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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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financial buildings
JGJ 284-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4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84-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19.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金融设施分级;4.供配电系统;5.配变电所;6.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9.照明与控制;10.节能与监测;11.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12.智能化集成系统;13.信息设施系统;14.信息化应用系统;1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7.电气防火;18.机房工程;19.自助银行与自动柜员机室。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200041)。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际商业机器全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
                   溯高美索克曼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众励 李军 朱文 王力坚 陈琪 李炳华 钟景华 杨德才 郭晓岩 陈建飚
                       陆振华 陈志堂 胡戎 叶海东 邓清 成红文 翁晓翔 赵济安 邵民杰 俞勤潮
                       陈亮 黄文琦 陈维克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文才 侯维栋 孙兰 温伯银 王金元 程大章 杜毅威 周爱农 王东林
                       俞志敏 海青 胡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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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1103696564.html


1 总则


1.0.1 为规范金融建筑的电气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金融建筑及其设施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银行金库、货币发行库等特殊金融场所的电气设计。

1.0.3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电气产品。

1.0.4 金融建筑中的非金融设施的电气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执行。

1.0.5 金融建筑的供配电、安全技术防范、信息设施、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等系统应与该建筑物中金融设施的等级相适应。

1.0.6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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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1.1 金融建筑 financial building
    为银行业及其衍生品交易、证券交易、商品及期货交易、保险业等金融业务服务的建筑物。

2.1.2 金融设施 financial facilities
    金融建筑物中直接服务于金融业务的各种设备及其场所,包括计算机房、电源室、专用空调设备、营业厅等。

2.1.3 数据监控中心 enterprise command center (ECC)   
    数据中心中用于对电源、空调、消防设备等辅助设备实施集中监测、集中操作和集中管理的场所。

2.1.4 银行营业场所 banking business place
    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连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2.1.5 自动柜员机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ATM)
    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缴费和转账等业务的设备。

2.1.6 自助银行 self service bank (SSB)
    银行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由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等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账、缴费和查询等金融服务。

2.1.7 银行金库 bank-vaults
    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库与主要存在于商业银行的现金业务库。

2.1.8 货币发行库 issuance-vaults
    保管国家待发行的货币——发行基金暨黄金储备的金库,是中央银行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回笼、销毁等职能的主要设施,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四级。

2.1.9 业务库 commercial-vaults
    银行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库房,其保留的现金是金融机构现金收付的周转金,是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

2.1.10 库房禁区 vault-passway
    以库房为核心,出、入库和日常性票币、金银处理作业区等周界围墙以内的特定区域。

2.1.11 电源分配单元 power distribution unit (PDU)   
    专为机柜式安装的电气设备提供电力分配的,拥有不同的功能、安装方式和插位组合的配电产品。

2.1.12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干扰的性能。

2.2 代号


2.2.1 EPS——应急电源装置,emergency power supply。

2.2.2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uninterrupted power source。

2.2.3 ATS——自动转换开关,auto-transfer switch。

2.2.4 STS——静态转换开关,static transfer switch。

2.2.5 EMC——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3 金融设施分级


3.0.1 金融设施等级应根据建筑物中金融设施在国家金融系统运行、经济建设及公众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该金融设施运行失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3.0.2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特级:
    1 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
    2 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3.0.3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一级:
    1 在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
    2 给国民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3 在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3.0.4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二级:
    1 在有限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金融设施;
    2 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的金融设施;
    3 在较小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金融设施。

3.0.5 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应确定为三级金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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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配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按金融设施等级、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系统可靠性要求、近期和中远期供电容量需求以及金融类用户的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确定。

4.1.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4.2 负荷分级与供电要求


4.2.1 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

金融设施等级

用电负荷等级

特级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一级

一级负荷

二级

二级负荷

三级

三级负荷


4.2.2 直接影响金融设施运行的空调设备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金融设施用电负荷等级相同。

4.2.3 金融建筑中的通信、安防、监控等设备的负荷等级应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4.2.4 消防用电负荷及非金融设施用电负荷的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5 金融设施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供电,当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有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特级金融设施应设置持续工作型应急发电机组,非金融设施负荷不得接入该发电机组;
    3 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持续工作型应急发电机组;
    4 二级及以下金融设施的供电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执行;
    5 设有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其供配电系统应在满足金融业务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分期实施的可能性。

4.2.6 金融设施的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融设施的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根据金融设施等级、使用要求、当地的供电条件以及运行经济性等因素确定;
    2 金融设施主机房供配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金融设施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

金融设施等级

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

特级

0.99999及以上

一级

0.9999及以上

二级

0.999及以上

三级

不作规定


    3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作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校验;二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宜作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校验;
    4 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校验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4.2.7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满足带电维护的要求。

4.2.8 设有特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宜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高压进户电源线敷设路径。

4.2.9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中,任何单点故障都不应导致该设施中的重要设备断电。

4.2.10 直接影响金融设施运行的空调设备,其电源的恢复时间应小于机房温升至预警值的时间。

4.3 配变电系统及其监控


4.3.1 当采用低压供电时,金融设施数据机房应自配变电所低压配电室起,采用放射式专线供电。

4.3.2 金融设施专用低压配电系统中,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等应根据其功能分回路供电。

