活建筑内设置厨房时,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不燃性材料,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位置应远离辅助生产用房。厨房上层有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4 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及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在丙类生产建筑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工艺设备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生产建筑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之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性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之隔开。
    7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等其他类似情况,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8 设置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余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Ⅲ 安全疏散


5.1.10 建筑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1.11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丙类生产建筑,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2 丁、戊类生产建筑,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3 办公生活建筑,建筑物最多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 地下、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5.1.12 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当地下室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13 升压站内生产、办公生活建筑疏散距离应符合表5.1.13-1和表5.1.13-2的规定。


表5.1.13-1 生产建筑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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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升压站内的建筑物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首层外门的最小总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5.1.15 升压站内建筑物的疏散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丙类多层生产建筑及超过5层的办公生活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生产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生产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


表5.1.13-2 办公生活建筑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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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封闭楼梯间数值增加5.0m。
        2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3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本表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4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向小于等于15.0m处。

    4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的丁、戊类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5.1.16 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中控室、继电保护室、通信室、直流盘室和蓄电池室等工艺设备房间,其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1.17 建筑面积超过250㎡的中控室、通信室、继电保护室、配电装置室、无功补偿装置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2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继电保护室、配电装置室、无功补偿装置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在房间两端各设1个出口,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1个中间疏散出口。

5.1.18 办公生活建筑中的宿舍及办公等用房,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Ⅳ 建筑物的室内装修


5.1.19 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中控室、继电保护室、通信室、直流盘室和蓄电池室等工艺设备房间,以及消防水泵房、通风空调机房,其室内装修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
    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5.1.20 图书室、资料室和档案室,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1.21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1.22 建筑内部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1.2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1.24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1.25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5.1.26 其他一般房间顶棚、墙面装饰材料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面、隔断装饰材料采用不低于B2级的装修材料。


Ⅴ 消防车道


5.1.27 升压站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当升压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时,或升压站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时,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成环有困难,布设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或回车道。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5.1.28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5.1.2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5.1.30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Ⅵ 建筑构造


5.1.31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防火墙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2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3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4 同一防火分区内,火灾危险性不同或功能显著不同的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防火门窗。

5.1.32 楼梯间、楼梯和门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的窗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应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和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并考虑设备通行要求。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开敞式阳台、凹廊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4 升压站内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并可替代本规范规定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门开启时,不得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6 用作丁、戊类生产建筑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8 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9 高度大于10.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宜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10 建筑物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11 站内各建筑物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且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丙、丁、戊类库房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 疏散楼梯的门或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梯段平台的有效宽度。
        4) 站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设置有门禁系统时,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5.1.3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性标志。
        2) 除管井检修门外,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2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相关规定。

5.1.34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相关规定。

5.1.35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材料,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1.36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1.37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当天桥采用不燃性材料且通向天桥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5.1.38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5.1.39 建筑节能设计时,保温材料的选择应考虑防火要求。


5.2 消防给水


Ⅰ 一般规定


5.2.1 升压站设计时,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设施。升压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³,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2.2 升压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5.2.3 升压站消防给水系统宜独立设置,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5.2.4 升压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按一次考虑。消防用水量按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包含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5.2.5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站内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当天然水源不能保证时,应设置消防水池蓄水设施。


Ⅱ 室外消火栓

5.2.6 升压站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2.6的规定。


表5.2.6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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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当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地面建筑物的消防需水量计算。

5.2.7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也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
    2 室外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水压应从该消火栓的地面算起。

5.2.8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应根据管网的要求设置。
    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5.2.9 室外消火栓应沿站区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2.10 室外配电装置区内不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及消防管网。


Ⅲ 室内消火栓


5.2.11 升压站内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生产建筑物。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³的丁类生产建筑物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戊类建筑物。
    3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消防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建筑物。

5.2.12 升压站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5.2.12的规定。


表5.2.1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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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 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和通道内,有电气设备的房间不宜采用消火栓灭火方式。
    3 对于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

5.2.1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2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如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前分开设置。

5.2.15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站内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站内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站内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18m³;生产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不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³,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³。
    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Ⅳ 水喷雾灭火系统


5.2.16 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需要设置水喷雾灭火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相关规定。


