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住区标准 CECS37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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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绿色住区标准


Standard of green residential areas

CECS 377:2014


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71号


关于发布《绿色住区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2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2]127号)的要求,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等单位编制的《绿色住区标准》,经本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77: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2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2]127号)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设场地整合、城市区域价值、住区绿色交通、人文和谐住区、资源能源效用、健康舒适环境、可持续住区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际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释单位(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建部南配楼505室,邮政编码:100835,邮箱:rjwyh@hotmail.com)。
    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
    参编单位:北京梁开建筑设计事务所
              北京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大学建筑学院
              中宇卫浴(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元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盛世园田房地产开发公司
              上海朗诗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艾科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开彦 王涌彬 朱彩清 张建 陈喆 王笑梦 秦铮 周静敏 徐怡芳 王宝刚 靳瑞冬 毛钺 韩秀琦 丛军 吕高奇 谢远建 蔡建设 叶远航 万育玲 彭春芳 王萌 李嘉宁
    主要审查人:徐正忠 赵冠谦 柯焕章 赵景昭 董柯 谢远骥 金笠铭 吴振波 卢求

1 总 则


1.0.1 为配合城镇化进程的需求、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建设目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住区、生态城住区建设及产业园区建设。城镇更新改造和小城镇的绿色生态建设项目也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本标准除涵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相关的内容外,对城镇住区建设中的场地整合、城市价值、绿色交通、开放住区、步行街道、人文传承等绿色规划要素作出了规定。

1.0.4 本标准强调被动式绿色设计理念,重点采用成熟技术、易行技术、适宜技术,要求把绿色成本降低到最小。

1.0.5 绿色住区开发建设中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生产、维修改造以及运营管理等内容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4-2 09:51 编辑

2 术 语


2.0.1 绿色住区 green residential community
    绿色住区是以居住为主要功能、以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的居住区,是用绿色人居理念推进城市建设发展目标的体现,具有城市功能住区范畴的内容。

2.0.2 城市街区 city blocks
    在城市中由城市街道围合成的区域称之为街区,通常以一个居住组团为单位。街区是城镇居民生活和邻里交往的一个基本单元,是城市生活价值的集中体现。

2.0.3 开放性住区 fusion residential community
    可实现城市公共资源共享、与城市功能空间有机融合,营造富有活力的城市氛围和完善城市功能的住区,与传统的封闭式小区的做法有本质的区别。

2.0.4 可持续住区 sustainable residential community
    住区的开发建设“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他人和后代的需求构成危害”。为此,住区规划应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居住需求和发展要求。

2.0.5 区域价值 regional value
    住区或者街坊所在的地域在城市中所体现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住区多样性、公共设施、开放住区、交通出行、就业机会、文脉传承等方面。

2.0.6 住区绿色交通 residential green transportation
    住区道路交通规划和组织的高效性。核心是住区规划应减少机动车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提倡加密路网、采用步行、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的绿色出行方式等。

2.0.7 住区多样性 variety of residential community
    住区能为不同需求的居住者提供多种生活功能和审美要求,满足感性和理性多样化需要。多样性是绿色住区的一个重要原则。

2.0.8 住区公众性 public of residential community
    住区能为不同需求的家庭与住户提供充分和多样的公共活动空间,具有很好的开放性和公共性。使居民有安全感、归属感和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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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场地整合


3.1 一般规定


3.1.1 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定规划的要求,遵循生态保护和节约土地的原则,并应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发展政策。

3.1.2 住区建设应遵循不占用或减少占用国土资源部界定的基本农田和影响农村原生态环境的原则。当建设场地占用基本农田时,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在相应的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进行等质等量的补偿置换。并应保证这些补偿置换的土地切实用于农业。

3.1.3 场址选择应强调保护具有地域景观特征的生态环境和田园风光。

3.1.4 下列保护性场地不应进行住区建筑、道路和停车场的开发建设:
    1 各地规划及水利部门界定的洪水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场地;
    2 国家或地方列出的受保护濒危物种的栖息地、森林覆盖地和文物保护地;
    3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界定的,包括湿地在内的水域及其周围100m内的保护带;
    4 由城镇相关规划确定的城镇公园绿地和绿化保护带。

3.2 住区选址与场地开发


3.2.1 住区选址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开发建设项目应首选在已有给水及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区域内,且应具有能避免雨洪侵害的基础设施;
    2 住区选址应建造在有明确规定的市政设施、给排水管网规划可实施的区域内。
    3 住区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易发生城市次生灾害的区域。
    4 住区选址宜选择城镇成熟地段内或与在建住区相邻,应综合利用现有相关的有利条件。

3.2.2 住区开发的强度应合理,应利用原有城市基础设施,保护好场地有价值的物种和文物,并应遵守下列紧凑、高效的城市规划原则:
    1 应通过城市功能分区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注意节约用地,控制容积率;
    2 住区开发用地应按城市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土地并实施紧凑开发,并应保留合理的城市住区绿地和必要的城市开放空间。