4.3.3 二级及以上金融设施的专用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及其主要出线开关,应监测三相电流、电压、功率因数、有功功率、无功功率、总谐波含量、21次及以下各次谐波电流分量等电气参数。

4.3.4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专用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及其主要出线开关,应监测并记录过载与短路等故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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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配变电所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5.1.2 配变电所的设计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确定,并宜适当考虑发展的余地。

5.1.3 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的有关规定。

5.2 所址选择


5.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应设数据中心专用配变电所,且应接近负荷中心;
    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专用配变电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的最底层,当设在地下室的最底层时,应采取预防洪水及消防用水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
    3 特级金融设施专用配变电所至主机房电源室的低压线路应双路径敷设,一级金融设施专用配变电所至主机房电源室的低压线路宜双路径敷设。

5.2.2 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时,宜设置空调设备或机械通风与去湿设备。

5.2.3 分期实施的金融设施的配变电所应预留后续配变电设备的安装空间、设备搬运及线缆敷设通道;后续工程施工时不得危及既有金融设施的安全运行。

5.2.4 特级金融设施的专用配变电所中,不同电源的配变电设备应分别设置房间;控制(值班)室中,不同电源的监控设备之间宜采取隔离措施。

5.3 配电变压器选择


5.3.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主机房应设置专用变压器。

5.3.2 二级金融设施的主机房宜设置专用变压器。当主机房与其他负载合用变压器,且条件许可时,可为主机房UPS设置隔离变压器,并应将隔离变压器出线侧的中心点接地。

5.3.3 金融设施宜选用空载损耗较低且绕组结线为Dyn11型的配电变压器。

5.3.4 金融设施专用变压器的负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高于75%;
    2 应具备短时间维持所有重要负荷正常运行的能力;
    3 当谐波状况严重时,变压器应降容使用。

5.4 电力电容器装置


5.4.1 应根据谐波特性合理选择电容器的电气参数。

5.4.2 当负载的谐披含量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根据其谐波特性采取抑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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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电源


6.1 应急发电机组


6.1.1 热电联供系统、风力发电系统及太阳能发电系统不得作为金融设施的应急电源,燃气发电机组不宜作为金融设施的应急电源。

6.1.2 应急发电机组输出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及台数应根据负荷大小、投入顺序以及负载的最大启动电流等因素确定;
    2 当负荷较大时,宜采用多机并列运行;当机组台数较多时,可实施发电机组分组、分区供电;
    3 当谐波状况严重时,发电机组应降容使用;
    4 金融设施中,当发电机组的主要负载为UPS时,发电机组容量选择应考虑UPS的功率因数、电池组充电功率、谐波等因素对发电机负载能力的影响,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确定;
    5 当发电机组的容量较大、供电距离较长,并经技术经济论证认为合理时,可采用10kV或6kV发电机组;
    6 金融设施应急发电机组的冗余形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金融设施应急发电机组的冗余形式

金融设施等级

应急发电机组的冗余形式

特级

N+X冗余(X≤N)

一级

N

注:N 、X均为自然数。


6.1.3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自启动发电机组,当公共电网中断供电时,机组应能在30s内达到稳态运行,并向负载供电;
    2 当发电机组自启动失败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传至数据监控中心(ECC)及其他相关控制值班室;
    3 应具有自动卸载功能;
    4 当两台及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具有自动同步功能;
    5 大功率用电设备应按预设程序分组投入。

6.1.4 发电机房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两个及以上发电机组时,特级金融设施可设置两个发电机房、两个应急电源配电间;
    2 当金融设施采取分期建设方式或有扩建可能时,应预留所需设备空间。

6.1.5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其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金融设施宜在室外设置满足其专用发电机组12h耗油量的储油设施;一级金融设施宜在室外设置满足其发电机组8h耗油量的储油设施;
    2 发电机房内应设置日用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机组8h的耗油量,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3 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口的标高宜高于柴油机的喷油泵;
    4 当机组较多、储油量较大时,储油设施宜分组设置;
    5 应分别装设电动和手动油泵,其容量应按最大输油量确定。当机组较多、储油量较大时,卸油泵和供油泵宜分组设置;当机组台数较少、储油量较小时,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

6.2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6.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置UPS:
    1 金融设施的主机房;
    2 二级及以上金融设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3 营业厅等场所的金融业务专用电源插座回路;
    4 其他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设备与场所。

6.2.2 UPS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容量的选择应考虑负载的特性及冗余形式;
    2 UPS进线端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总谐波电流畸变率(THDi)不宜大于15%;
    3 当UPS的总容量大于等于200kVA时,其在线工作效率不宜低于92%;当UPS的容量小于200kVA时,其在线工作效率不宜低于93%;
    4 当多台UPS并列运行时,宜采用随负载增长分批手动或自动投入的工作方式。

6.2.3 UPS蓄电池组的容量(安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应急发电机组时,主机房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5min。
    2 当未设置应急发电机组时,特级、一级金融设施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2h,二级金融设施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8h。

