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D8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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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Highway Safety Facilities

JTG D81-2017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2018年0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第4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及其英文版,以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同时废止。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邮政编码:100191),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7年11月17日

前言


    根据交通运输部厅公路字【2011】115号“关于下达2011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主编单位主持《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的修订工作。
    本规范是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的全面修订。经批准颁发后以《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颁布实施。
    本次修订紧密结合了我国公路运营环境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以及各等级公路的功能和技术条件、交通条件、地形条件,全面总结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实施以来国内相关科研、设计成果,吸收、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标准规范,对关键技术问题开展了专项研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以及公路设计、科研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由总则、术语、总体设计、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和栏杆、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避险车道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12章以及1个附录组成。
    本规范与原规范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规定,调整了各章节的编排顺序,突出了各类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
    2.增加了“总体设计”一章,强化了与公路土建工程、公路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3.“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两章强调了原则性内容,突出了其作为交通安全设施的作用。
    4.与《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2013)相一致,将护栏的“防撞等级”调整为“防护等级”,并增加了护栏的防护等级;对路侧护栏的设置条件和防护等级的确定更加具体化,以增加可操作性;细化了各类桥梁护栏的构造要求;对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提出了防护性能的要求;新增了“缓冲设施”的内容。
    5.将原“轮廓标”一章恢复为“视线诱导设施”,涵盖范围适当扩大,以加强隧道等特殊路段的边缘指示。
    6.隔离栅的高度、网格规格根据不同地区隔离对象的特征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加了设置“活动门”的规定。
    7.防落网的范围扩大到防落物网和防落石网两类。
    8.新增“避险车道”一章,对避险车道的设置位置、构造组成、平纵线形、长度、铺装材料、附属设施的设计进行了规定。
    9.新增“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一章,对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限高架、减速丘和凸面镜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原则和规模进行了规定。
    本规范由刘会学负责起草第1章,唐琤琤负责起草第2章,刘会学、贾宁、马亮负责起草第3章,赵妮娜负责起草第4章,侯德藻、宋玉才负责起草第5章,唐琤琤、刘会学、黄晨、李勇、葛书芳、张绍理、高水德负责起草第6章,宋玉才、孙斌负责起草第7章,孙智勇负责起草第8章,孙智勇、张华负责起草第9章,葛书芳负责起草第10章,吴京梅负责起草第11章,张巍汉负责起草第12章。邰永刚、邓宝、王伟和郑昊等参与了部分条文的编写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本规范日常管理组,联系人:刘会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邮编:100191;电话:62062052,传真:62370155;电子邮箱:hx.liu@rioh.cn),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主编:刘会学
    主要参编人员:唐琤琤 宋玉才 赵妮娜 黄晨 葛书芳 侯德藻 贾宁 孙斌 李勇 马亮 孙智勇 吴京梅 张巍汉 张绍理 张华 高水德
    主审:陈永耀
    参与审查人员:李爱民 何勇 李春风 程英华 吴华金 段里仁 潘向阳 辛国树 郑铁柱 高海龙 张玉宏 鲍钢 王建强 夏方庆 王松根 沈国华 管桂平 夏传荪 刘光东 孙芙灵 胡彦杰 刘喜平 郭敏 周玉波 倪伟 周克勤 马治国 彭锐 李春杰 尹东升 胡江碧 陈卫霞 李会驰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充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

1.0.3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含突起路标)、护栏和栏杆、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避险车道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含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限高架、减速丘和凸面镜)等。

1.0.4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结合路网与公路技术条件、地形条件、交通条件、环境条件进行总体设计,交通安全设施之间、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土建工程和其他设施之间应互相协调、配合使用。

1.0.5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系统设计、重点突出的原则。应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优先设置主动引导设施,根据需要设置被动防护设施。

1.0.6 新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宜考虑公路运营养护因素的影响。改扩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在对既有公路开展调查与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改扩建后的公路、交通、环境条件进行,对既有设施应合理利用并加以完善。

1.0.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交通量应采用公路项目的设计交通量,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代表车型等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和《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的相应规定。

1.0.8 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应积极推广使用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1.0.9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净区 clear zone
    公路车行道以外,无障碍物、车辆驶出车行道后可以停车或驶回公路的带状区域。

2.0.2 护栏标准段 standard sections of highway barriers
    断面结构形式保持不变并在一定长度范围内连续设置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3 护栏过渡段 transition sections of highway barriers
    设置于两种不同结构形式或不同防护等级的公路护栏之间、连接平顺、结构刚度平稳过渡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4 路侧护栏 roadside barrier
    设置于公路路侧建筑限界以外的护栏。

2.0.5 中央分隔带护栏 median barrier
    设置于公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

2.0.6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moveable highway barrier of median opening
    设置于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具有开启功能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7 刚性护栏 rigid barrier
    车辆碰撞后基本不变形的护栏。混凝土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通过爬高并转向来吸收碰撞能量。

2.0.8 半刚性护栏 semi-rigid barrier
    车辆碰撞后有一定的变形,又具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护栏。波形梁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利用土基、立柱、波纹状钢板的变形来吸收碰撞能量。

2.0.9 柔性护栏 flexible barrier
    具有较大缓冲能力的韧性护栏结构。缆索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依靠缆索的拉应力来吸收碰撞能量。

2.0.10 缓冲设施 impact attenuator
    设置于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口处的分流鼻端、收费岛头,或者护栏端部等,可以减缓冲击、降低碰撞车辆和车内人员伤害的设施,主要形式有防撞端头、防撞垫等。

2.0.11 防撞端头 crashworthy terminal
    设置于护栏的迎车流方向起点,和护栏连接在一起,对碰撞车辆起阻挡、缓冲和导向作用的设施。

2.0.12 防撞垫 crash cushion
    设置于公路交通分流处的障碍物或其他位置的障碍物前端的一种缓冲设施,车辆碰撞时通过自体变形吸收碰撞能量,从而降低乘员的伤害程度。防撞垫可分为可导向防撞垫和非导向防撞垫。

2.0.13 隔离设施 traffic separation facilities
    分隔双向或同向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和行人等的设施。

2.0.14 视线诱导设施 visual guiding devices
    指示公路线形轮廓及行车方向的设施,主要包括轮廓标、合流诱导标,线形诱导标、隧道轮廓带、示警桩、示警墩、道口标柱等。

2.0.15 隔离栅 fencing
    设置于公路沿线两侧,阻止人、动物进入公路或沿线其他禁入区域,防止非法侵占公路用地的设施。

2.0.16 防落网 preventing fallen object fence
    设置于公路桥梁两侧防止抛扔的物品、杂物或运输散落物进入桥梁下铁路、通航河流或交通量较大的公路的设施,称为防落物网。
    设置于公路路堑边坡防止落石进入公路建筑限界内的柔性防护设施,称为防落石网。
    防落物网和防落石网统称为防落网。