Ⅴ 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房


5.2.17 供水水源不能满足升压站消防用水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5.2.18 消防水池的容量,除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按本规范第5.2.4条、第5.2.6条、第5.2.12条确定的消防给水量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压站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
    2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够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应大于1.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不应超过96h。
    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与除水泵房外的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绝缘油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6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5.2.19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水泵。当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5.2.20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5.2.21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5.2.22 当消防给水管道为环状布置时,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有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5.2.23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排烟


Ⅰ 建筑物采暖


5.3.1 所有工作场所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5.3.2 室内采暖系统非暗埋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3.3 蓄电池室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扫型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采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

5.3.4 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间。


Ⅱ 通风和空气调节


5.3.5 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当发生火灾时,应能立即停止运行。

5.3.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布置可不受此限。

5.3.7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用和墙体耐火极限相同的不燃材料封堵。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

5.3.8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设备和风管、水管的绝热、消声、加湿材料及其黏接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5.3.9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5.3.10 配电装置室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其电源开关应设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方便切断的位置。

5.3.11 多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5.3.12 每个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火灾发生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停止运行。

5.3.13 配电装置事故排风量不应少于12次/h,事故风机可兼作通风机用。

5.3.14 防酸隔爆蓄电池室通风应采用机械通风,使室内保持负压,通风量按空气中的最大含氢量(体积比)不超过0.7%计算,且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通风机与电动机应为防腐防爆型,吸风口应靠近顶棚。

5.3.15 免维护式蓄电池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可兼作通风用。

5.3.1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六氟化硫的含量不超过6000mg/m³。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的正常通风量不少于2次/h,设置在室内下部,排气口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3m;事故时通风量不小于4次/h,由设置在下部的正常通风系统和上部的事故排风系统共同保证。通风设备、风管及其附件应考虑防腐措施。

5.3.17 配电装置室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当采用气体灭火时,百叶窗应有电动关闭的功能。

5.3.18 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


Ⅲ 防烟排烟


5.3.19 升压站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5.3.20 升压站建筑中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的外窗自然排烟方式。

5.3.2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5.3.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
    3 中庭不应小于该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5.3.23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3.24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5.3.25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场所,单台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h,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排烟系统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时,应按每平方米排烟面积不小于60m³/h计算。
    2 当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每平方米排烟面积不小于120m³/h计算。

5.3.26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
    2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5.3.2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或轴流排烟风机。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与排烟风机联锁的排烟防火阀。当该防火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管道附件,如风阀、柔性接头等,应保证在280℃的温度下连续有效工作不小于30min。

5.3.2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5.3.29 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5.4 灭火器及砂箱的设置


5.4.1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5.4.2 升压站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表5.4.2确定火灾危险类别及危险等级,并配置灭火器。


表5.4.2 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及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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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每台室外主变压器、电抗器的砂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设置点处的砂箱数量不应少于1个。
    2 每个砂箱储砂容积不应小于1.0m³。
    3 每个设置点处宜配备消防铲3把~5把。
    4 露天设置的砂箱应有防雨措施。


5.5 电气消防


Ⅰ 电 缆


5.5.1 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的回路有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防排烟设施、消防水泵、联动系统等。

5.5.2 电缆在其敷设通道、构筑物及设备电缆引接孔等处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1 电缆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电缆通(沟、隧)道中及在电缆桥架上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及光缆等均应分类、分层排列敷设。动力电缆的上下层之间和电缆竖井内的动力电缆左右列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 以下部位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1) 电缆穿越楼板、墙体、电缆室、电缆夹层的孔洞。其中电缆竖井封堵应采用除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封堵材料之外,还应用耐火隔板等防火材料组合封堵。封堵层应能承受巡检人员的荷载,活动人孔可采用承重型耐火隔板制作。
        2) 电缆引接至所有的屏、柜、箱等中的电缆孔洞。
        3) 电缆保护管的两端。
    3 在电缆通(沟、隧)道中的下列部位,宜设置阻火墙或防火墙,阻火墙紧靠两侧不少于1m区段所有电缆上应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设置挡火板等措施:
        1) 主沟道的分支电缆沟引接处。
        2) 室外进入室内电缆沟道处。
        3) 不同电压配电装置交界处。
        4) 长距离电缆通道中每相隔约100m处。
        5) 电缆沟道与围墙的交叉处。