6.2.4 UPS的冗余形式宜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UPS的冗余形式

金融设施等级

UPS的冗余形式

特级

2N或2(N+1)

一级

N+X(X≤N)

二级

N+1

三级

N

注:N、X均为自然数。


6.2.5 当不间断电源系统采用双母线馈电时,双母线之间应设置电源同步装置,并应确保两个UPS输出端电压差不超过±8%、相位差不超过±10°,且电源同步装置应采取冗余措施。

6.2.6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中,大功率UPS应有两个电源输入端口,并应设置旁路系统。

6.2.7 当3台及以上不间断电源并列运行时,应具有手动式的公共旁路功能。

6.2.8 当未设置金融设施专用变压器或隔离变压器,且使用环境许可时,可选用内置隔离变压器的不间断电源。

6.2.9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主机房的UPS应设置监控系统。

6.2.10 UPS设备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金融设施中,双总线方式的两组UPS应分别设置设备房;
    2 200kVA及以上的UPS或100kWh以上的蓄电池组,宜设置蓄电池间;两组互为备份的UPS的蓄电池间不宜合用;
    3 UPS设备房应满足结构荷载、消防、环境温湿度等的要求;
    4 UPS设备房不应有与其运行及防护无关的设备管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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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低压配电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金融建筑中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系统设计。

7.1.2 金融建筑中直接为金融设施服务的配电系统不得采用TN-C系统。

7.1.3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

金融设施

特级、一级

二级

三级

稳态电压偏移范围(%)

±2

±5

-13~+7

稳态频率偏移范围(Hz)

±0.2

±0.5

±1.0

电压波形畸变率(%)

3~5

5~8

8~10


7.2 低压配电系统


7.2.1 金融设施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独立于建筑物中的其他配电系统。

7.2.2 主机房不间断电源、专用空调、照明、插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设备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7.2.3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应具有选择性。

7.2.4 特级金融设施的终端配电柜中可设置中性点对地电压监测仪表。

7.2.5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中的电源分配单元(PDU)应具有配电、防雷、电源监测等功能。

7.3 低压电器的选择


7.3.1 金融设施的机械式自动转换开关(ATS)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TS的电气和机械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 14048.11的规定;
    2 自动转换开关在电源转换过程中不得造成负载设备中性线悬浮;
    3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ATS应具有旁路检修功能;
    4 大容量ATS应具有切换时间调节功能,切换时间应与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时间相配合。

7.3.2 特级金融设施主机房宜选用具有数字监视功能的ATS ,其状态信息宜传至数据监控中心(ECC)。

7.3.3 金融设施的静态自动转换开关(STS)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ms;
    2 过电压/欠电压保护功能;
    3 断电自动转换功能;
    4 事故报警功能;
    5 手/自动转换功能。

7.3.4 当金融设施主机房配电系统中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选择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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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配电线路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的设计。

8.1.2 一般配电线路与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8.2 线缆选择与敷设


8.2.1 特级金融设施的应急发电机组至主机房的供电干线应采用AⅠ级耐火电缆或采取性能相当的防护措施。

8.2.2 一级金融设施的应急发电机组至主机房的供电干线应采用AⅡ级耐火电缆或采取性能相当的防护措施。

8.2.3 除直埋和穿管暗敷的电缆外,特级和一级金融设施主机房、辅助区和支持区的配电干线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A类电缆或母线槽。

8.2.4 二级金融设施主机房、辅助区和支持区的配电干线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A类电缆或母线槽。

8.2.5 除全程穿管暗敷的电线外,特级和一级金融设施主机房、辅助区和支持区的分支配电线路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A类的电线。

8.2.6 二级金融设施主机房、辅助区和支持区的分支配电线路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A类电线。

8.2.7 特级金融设施从电源进户处至设备受电端应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敷线路径。

8.2.8 一级金融设施从电源进户处至设备受电端宜具有两个敷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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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照明与控制


9.1 一般规定


9.1.1 金融建筑各区域的照明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应根据金融建筑的使用性质和金融设施的等级进行选择。

9.1.2 金融建筑的光源、灯具及附件等应根据金融建筑内各区域的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进行选择。

9.1.3 金融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相关规定。

9.2 照明质量


9.2.1 现金、票据类作业区域的工作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非作业区域、通道等的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5。

9.2.2 金融建筑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正常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3。

9.2.3 金融建筑内需要高清晰度摄像监控的区域,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之比宜为0.25~0.50。

9.2.4 金融建筑的照明设计应避免对监控摄像机造成逆光效应。

9.2.5 金融建筑的照明设计应防止灯光在各类显示屏和监视器上产生反射眩光。

9.2.6 金融建筑各类工作场所的照明标准值、统一眩光值(UGR)和显色指数(Ra)宜符合表9.2.6的规定。

表9.2.6 金融建筑各类工作场所的照明标准值、UGR和Ra

  

房间及场所

  

参考平面及
  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UGR

Ra

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业营业厅

地面

200

≤22

≥80

营业柜台

台面

500

≤19

≥80

客户服务中心

普通

0.75m水平面

200

≤22

≥60

VIP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所交易厅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数据中心主机房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保管库