3.2.3 城镇住区建设宜采取拆建结合的改造方式,减少由于建设的扩张带来对用地的多重环境破坏。在改造中应注意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3.2.4 对于开发用地被评估为污染用地或已被地方政府划定为污染用地,但仍要实施按可居住性用地开发的,相关部门应采取下列必要的治理与鼓励措施:
    1 进行再开发之前,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治理措施,对污染物清理处置,并经相关部门检验验收认定该场地再利用是安全的;
    2 建设场地若选择在清理难度较复杂或较困难的污染场址时,对费用超大的项目可申请相应治理环境污染的政策性补贴。

3.3 场地生态保护


3.3.1 住区开发场地内有湿地、河岸地、水体等已被相关管理部门划定的保护区域,开发过程中应采取恢复生态自然水体和湿地,并建立湿地、河岸地、水体的保护措施,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规定的保护区域范围的30m以外的土地上开发建设;
    2 可在湿地、中小盆地范围内或30m缓冲地带轻度开发。

3.3.2 住区紧邻自然绿地进行开发建设时,对场地形态扰动(包括土方工程和植被清除)应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1 距离建筑外围12m之内;
    2 距道路和管道沟建设边线3m之内;
    3 距人工铺设的可渗透地面(如可渗透铺装、雨水收集设施、操场)场地外围8m之内。

3.3.3 在施工过程中应减少施工用地,降低对场地的干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减少施工活动对土地的碾压,宜利用既有道路或规划道路进行施工运输;
    2 住区范围内土方挖填宜保持平衡,减少土、石方运输工程量。

3.3.4 住区建设用地中涉及坡地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坡地超过45%的地域,不宜作为建筑用地;
    2 坡度为25%~45%的坡地,开发用地比例应限于45%以内;
    3 坡度为15%~25%的坡地,开发用地比例应限于60%以内。

3.4 场地可持续性开发


3.4.1 场地可持续开发应做好建设场地的环境保护,并减少各种建设活动对土地及环境的破坏,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因雨水、洪水和地表径流冲刷或风化引起的水土流失。对表层堆土应有储存及再利用措施;
    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施工扬尘、悬浮颗粒物的扩散以及降低噪声的措施。

3.4.2 透水率小于或等于50%的地面应采取下列雨水管理措施:
    1 住区应有收集雨水的规划设计,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年降雨量的90%能得到渗透和收集利用;
    2 应采取有效的雨水渗透措施,消除收集雨水中80%的悬浮颗粒物,或应采用符合地方雨水收集处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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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区域价值


4.1 住区多样性


4.1.1 住区组团(街坊)建设用地不宜大于3.0h㎡。


4.1.2 住区组团建设用地应满足居住者对生活、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内容的多种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套型设计的50%应采用不同居住类型或多种户型的套型设计;
    2 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前提下,距住区边界500m范围内,应至少有4个公共服务设施;距住区边界800m范围内,应至少有6个市政服务配套设施。

4.2 城市设施利用


4.2.1 住区规划应满足住区与至少一个城市公共场所的出入口的距离保持在800m范围内。

4.2.2 住区规划应提供步行上学的安全保障措施,小学生步行上学不宜穿越城市次干道,如需穿越,应设天桥或地下安全通道。

4.2.3 住区规划中应保证住区内有小学校或可使用临近本片区至少有一个小学校,居民住所距该小学校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500m。

4.2.4 住区规划中应保证住区内有幼儿和老人服务设施,至少有半数以上居民住所距该幼儿和老人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500m。

4.3 城市街区设置


4.3.1 住区内街区边界的设置应便于管理、促进居民沟通、方便出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1 街区的范围宜选择200m~250m规模尺度;
    2 街区的设置应以能借助智能装置实施安保为原则;
    3 街区的出入口应直接开向住区支路或小区三级道路;
    4 街区应明确私人和公共活动领域的界限,应重视对外临街界面的设置控制。

4.3.2 住区规划应创造适宜步行的街道环境,步行街道应有连贯性,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住区的主入口宜朝向公共空间,如绿地、街道、广场等;
    2 住区沿街80%的居住建筑主出入口距地界红线不宜超过8m,或50%的建筑正立面距地界红线不宜超过6m;
    3 住区大多数综合性建筑和商业建筑宜沿街布置,沿商业街道的建筑应保证每隔30m有一处人流主出入口;
    4 所有非居住建筑的首层至少1/3立面,应有面向公共空间的透明玻璃,沿街不应有无透明窗户或橱窗的超长商店墙面。

4.3.3 住区功能应综合多样、平衡协调就业机会。就业岗位数量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 距住区边界800m范围内,新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不宜少于新建项目10%的住宅套数。
    2 建设在已有住区场址内尚未被利用的公共设施项目,宜在800m范围内提供不少于10%现有住宅套数的新工作机会。