5.5.3 阻燃或耐火电缆当其敷设在电缆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电缆通(沟、隧)道中时,可不设层间耐火隔板、不刷防火涂料。


Ⅱ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5.5.4 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合成泡沫喷淋系统、排油充氮系统或者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系统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和标准。水喷雾、泡沫喷淋系统应具备定期试喷的条件。单台容量在125MVA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应在其附近设置移动式灭火器材或室外消火栓。

5.5.5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及与其他带油设备之间的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


表5.5.5 屋外油浸式变压器或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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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油式消弧线圈也属于油浸设备,故也应采用本条规定的防火净距。


    2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油量在2500kg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3 当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各自之间及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和第2款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电抗器储油柜,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电抗器的储油池两侧各0.5m。

5.5.6 室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能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且不应引起污染危害。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储油设施。储油设施内应铺设鹅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mm~80mm。

5.5.7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5.5.8 35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浸式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Ⅲ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5.5.9 消防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消防水泵、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与应急照明电源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2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3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直流电源、应急电源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或在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5.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1 建筑物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配电装置室、站用变压器室、消防水泵房、无功补偿装置室、中控室、继电保护室、通信室、直流盘室、蓄电池室、主变压器室、GIS设备室等重要部位,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2 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用于人员疏散的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建筑物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 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顶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距室内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


Ⅳ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5.11 升压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中无人值班的风电场升压站的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信号应远传至远方监控中心。

5.5.12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应按以下原则划分:
    1 升压站根据工程规模可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或多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
    2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3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5.5.1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3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也可进行联动控制。
    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运行值班负责人所在的单元控制室或中控室内,区域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对应的火灾报警区域内。报警控制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监控。
    5 消防控制中心应设置在升压站中控室。无人值班的风电场升压站消防控制中心应设置在远方集控中心中控室。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7 消防专用电话可与风电场调度电话合用,其功能及布线应满足消防专用电话要求。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报音响应区别于其他系统的音响。
    9 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材料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升压站公共接地网,并用专用接地干线引至接地网。专用接地干线应用铜导体,其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²。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5.5.14 升压站火灾报警探测器应按以下原则选择:
    1 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无功补偿装置室、中控室、继电保护室、通信室、直流盘室、电子计算机房、楼梯、走道、档案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其他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宜选择感烟探测器。蓄电池室宜选择具有防爆功能的感烟探测器。
    2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的场所、厨房、无烟火灾易发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
    3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及控制室、计算机室的闷顶内、地板下及重要设施隐蔽处等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场所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5.5.15 升压站点型火灾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探测器的最少数量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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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探测区域面积(㎡);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K——修正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规定确定。

    3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mm~600mm时,应先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当梁内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5 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6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时,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安装一只点型探测器。
    7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 点型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5.5.16 升压站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3 缆式感温探测器宜采用直接接触安装方式。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选用定温型探测器。

5.5.17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Ⅴ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5.5.18 升压站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与消防水泵、排烟系统等的控制与联动功能。消防系统宜与视频监控系统建立联动功能。

5.5.19 消防水泵控制与联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消防水泵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消防水泵停运应采用手动控制方式。当消防水泵的控制设备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应在报警控制中心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实现手动直接控制消防水泵的功能。
    2 消防水泵可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栓按钮或消防联动模块进行启动。
    3 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具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1) 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2)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3) 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

5.5.20 排烟风机控制与联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排烟风机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2 排烟风机控制系统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应在报警控制中心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满足手动直接控制的功能。
    3 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具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1) 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2) 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5.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采用标准通信规约进行通信,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与火灾发生地点最近的摄像机联动。

5.5.22 确认火灾发生后,消防控制设备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Ⅵ 其他电气设备


5.5.23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GIS)设备的气体绝缘管型导体、共箱母线与绝缘母线在通过设备室墙壁时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5.5.24 电气设备室之间及对外的管沟、孔洞等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5.5.25 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通风电动机,室内照明线应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得装设开关和插座。


附录A 火灾危险性分类


A.0.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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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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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的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这样做,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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