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道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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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快速道路设计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rban expressway

CJJ 129-2009


2009-04-07发布            200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的通知》(建标[1996]522号)的要求,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5横断面设计;6线形设计;7出入口设计;8高架快速路;9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10景现与环境。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鄙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华中科技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刘桂生 张均任 崔健球 朱兆芳 和坤玲 张胜 严俊彪 吴瑞麟 李杰 王晓华 荣建 张欣红 梅永利 崔新书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城市快速路设计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城市快速路工程的设计。

1.0.3 城市快速路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槭市快速路应系统设计,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1.0.4 城市快速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快速路 expressway
在城市内修建的,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具有单向双车道或以上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城市道路。

2.0.2 出入口 entranceandexit
供车辆驶出或进入快速路的单向交通路口,设置于快速路右侧,一般通过互通式立交匝道、高架路匝道、辅路匝道连接。

2.0.3 基本路段 basic section
快速路车行道不受出入口合流、分流、交织车流影响的路段。

2.0.4 辅路 relief road
集散快速路交通的道路,设置于快速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辅路设置根据需要分为两个互通式立交间间断的辅路或通过立交的连续辅路。

2.0.5 匝道 ramp
专门连接两条道路的一段专用道路,包括互通式立体交叉连接道路、快速路与辅路的连接道路、高架路或堑式路与地面道路连接的道路,一般为单向交通。

3 基本规定


3.0.1 快速路设计应与城市其他道路合理分配交通,达到路网最佳效应。

3.0.2 快速路线形设计中的平面与纵断面应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断均衡。横面合理。应保证视觉性诱导,线形连续,安全与舒适。

3.0.3 快速路设计车速宜采用60km/h、80km/h、100km/h。辅路设计车速宜为30~40km/h,路段改变设计车速时应设置过渡段。

3.0.4 按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及交通量,快速路车行道宜分为双向4车道、6车道、8车道。车行道宽度按设计车速及车型宜分为3.50m、3.75m。

3.0.5 快速路的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应与道路配套设计,保证交通正常运行。

3.0.6 快速路设计应重点做好出入口位置、间距、形式的综合设计,达到系统通行能力的均衡。

3.0.7 快速路车行道下不得布设纵向地下管线设施。横穿快速路的地下管线设施应将检查井设置在车行道路面以外。

3.0.8 快速路设计应与道路绿化、排水、照明设计协调统一,与城市景观、环境统一,做好整体设计。

3.0.9 快速路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3.0.10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宜设置在辅路上;当需设置在主路时,应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3.0.11 快速路通过互通式立交区应设置集散车道,当出入口间距满足最小间距规定时,可不设置集散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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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

4.1 分 类


4.1.1 城市快速路通行能力可分为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

4.1.2 不同设计车速的设计通行能力应为基本通行能力乘以道路相应设计服务水平的交通墩与道路容量的比率及道路条件修正系数。

4.2 基本路段


4.2.1 快速路不同设计车速的一条车道基本通行能力可采用表4.2.1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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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快速路不同设计车速的一条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可采用表4.2.3中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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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横断面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快速路横断面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横断面布置应按地面快速路,高架快速路、堑式快速路分别布设。

5.1.2 城市快速路横断面可分为整体式和分离式,整体式横断面可采用中央隔离带将上下行分隔单向行驶,分离式横断面上下行车辆可在不同位置单向行驶。

5.1.3 城市快速路横断面可分为主路横断面和辅路横断面。主路可供机动车道行驶,双向车流必须设置中央隔离带分向行驶。辅路可供慢速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主辅路问必须设置隔离栅、两侧带,并控制开口。

5.2 横断面布置


5.2.1 地面整体式横断面可适用于地势平坦的城区,快速路主路宜布置在中间,辅路宜峦置在两侧(车辆单向行驶)或布置在单侧(车辆双向行驶)(图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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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郊区快速路横断面主轴路可在同一平面,也可根据地形布置在不同平面,辅路可单侧或双侧布置(图5.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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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高架快速路按道路用地和交通运行特征可分别选用整体式高架路(上下行在同一平面运行)和分肉式横断面(上下行在不同平面)(图5.2.3—1~图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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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堑式快速路主路应设置在地面以下双向行驶,辅路(地面道路)应设置在主路两侧单向行驶或一侧双向行驶(图5.2.4)。


5.2.5 在立交范围内以及快速路出入口,横断面布置应与路段车道保持一致;当按规定设置集散车道或变速车道时,断面应加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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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车 行 道


5.3.1 车行道可分为主路车行道与辅路车行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路路段车行道按交通量可分为单向2车道,3车道、4车道。
2 快速路车行道宽度可按设计车速及设计车型划分。车行道宽度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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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当快速路出入口间距不能满足本规程第7.2.2条出入口最小间距规定时,应增设至少2个车道的集散车道,与主路车行道之间应设物体分隔。