4.4 城市住区价值


4.4.1 住区宜采用符合地方气候特征的建筑形式和采用当地材料,吸取地方建设经验,传承地方文化,延长建筑及材料的使用寿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的总体布局、建筑朝向、材料运用、墙面处理、屋面形式、园林绿化、细部处理等内容宜综合考虑与协调,体现地域或民族文化特色;
    2 对原有建筑宜进行再利用,并按国家和地方相应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更新、复原、利用,以传承当地文化。

4.4.2 对于住区内及周边的古迹文物、标志物等历史文化遗产,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应对古迹、古树和地方标志物的保护措施列入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全过程。宜以保护为先、优化利用为原则,采取文物保护和景观设计相结合的措施;
    2 应重视场地历史沿革,对住区的整体空间肌理、建筑高度和密度应进行有效控制和协调;
    3 住区建筑风格、造型和色彩等应与周围已形成的城市空间文化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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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住区绿色交通


5.1 一般规定


5.1.1 住区交通规划设计应减少对汽车的依赖,应协调城市区域的功能结构、区域核心、道路网络,应高效紧凑布置商业网点、公共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新建建筑宜临近或在已开发的场地内建设,并配有相应的服务配套设施;
    2 道路网格设置应等级分明,易于步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选点布局不宜超过500m~800m步行半径;
    3 住区交通规划应以便捷的步行道路为主,商业规划宜以步行商业街为主。

5.1.2 住区建设应靠近公共交通站点和社区商业中心,并应有利步行能到达的距离。

5.1.3 住区空间规划布局宜采用人车分行的原则,并应做到人行优先。

5.2 步行交通


5.2.1 住区交通规划应加密住区步行路网密度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规划应满足每平方公里内至少提供36个主、次交通道交汇点,并宜为新建社区至少配置一个步行街;
    2 住区沿街路每300m至少应有一条直通支路。

5.2.2 沿道路应设置步行道,其净宽度不得小于1.2m。步行便道和汽车道间宜有种植绿带或行道树分隔。

5.2.3 住区交通规划应统筹考虑无障碍和盲道设计。

5.2.4 住区内新建或既有的街道应设计成为居住可达的基本道路,新建街道80%应设置街边自行车停车位(场)。

5.2.5 住宅单元入口地面与便道的高差不宜大于150mm。

5.2.6 住区内的商业步行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或综合建筑,底层至少50%门面房应为零售店;
    2 所有商业和住区其他设施的底层应与通向公共空间(街道、广场等)的道路直接相连;
    3 在步行街道两侧及公共活动场所宜增设休息座椅及直饮水龙头;
    4 在商业及公共活动场地应增设不同类别的垃圾收集箱和废品收集箱。

5.2.7 街道两侧种植的树木,其成树树冠成荫面积应占总街道面积的1/2,遮荫长度宜为街道总长的1/2以上。

5.3 公共交通


5.3.1 住区出入口与交通站点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距已有或规划的轻轨、地铁站800m的步行距离范围以内;
    2 距一个以上公共汽车或其他公交方式停车站点500m的步行距离范围以内。

5.3.2 住区应具备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务,平均每天至少应有60次以上的可用乘车次数。公交站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交站点应设置遮阳、避雨的棚盖,宜设置部分有围挡的站台。等候亭内应设告示牌及交通信息,包括沿途公交站点、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
    2 公交站点应为残障者、老年人提供坐凳和无障碍设施。

5.4 绿色交通


5.4.1 停车位的设置规模应满足需要,但不宜超过当地规定。应为5%~10%的住区用户提供合用或共用车辆的优先停车位,宜规划设计立体停车设施。在改扩建项目中不宜新增地面停车位。

5.4.2 应提倡自行车的交通方式。在商业或公共建筑主入口180m范围内,宜设置人流量的5%~10%的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居住建筑范围内宜为至少50%的住户提供平均每户1个~2个的自行车停车位或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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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文和谐住区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区规划应与周边住区和地域环境相协调,宜建立无边界的开放性住区。

    1 缩小安全居住邻里单元,规模不宜大于200户~250户;
    2 住区服务设施临街布置。

6.1.2 住区规划应做到项目内的街道、步行道以及公共空间与设施能为住区内的公众直接利用,不宜出现被围墙、住区大门等围合起来的现象。

6.1.3 绿色住区应按紧凑原则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容积率:低层≤0.8~1.0;多层≤1.3~1.6;高层≤3.0;
    2 住区建筑密度:低层≤30%;多层≤25%;高层≤20%;
    3 住区内自成系统的商业配套建筑容积率应控制在0.8~1.0以内。

6.2 住区空间


6.2.1 住区空间规划布局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住区应功能结构合理、建筑布置有序、空间层次清晰、景观环境的均好性强;
    2 路网设置应因地制宜、构架清晰、顺畅便捷、可达性强。道路用地面积不宜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
    3 停车位数量应满足要求,静态交通应组织合理,停车方式得当,使用方便;
    4 住区出入口的位置以及数量应设置合理,与外部交通应有直接的联系;
    5 市政管线、井盖布置应整齐合理。