地面

200

≤22

≥80

信用卡作业区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培训部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自助银行

地面

200

≤19

≥80

9.3 照明设计


9.3.1 营业柜台等场所宜设置局部照明。

9.3.2 照明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插座和照明灯具应分别设置配电回路;
    2 特级金融设施营业厅、交易厅及其他大空间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应由两个回路供电,且应各带50%灯具并交叉布置;
    3 一级金融设施营业厅、交易厅及其他大空间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宜由两个回路供电,且宜各带50%灯具并交叉布置;
    4 库房禁区、特级金融设施警戒区等重点设防部位应设置警卫照明;
    5 营业厅、交易厅等场所应设值班照明。

9.4 应急照明


9.4.1 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仍须维持正常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疏散照明。

9.4.2 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表9.4.2的规定。

表9.4.2 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

应急照明种类

设置部位

备用照明

营业厅、交易厅、理财室、离行式自助银行、保管库等金融服务场所;数据中心、银行客服中心的主机房;消防控制室、
  安防监控中心(室)、电话总机房、配变电所、发电机房、
  气体灭火设备房等重要辅助设备机房

疏散照明

大堂、营业厅、交易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楼梯间及其前
  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前室等部位


9.4.3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交易柜台工作面上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其正常照明照度标准值的50%;
    2 营业厅、交易厅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出入口、疏散楼梯间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lx;其他部位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2lx。

9.4.4 当正常电源故障停电后,现金交易柜台、保管库、自动柜员机等处的备用照明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1s,其他应急照明的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9.4.5 保管库等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应与入侵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联动,当入侵报警系统触发报警时,应同时强制点亮相应区域的应急照明和警卫照明。

9.4.6 疏散指示标志灯宜处于点亮状态。

9.4.7 营业厅、交易厅、数据中心主机房等场所宜设应急照明电源装置。

9.5 照明控制


9.5.1 营业厅、交易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或自动调光措施。

9.5.2 离行式自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室的照明系统应由安防监控中心(室)或值班室控制,不得设置就地控制开关。

9.5.3 安防监控中心(室)应能遥控开启相关区域的应急照明和警卫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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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节能与监测


10.1 一般规定


10.1.1 金融建筑应选用高效节能的供配电设备,提高配电效率。

10.1.2 金融建筑应选用高效节能的用电设备,提高用电效率。

10.1.3 金融建筑应合理选取用电指标和其他设计参数。

10.1.4 当金融建筑由两路电源供电时,宜采用两路电源同时运行的方式;由三路电源供电时,可采用两用一备或三路同时运行的方式。


10.2 负荷计算


10.2.1 金融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面积功率法进行负荷估算。

10.2.2 金融建筑初步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面积功率法和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计算。

10.2.3 金融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计算。

10.2.4 用电设备的电负荷值及用电设备所产生的热负荷值应根据设备的技术参数确定。当缺乏相关资料时,用电设备的电负荷值可根据表10.2.4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表10.2.4 用电设备的电负荷值

建筑场所

平均用电功率密度(W/㎡)

数据中心主机房

500~1500

辅助区、支持区、办公区

70~100

注:表中数据包括正常照明、动力及空调负荷,其中空调负荷为采用电制冷集中空调方式时的数据。

10.3 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PUE)


10.3.1 金融设施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PUE)可按表10.3.1进行分级和评价。

表10.3.1 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PUE)分级和评价

PUE

PUE≤1.6

1.6<PUE≤2.0

2.0<PUE≤2.5

PUE>2.5

能效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客观评价

很好

一般


10.3.2 特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能源效率指标不应大于1.8,一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不应大于2.0,其他金融设施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不应大于2.5。

10.4 能耗计量与监测


10.4.1 大型金融建筑应设能耗监测系统。

10.4.2 根据管理需要,建筑物中的金融设施区域可单独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10.4.3 金融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分类、分项计量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所消耗的能源种类与用能设备的种类确定。

10.4.4 金融建筑宜采用自动计量的方式采集能耗数据,也可采用人工记录并输入能耗监测系统的方式。

10.4.5 自动计量装置所采集的能耗数据,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实时或定时上传至能耗监测系统。

10.4.6 能耗监测系统所采集的分类及分项能耗数据应定期自动传输至上级监控中心。

10.4.7 电能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金融建筑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在满足供电部门电业计费要求的同时,对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水机组、锅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和具有租赁功能的用电场所分别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2 应按下列分类方法对电能消耗进行分类计量:
        1)照明插座用电,包括室内外照明(含应急照明、室外景观照明等)及插座用电。
        2)空调用电,包括空调、采暖及通风设备的用电。当末端风机盘管、排气扇等设备难以单独计量时,可纳入照明负荷。
        3)动力用电,包括给水排水系统设备、电梯、自动扶梯、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支持区的用电。
        4)其他特殊用电设备的用电。
    3 电能计量应采用精度等级为1.0级及以上的有功电能表,并应具有标准的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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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