2.0.17 防眩设施 anti-glare facility
    防止夜间行车受对向车辆前照灯炫目影响的设施。

2.0.18 防风栅 wind fence
    设置在公路上风侧或公路两侧,减轻强风对公路行驶车辆影响的设施。

2.0.19 防雪栅 snow fence
    设置在公路上风侧或公路两侧,减轻风吹雪对公路影响的设施。

2.0.20 积雪标杆 snow marker post
    在可能严重积雪的路段,设置于公路两侧指示公路路面边缘的设施。

2.0.21 减速丘 speed hump
    设置于车行道或延展到整个公路路面宽度的弧形凸起区域,配合相应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起到提醒驾驶人控制车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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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公路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2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进行总体设计。

3.1.3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应在充分收集项目及所在路网规划、技术规定、设计图纸和交通安全评价结论,以及现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3.1.4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应包括项目和路网特征分析、设计目标、设置规模、结构设计标准、设计协调与界面划分等内容。

3.1.5 除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外,公路改扩建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还应根据既有公路调查与综合分析的结论,包括既有设施的再利用方案和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等。


3.2 项目和路网特征分析


3.2.1 与项目相关资料的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在路网中的功能和定位;
    2 项目的直接和间接服务范围;
    3 项目沿线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重要设施的分布;
    4 项目的技术标准、地形条件、交通条件和环境条件。

3.2.2 项目与所在路网之间关系的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起、终点里程传递的桩号信息;
    2 重合路段的起终点信息;
    3 穿城路段的起终点信息;
    4 构成多路径的路线信息;
    5 相关路线的命名和编号信息;
    6 被交公路、铁路和航道的相关信息。

3.2.3 从公路使用者的角度对项目进行的交通安全综合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公路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路段(点);
    2 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设计重点。


3.3 设计目标


3.3.1 应结合项目和路网特征分析结果,从服务、安全、管理、环境、成本等方面提出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目标。

3.3.2 公路改扩建项目应提出既有交通安全设施再利用、临时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设计目标。


3.4 设置规模


3.4.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规模,应根据确定的设计目标,综合考虑所在路网规划、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车型组成和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

3.4.2 主要干线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系统、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必需的防落网和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不同形式的护栏连接时,应进行过渡设计;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开口护栏;出口分流三角端应设置防撞垫。

3.4.3 次要干线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设施及必需的隔离栅、防落网;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不同形式的护栏连接时,应进行过渡设计;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开口护栏;一级公路应根据需要设置防眩设施。

3.4.4 主要集散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较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应设置保障行车安全的隔离设施。

3.4.5 次要集散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较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

3.4.6 支线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在视距不良、急弯、陡坡等路段应设置交通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设施;路侧有不满足计算净区宽度要求的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海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

3.4.7 公路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并结合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结果论证是否设置避险车道。设置避险车道时,应设置配套的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防护、缓冲等设施。

3.4.8 风、雪等危及公路行车安全的路段,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等交通安全设施;根据运营管理和交通管理需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限高架、减速丘、凸面镜等交通安全设施。


3.5 结构设计标准


3.5.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结构设计采用的作用应符合表3.5.1的规定。除桥梁护栏所承受的汽车碰撞荷载外,其他作用的标准值、代表值和组合效应设计值应参照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计算。当结构中出现其他不可忽略的作用时,其标准值、代表值和组合效应设计值的计算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表3.5.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结构设计采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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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T 50283)的规定。根据交通安全设施所处位置的具体情况,可调整结构设计安全等级,但不得低于表3.5.2规定的等级。


表3.5.2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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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永久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重力的标准值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的重度计算确定。
    2 预加力、土的重力和土侧压力应根据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计算。
    3 混凝土护栏和钢-混凝土组合式护栏设计宜考虑混凝土的收缩及徐变作用。

3.5.4 可变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荷载标准值应根据现行《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JTG/T D60-01)的规定计算,基本风压重现期应采用50年。
    2 突起路标的汽车轮载标准值应采用70kN,车轮着地长度及宽度为0.6m×0.2m。
    3 温度作用标准值应根据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计算。
    4 作用在人行道或自行车道栏杆立柱顶上的水平推力标准值应采用0.75kN/m,作用在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标准值应采用1.0kN/m。

3.5.5 偶然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栏结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采用的碰撞车型、碰撞速度和碰撞角度应满足现行《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的规定。当公路具体路段的车辆构成不包括规定的某种碰撞车型时,护栏结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可不考虑该车型。
    2 设计桥梁护栏试件时,其所承受的汽车横向碰撞荷载标准值应符合表3.5.5的规定。在综合分析公路线形、路侧危险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的护栏防护等级低于一(C)级时,汽车横向碰撞荷载应按一(C)级计算;采用的护栏防护等级高于八(HA)级时,汽车横向碰撞荷载应根据实际的碰撞条件确定。


表3.5.5 桥梁护栏的汽车横向碰撞荷载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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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D为桥梁护栏的最大横向动态变形值。


    3 防撞限高架的汽车碰撞荷载可按式(3.5.5)计算,作用方向与行车方向一致,作用点位于横梁几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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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F′——限高架的汽车碰撞荷载(kN);
          m——设计车辆总质量(t),应结合设置路段交通流实际调查结果确定;
          v0——碰撞前车辆运行速度(m/s),应结合设置路段交通流实际调查结果确定;
          vt——碰撞后车辆运行速度(m/s),应满足紧急制动情况下车辆在限高桥梁或隧道之前停车的要求;
          T——车辆碰撞限高架的时间(s),可在0.1~1s范围内取值,柔性限高架取值1s,刚性限高架取值0.1s。

3.5.6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作用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结构设计应同时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的要求。


3.6 设计协调与界面划分


3.6.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加强与公路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之间的协调,从运行安全的角度优化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的设置,避免缺项、漏项和出现安全隐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应符合公路总体设计的要求。

3.6.2 对影响公路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设计方案的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设计工序的要求,由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提出相关设计标准、方案或要求。

3.6.3 在交通安全设施平面布设图上,应标示出沿线公路监控外场设备、照明灯柱等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等的设置位置。各类设施相互遮挡时,应予以调整,或同杆设置。

3.6.4 应根据现行《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的规定,明确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之间的设计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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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通标志


4.1 一般规定


4.1.1 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和设置等,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

4.1.2 交通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部与交通安全、服务和管理需求有关,交通标志版面及支撑结构不应附带商业广告和其他无关的信息。

4.1.3 交通标志的设计应从便于驾驶人清晰辨识、正确理解、快速反应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路功能、技术等级、路网布局、交通条件、环境条件、公路使用者及交通管理需求等因素,合理选择设置参数,科学确定设置方案。

4.1.4 交通标志的设计应考虑路网、路线和路段不同层面的信息需求,采用总体布局、逐层推进、重点设置的方法。

4.1.5 交通标志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种类、信息内容;
    2 版面设计;
    3 支撑方式;
    4 标志板、支撑结构、连接件、基础的材料选取及设计;
    5 强度、稳定性验算;
    6 施工工艺要求等。

4.1.6 交通标志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标志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路网关系图和交通标志平面布设图。
    2 路网关系图中应能清晰表达出所在区域周边道路名称及编号。
    3 平面交叉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同一布设图中进行标示。
    4 静态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应在同一平面布设图上进行标示。
    5 结构设计应提供结构分组类别和计算书。


4.2 设置原则


4.2.1 公路交通标志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但对出行路线有所规划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