6.2.2 住区建设应按下列原则进行立体空间开发与综合利用:
    1 地下空间宜分区分层、综合利用。应制订公共优先、分期建设的规划方案;
    2 新建建筑地下空间宜与相邻建筑地下空间相连通或作为整体开发利用;
    3 地下空间与地面交通系统应合理连接,避免干扰住户,减少安全隐患;
    4 城市中心地区宜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设备用房等,可与临近住区的地下空间进行联建;
    5 地面空间用地狭窄、且紧邻拥挤的街道出入口的建筑宜架空处理,宜使底层空间与街道空间连为一体。

6.2.3 人文景观营造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住区规划应结构清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文化气息浓厚;
    2 住区公共空间设计应有文化主题内容,强调公众参与,绿地面积宜达到场地面积的2/3;
    3 街道清洁卫生,标牌标识明显,广告有序规范,城市小品及雕塑具有品位;
    4 住区公园绿地和水系应亲切宜人,且清洁无污染,自然亲和性强;
    5 住区商业设施形式应具有大众性、文化性,有较高的生活品位;
    6 住区建筑立面造型丰富,门头、阳台、外部装饰体现生活气息,门牌标识清晰。

6.2.4 住区内应通过下列方式保护活动场地:
    1 住区内应确保留有居民交往休闲场地,并不得被侵犯占用;
    2 健身场地面积指标(含室内)为:200㎡/千人~300㎡/千人,儿童0.5㎡/人~1㎡/人;
    3 建筑或街道间不宜设置超过一排的平行、斜置、垂直停车位场地;
    4 住宅或商业地面停车数量不得超过其应停车数总量的20%,其余部分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6.2.5 施工时应减少施工土方量。在保证场地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不应破坏原生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用地适宜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宜选择自然坡度在25%以内的地段,合理布置居住建筑;
    2 各场地用地适宜坡度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用地适宜坡度

场地名称

适宜坡度(%)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0.3~3.0

广场兼停车场

0.2~0.5

室外场地

1 儿童游戏场

0.3~2.5

2 运动场

0.3~2.5

3 杂用场地

0.2~0.5

绿地

1 草皮坡度

0.3~45.0

2 乔木绿化种植

0.3~30.0

3 草坪修剪机作业

0.3~15.0

道路

1 普通道路

0.3~8.0

2 自行车专用道

0.3~3.0

3 轮椅专用道

0.3~5.0

4 轮椅园路

0.3~5.0

5 路面排水

0.3~2.0


6.3 住区公众性


6.3.1 住区建设宜以混合居住模式为主,规划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住区内或以住区生活中心400m为半径的范围内,不重复的住宅楼型、套型、立面、绿地景观、场地设施等指标应超过50%;
    2 住宅套型设计宜有销售价格的预估计,不少于50%的套型应可供中等或略高收入家庭购置或租赁;不少于10%的套型应可供低收入的家庭购置或租赁。

6.3.2 住区建设立项应符合当地发展需要,住区开发宜采取下列措施实行开放性规划:
    1 在项目立项策划与设计阶段,应与准住户和住区街道工作人员沟通并征询建议;
    2 应落实准住户和街道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对未采纳的意见予以解释;
    3 应建立与住区街道组织等相关管理机构的日常沟通机制,并获得他们的支持;
    4 应建立与施工方和材料商的日常沟通机制。

6.3.3 住区中应在200m半径范围内设置不少于两个下列非重复二级配套项目:便民零售店、社区文体设施、公共社区绿地、儿童游戏场、物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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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源能源效用


7.1 一般规定


7.1.1 节能设计应以建筑节能整体效果为目的、以被动节能设计技术为首选、设备设计高效化为核心的综合协调设计方法作为最低能效原则。

7.1.2 最低能效指标应符合国家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7.2 能源与环境保护


7.2.1 建筑中安装的暖通设备、空调、制冷及灭火系统不得使用破坏臭氧层的氯氟烃(CFCs)和哈龙(Halon)等,宜采用低碳高效的建筑设备系统。

7.2.2 能源规划应采用当地供能形式,提高能效,控制能耗总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清洁能源,在有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应首先采用集中供热;
    2 在无集中供热地区,对锅炉房供热、燃气分散供热或其他供热方式,应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3 住区用能规划应采用节能减排的当地能源。

7.2.3 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应通过下列方式提高:
    1 应通过设计将无污染可再生能源生产技术纳入工程建设和住区能源规划中,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达到所有建筑物和工程建设设施使用总能源的10%以上;
    2 应通过签订绿色电力或绿色热力合同,保证使用绿色能源中心的电源或热源;应鼓励在零污染基础上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应保证不少于10%的建筑用电(热)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
    3 应根据地方条件,合理规划住区建筑物的形态、朝向,应减少主动供热、制冷、新风设备的运行时间。