11.1 一般规定


11.1.1 金融建筑的营业厅、交易厅、数据中心主机房直符合一级电磁环境标准;其他场所宜符合二级电磁环境标准。当不符合规定时,宜采取电磁骚扰抑制措施。

11.1.2 与金融设施无关的电磁骚扰源设备不宜布置在数据中心主机房内。

11.1.3 金融设施中选用的UPS应经电磁兼容性认证。

11.2 电能质量与传导干扰的抑制


11.2.1 金融建筑电源进户处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共电网谐波》GB/T 14549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在其金融设施专用回路上采取电源净化措施。

11.2.2 金融设施供配电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电源性传导干扰:
    1 当UPS总容量大于100kVA,且其总谐波电流畸变率(THDi)大于15%时,宜在UPS电源输入端采取谐波治理措施;
    2 滤波装置宜布置在谐波源设备附近。

11.3 金融设施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分级及措施


11.3.1 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根据金融设施的等级、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雷击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表11.3.1确定。

表11.3.1 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的雷电防护等级

雷电防护等级

机房类型

A级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的主机房及其辅助区

B级

二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的主机房及其辅助区

C级

三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的主机房及其辅助区


    2 除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外的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执行。

11.3.2 金融设施供配电系统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一级、二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供电专线应逐级设置电涌保护器;三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供电专线宜逐级设置电涌保护器;
    2 数据中心主机房以外的电子信息系统电源线路,技术经济合理时,可在其交流配电柜(箱)处设电涌保护器。

11.3.3 网络传输线路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一级、二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的网络传输线路进户处应设电涌保护器,三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的网络传输线路进户处宜设电涌保护器;
    2 其他电子信息系统的网络传输线路,技术经济合理时,可在其线路进户处设置电涌保护器。

11.3.4 特级金融设施可选用具有数字化监测功能的电涌保护器。

11.3.5 建筑物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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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智能化集成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1.1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与数据监控中心(ECC)监控系统联网,并应预留与其他相关系统联网所需的通信接口。

12.1.2 智能化集成系统发出指令的响应时间应满足联动控制的实时性要求。

12.1.3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有关规定。

12.2 系统功能


12.2.1 智能化集成系统宜具备全局性管理功能和自主型或辅助型全局性决策功能。

12.2.2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实现除金融业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和金融专业安全防范系统以外的智能化子系统主要信息的整合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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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信息设施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1.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金融业务专用的综合布线系统应相对独立。

13.1.2 信息设施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金融设施的等级、不同功能区域的应用需求以及建筑物(群)的管理模式等确定。

13.1.3 信息设施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规定。

13.2 通信与网络设施


13.2.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金融业务专用通信接入系统。

13.2.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宜设置两个通信线路接入通道,二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可设置一个或两个通信线路接入通道。

13.2.3 证券交易、商品期货交易、外汇交易等类型的特级、一级金融设施除应设有线通信接入系统外,还应设卫星通信等无线通信系统。

13.2.4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宜设专用电话程控交换机。

13.2.5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具有国际金融信息服务功能的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二级金融设施可设置具有国际金融信息服务功能的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3.2.6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物业管理专用无线对讲系统或设置与电话程控交换机联网的微区域移动通信系统(PHS)。

13.2.7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办公区域内宜设置无线网络服务系统,二级金融设施的办公区域内可设置无线网络服务系统。

13.2.8 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应支持多家运营商的通信服务,且宜采用合路技术。

13.3 综合布线系统


13.3.1 金融设施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其等级、功能分布及管理模式进行规划设计。

13.3.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网络应支持多个运营商接入,二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网络宜支持多个运营商接入。

13.3.3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主干链路应自成体系,并应与建筑物或建筑群中其他网络相互隔离。有条件时,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主干链路可经专用管井敷设。二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主干链路宜自成体系。

13.3.4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主干链路应采取冗余措施,二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主干链路宜采取冗余措施。

13.4 呼叫显示与信息发布系统


13.4.1 呼叫显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银行及保险业营业厅应设置营业性呼叫显示系统,证券交易、商品交易类建筑的营业厅可设置呼叫显示系统。
    2 呼叫显示系统的功能应具有下列功能:
        1)支持银行、保险业营业厅公共服务所需的多序列自动发号与叫号;
        2)支持多台发号机联网、号码统一排序;
        3)具备多机联网管理及远程监控功能;
        4)发号机的人机界面简洁、直观,能快速输出排队票号,并显示顾客排队的种类、序号等信息;
        5)呼叫器支持工作人员时修改;
        6)采用同步的实时叫号语音提示及显示屏显示;
        7)具有多个等候区的排队信息显示功能,各等候区的呼叫显示可独立运行。
    3 呼叫显示系统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满足银行、保险行业的内部业务管理要求。
    4 呼叫显示系统的布线宜穿金属导管(槽)暗敷。

13.4.2 信息发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银行、保险、证券、商品期货等类金融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动态金融信息发布系统;
    2 金融建筑的办公区域可按需设置引导及信息发布显示装置、公共传媒信息显示装置及时钟系统;
    3 信息发布系统的控制电缆、数据光缆和电缆,宜采用金属导管(槽)保护,并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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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信息化应用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1.1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满足金融建筑对于信息安全、通信效率和系统可靠性的要求。

14.1.2 金融设施的专用系统应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必要时也可与其他信息化应用系统联网。