4.2.2 交通标志应针对具体路段情况,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布局和综合设置,与路段的实际交通运行状况相匹配。同一位置的交通标志数量不宜过多,交通标志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4.2.3 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公路本身及沿线环境存在影响行车安全且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并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置,不得过量使用。

4.2.4 禁令标志应设置在需要明确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路段起点附近醒目的位置。其中限制速度标志应综合考虑公路功能、技术等级、路侧开发程度、路线几何特征、运行速度、交通运行、交通事故和环境等因素,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是否设置以及限速值和限速标志的形式,经主管部门认可后实施设置。

4.2.5 指示标志应根据交通流组织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在驾驶人、行人容易产生迷惑处或必须遵守行驶规定处设置。

4.2.6 指路标志应根据路网一体化的原则进行整体布局,做到信息关联有序,不得出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应根据公路功能、交通流向和沿线城镇分布等情况,依距离、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优先选取交通需求较大的信息指示。

4.2.7 旅游区标志设置时应根据旅游景区的级别、路网情况等合理确定指引范围。当旅游区标志与其他交通标志冲突时,其他交通标志具有优先设置权限。

4.2.8 告示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的设置和视认。

4.2.9 公路平面交叉处的交通标志应在综合考虑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物理形式、相交公路技术等级、交通流向等因素的基础上,遵循路权清晰、渠化合理、导向明确、安全有序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交通标志综合设置方案,并与交通标线相互配合,引导车辆有序通过。

4.2.10 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应设置在公路前进方向的车行道上方或右侧,其他位置的交通标志应仅视为正常位置的补充。交通标志设置具体位置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对于单向车道数大于或等于三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视认条件不良等设置条件,应根据交通工程原理对交通标志的具体设置位置进行计算论证。


4.3 版面设计


4.3.1 交通标志版面应清晰易懂、简洁美观、导向明确、不存歧义,不得误导方向。图形、文字、箭头、符号、图形及边框等设计要素布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正确处理颜色、文字、箭头、符号、图形及边框的关系,使版面清晰、美观。
    2 注意字距和行距的协调,汉字的字间距应明显小于行间距。
    3 一个地名或专用词组不应写成两行或两列。

4.3.2 交通标志文字应采用汉字,根据需要可与外文、少数民族等其他文字并用,文字种类最多不宜超过两种,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相关规定调整文字位置。

4.3.3 交通标志文字字符应规范、正确、工整,采用交通标志专用字体,汉字字高和字宽等高。非特殊情况,汉字或字母不得拉伸、压缩、翘曲或以其他方式调整。交通标志文字横写时应由左至右书写。

4.3.4 当采用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规定以外的图形或标志时,除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中的建议程序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标志内容宜采用图形方式,并应辅以文字说明。
    2 文字类禁令标志应为白底、红圈、红杠、黑文字,形状为圆形或矩形。
    3 文字类警告标志应为黄底、黑边、黑文字,形状为三角形或矩形。
    4 旅游区指引标志中采用代表景点特征的平面图形时,应为棕底白图形,可进行特色化设计。

4.3.5 根据实际需要交通标志可嵌套使用,同一版面中嵌套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宜多于4种;高速公路、隧道、特大桥路段的入口处,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6种。

4.3.6 交通标志的尺寸和文字高度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除特殊规定外,根据设计速度确定;当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大于20km/h时,宜按运行速度对版面规格和视认性加以检验。特殊情况下,经论证标志尺寸和文字大小可适当增加或减小。

4.3.7 几个独立的交通标志必要时组成一组,设置于同一支撑结构上,宜采用相同的版面形式、布局、板面高度或长度。


4.4 材料


4.4.1 交通标志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和抗腐蚀能力,并应因地制宜地采用适用、经济、轻型、环保的材料和结构,适当兼顾美观性。

4.4.2 交通标志板面应采用逆反射材料或安装照明设施,受线形、视觉环境、日照、气象条件等因素影响的路段,可安装照明设施或采用主动发光等手段提高视认性,但不得产生照度不均、眩光、跳闪等现象,不得影响昼夜条件下标志形状、颜色及视认和理解的一致性。

4.4.3 用于交通标志的反光膜逆反射性能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的规定,选择反光膜等级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背景环境影响大、行驶速度快、交通量大的公路宜采用等级高的反光膜。
    2 交通量小的公路,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较其他公路等级低的反光膜。
    3 交通复杂、多车道、横断面变化、视距不良、观察角过大等特殊路段的禁令、警告标志,宜采用比同一条公路其他交通标志等级高的反光膜。
    4 门架式、悬臂式等悬空类交通标志,宜采用比路侧交通标志等级高的反光膜。
    5 受雨、雾等不良天气影响路段的交通标志,宜采用等级高的反光膜。

4.4.4 在下列情况下设置的禁令、指示、警告标志,宜采用V类反光膜:
    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主线小半径曲线及立体交叉小半径匝道路段;
    2 交通较为复杂、视距不良、观察角过大的平面交叉或路段;
    3 单向有三条或三条以上车道时;
    4 公路横断面发生变化时;
    5 大型车辆所占比例很大时。

4.4.5 可变信息标志应根据标志的类型、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要求,选择显示方式及材料。


4.5 支撑方式和结构


4.5.1 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应根据设置位置的交通量、车型构成、车道数、构造物分布、路侧条件及承受的风荷载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4.5.2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交通标志应采用悬臂式或门架式等悬空支撑方式:
    1 路侧交通标志视认受到遮挡或影响;
    2 路侧交通标志影响视距或交通安全;
    3 路侧空间受限,无法安装柱式交通标志;
    4 单向有三条或三条以上车道;
    5 交通量达到或接近设计通行能力,或大型车辆所占比例很大;
    6 枢纽型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复杂或出口间距较近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出口指引标志;
    7 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为多车道,或左向出口;
    8 平面交叉预告和告知标志;
    9 车道变换频繁的路段;
    10 交通标志设置较为密集的路段;
    11 位于城市区域的高速公路路段。

4.5.3 交通标志结构所承受的作用代表值、作用效应组合和结构设计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规定,桥梁或特殊构造物上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和结构设计应考虑对桥梁或特殊构造物荷载的影响。

4.5.4 悬臂式及门架式标志的横梁应设置向上的预拱度,其数值不应小于永久作用下结构材料产生的挠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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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通标线


5.1 一般规定


5.1.1 交通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的规定。公路交通标线颜色的色度性能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的规定。

5.1.2 公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交通标线的设置应与交通组织及交通运行情况相匹配。
    2 交通标线应与公路几何设计相协调。
    3 交通标线应与交通标志等其他设施配合使用。

5.1.3 交通标线应按下列关键路径进行设计:
    1 公路技术条件分析,包括技术等级、车道数、设计速度、断面变化、路线交叉等。
    2 确定标线的设置标准与规模,包括根据需要设置的彩色防滑标线等。
    3 一般路段交通标线设计,包括纵向标线、横向标线、其他标线等。
    4 特殊路段交通标线设计,如隧道出入口路段等;特殊路段应作为一个独立的设计单元,并考虑交通标志、标线和护栏等设施的综合设置。
    5 复杂区域交通标线设计,如路线交叉、收费广场等。