7.2.4 提高系统能效,应采用下列措施:
    1 应采用计算机模拟手段进行建筑模拟设计,将建筑目标能效与建筑基准能效进行比较。
    2 建筑围护结构和系统应满足基准建筑能耗的要求,应采用计算机模拟方式评估能耗性能,并确定最大经济性节能措施;
    3 应考虑建筑整体能耗,对照建筑基准能耗值,使建筑设计能耗低于常规建筑能耗。

7.2.5 下列终端应安装能核查设施效能的连续计量设备:
    1 照明和控制系统;
    2 恒负荷和变负荷电机;
    3 变频驱动操作(VFD);
    4 变负荷下制冷机(kW/t);
    5 制冷负荷;
    6 空气利用器、节水器和热回收循环;
    7 配送空气静压和通风量;
    8 锅炉效率;
    9 建筑相关过程能源系统和设备;
    10 室内供水压力和室外浇灌系统;
    11 无线充电装置。

7.3 水资源和节水


7.3.1 在住区内应综合利用各种水源,最大限度地提高用水效率,减少对市政给排水系统造成的负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总用水量(不包括浇灌)应比城市平均建筑基准用水量减少20%~30%。
    2 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的基准用水量应按表7.3.1-1规定的基数计算。

表7.3.1-1 住宅建筑用水基准

住宅给水设备

当前基准

住宅用便器

3L/次~6L/次  

住宅用洗盆(卫生间)水嘴

0.15L/s最低工作压力0.05MPa

住宅厨房水嘴

住宅淋浴喷头

0.15L/s最低工作压力0.05MPa~0.10MPa


表7.3.1-2 商业建筑用水基准

商业给水设备

当前基准

商用便器

1.2L/s 0.1MPa~0.15MPa

商用小便器

0.1L/s 0.02MPa

商用洗盆(卫生间)水嘴

0.1L/s 0.02MPa

商用冲洗水嘴(食品服务业)

0.2L/s 0.05MPa


    3 公用和公共绿化区用于灌溉的自来水消耗量,在确保正常使用期间,与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雨水集蓄和/或中水系统常规方式相比,至少应减量50%;     4 少数干旱地区,宜种植适宜当地生长的植物种类。
    4 少数干旱地区,宜种植适宜当地生长的植物种类。

7.3.2 住区中应采用中水和雨水回收再利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住区公用和公共地域开发时,应设计、建造雨水收集系统或渗透路面等,雨水的回用率应提高到不小于50%;中水的利用和处理量应满足30%~50%的住区总用水量,其中10%~20%的中水应作为卫生洁具的冲厕用水;
    2 中水、雨水、再生水的水质应通过再生处理工艺消毒处理,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品质要求。

7.3.3 废水处理设施应进行严格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应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纳入设计;
    2 住区所用有机肥料,应至少有50%来自回收利用有机肥料;
    3 处理和收集有机废料应有隔离措施,防止有害毒素进入中水、雨水等再生水中。

7.4 材料和资源再利用


7.4.1 住区住宅和配套公共建筑使用含有再生成分的部品、制品及材料时,工程中对再生消耗品和工业废弃物的利用总和,至少应构成工程用全部材料总价值的5%,所使用的工业废弃物的价值比率不应超过再生消耗品的1/2。

7.4.2 材料再利用率应通过下列方式提高:
    1 公用基础设施,如人行道、道路、路基、地面铺装、路牙、排水沟渠等,其总面积累计至少应使用5%的回收、再生、复用材料。公用基础设施采用回收、再生、复用材料至少应达到总材料价值的5%;
    2 公用基础设施,如人行道、道路、路基、地面铺装、路牙和排水沟渠等的建设,至少应有20%的材料由项目200km半径范围内的地区生产、加工、供应或组装。

7.4.3 施工过程中应减少建筑废弃物数量,并采取下列措施:
    1 应采用工业化的生产工艺和集成化的施工模式,将需要现场湿作业和现场加工的施工工艺比例限制在全部施工量的20%~30%,建筑垃圾总量应比传统工艺减少50%~60%;
    2 应专门设置一个方便使用的回收物品集散地,整个建筑施工期间都应实施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可回收物品储存,明确标示区分可回收物(如废纸、木材、板类、玻璃、塑料、金属等)以及不可回收物。

7.4.4 生活废物的处理和再利用应采用下列措施进行:
    1 住区至少应具有一个适用于住区家庭或商业用户汇集有害物质的集散处,可回收油漆、溶剂、油类、废电池等废弃物,或利用市政提供的回收服务地点;
    2 住区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站点,至少应设置一处适用于居民再循环或再利用废物的回收服务站点,可对纸张、纸板、玻璃、塑料和金属等进行分类、回收、收集;
    3 住区至少应具有一个适用于居民集中收集并处理厨余垃圾的生化处理制肥站。

7.4.5 对于既有建筑物的再利用,宜保留建筑物不少于75%的建筑结构和围护结构;至少应保留建筑物内50%的非外墙构件。

.