14.2 物业管理系统


14.2.1 设有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建筑物(群)应设置物业管理系统,设有二级金融设施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宜设置物业管理系统。

14.2.2 物业管理系统应满足金融建筑及其金融设施的物业管理需求,并应保证各类系统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管理。

14.2.3 物业管理系统应具备实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并应具有信息采集、存储及综合处理的功能。

14.2.4 物业管理系统采用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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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5.1 一般规定


15.1.1 特级金融设施应设置数据监控中心(ECC)及专用智能化监控系统,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数据监控中心及专用智能化监控系统,二级金融设施可设置数据监控中心及专用智能化监控系统。

15.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监视数据监控中心监控系统的工作状态。

15.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对数据监控中心监控系统监控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进行监控与管理。

15.1.4 当直接数字控制器采用就近供电方式时,交易厅、营业厅、保管库等区域的照明控制不宜纳入其控制范围,否则照明控制回路的继电器宜具备失电时自保持功能。

15.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控制室宜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15.1.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有关规定。

15.2 数据监控中心(ECC)监控系统的设计


15.2.1 数据监控中心监控系统应对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内的空调系统、供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机电设施实施监控与管理。

15.2.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直接数字控制器宜由数据监控中心的专用电源集中供电。

15.2.3 数据监控中心监控系统应实时监测数据中心的下列信息:
    1 常用电源的工作状态;
    2 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
    3 UPS工作状态;
    4 数据中心主机房的温度与湿度;
    5 漏水监测系统工作状态与报警信号;
    6 精密空调系统工作状态与故障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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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6.1 一般规定


16.1.1 金融建筑宜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主动防御和被动防御相结合的安防策略。

16.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满足金融设施区域和非金融设施区域的不同使用要求。

16.1.3 金融设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根据金融设施的等级和被保护场所的特点采取外围防护、重点区域防护和重点目标防护等多层次的防护设施。

16.1.4 金融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金融设施专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联网。

16.1.5 金融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与当地公安部门专用系统联网的条件。

16.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银行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GB/T 16676、《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 38、《银行自助设备 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 745的有关规定。


16.2 配置要求


16.2.1 金融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备宜按表16.2.1 配置。

表16.2.1 金融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备配置表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视频安防
  监控系统

摄像机

建筑物周界

电梯轿厢内

金融设施出入口

营业厅、交易厅、保管库、离行式自助银行

数据中心主机房、不间断电源室

安防监控中心(室)、数据监控中心(ECC)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监控中心(室)

入侵
  报警
  系统

入侵探测器

建筑物(群)周界

入侵探测器/声光
  报警器

保管库、营业厅、交易厅

数据中心主机房、不间断电源室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监控中心(室)

防盗报警控制器

安防监控中心(室)

出入口控制系统

金融设施出入口、数据中心主机房、不间断
  电源室

安防监控中心(室)、数据监控中心(ECC)

电子巡更系统

配变电所、应急发电机房、数据中心主机房

车库管理系统

停车库、停车场

16.3 系统设计


16.3.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具备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停车场(库)管理等系统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16.3.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中重要部位或重点目标宜连续录像。

16.3.3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管线宜暗敷,重要部位的摄像机宜具备防破坏功能。

16.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等相关系统联网的接口。

16.3.5 银行营业厅、保管库、离行式自助银行、交易厅、数据中心等重要区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用UPS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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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电气防火


17.1 一般规定


17.1.1 金融建筑的电气防火设施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电气防火措施等。

17.1.2 金融建筑物和建筑群的防火设计应根据金融设施和非金融设施的不同功能,分别采取针对性技术措施。

17.1.3 金融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1.4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金融建筑宜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

17.1.5 金融建筑的电气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2.1 金融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等级可按表17.2.1划分。

表17.2.1 金融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等级划分

等级

保护对象

特级防火金融建筑

拥有特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拥有二级及以上金融设
  施且高度大于100m的其他金融建筑

一级防火金融建筑

拥有一级金融设施的建筑;一类高层金融建筑;建筑高
  度不大于24m、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的金融建筑;使
  用面积大于1000㎡的地下金融建筑

二级防火金融建筑

拥有二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二类高层金融建筑;建
  筑高度不大于24m、设有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金融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单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但不大于
  3000㎡的金融建筑;使用面积不大于1000㎡的地下金融建筑


17.2.2 特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不间断电源室应设置管路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不间断电源室宜设置管路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17.2.3 数据中心主入口、数据监控中心(ECC)、消防及安防监控中心(室)、警卫值班室内应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箱或区域报警显示器。

17.2.4 数据监控中心(ECC)、消防及安防监控中心(室)、警卫值班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机。

17.2.5 金融设施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除应显示本区域火灾信息外,还应能显示金融设施所在建筑物其他区域的火灾信息。

1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7.3.1 数据监控中心(ECC)内应设置本区域的消防联动控制柜。

17.3.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电源不得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跳闸。

17.3.3 数据中心主机房、保管库等部位的电子门锁,在发生火灾报警后不得自动联动释放,应由主机房工作人员、数据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或消防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人工控制。