5.1.4 交通标线应采用反光标线,在交通标线正常使用年限内,交通标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应满足夜间视认性要求。突起路标与标线涂料配合使用时,应选用定向反光型,其颜色应与标线颜色一致。设置于对向车行道分界线、隧道内的突起路标,应采用双向反光型。


5.2 设置原则


5.2.1 一般路段的交通标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一般路段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线、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除单车道外,应设置对向车行道分界线;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下列路段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线:
        1)公路的窄桥及其上下游路段;
        2)采用最低公路设计指标的曲线段及其上下游路段;
        3)交通流发生合流或分流的路段;
        4)路面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
        5)路侧障碍物距车行道较近的路段;
        6)经常出现大雾等影响安全行车天气的路段;
        7)非机动车或行人较多的机非混行路段。
    2 二级公路设置慢车道时,应设置列向车行道分界线、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和车行道边缘线。
    3 车行道边缘线应设置于公路两侧紧靠车行道的硬路肩内,未设置硬路肩的公路车行道边缘线应设置于公路两侧紧靠车行道的外边缘处。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设置于同向行驶的车行道分界处。

5.2.2 特殊路段的交通标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常出现强侧向风的桥梁路段、隧道出入口路段、急弯陡坡路段、平面交叉驶入路段、接近人行横道线的路段,应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2 隧道出入口路段宜作为独立的设计单元,交通标线的设计应与交通标志、护栏、视线诱导等设施统筹考虑,综合设置。
    3 当公路中心或车行道中有上跨桥梁的桥墩、中央分隔带端头、标志杆柱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障碍物时,应设置接近障碍物标线。
    4 在靠近公路建筑限界范围的跨线桥、渡槽等的墩柱立面、隧道洞口侧墙端面及其他障碍物立面上,中央分隔墩、收费岛、实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立面标记或实体标记。
    5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公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宜施画人行横道线。
    6 在公路宽度或车行道数量发生变化的路段应设置过渡标线。
    7 需要车辆减速的路段可设置纵向或横向减速标线。
    8 设置减速丘的路段,应在减速丘前设置减速丘标线。
    9 穿城公路交通标线的设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考虑城市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要求。

5.2.3 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入口交通标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入口交通标线应准确反映交通流组织的原则,公路出入口路段(加减速车道)适当位置宜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2 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入口处,应设置导向箭头,箭头的规格、重复次数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出口导向箭头应以减速车道渐变点为基准点,入口导向箭头应以加速车道起点为基准点。
    3 服务区、停车区场区范围内,应根据场区交通组织设计及功能规划,分别设置停车位标线、车行道分界线、导向箭头等交通标线。

5.2.4 平面交叉渠化标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之间形成的平面交叉应进行渠化设计,并设置渠化标线,有条件时宜设置渠化岛,路缘石高度不宜超过10cm;其他公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应设置与停车或减速让行标志配合使用的让行线。
    2 平面交叉渠化标线应结合平面交叉实际情况和交通流实际特点进行设计。

5.2.5 收费广场交通标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收费广场应设置减速标线,各条减速标线的设置间距应根据驶入速度、广场长度经计算确定。收费岛迎车流方向应设置收费岛地面标线,收费岛上应设置实体标记。收费广场出口端可设置部分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2 设置ETC车道的收费广场,应在ETC车道内设置ETC车道路面文字和标记,并配合设置有关指示和禁令标志。
    3 单向收费车道数大于5条的收费广场宜在交通组织分析的基础上单独设计。

5.2.6 突起路标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下,宜在路面标线的一侧设置突起路标,并不得侵入车行道内:
        1)高速公路的车行道边缘线上;
        2)一级及一级以下公路隧道的车行道边缘线上;
        3)一级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路段的车行道边缘线上;
        4)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路段。
    2 隧道的车行道分界线上宜设置突起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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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护栏和栏杆


6.1 一般规定


6.1.1 公路路侧或中央分隔带应通过保障合理的净区宽度来降低车辆驶出路外或驶入对向车行道事故的严重程度。净区宽度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计算净区宽度得不到满足时,应按护栏设置原则进行安全处理。

6.1.2 护栏设计应体现宽容设计、适度防护的理念。

6.1.3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防撞端头及防撞垫的防护等级及性能,应满足现行《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的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防护等级或碰撞条件时,应进行特殊设计,并经实车碰撞试验。

6.1.4 护栏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6.1.5 路侧护栏宜位于公路土路肩内。应根据路侧护栏和缓冲设施需要的宽度加宽路基或采取其他措施。

6.1.6 中央分隔带护栏应与中央分隔带内的构造物、地下管线相协调。

6.1.7 路侧、中央分隔带内土基压实度不能满足护栏设置条件时(一般不宜小于90%),或路侧护栏立柱外侧土路肩保护层宽度小于规定宽度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6.2 路基护栏


6.2.1 公路实际净区宽度与计算净区宽度不同时,应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本节的规定,按照驶出路外或驶入对向车行道事故的风险确定是否设置护栏。

6.2.2 驶出路外或驶入对向车行道事故的风险应综合考虑驶出路外或驶入对向车行道的可能性以及事故严重程度等因素,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驶出路外或驶入对向车行道的可能性应根据所在路段的路线线形、交通量、交通组成以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2 事故严重程度和运行速度、路侧条件有关,可分成低、中、高三个等级。

6.2.3 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时,事故严重程度等级为高,必须设置护栏。

6.2.4 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下列情况时,事故严重程度等级为中,应设置护栏:
    1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图6.2.4的Ⅰ区、Ⅱ区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三级、四级公路路侧有深度30m以上的悬崖、深谷、深沟等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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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4 边坡坡度、路堤高度与设置护栏的关系


    2 有江、河、湖、海、沼泽等水深1.5m以上水域的路段;
    3 有Ⅰ级铁路、一级公路等;
    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外设有车辆不能安全越过的照明灯、摄像机、交通标志、声屏障、上跨桥梁的桥墩或桥台、隧道入口处的检修道或洞门等设施的路段。

6.2.5 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下列情况时,事故严重程度等级为低,宜设置护栏:
    1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图6.2.4的Ⅲ区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三级、四级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图6.2.4的Ⅰ区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
    2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路侧边沟无盖板、车辆无法安全越过的挖方路段;
    3 高出路面或开挖的边坡坡面有30cm以上的混凝土砌体或大孤石等障碍物;
    4 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有障碍物。

6.2.6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或者12m宽度范围内有障碍物时,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中央分隔带事故严重程度可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2.5m且采用整体式护栏形式时,事故严重程度等级为高。
    2 符合下列条件时,事故严重程度等级为中:
        1)对双向6车道高速公路,或未设置左侧硬路肩的双向8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2.5m并采用分设式护栏形式,同时中央分隔带内设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碍物的路段。
        2)对双向6车道及以上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2.5m并采用分设式护栏形式,同时中央分隔带内设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碍物的路段。
    3 不符合本条第1、2款规定的条件时,事故严重程度为低。

6.2.7 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应设置保障行车安全的隔离设施。根据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结果,可考虑是否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事故严重程度等级可参考本规范第6.2.6条的规定选取。