8 健康舒适环境


8.1 住区环境舒适保证


8.1.1 对50%的场址硬质铺装地面(包括道路、步行道、广场、院落、停车位等),应采用下列措施降低热岛效应:
    1 停车场、人行道、广场、院落等地面应种植树木或进行绿茵绿化,至少30%的地面不应用水泥、沥青覆盖,宜保留土地和遮阳(荫)式绿化。宜采用适宜的乔、灌、草绿化种植比例;
    2 不少于80%的停车场应设于地下,20%的地面停车面积应有遮阳设施覆盖,不少于50%的地面停车场应采用渗透路面铺设(透水率应高于50%);
    3 在非共享空间部分,利用装置或构件进行遮阳,其耐久性应达1年以上。所有用于遮盖停车空间的屋面或遮盖物,其太阳反射系数(SRI)应在0.3以上,或采用种植屋面或太阳能发电板遮盖。

8.1.2 住区中的建筑屋面宜设计为绿色种植屋面,建筑墙面可设计为立体绿化,并宜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1 不少于50%的建筑屋面应设置绿色种植屋面,或建筑屋面总面积的75%应使用低吸热率材料;
    2 种植屋面和低吸热率材料屋面面积的总和不得低于住区建筑屋面总面积的75%;
    3 墙面宜做种植立体绿化设计,居家阳台或平台可作绿色园田种植。采用立体绿化总建筑栋不宜少于住区的30%。

8.1.3 在公共活动区域,应为使用者提供可操控的热工、通风和照明控制系统,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提供单独的照明控制,使90%以上的建筑用户可根据其工作需要调节照明。对于多人共用空间,照明控制应满足团体使用和调节的需要;
    2 应为50%以上的用户提供可调节温度的设施和新风系统,并安装永久性温湿度监测系统。同时应设置单独的控制装置。
    3 热舒适条件宜控制为:空气温度18℃~26℃,相对湿度30%~70%,空气速度≤0.3m/s,新风量≥30m3/h·人。

8.1.4 住区内应控制室外噪声源,住区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室外等效噪声级,白天不应大于55dB(A);夜间不应大于45dB(A);
    2 住区周边沿街建筑的噪声防治宜采用密闭双层或三层玻璃窗、隔声屏墙、间距大于或等于30m的防护树林,以及深度大于或等于2m的防振沟等措施;
    3 住区地面停车场宜选择对住宅噪声、烟雾污染最少的位置和布置方式。

8.2 室内环境品质评估


8.2.1 室内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噪声白天应控制在小于或等于45dB(A),夜间应控制在小于或等于35dB(A)。

    2 宜选用低噪声的室内给排水管道和卫生洁具等产品;应严格做好分户墙和楼板的隔声处理,管道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设减振套管或套框,套管或套框内径应至少比管道外径大50mm。

    3 居室空间不得与电梯间、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相邻;

    4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机电系统,设备、管道应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消声措施,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取隔振措施。


8.2.2 建筑设计应对外围护结构和设备热舒适度控制系统进行调整整合,必要时应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对单个或共用空间应采用下列措施提高热舒适度:

    1 窗和遮阳设计应通过可开启和密闭窗混合系统设计、集成窗的密闭和自然风的应用,达到热辐射控制的最大化;

    2 宜采用独立温度控制方式、地板送风方式、柔和辐射板控制方式或其他集成系统、能源系统的控制方式进行独立调节,实现高舒适度和低能耗投入。室内热舒适度指标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室内舒适度指标参数

参数

标准值

备注

温度(℃)

24~28

夏季制冷

18~22

冬季采暖

相对湿度(%)

40~70

夏季制冷

30~60

冬季采暖

空气流速(m/s)

≤0.3

夏季制冷

≤0.2

冬季采暖

新风量[m³/(h·人)]

≥30

制冷和采暖


    3 对厨房及6㎡以下房间,窗的可开启面积应为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对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窗的可开启面积应为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8.2.3 室内光环境和视觉环境应采用天然采光、扩大住户视野、增加住户与外界自然的接触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75%的采光空间,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直射日光除外);

    2 应为90%的居室空间提供室外直接视野。


8.2.4 建筑设计应在兼顾用地条件的同时满足规定的日照时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计算机进行日照模拟分析,保证每个居住单位有不少于一个居室空间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表8.2.4-1的规定。


表8.2.4-1 住宅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号和城市类型

Ⅰ、Ⅱ、Ⅲ、Ⅳ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与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住宅底层窗台面


    2 居室空间应保证天然采光。室内采光系数最低值应为2%(光气候Ⅲ区)。对于居室空间和厨房,窗地面积比应大于或等于1/6;50%卫生间应能直接采光。住宅室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8.2.4-2的规定。


表8.2.4-2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起居室(厅)、卧室、书房、厨房

2

1/6

楼梯间

1

1/10



    3 室内照明光源位置应布局合理、照度适宜、避免眩光。公共部位应保证最低照度标准,室内交通疏散部位宜设置夜间指示灯。

    4 应设置不同电路,在不同时段对不同的电路系统进行控制。


8.2.5 建筑和场址应控制灯光外泄,减少天空眩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室外照明的光线不得射入住宅室内,在住宅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过4lx;

