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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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 176-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7年03月0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
发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6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前 言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安排,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等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各级各类精神专科医院现状情况,并在总结我国精神专科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定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和建筑标准。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北京回龙观医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公卫学院
              中国女医师协会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主要起草人:黄锡璆 许海涛 刘殿奎 邱茂新 范肖冬 曹连元 张鹏 杨广泽 杨海宇 吴翔天 曲怡然 郭岩 于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

第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完善、流程科学。

第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精神专科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199床及以下、200床~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规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精神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和场地。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治疗、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还应包括相应的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治疗、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八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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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精神专科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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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增加。

第十五条 拥有科研人员编制的精神专科医院,应按编制内每位科研工作人员3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没有科研人员编制的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

第十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其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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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要求,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人民防空设施的,应按有关标准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四章 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精神专科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减少能耗。
    四、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容积率宜控制在0.5~0.8。

第二十三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绿地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定,应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二十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宜为多层建筑。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结构安全及抗震设防的有关规范规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九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简洁、大方,有利于患者康复。

第三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三十三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供水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宜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技术业务、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信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医用气体供应装置。

第三十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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