6.2.8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采用分离式断面时,行车方向左侧应按路侧护栏设置。

6.2.9 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两端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和绿化设施时,不得影响通视三角区停车视距。

6.2.10 设置路基护栏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6.2.10的规定。


表6.2.10 路基护栏防护等级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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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护栏防护等级的代码。


6.2.11 存在下列情况时,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增加或后果更严重的路段,宜在表6.2.10的防护等级上提高1个等级:
    1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纵坡等于或接近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规定的最大纵坡值的下坡路段;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圆曲线半径等于或接近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规定的最小半径的路段外侧。
    2 设计交通量中,总质量大于或等于25t的车辆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20%时。

6.2.12 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AADT)小于2000辆小客车且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60km/h的公路,宜进行交通安全及经济综合分析,确定是否设置护栏及护栏的防护等级。需要设置护栏时,其防护等级可在表6.2.10的基础上降低1个等级,但最小不得低于一(C)级。

6.2.13 迎交通流的护栏端头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外展或设置缓冲设施:
    1 外展至土路肩宽度范围外;具备条件时,宜外展至计算净区宽度外。
    2 位于填挖交界时,应外展并埋入挖方路段不构成障碍物的土体内。
    3 无法外展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应按本规范第6.5.1条和第6.5.2条的规定设置防撞端头,或在护栏端头前设置防撞垫;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及三级、四级公路宜采用地锚式端头,并进行警示提醒或设置立面标记。
    4 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宜考虑车辆碰撞对向车行道护栏下游端头的可能性。

6.2.14 不同防护等级或不同结构形式的护栏之间连接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护栏过渡段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所连接护栏中较低的防护等级。

6.2.1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等位置,护栏应进行过渡段设计;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及三级、四级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等位置,护栏宜进行过渡段设计。

6.2.16 选择护栏形式时,应首先考虑护栏受碰撞后的变形量。路侧或中央分隔带护栏面距其防护的障碍物的距离,应大于护栏最大横向动态位移外延值(W)或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VIn)。

6.2.17 护栏最大横向动态位移外延值(W)或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VIn)的选择应根据防护车型和障碍物来确定。当防护的障碍物低于护栏高度时,宜选择护栏最大横向动态位移外延值(W);当防护的障碍物高于护栏高度、公路主要行驶车型为大型车辆时,应选择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VIn)。

6.2.18 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除位于冬季风雪较大的地区外,中央分隔带护栏宜使用混凝土护栏。

6.2.19 冬季风雪较大的地区,宜选择少阻雪的护栏形式。

6.2.20 护栏形式选择还应考虑护栏材料的通用性、护栏的成本和养护方便性、沿线的环境等因素。

6.2.21 护栏最小结构长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发挥护栏整体作用的最小结构长度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或根据护栏产品使用说明书确定。
    2 护栏最小防护长度应根据车辆驶出路外的轨迹和计算净区宽度内障碍物的位置、宽度确定。
    3 护栏最小结构长度应同时满足以上两个要求。
    4 相邻两段护栏的间距小于护栏最小结构长度时宜连续设置。
    5 通过过渡段连接的两种形式护栏的长度之和不应小于两种形式护栏的最小结构长度的大值。

表6.2.21 护栏最小结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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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桥梁护栏和栏杆


6.3.1 桥梁护栏和栏杆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各等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2 高速公路、作为次要干线的一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作为主要集散的一级公路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3 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60km/h的公路桥梁设置人行道(自行车道)时,可通过路缘石将人行道(自行车道)和车行道进行分离;设计速度大于60km/h的公路桥梁设置人行道(自行车道)时,应通过桥梁护栏将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车行道进行隔离。

6.3.2 根据车辆驶出桥外或进入对向车行道可能造成的事故严重程度等级,应按表6.3.2的规定选取桥梁护栏的防护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小桥、通道、明涵的护栏防护等级宜与相邻的路基护栏相同。
    2 公路桥梁采用整体式上部结构时,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护等级可按路基中央分隔带护栏的条件来确定。
    3 因桥梁线形、桥梁高度、交通量、车辆构成、运行速度或其他不利现场条件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经综合论证,可在表6.3.2的基础上提高1个或以上等级。其中,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防护等级宜采用八(HA)级。


表6.3.2 桥梁护栏防护等级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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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护栏防护等级的代码。


6.3.3 选择桥梁护栏形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所选取的护栏形式在强度上必须能有效吸收设计碰撞能量,阻挡小于设计碰撞能量的车辆越出桥外或进入对向车行道并使其正确改变行驶方向。
    2 桥梁护栏受碰撞后,其最大动态位移外延值(W)或大中型车辆的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VIn)不应超过护栏迎撞面与被防护的障碍物之间的距离。桥梁通行的车辆以小客车为主时,可选取小客车的最大动态位移外延值(W)为变形控制指标;桥梁外侧有高于护栏的障碍物时,应选取各试验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VIn)中的最大值为变形控制指标;桥梁外侧有低于或等于护栏高度的障碍物时,应选取各试验车辆最大动态位移外延值(W)中的最大值为变形控制指标。
    3 环境和景观要求包括:
        1)钢结构桥梁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
        2)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桥梁宜选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
        3)积雪严重地区的桥梁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
        4)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小桥、通道、明涵的护栏形式宜与相邻的路基护栏相同。
    4 需要减小桥梁自重、减轻车辆碰撞荷载对桥面板的影响时,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
    5 除考虑护栏的初期建设成本外,还应考虑投入使用后的养护成本,包括常规养护、事故养护、材料储备和养护方便性等。

6.3.4 桥梁护栏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梁柱式护栏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规定:
        1)护栏迎撞面应顺适、光滑、连续,无锋利的边角,金属立柱与护栏横梁之间应满足防止车辆绊阻的宽度要求。
        2)车辆与护栏的位置关系如图6.3.4-1。各防护等级护栏的高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①所有横梁横向承载力距桥面的加权平均高度Y不应小于表6.3.4-1的规定值,Y的计算方法如式(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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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Ri——第i根横梁的横向承载力(kN);
          Yi——第i根横梁距桥面板的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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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3.4-1 车辆与护栏的位置关系

    注:Y和Yi的计算基线为:护栏迎撞面与桥面板平面的相交线。


    如该处有路缘石,则应为护栏迎撞面与路缘石顶面的相交线。


表6.3.4-1 金属梁柱式护栏横梁横向承载力距桥面的加权平均高度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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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四(SB)级及以下防护等级的金属梁柱式护栏总高度不应小于1.00m;五(SA)级金属梁柱式护栏总高度不应小于1.25m;六(SS)级及以上防护等级的金属梁柱式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5m。
        3)护栏构件的截面厚度应根据计算确定,并不小于表6.3.4-2规定的最小值。


表6.3.4-2 金属制护栏的截面最小厚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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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横梁的拼接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拼接套管长度应大于或等于横梁宽度的2倍,并不应小于30cm,如图6.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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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3.4-2 横梁的拼接