    2 应采用遮阳百页、遮光幕等防眩光装置,同时景观灯应具有合适的位置、高度、尺寸,避免光污染;

    3 建筑物内的公共照明(入口、走廊、楼梯等)应满足居住者行走的安全要求和心理要求,楼外夜间照明应满足人行、车行的安全要求和住区的安全防范要求;

    4 玻璃幕墙和浅色金属幕墙应减少使用,防止光污染;禁止使用能产生光污染,影响住户的广告灯箱等光源。住区汽车光污染应从道路布局、住宅朝向等方面设法避免或设置树木、绿化等进行遮挡;

    5 住区中各环境区域对光污染的控制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表8.2.5 各环境区域对光污染的限制值

限制光干扰的最大光度值照明光度指标

适用条件

环境区域

A

B

C

窗户垂直照度(lx)

夜景照明熄灭前,进入窗户的光线

5

10

25

夜景照明熄灭后,进入窗户的光线

1

5

10

灯具输出的光强(cd)

夜景照明熄灭前:适用于全部照明设备

50

100

100

夜景照明熄灭后,适用于全部照明设备

0.5

1.0

2.5

上射光通量比最大(%)

灯的上射光通量与全部光通量之比

5

15

25

建筑物体表面亮度(cd/㎡)

由照明设计的平均照度和反射比确定

5

10

25


8.2.6 室内功能空间应采取下列措施获得自然通风:

    1 窗户不宜全封闭,非采暖、空调季节时的居室空间宜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提高自然通风效率;

    2 应采用可开启窗扇进行自然对流通风和利用竖向拔风管热压通风等方式通风;

    3 应合理设置风口位置,有效组织气流并防止串气、反味的现象。宜采用整体与局部换气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厨房、卫生间等处的空气循环交叉污染;

    4 自然通风区域应安装CO2浓度监控装置,探头高度应距地面1m~2m。在非密集区域可只设置一个探头,设置位置应合理,使其不受到用户的干扰。


8.2.7 舒适健康环境下的室内空气质量的最低品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制冷期间,在外窗密闭的情况下,应有可以调节的换气装置,补充新鲜空气,并应预防和控制生物、化学、放射性等有害物的污染。室内新风量标准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表8.2.7 室内新风量标准

参数

标准值

新风量[m³/(h·人)]

≥30

换气次数(次/h)

1


    2 应采用保温隔热等有效措施消除热桥,防止结露和滋生霉菌。



8.2.8 室内应加强空气的流通和新风交换,保证室内空气污染物在健康可控的范围内。室内空气中的氡、游离甲醛、苯、氨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表8.2.8的要求。


表8.2.8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氡(Bq/ m³)

≤200

游离甲醛(mg/ m³)

≤0.08

苯(mg/ m³)

≤0.09

氨(mg/ m³)

≤0.2

TVOC(mg/ m³)

≤0.5

PM2.5((μg/ m³)

≤35


8.2.9 住宅室内平面功能空间组织和管网设备的安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布局宜采用大空间结构;

    2 住宅套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应完备,并应配置完善的水电气暖等管道设备,应实施同层排水的技术措施;

    3 住宅管井管网布置应紧凑有序,管道接口定位应准确,设备管道设施应采用可改造和可更换的方便接口。公共管线和设施不得布置在住宅套内;

    4 公共管道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设备系统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均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各户冷、热水表、电耗表及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10 建筑室内公共场所应禁止吸烟,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建筑室内禁止吸烟,设置的室外吸烟区应远离建筑入口和可开启的窗户;

    2 室内指定的吸烟室应设置排烟管通道,并应有效地将烟雾排送到建筑室外。


8.3 装修材料污染控制


8.3.1 室内异味和潜在的刺激性或有害的空气污染物,应通过下列措施来减少:
    1 住宅室内装修应一次到位;
    2 应严格控制装修污染。室内装修材料有害物指标限量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3 宜使用银圭饰面等无机类装饰材料。


表8.3.1 室内装修材料有害物指标限量

材料分类

指标限量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

——

A类

B类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Ir

≤1.3

≤1.9

人造木板、饰面人造板

——

E1

E2

游离甲醛含量(mg/100g)

≤9.0

>9.0,≤30.0

游离甲醛释放量(mg/L)

≤1.5

>1.5,≤5.0

涂料

——

溶剂型

水基型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g/L)

≤270~750

≤200

游离甲醛(g/kg)

——

≤0.1

苯(g/kg)

≤5

不得检出

胶粘剂

——

溶剂型

水基型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g/L)

≤750

≤50

游离甲醛(g/kg)

——

≤1.0

苯(g/kg)

≤5

7


8.3.2 降低和减少室内空间受到交叉污染,应采用下列措施:
    1 应设置建筑进风口系统(栅栏、隔栅等)捕集灰尘、颗粒,但不应设置在高密集建筑人流入口处,避免灰尘、颗粒等轻易进入建筑内;
    2 对涉及化学物的区域(包括保洁物品室和复印室),应采用通顶的隔断墙,并应设置独立外排风设施。排风率应达到每平方米0.7m³/min以上,且无循环回风。房门关闭时,其负压差最低应达到平均5Pa、最小1Pa的水平;
    3 在水和化学物容易混合的地方,应设置排水装置,并对液体废弃物进行处理。

.

