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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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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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2-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8]4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前言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江苏省教育厅等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年中央、地方文件中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完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编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后,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标准共分6章和1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和校园规划,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主要起草人:王珏  凌虹  孔庆高  蒋瞻  丁怡 韩叶祥  马晓东  周庆生  倪晓阳  姚静 倪慧  胡夏闽  王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升中等职业学校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合理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水平,提供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提高校园规划和设计质量,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特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中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执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建设绿色校园、智能化校园。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既要保证教学实训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规模应按在校学生人数确定,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学资源状况等相协调,建设规模分为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五种。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房屋建筑,包括教学实训用房、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和生活用房等。
    一、教学实训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基础课实验室及实训用房等;
    二、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心理咨询室、风雨操场、行政办公室和教研室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和其他附属用房等。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给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场地,包括建筑场地、室外实训场地、体育活动场地、集中绿地和停车场地等。

第十二条 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学校应统筹利用现有资源,不另行增加建设项目内容。


第三章 选址和校园规划


第十三条 学校选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地势较高、阳光充足、排水通畅、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校园用地宜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和通航河道穿越校区。
    五、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应远离污染源。

第十四条 校园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应先编制校园规划;
    二、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
    三、校园规划应按教学实训、教学辅助及办公、生活、体育活动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方便联系、互不干扰。生产经营型实训用房应相对独立;
    四、校园规划应考虑与引企入教或校企合作实习场地的衔接;
    五、校内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校内的主要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六、学校应设门卫值班室,校园应有安保设施;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校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七、各功能区的建筑布置应紧凑、集中,强化校园整体性,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职业教育的文化内涵和地域特征;校园景观与建筑布局应统一规划设计,创造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宜合理利用民防和地下空间;
    八、学校应设有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和篮(排)球场等,运动场长轴宜为南北向;
    九、校园绿地率应符合当地绿化与规划要求;
    十、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十一、室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
    十二、校内应设置停放交通工具的场所,机动车停车位(含地上和地下)宜按教职工总数的50%配置。

第十五条 职业教育园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统筹规划建设校际共享基础设施,各校校园内不应重复建设。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容积率宜为0.5~0.6。

第十七条 建筑场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体育活动场地包括田径运动场和球类运动场地。体育活动场地设置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体育活动场地设置和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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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集中绿地不应小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5%。

第二十条 地面停车场地宜按教职工总数的35%配置停车位,每个停车位占地25㎡。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型实训用房所需场地,可根据办学需要另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 靶场及驾驶培训场地根据办学需要配置。农林牧渔类学校专门实习场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表2指标配置,也可与附近现有农场、林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使用。


                表2 农林牧渔类学校专门实习场地参考指标      单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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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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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学校的在校学生人数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
        2 学校的在校学生人数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
        3 综合类学校的建设规模按照各专业的学生人数乘以相应的生均指标并相加。
        4 下同。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4-1~表4-3的规定。


表4-1 第一产业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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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第二产业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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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第三产业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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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


表5 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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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生活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


表6 生活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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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不得奢华建设。

第二十八条 实训用房应做到先进性、真实(仿真)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满足“理实一体”的教学需要。实训用房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行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培养特殊工艺、民间艺术人才为重点的学校和专业的实训用房应满足其特殊的实训需求。

第二十九条 教学实训用房、学生宿舍宜设计成多层建筑。

第三十条 建筑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教室不低于3.10m,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净高不低于2.20m;
    二、基础课实验室不低于3.10m;
    三、实训用房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学生宿舍单层床不低于3.00m,双层床不低于3.10m,高架床不低于3.35m;
    五、图书阅览室、风雨操场、食堂等,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建筑设计应满足抗震设计要求。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校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当地抗震设防的要求确定。
    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第三十二条 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三条 校园建筑、道路及场地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教室、基础课实验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措施。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楼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

第三十五条 门厅、走廊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严寒和风沙大的地区,门厅的北向出入口宜设置门斗;
    三、教学实训用房外廊净宽不应小于2.10m,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70m。办公用房的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50m;
    四、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五、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m。

第三十六条 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除符合安全疏散和防火规范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座楼梯,楼梯间宜有直接的天然采光;
    二、楼梯踏步高度不宜高于0.15m;踏面板外沿不应突出踏步;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井宽度不宜大于0.11m;楼梯栏板或栏杆应坚固;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0.90m;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m;
    三、多层实验室和实训用房宜设置货运电梯。

第三十七条 墙面粉刷应采用适用、耐久、环保的材料。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等宜采用高1.20m的耐磨、易清洁墙裙。厨房、浴室、厕所的墙裙宜高于1.50m。外墙面装修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第三十八条 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及安全,开启方式不得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的通行。教学实训用房的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应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有观察窗,门框上部应设采光通风窗。实训用房的门应满足设备和材料进出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阅览室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并设置足够的厕位。男生按每40人配置1个蹲位和2个小便斗,女生按每13人配置1个蹲位。厕所宜采用水冲式厕所,并采用环保、节水的设备,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排气装置。宜建造生化环保化粪池。运动场附近宜设置适量厕位的独立厕所。

第四十条 室内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建筑采光应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窗台高度不宜高于1.00m,当外墙窗台高度低于0.90m时,应设安全护栏。
    二、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阅览室、办公用房、宿舍等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教学实训用房应有换气设施。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计算机教室、风雨操场等应设置机械排气设施。

第四十一条 建筑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教学用房的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得用裸灯;各类用房的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二、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照明线路均应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实验、实训用房和食堂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每个操作单元单独控制和计量;学校宜根据需要配置发电机备用;
    三、网络系统应采用综合布线,每间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均应安装网络终端;
    四、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学校,应因地制宜地配置安全的采暖设施;年日照时数大的地区可利用太阳能取暖;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应因地制宜配置降温设施;
    五、教学实训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冬春季的换气设施,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六、教室前墙应设黑板(白板)和投影幕布及显示屏,室内应设置讲台、清洁柜、广播音箱、电源插座、网络终端、有线电视等;
    七、实验室还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可能条件设置给排水、电、燃气、通风等管线和设备;化学实验室的毒气柜,应有强制性的机械排气设施;

    八、学校应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宜安装安保监控系统。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指标,可用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期可按表7控制。


表7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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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参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办公楼、教学楼工程8层以下、全现浇结构类型、Ⅰ类地区计算。
        2 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3 中间规模按插入法计算。

第四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附录一 术语


一、中等职业学校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技工学校等实施高中阶段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校。

二、教学实训用房 teaching and training rooms
    对学生进行各类教学、专业技术和工作技能训练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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