注:D为横梁宽度。


        ②拼接套管的抗弯截面模量不应低于横梁的抗弯截面模量,连接螺栓应满足横梁极限弯曲状态下的抗剪强度要求。
        ③护栏迎撞面在横梁的拼接处可有凸出或凹入,其凸出或凹入量不得超过横梁的截面厚度或1cm。
        5)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桥梁不宜设置路缘石。为减少护栏受到撞击而对桥面板产生的影响需要设置路缘石时,其高度宜控制在5~10cm之间。路缘石内侧宜与横梁迎撞面保持在同一平面内,或位于立柱和横梁迎撞面之间的适当位置。
        6)带有路缘石的人行道(自行车道)只能用于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60km/h且防护等级为二(B)级的桥梁,路缘石高度宜为15cm,不应超过20cm。路基路缘石与桥梁路缘石高度不一致时,应在其高差的20倍及以上的距离内进行过渡。设计速度大于60km/h的桥梁,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车行道之间应设置桥梁护栏。
    2 混凝土护栏和组合式护栏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护栏未经试验验证,不得随意改变护栏迎撞面的截面形状和连接方式,但其背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形状。
        2)各防护等级混凝土护栏的高度不应小于表6.3.4-3的规定值。


表6.3.4-3 混凝土护栏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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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混凝土护栏高度的基线为内侧与路面的相交线。


    各等级组合式护栏的总高度可在上述高度基础上增加10cm。
        3)护栏迎撞面混凝土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4.5cm。
        4)护栏的断面配筋量根据计算确定,并应满足现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中对最小配筋率的规定。
    3 桥梁护栏应按下列规定随桥梁主体结构设置伸缩缝:
        1)金属梁柱式护栏
        ①当伸缩缝处的纵向设计总位移小于或等于5cm时,伸缩缝应能传递横梁60%的抗拉强度和全部设计最大弯矩;伸缩缝处连接套管的长度应大于或等于横梁宽度的3倍。
        ②当伸缩缝处的纵向设计位移大于5cm时,伸缩缝应能传递横梁的全部设计最大弯矩;伸缩缝两侧应设置端部立柱,其中心间距不应大于2.0m;伸缩缝处连接套管的长度应大于或等于横梁宽度的3倍。
        ③当伸缩缝处发生竖向、横向复杂位移时,桥梁护栏在伸缩缝处可不连续,但应在伸缩缝两端设置端部立柱,其中心间距不应大于2.0m,两横梁端头的间隙不得大于伸缩缝设计位移量加2.5cm。横梁端头不得对碰撞车辆构成危险。
        2)混凝土护栏
        在桥面伸缩缝处应断开,其间隙不应大于桥面伸缩缝的设计位移量。在桥梁伸缩缝处的混凝土护栏上要预留桥梁伸缩缝安装孔,孔的大小根据伸缩缝的尺寸和弯起高度来确定。
        3)组合式护栏
        混凝土部分应符合混凝土护栏中有关伸缩缝设置的规定,金属结构部分应符合金属梁柱式护栏中有关伸缩缝设置的规定。
    4 桥梁护栏根据需要可设置承受碰撞受力构件以外的辅助构件。所有辅助构件应与桥梁护栏受力构件牢固连接,并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5 金属构件的密封和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心断面构件应设置排水孔或在所有的拼缝处完全密封。
        2)镀锌孔、排水孔的直径不应大于空心截面周长的1/12,镀锌前构件排水孔的孔径不应小于8mm(非镀锌构件不应小于6mm),并不大于15mm,其间距应大于70cm。镀锌孔、排水孔的位置应布设恰当。

6.3.5 位于桥梁人行道的栏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人行道顶面起,人行道栏杆的最小高度应为110cm。
    2 栏杆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14cm,且不宜采用横线条栏杆。采用金属网状栏杆时,网状开口不应大于5cm。
    3 栏杆结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栏杆底座应设置锚筋。其受力条件应满足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
    4 人行道栏杆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能有效避免人员伤害且不易拆卸的方式。
    5 兼具桥梁护栏与人行道栏杆功能的组合式护栏应同时满足人行道栏杆和桥梁护栏的构造要求。

6.3.6 位于桥梁自行车道的栏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自行车道顶面起,自行车栏杆的最小高度应为140cm。
    2 自行车道栏杆的间距、构件连接、基础固定和组合护栏等应满足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3 根据需要,可在距自行车道顶面110cm处附着具有一定宽度的摩擦梁,以避免不同高度自行车把的绊阻。

6.3.7 桥梁护栏与桥面板应进行可靠连接。

6.3.8 当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的结构形式不同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相邻路基未设置护栏时,桥梁护栏应进行端部处理。

6.3.9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的桥梁与隧道衔接处,桥梁护栏应进行过渡段设计;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及三级、四级公路的桥梁与隧道衔接处,桥梁护栏宜进行过渡段设计。


6.4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6.4.1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2 作为次要干线的一级公路在禁止车辆掉头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可设置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3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宜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公路中心线位置,设置长度应能有效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
    4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高度应与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高度协调一致。
    5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上部应设置轮廓标或反射体,颜色和设置高度宜与中央分隔带保持一致。
    6 位于有防眩要求路段的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上宜设置防眩设施。

6.4.2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防护等级宜与相邻路段保持一致。线形良好路段经论证可低于相邻路段1~2个等级,但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不得低于三(Am)级。

6.4.3 选取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形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效地阻止非紧急车辆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通行。
    2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应方便开启与关闭、具有可移动性,宜在10min内开启10m及以上的长度。
    3 应与相邻中央分隔带护栏能合理过渡。
    4 中央分隔带开口处活动护栏的两固定端安装应牢固,连接部分应具有防盗功能。

6.5 缓冲设施


6.5.1 缓冲设施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未进行安全处理的位于公路计算净区宽度内的路侧护栏,其上游端部应设置防撞垫或防撞端头。
    2 高速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分流端、匝道分流端等应设置可导向防撞垫,隧道入口段洞口等位置未进行安全处理时宜设置可导向防撞垫。
    3 孤立的上跨高速公路跨线桥中墩端部宜设置可导向防撞垫。
    4 收费站导流岛端部可采用非导向防撞垫。
    5 高速公路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特殊形式的危险障碍物,不能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有效安全防护时,应设置可导向防撞垫或非导向防撞垫。
    6 防撞垫的平面布设应与公路线形相一致,设置于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或收费站导流岛前端时,防撞垫的轴线宜与防撞垫两侧公路路线交角的中心线相重叠,并与所在位置的其他公路交通设施相协调。

6.5.2 防撞端头、防撞垫的防护等级如表6.5.2所示,应根据公路的设计速度选取。因运行速度、交通量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应结合实际防护需求提高防撞端头、防撞垫的防护等级。


表6.5.2 护栏防撞端头和防撞垫防护等级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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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括号内为护栏端头防护等级的代码。
        2 设计速度为60km/h的公路上游端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置防撞端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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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视线诱导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视线诱导设施应能对驾驶人进行有效视线诱导。

7.1.2 应加强公路视线诱导设施的设置。

7.1.3 不同视线诱导设施之间应协调设置。

7.1.4 视线诱导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7.1.5 视线诱导设施的结构形式和材料应尽可能降低对误驶撞上的车辆和人员的伤害。


