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T5088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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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Code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sign of wood based panel engineering
GB/T 50887-2013

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887-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8月8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工程设计及施工现场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废水、粉尘和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绿化等。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30号,邮政编码:1000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吉林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傅光华 肖小兵 林永寿 徐广熹 喻乐飞 刘喜宏 牛京萍 房桂干 吴文举 张发安 张忠涛 廖勇勤 米泉龄 孟庆彬 邱雁 张东 齐爱华 李雪红 高洁
    主要审查人:杜滨宁 蒋建春 陈天全 杨湘蒙 刘忠辉 陈雄伟 黄钢

1 总 则


1.0.1 为统一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标准,防止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和胶合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

1.0.3 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三废”防治及噪声控制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应按污染物类别分别提出事故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设计要求和综合利用要求等。

1.0.4 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资源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及原材(物)料等的方针。

1.0.5 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大力推行减量、再利用、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模式,推进污染治理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改善和提高工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1.0.6 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0.7 人造板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应做好环境保护相关设计工作。

1.0.8 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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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1 选址和总图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2.1.1 人造板工程选址应符合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2.1.2 人造板工程不得在城镇规划确定的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区界内选址。

2.1.3 人造板工程厂址宜布置在城镇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城镇河流的下游区域。原料堆场、备料车间、制胶车间、废水处理站及热能中心等生产单元宜布置在厂内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1.4 新建人造板工程总平面设计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2.1.5 人造板工程的总排水口应设在生产、生活用水取水口的下游500m以外;在感潮河段总排水口距取水口的距离宜适当加大。

2.1.6 产生强噪声的生产单元宜远离工厂生产管理区、厂界噪声敏感区和生活区。

2.2 环境保护设计原则


2.2.1 环境保护设计应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性质及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严格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及规定的防治污染措施。

2.2.2 人造板工程设计应采用原材(物)料和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及设备。

2.2.3 新建人造板工程应依据发展目标对环境工程进行统一规划,留有发展余地。

2.2.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对既有设施采取“以新带老”措施消减污染物。

2.3 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管理


2.3.1 人造板工程项目应按其建设规模、性质及污染程度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设置环境监测设施。

2.3.2 制胶车间、锅炉房、废水处理站等单元应根据要求设置污染源监测设施。监测仪表装置应根据监测的范围、污染物的性质和数量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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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废 水


3.1 一般规定


3.1.1 新建人造板工程的生产废水、厂内生活污水和雨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

3.1.2 人造板工程应采用节水工艺,并应在生产工艺全过程中采取减少污染物产生的措施。

3.1.3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管道与管件应根据气象、水质及防渗漏等条件采取防护措施。

3.1.4 生产废水系统设计宜采用重力流。

3.1.5 人造板工程总排水口排出的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3.1.6 人造板工程废水治理控制及排放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 人造板工程废水治理控制及排放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表3.1.6 人造板工.jpg


3.1.7 人造板工程废水处理设计宜包括开停工、检修、事故等工况。

3.2 防治措施


3.2.1 备料生产工艺冲洗用水应循环利用,并应设计满足循环利用的沉淀、过滤及循环等设施。木材原料堆放场应建雨水收集池,污染物指标超标的雨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木质废料堆放场宜搭盖遮雨棚,露天堆放时应设置堆场渗出液的收集处置设施。

3.2.2 生产冷却用水应循环利用。

3.2.3 人造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超标废水不得直接排放。

3.2.4 厂内生活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3.2.5 人造板工程设计应设置事故风险防范与应急设施,厂内污染物未经处理不应直接排入厂外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醇、甲醛等化学品贮存槽应设围堰,设备区地面应采取防腐蚀处理措施;
    2 化学品贮存的贮(罐)槽区火灾消防水应设收集池;
    3 化学品贮存的贮(罐)槽区雨水应设分流及回收系统;
    4 废水处理应设事故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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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粉尘和废气


4.1 一般规定


4.1.1 人造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的性质及作业 条件采用湿法或干法进行除尘和防尘处理。

4.1.2 人造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除尘系统处理后尾气粉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以及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1.3 人造板工程锅炉房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65t/h的排放烟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5t/h的排放烟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有关规定。人造板工程热能中心及有机载体热油炉排放烟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4.1.4 人造板生产线及制胶系统排放气体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4.1.5 生产工艺过程或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中的有关规定。

4.2 处理、处置措施


4.2.1 皮带输送机在运输物料时易产生粉尘部位应安装密闭防尘罩。

4.2.2 有粉尘逸出的设备应配置相应的除尘装置。

4.2.3 刨花分选出来的细刨花,人造板锯边、砂光、裁板时产生的锯末和砂光粉尘宜采用封闭式输送和贮存,并应综合利用。

4.2.4 气力运输设计宜采用负压,运载气流宜封闭循环。

4.2.5 除尘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木片筛选出来的木屑采用非负压气力输送时,在易产生扬尘的部位应设计吸尘装置。
    2 刨花分选的细刨花采用气力输送方式输送时,宜采用循环气流模式。刨花筛选的木粉、砂光产生的砂光粉宜采用旋风除尘器与袋式除尘器组合二级除尘方式或旋风袋式除尘方式。
    3 锯边与裁板产生的锯屑可采用旋风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除尘。
    4 纤维分离产生的木纤维应采用旋风除尘器除尘。纤维分选及输送过程中的木纤维应采用旋风除尘器与袋式除尘器组合二级除尘方式。
    5 热能中心或锅炉房的烟尘除尘器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4.2.6 在人造板生产中产生游离甲醛的调胶、热压、冷却等工序应设排气罩和车间通风装置,并应采用先进施胶技术措施降低人造板材产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4.2.7 在热压机和冷却翻板运输机上方应设置排气系统。