9 可持续住区管理


9.1 住区设备系统运行


9.1.1 绿色住区设备系统应实施全程状态程序管理,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1 应委托建筑或设备系统专家验收小组承担责职,其中试运行人员不得由原设计或施工管理负责人员参与;
    2 应具有评审设计意向书和设计依据的技术文件;
    3 应将节能建筑及设备系统优化规定列入工程文件计划书中;
    4 应检查制订并落实建筑节能及设备系统优化的实施计划;
    5 应核查安装、功能、性能、培训、运行及维护等文件完备程度;
    6 应验收已完成的建筑节能及设备系统整体优化设计的检测报告书。

9.1.2 绿色住区应确保建筑使用过程中的建筑能效达到预期,建筑设备和用水设备的运行应可靠稳定。应检查下列终端连续计量设备:
    1 照明及其控制系统;
    2 恒负荷和变频式电机设备;
    3 变频制冷机设备、空气处置系统和热循环回收系统;
    4 锅炉及相关过程能源系统;
    5 水泵房供水系统和室外浇灌系统。

9.2 可持续质量管理


9.2.1 绿色住区及建筑功能应进行全寿命周期可持续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施可灵活调整布局的空间设计。全寿命建筑平面应能根据使用功能转换升级的需要重新布局,可拆装改装的轻质墙体应占全部墙体的50%;
    2 全寿命建筑应实施承重结构支撑体和填充体分离的集成化安装体系(SI体系),湿作业的部位和工程量宜控制在20%以内;
    3 全寿命建筑应采用内装部品(即轻质隔墙、门窗部品、厨卫系列、阳台部件、天棚吊顶、墙地面铺装等)集成化设计,优化选型应达到总量的60%~70%;
    4 全寿命建筑室内管道应实施同层排布,公共管道集中且不得设置在户内。各种管道系统应集中布置,管道设施应符合位置隐蔽、易于更换、无安全隐患的原则。

9.2.2 全寿命工程建设中应采取降低使用、维修和改造费用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性能、工程质量、设备运行应纳入相应保险体系,并应有相应的保险法规保证;
    2 建筑维修、设备更新、公共管道替换等费用应有公共维修金和社会基金的保证,并应有定期维修的制度规定;
    3 建筑使用过程中碳排放及相关污染物的排放量指标,应达到标准要求。

9.2.3 工程项目完工前应检查和做好综合验收报告,整个绿色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调试过程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调试应选择独立于设计单位之外的机构,实施对设计过程和施工文件阶段的评审;
    2 运行调试机构应在接近项目完成时或施工合同文件检验前,对施工文件进行先期评审;
    3 运行调试机构应对承包商提交的有关系统试运行记录文件进行评审;
    4 应向业主提供关于建筑系统试运行所需的信息手册;
    5 应签订与运行维护人员共同评审运行维护的合同,工程竣工一年后,应针对制定的解决方案进行试运行。

9.3 住区建设质量管理


9.3.1 绿色住区及建筑宜建立动态档案制度和伴随式管理体系,宜采用BIM管理系统监控和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 建筑隐蔽工程应记录完整,档案存放应有案可查;
    2 建筑应无明显结构裂缝,不构成隐蔽危害;
    3 管道和设施安置的空间应无跑冒滴漏迹象,管道应容易维修且保养良好,并应无安全隐患;
    4 应以全装修成品房交付,工程施工应精良,保质期宜定为2年。

9.3.2 绿色住区项目必须保证施工期间的文明管理,减少施工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干扰和环境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场地应文明整洁,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场地内各种标识应清楚,消防逃生通道应无安全隐患;
    2 在挖土坑、土方堆土、易挥发材料等工序施工期间,应有苫盖和防尘的措施,并严格执行各项施工规范的要求;
    3 居民密集区禁止夜间作业,日间场地噪声应控制在60dB以下,夜间场地作业噪声应控制在45dB以下。

9.3.3 绿色住区项目应组建有保障的建设管理团队,开展可持续住宅建设技术和管理创新。

9.3.4 项目应收集并整理完成的成套绿色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技术图纸,建筑施工期间的技术工程隐蔽资料和现场实景照片、图片等文件。

9.3.5 绿色住区管理宜建立住宅使用手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使用手册宜包括住宅基本资料以及与使用、维护和管理有关的内容;
    2 应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各类指标需要住户明了的安全隐蔽工程资料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3 交付住宅时,宜将住宅使用手册提供给用户,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维修等事项,并宜提供相关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8/T 5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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