1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7.4.1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 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
    2 弱电机房、值班室、商场、厨房及餐厅、观影设施、娱乐设施、展览设施等区域的照明与插座配电箱。

17.4.2 二级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7.4.3 金融设施电源室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具有温度探测功能。

17.5 重要场所的电气防火措施


17.5.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的密闭式吊顶内及高度大于300mm的架空地板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二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的密闭式吊顶内及高度大于300mm的架空地板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17.5.2 特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严禁采用水介质灭火系统。

17.5.3 一级及以下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7.5.4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中的纸币和票据类库房内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二级金融设施中的纸币和票据类库房内宜设气体灭火系统。

17.5.5 金融设施电线电缆的选型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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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机房工程


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节适用于金融建筑中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数据监控中心(ECC)机房的工程设计。

18.1.2 机房工程设计应注重机房环境的安全、可靠、环保、节能、方便、舒适。

18.1.3 数据中心主机房不得贴近高强度的电磁骚扰源。

18.1.4 数据中心主机房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8.1.5 数据中心主机房宜远离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等主要的雷击散流通道。

18.1.6 机房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18.2 土建设计条件


18.2.1 数据中心主机房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周边应设配套用房;
    2 当采用水冷空调系统时,空调机房与生产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防水隔墙进行分隔,其他设备机房与生产区域之间宜采用防火防水隔墙进行分隔;
    3 主机房的柱距不宜小于9m。

18.2.2 主机房及辅助区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通道宜按功能分为生产通道和机电设备维护通道,两种通道之间宜采取隔离措施;
    2 生产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2.0m,机电设备维护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2.5m;
    3 机房地(板)面与通道之间不宜存在坡道和台阶。

18.2.3 地面材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中心主机房、辅助区、数据监控中心(ECC)机房应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走道等部位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
    2 冷冻机房、配变电所、发电机房、配电间、货物装卸区、拆箱调试区及其相邻走道等地面宜覆盖防尘涂料。

18.2.4 门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房不宜布置窗户;当机房及其楼梯间临街设窗时,应装设防爆防弹玻璃;
    2 主机房、电源室、配电间、精密空调室、电梯间及通道上的门框净高不应低于2.4m,宽度不应小于1.8m,其他门框宽度不应小于1m。

18.2.5 管道竖井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网络设备采用双重电源线路供电或双路冷冻水供水时,两条线路或管道宜安装在两个独立的竖井内,且宜布置在机房的两侧;
    2 新风空调风井宜布置在精密空调机房的两侧,其面积应满足保持机房正压所需新风量及蓄电池室通风换气的需求;
    3 应设置蓄电池间排风井或排风管道;
    4 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排风管道。

18.3 精密空调设计条件


18.3.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宜采用水冷空调系统。

18.3.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的空调冷水机组宜采用N+X的冗余配置。

18.3.3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的空调系统供回水总管宜采用2N冗余配置,两路供回水管道宜经不同路径敷设。

18.3.4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的末端精密空调应采用N十X的配置。

18.3.5 当特级、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采用风冷空调系统时,应采用具有双压缩机、双风机的机型,冷媒管宜经两个路径布置,并宜经不同的竖井接至室外机。

18.4 消防设计条件


18.4.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电源室、数据监控中心(ECC)机房和金融设施总配电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8.4.2 设有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机房内均应设置就地手动启动的事故排风系统。

18.4.3 主机房与外部连通的门口处,架空地板上、下均应采取挡水措施。

18.5 接地


18.5.1 金融设施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各系统中最低电阻值的要求。当无相关资料时,接地电阻应按不大于1Ω设计。

18.5.2 当一个计算机网络系统涉及多幢相邻建筑物时,建筑物之间的接地系统可作等电位联结。

18.5.3 数据中心主机房接地网络的形式应根据金融设施的等级及主机房的规模等因素确定。

18.5.4 数据中心主机房内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导体应与接地系统作可靠的连接。

18.6 防静电措施


18.6.1 架空地板宜采用由钢、铝或其他有足够机械强度的阻燃性材料制成的拼装式地板,地板面层及其构造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且不应暴露金属构造。

18.6.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的防静电地板对地电阻值应为1×105Ω~1×107Ω,其表面电阻值应为1×105Ω~1×108Ω,摩擦起电电压值不得大于100V。

18.6.3 二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的防静电地板对地电阻值应为1×105Ω~1×108Ω,其表面电阻值应为1×105Ω~1×109Ω,,摩擦起电电压值不得大于200V。

18.6.4 三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的防静电地板或地面对地电阻值应为1×105Ω~1×109Ω,其表面电阻值应为1×105Ω~1×109Ω,摩擦起电电压值不得大于1000V。

18.6.5 数据中心主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000V。

18.6.6 防静电接地系统中各连接部件间的接触电阻值不宜大于0.1Ω。

18.6.7 当数据中心主机房内不设活动地板时,应在地面上铺设防静电地毯或涂覆防静电树脂涂料。

18.7 数据监控中心(ECC)机房


18.7.1 数据监控中心的机房应包括控制操作区和辅助工作区。

18.7.2 机房的操作席位和显示屏的规格与数量应根据业务管理流程进行设置。

18.7.3 空调系统应满足长期连续工作的需要。

18.7.4 控制台上的插座应由不间断电源供电。

18.7.5 综合布线系统应能满足多种信息网络服务接入以及信息网络功能调整的需求。


.