4.2.8 制胶车间应根据具体工艺和设备情况采取全部排风或局部排风系统。

4.2.9 甲醇贮槽(罐)顶部应设置安全阀和防火网,槽(罐)体应采取保温措施;以甲醇为原料生产甲醛的厂房和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输送甲醇的泵及管道应密闭。

4.2.10 以甲醇为原料生产甲醛时从甲醛吸料罐排出的尾气宜作为尾气锅炉燃料。

4.2.11 干燥机附带的木质粉尘燃烧器产生的热烟气可作为刨花或纤维干燥的载热介质。

4.2.12 废水处理采用厌氧处理工艺时,所排出甲烷气体应就地利用或燃烧处理,并应采取恶臭气体防治措施,相关车间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 固体废物


5.1 一般规定

5.1.1 固体废物应根据其数量、性质并结合地区特点进行综合利用或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1.2 当生产设备停机、检修和出现事故时,所排出的固体物应设置收集设施。

5.1.3 填埋场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5.2 处置措施

5.2.1 人造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质废料应综合利用。

5.2.2 生产废水中沉积或产生的沉渣及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5.2.3 热能中心、锅炉房及有机热载体炉的灰渣应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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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噪 声


6.1 一般规定


6.1.1 人造板工程厂界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6.1.2 人造板工程的噪声防治应控制噪声源,选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规定,并应采取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措施。

6.1.3 人造板工程厂区内各类地点的环境噪声卫生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人造板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的环境噪声卫生限值
表6.1.3 人造板.jpg


6.2 噪声控制


6.2.1 可控制在局部空间内的噪声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散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应采用隔声罩;
    2 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应采用隔声间;
    3 以高频声为主的露天噪声设备应在受声处设置隔声屏障。
    4 传播噪声的管道应作阻尼、隔声处理或地下布置;
    5 空气压缩机房、磨刀机等间歇性运行的单元应设置独立封闭间。

6.2.2 对混响声控制要求较高的中心控制室,其天棚、墙面宜进行吸声处理。

6.2.3 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和通风噪声的消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的高频带稳态气流噪声应采用阻性或阻抗复合式消声器;
    2 空气压缩机的中、低频为主的脉动气流噪声应采用抗性或以抗性为主的阻抗复合式消声器或消声坑;
    3 高温、高压、高速、潮湿条件下的气流噪声或当气流通道内不宜采用多控吸声材料时,可采用微穿孔板消声器;
    4 高压、高速放空噪声应采用小孔喷注消声器或节流降压消声器或两者复合的消声器。

6.2.4 对在噪声污染作业区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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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绿 化


7.1 一般规定


7.1.1 人造板工程的绿化设计应结合生产线特点、污染性质和程 度进行绿化,合理确定各类植物的比例与配置方式。

7.1.2 人造板工程的绿化设计应符合规划和厂区总体布局要求,与总平面布置统一进行。

7.1.3 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厂区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
    2 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场地布置绿化;
    3 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及防火要求,不应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的布置。

7.2 绿化布置


7.2.1 以下场所应进行绿化设计:
    1 进厂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
    2 生产管理区;
    3 空压站、中心控制室、变配电中心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周围;
    4 制胶车间、热能中心或锅炉房等散发有害有毒气体及备料、干燥、砂光等产生粉尘的生产单元外围;
    5 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6 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

7.2.2 中、大型原料堆场边缘宜设计防护林带。防护林带内侧边缘至堆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m,至临时堆场边缘的距离宜为3m~5m。造林品种不得采用松柏等含油脂的针叶树种。

7.2.3 位于风沙侵袭环境的人造板工程,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设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林带。

7.2.4 制胶车间、灰渣堆场、燃料堆场应根据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情况设置紧密结构的防护林带。

7.2.5 生产管理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设计,宜具有观赏及美化效果。

7.2.6 地上管架、地下管线带、输电线路、屋外高压配电装置附近的绿化布置应满足安全生产及检修要求。

7.2.7 道路两侧宜布置行道树。主干道两侧可布置由树木、花卉组成的多层次绿化带。

7.2.8 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铁路专用线与道路平交道口附近的绿化布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有关规定。

7.2.9 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及护坡等地段宜进行垂直绿化。

7.2.10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7.3 绿化设施与绿化管理


7.3.1 厂区绿地宜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等保护设施。

7.3.2 绿化用水量应根据绿化状况、气象和土壤等因素确定,可按每日1.5L/㎡~2.0L/㎡计算。

7.3.3 绿化浇灌应采用节水设施和措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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