7.2 设置原则


7.2.1 轮廓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主线及其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等处的进出匝道和连接道及避险车道应全线连续设置轮廓标,中央分隔带开口路段应连续设置轮廓标。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视距不良路段、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的路段、车道数或车行道宽度有变化的路段及连续急弯陡坡路段宜设置轮廓标,其他路段视需要可设置轮廓标。
    2 隧道侧壁应设置双向轮廓标。隧道内设有高出路面的检修道时,在检修道顶部靠近车行道方向的端部或检修道侧壁应增设轮廓标。
    3 轮廓标应在公路前进方向左、右侧对称设置。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行车方向配置白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于公路右侧,配置黄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于中央分隔带。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按行车方向配置的左右两侧的轮廓标均为白色。避险车道轮廓标颜色为红色。隧道路段、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轮廓标宜设置为双面反光形式。
    4 直线路段轮廓标设置间距不应超过50m,曲线路段轮廓标设置间距不应大于表7.2.1的规定。公路路基宽度、车道数量有变化的路段及竖曲线路段,可适当加密轮廓标的间隔。


表7.2.1 曲线路段轮廓标的设置间距

曲线半径(m)

≤89

90~179

180~274

275~374

375~999

1000~1999

≥2000

设置间距(m)

8

12

16

24

32

40

48


    5 设置于隧道检修道上的轮廓标应保持同一高度,设置于其他位置的轮廓标反射器中心高度宜为60~75cm。有特殊需要时,经论证可采用其他高度。
    6 在设置轮廓标的基础上,可辅助设置其他形式的轮廓显示设施,如在护栏立柱上粘贴反光膜等。
    7 安装轮廓标时,反射体应面向交通流,其表面法线应与公路中心线成0°~25°的角度。
    8 在线形条件复杂的路段应设置反光性能较高、反射体尺寸较大的轮廓标。

7.2.2 合流诱导标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和现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的有关规定。

7.2.3 线形诱导标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和现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的有关规定。

7.2.4 隧道轮廓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长隧道、长隧道可每隔500m设置一处隧道轮廓带。视距不良等特殊路段宜适当加密。
    2 无照明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隧道可视需要设置隧道轮廓带。
    3 紧急停车带前适当位置宜设置隧道轮廓带。
    4 隧道轮廓带的颜色宜采用白色,宽度宜为15~20cm。
    5 隧道轮廓带应避免产生眩光。

7.2.5 三级、四级公路达不到护栏设置标准但存在一定危险因素的路段,宜设置示警桩、示警墩等设施,示警桩、示警墩的颜色应为黄黑相间。

7.2.6 未设置相应指路标志或警告标志的公路沿线较小平面交叉两侧应设置道口标柱,道口标柱的颜色应为红白相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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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隔离栅


8.1 一般规定


8.1.1 隔离栅应能有效阻止行人、动物误入需要控制出入的公路。

8.1.2 隔离栅应根据地形进行设置,隔离栅的高度不宜低于1.5m;在动物身高不超过50cm等人烟稀少的荒漠地区,经分析论证后隔离栅高度可降低10~20cm。靠近城镇区域的隔离栅高度不宜低于1.8m。

8.1.3 隔离栅的材料和结构形式应适应当地的气候和环境特点。


8.2 设置原则


8.2.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路段外,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沿线两侧必须连续设置隔离栅,其他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
    1 路侧有水面宽度超过6m且深度超过1.5m的水渠、池塘、湖泊等天然屏障的路段;
    2 高度大于1.5m的路肩挡土墙或砌石等陡坎的填方路段;
    3 桥梁、隧道等构造物,除桥头、洞口需与路基隔离栅连接以外的路段;
    4 挖方高度超过20m且坡度大于70°的路段。

8.2.2 隔离栅遇桥梁、通道、车行和人行涵洞时,应在桥头锥坡或端墙处进行围封。

8.2.3 隔离栅遇跨径小于2m的涵洞时可直接跨越,跨越处应进行围封。

8.2.4 隔离栅的中心线可沿公路用地范围界限以内20~50cm处设置。

8.2.5 在进出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的适当位置可设置便于开启的隔离栅活动门。

8.2.6 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在行人、动物无法误入分离式路基内侧中间区域时,可仅在分离式路基外侧设置隔离栅;在行人、动物可误入分离式路基内侧中间区域的条件下,应在分离式路基内侧需要的位置设置隔离栅。分离式路基段遇桥梁、通道、车行和人行涵洞时,应按本规范第8.2.2条的规定处理。

8.2.7 隔离栅的网孔尺寸可根据公路沿线动物的体型进行选择,最小网孔不宜小于50mm×50mm。

8.2.8 隔离栅的结构设计应考虑风荷载作用下自身的强度和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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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落网


9.1 一般规定


9.1.1 防落网应能阻止公路上的落物进入饮用水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等建筑限界以内,或阻止挖方路段落石进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9.1.2 防落物网距桥面的高度不宜低于1.8m。

9.1.3 防落石网应根据公路边坡的地形、落石规模、频率、冲击能力和灾害后果等因素进行设置,其结构应能承受设计边坡落石的冲击力作用。


9.2 设置原则


9.2.1 防落物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的车行或人行构造物两侧均应设置防落物网。
    2 公路跨越通航河流、交通量较大的其他公路时,应设置防落物网。
    3 需要设置防落物网的桥梁采用分离式结构时,应在桥梁内侧设置防落物网。
    4 防落物网应进行防腐和防雷接地处理,防雷接地的电阻应小于10Ω。
    5 防落物网的设置范围为下穿铁路、公路等被保护区的宽度(当上跨构造物与公路斜交时,应取斜交宽度)并各向路外延长10~20m,其中上跨铁路的防落物网的设置范围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9.2.2 防落石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路堑边坡的地质条件和土体、岩石的稳定性,在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建筑限界内有可能落石,经落石安全性评价对公路行车安全产生影响的路段,应对可能产生落石的危岩进行处理或设置防落石网,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有可能落石并影响交通安全的路段,可根据需要设置防落石网。
    2 防落石网应充分考虑地形条件、地质条件、危岩分布范围、落石运动途径及与公路工程的相互关系等因素后加以设置。防落石网宜设置在缓坡平台或紧邻公路的坡脚宽缓场地附近,通过数值计算确定落石的冲击动能、弹跳高度和运动速度,并选取满足防护强度和高度要求的防落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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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眩设施


10.1 一般规定


10.1.1 防眩设施应按部分遮光原理设计,直线路段遮光角不小于8°,平、竖曲线路段遮光角为8°~15°,计算防眩设施的眩光距离采用120m。

10.1.2 防眩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公路的停车视距。

10.1.3 防眩设施设置应经济合理、因地制宜。


10.2 设置原则


10.2.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9m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宜设置防眩设施:
    1 夜间交通量较大,且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自然交通量之和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15%的路段;
    2 设置超高的圆曲线路段;
    3 凹形竖曲线半径等于或接近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规定的最小半径值的路段;
    4 公路路基横断面为分离式断面,上下车行道高差小于或等于2m时;
    5 与相邻公路、铁路或交叉公路、铁路有严重眩光影响的路段;
    6 连拱隧道进出口附近。