19 自助银行与自动柜员机室


19.1 供电设计


19.1.1 自助银行及自动柜员机室的供电负荷等级应与所在建筑物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19.1.2 自助银行及自动柜员机室宜配置UPS。

19.1.3 自助银行及自动柜员机室配电柜应设置在银行封闭式管控区域内。

19.2 安全防护措施


19.2.1 自助银行及自动柜员机室的现金装填区域应设置视频安全监控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入侵报警装置,且应具备与110报警系统联网功能。

19.2.2 自助银行及自动柜员机室的用户服务区应设置视频安全监控装置。

19.2.3 离行式自助银行及自动柜员机室的外墙及银行值班室应分别装设警铃。室外警铃的声压级不应小于100dB(A),室内警铃的声压级不应小于80dB(A)。

附录A 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计算方法


A.0.1 供电系统及元件的可靠函数R(t)和故障函数Q(t)的关系可用下式表示:


R(t)=1-Q(t)     (A.0.1)


式中:R(t)——可靠函数;      Q(t)——故障函数。

A.0.2 供电系统及元件的可靠度R和不可靠度Q的关系可用下式表示:


R=1-Q     (A.0.2)


式中:R——可靠度;
      Q——不可靠度。

A.0.3 供电系统典型环节的可靠性指标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两个独立元件串联连接系统的可靠度可按下式计算(图A.0.3-1):

A.0.3-1.jpg

图A.0.3-1 串联连接系统框图


式中:RA——元件A的可靠度;
      RB——元件B的可靠度。

2 n个独立元件串联连接系统的可靠度可按下式计算:

A.0.3-2.jpg


3 两个独立元件并联连接系统的可靠度可按下式计算(图A.0.3-2):

A.0.3-3.jpg

TU a.0.3-2.jpg

图A.0.3-2 并联连接系统框图


式中:QA——元件A的不可靠度;
      QB——元件B的不可靠度。

4 n个独立元件并联连接系统的可靠度可按下式计算:

A.0.3-4.jpg


5 串-并联系统的可靠度可按下列步骤简化计算(图A.0.3-3):

TU A.0.3-3.jpg

图A.0.3-3 串-并联系统框图


1)将串联元件A、D归并形成等效元件F,将串联元件B、E归并形成等效元件G;然后将等效元件F、G归并成等效元件H(图A.0.3-4),系统等效简化后的可靠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TU a.0.3-4.jpg

图A.0.3-4 串-并联系统简化框图


等效元件F的可靠度;

A.0.3-5.jpg


等效元件G的可靠度;

A.0.3-6.jpg


2)将并联元件F、G归并形成等效元件H,并可按下式计算:

A.0.3-7.jpg


3)串-并联系统的可靠度可按下式计算:

A.0.3-8.jpg


6 部分冗余系统的可靠度可按下式计算(图A.0.3-5):

A.0.3-9.jpg

图A.0.3-5 n取r表决系统框图


7 n个元件中至少k个元件工作,系统才有效的部分冗余系统可按下式计算:

A.0.3-10.jpg


8 备用冗余系统的可靠度可按下式计算(图A.0.3-6):

A.0.3-11.jpg

图A.0.3-6 备用冗余系统框图


式中:RK——元件K的可靠度。

附录B 与UPS匹配的发电机组容量选择计算


B.0.1 UPS的输入端功率可按下式计算:

B.0.1.jpg


式中:PUPSin——UPS的输入功率(kW);
    PUPSout——UPS的额定输出功率(kW);
    PUPSpower——UPS的充电功率(kW);
    η——UPS系统的变换效率。

B.0.2 当UPS内置功率因数校正和谐波抑制元件时,可只考虑UPS的效率和UPS系统的充电功率的影响,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可按下式计算:

B.0.2.jpg


式中:Pg——发电机组输出的有功功率(kW);
       K——安全系数,取1.1~1.2。

B.0.3 当UPS没有内置功率因数校正和谐波抑制元件时,应考虑UPS功率因数及谐波的影响,发电机组的输出视在功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B.0.3-1.jpg


式中:Sgout——发电机组输出的视在功率(kVA);
     K——安全系数,取1.1~1.2;
     SUPSin——UPS的输入视在功率(kVA);
     PF——UPS的输入功率因数(包括相位无功和畸变无功);
     PFdisp——位移功率因数;
     PFdist——畸变功率因数。

B.0.4 发电机组的电压畸变率控制应在-5%~+5%以内,发电机组的总谐波电压畸变率可按下式计算:

B.0.4.jpg


式中:THDu——总谐波电压畸变率;
        U1——电源基波电压;
        Un——各次谐波电压;
        In——各次谐波电流;
         Z——发电机组电源内阻;
         n——谐波次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7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10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
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12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1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15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 14048.11
16 《电能质量 公共电网谐披》GB/T 14549
17 《银行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GB/T 16676
1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19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 38
20 《银行自助设备 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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