10.2.2 非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开口两侧各100m(设计速度80km/h)或60m(设计速度60km/h)范围内可逐渐降低防眩设施的高度,由正常高度逐步过渡到开口处的0高度,否则不应设置防眩设施。穿村镇路段不宜设置防眩设施。

10.2.3 公路沿线有连续照明设施的路段,可不设置防眩设施。

10.2.4 在干旱地区,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3m的路段不宜采用植树防眩。

10.2.5 防眩设施连续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在两段防眩设施中间留有短距离不设置防眩设施的间隙。
    2 各结构段应相互独立,每一结构段的长度不宜大于12m。
    3 结构形式、设置高度、设置位置发生变化时应设置渐变过渡段,过渡段长度以50m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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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避险车道


11.1 一般规定


11.1.1 避险车道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轮廓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11.1.2 高速公路避险车道宜设置照明、监控等管理设施,其他等级公路根据需要可设置照明、监控等管理设施。各等级公路的避险车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救援电话告示标志。

11.1.3 避险车道应设置完备的排水系统。


11.2 设置原则


11.2.1 在连续下坡路段,应根据车辆组成、坡度、坡长、平曲线等公路线形和交通特征以及交通事故等因素,在货车因长时间连续制动而制动失效风险高的路段结合路侧环境确定是否设置避险车道以及具体设置位置。

11.2.2 避险车道宜设置在连续下坡路段右侧视距良好、车辆不能安全转弯的主线平曲线之前或路侧人口稠密区之前的路段。避险车道宜沿较小半径的平曲线路段的切线方向,如设置在直线或大半径曲线路段时,避险车道与主线的夹角宜小于5°。

11.2.3 避险车道入口之前宜采用不小于表11.2.3规定的识别视距。条件受限制时,识别视距应大于1.25倍的主线停车视距。


表11.2.3 避险车道入口的识别视距

制动床入口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识别视距(m)

350~460

290~380

230~300

170~240


11.2.4 避险车道的设置位置及形式宜结合地形、线形条件确定,设置位置处宜避开桥梁,并应避开隧道。

11.2.5 避险车道制动床的宽度宜为4~6m。高速公路宜设置救援车道,救援车道的宽度宜为5.5m,救援车道与制动床间应设置具有反光性能的隔离设施。

11.2.6 避险车道制动床的长度应根据车辆驶入速度、避险车道纵坡及坡床材料综合确定。

11.2.7 避险车道制动床材料宜采用具有较高滚动阻力系数、陷落度较好、不易板结和被雨水冲刷的卵(砾)石材料,材料粒径以2~4cm为宜。

11.2.8 避险车道制动床末端应增设防撞桶、废轮胎等缓冲装置或设施。

11.2.9 在避险车道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论证可在制动床中段以后适当位置设置阻拦索或消能设施,阻拦索或消能设施的安全性应经过实车试验验证。阻拦索或消能设施宜进行防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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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12.1 防风栅


12.1.1 公路防风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强侧风影响路段,防风栅应与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含彩色防滑标线)等设施统筹考虑。
    2 桥梁上设置防风栅时,应对桥梁气动稳定性和桥梁受力进行验证。

12.1.2 公路上路侧横风与公路轴线交角大于30°,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在路侧上风侧设置防风栅:
    1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的公路上常年存在风力大于七级的路段;
    2 设计速度小于80km/h的公路上常年存在风力大于八级的路段;
    3 隧道洞口、垭口、大桥等路段,瞬时风速大于表12.1.2的规定值时。


表12.1.2 行车安全风速

公路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40

20

风速(m/s)

15

17

19

20

20


12.2 防雪栅


12.2.1 公路防雪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雪栅设计应有效降低风吹雪对车行道上车辆的不利影响,同时兼顾对公路路基的防护。
    2 防雪栅应设置在公路迎风一侧。当地形开阔、积雪量过大、风力很大时,可设置多排防雪栅。

12.2.2 在风吹雪量较大且持续时间长、风向变化不大的路段,可设置固定式防雪栅。在风向多变、风力大、雪量多的路段,可采用移动式防雪栅。


12.3 积雪标杆


12.3.1 公路积雪标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路积雪标杆宜设置在公路土路肩上,设置位置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2 积雪标杆的设置间距可参考轮廓标的设置间距。

12.3.2 降雪量较大、持续时间长且积雪覆盖车行道的公路路段,可设置积雪标杆。


12.4 限高架


12.4.1 公路限高架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公路上跨桥梁或隧道内净空高度小于4.5m时可设置防撞限高架,上跨桥梁或隧道内净空高度小于2.5m时宜设置防撞限高架。在进入上述路段的路线交叉入口处适当位置,宜同时设置限高要求相同的警示限高架。
    2 根据交通运营管理的规定,需要限制通行车辆的高度时,可设置防撞或警示限高架。
    3 限高架应与限高标志配合使用,限高架下缘距离路面高度不得小于限高标志限定的高度值。根据需要,可配置车辆超高监测预警系统。
    4 限高架可根据需要设计为高度可调节的结构。

12.4.2 警示限高架与上跨桥梁或隧道的距离应满足驾驶人反应距离与制动距离需求,防撞限高架与上跨桥梁或隧道的距离应满足车辆碰撞后运行速度的制动距离需求。


12.5 减速丘


12.5.1 减速丘可用于三级、四级公路进入城镇、村庄的路段,或者进入干线的支路上。

12.5.2 减速丘的设置应全断面铺设,并设置相应的减速丘标志、标线、建议速度或限制速度标志。


12.6 凸面镜


12.6.1 凸面镜可用于公路会车视距不足的小半径弯道外侧。

12.6.2 凸面镜宜与视线诱导设施配合使用。


12.7 其他设施


12.7.1 除本章所列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外,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必要的设施。


附录A 净区宽度计算方法


A.0.1 净区宽度可分为计算净区宽度和实际净区宽度。

A.0.2 计算净区宽度应根据公路平面线形指标状况、路基填挖情况、运行速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段计算净区宽度宜根据路基的填方、挖方情况分别由图A.0.2-1和图A.0.2-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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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0.2-1 填方直线段计算净区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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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0.2-2 挖方直线段计算净区宽度


    2 曲线段计算净区宽度宜采用相同路基类型对应的直线段计算净区宽度乘以调整系数Fc进行修正,其中Fc由图A.0.2-3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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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0.2-3 曲线段计算净区宽度调整系数Fc


A.0.3 实际净区宽度应为从外侧车行道边缘线开始,向公路外侧延伸的平缓、无障碍物区域的有效宽度,包括硬路肩、土路肩及可利用的路侧边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路侧边坡坡度缓于1:6时,有效宽度为整个边坡坡面宽度。
    2 当路侧边坡坡度在1:4和1:6之间时,有效宽度为整个边坡坡面宽度的1/2。
    3 当路侧边坡坡度陡于1:4时,边坡上不能行车,不作为有效宽度。
    4 路侧存在未设盖板的砌石边沟、排水沟区域时,不作为有效宽度。
    5 路侧存在不可移除的行道树、花坛、标志立柱或其他障碍物时,不作为有效宽度。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有条件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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