5.3.3 变速车道(加减速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出入口均应设置变速车道。
2 变速车道宜设一条车道,宽度应与直行方向主路车道宽度相同。


5.3.4 在单向2车道的高架快速路上,应设2.5m宽连续或不连续停车带;不连续停下带应每500m左右设一处,


5.3.5 辅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辅路在地面快速路中应设于主路两侧或单侧,在高架路时应设于高架路下地面层,在城区宜连续设置。位于郊区的快速路辅路,可连续设置或间断设置。
2 设于主路两侧的辅路应采用单向交通,设于主路单侧的辅路可采用双向交通。
3 高架路勺地面道路应通过上、下匝道联系。
4 地面快速路辅路的横断面布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应采用物体分隔或划线分隔。单向机动车、非机动车物体分隔时,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5m;单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划线分隔时,辅路的宽度不应小于8.5m;当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量均较大时,辅路的宽度可采用12~13m。


5.4 分 车 带


5.4.1 快速路的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中间带分隔,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

5.4.2 快速路的中间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带宜为3.0m,即中央分隔带为2.0m,两侧路缘带各为0.5m。
2 城区快速路用地条件受限制时,中间带可适当缩窄;对向车流必须采用混凝土分隔墩或中央分隔护栏分隔,两侧应各设0.5m宽路缘带。
3 中央分隔带两侧应埋设路缘石、外露高度不应小于180mm。

5.4.3 地面快速路的两侧带应为主路与辅路的分界线,由分隔带与左、右路缘带组成。分隔带宽度不应小于1.5m,可根据用地条件增加宽度以作为绿化隔离设施;临主路侧路缘带应为0.5m、临辅路侧路缘带应为0.25m。位于市区人流密集处的两侧带,应在其辅路侧设隔离栅。

5.5 路肩和路面横坡


5.5.1 郊区型地面快速路断面,宦在机动车道外侧设硬路肩和土路肩,硬路肩宽度不应小于2.50m,土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75m。

5.5.2 快速路主。辅路路面横坡应采用单面直线坡,路面横坡度根据地形条件及路面面层类型可选用1.5%~2%;两侧人行道可为1%~2%的单面直线坡度。

5.5.3 郊区型断面两侧土、硬路肩横坡度可比路面大1%,但位于路缘带部分的硬路肩横坡度应与路面相同。

5.6 侧石、缘石


5.6.1 地平式断面在中央分隔带、两侧分隔带两侧以及辅路的人行道侧均应埋设侧石(或侧平石),侧石顶应高出路面150~200mm;郊区型断面路边设硬路肩与土路肩时,应在路面与路肩之间埋混凝土缘石;隧道线形弯曲或地形陡峻段侧石可高出路面250~400mm,埋置深度应保证稳定。

5.6.2 侧石(或侧平石)与缘石材料可采用坚硬石质或抗压强度不小于30MPa水泥混凝土;严寒、寒冷地区应采用抗盐、抗冻能力强的混凝土缘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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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线形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形设计应根据规划确定的线位,结合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利用地形;线形应与地物、景观、环境等相协调,合理运用技术指标。
2 线形设计中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进行综合设计,总体应协调、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断面合理。
3 线形设计应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与舒适,视觉良好,心理反应正常。
4 线形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城市环境协调,保护文物古迹,节约资源,必要地段应进行环境评价后确定。
5 同一设计车速的快速路路段长度不得小于10km,不同设计车速的路段之间技术指标应逐渐变化,变化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6.1.2 快速路线形应与桥隧构筑物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快速路上的桥隧构筑物应与路段线形统—。
2 大型桥隧构筑物布设应与快速路线形协调。
3 当桥隧构筑物需设置在曲线地段时,应尽量采用不设超高的圆曲线;当条件受限制采用设超高的圆曲线时,应满足线形设计标准。
4 快速路隧道宜为上、下分行的单向通道。隧道两端洞口应设置必要的出口联络线。
5 在立体交叉处选用各项技术指标时,应与路段设计相适应,必要时应采用透视图检验。

6.1.3 平纵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曲线宜与竖曲线相对应。
2 平曲线应与竖曲线半径协调,竖曲线半径应大于平曲线半径的10倍。
3 平曲线长度宜大于竖曲线长度。
4 竖曲线顶部或底部不应设置小半径平曲线或作为反向曲线转向点。
5 竖曲线与缓和曲线不宜重合。
6 在同一平曲线内不宜同时出现凸形竖曲线及凹形竖曲线。

6.2 平面设计


6.2.1 快速路最氏直线与最短直线的设置,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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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圆曲线半径,最小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6.2.2—1规定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的推荐半径值。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的最小半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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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平曲线长度与圆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6.2.2—2规定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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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快速路直线与圆曲线、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应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6.2.3—1规定的值,且不应小于本规程第6.2.4条规定的超高缓和段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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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超高缓和段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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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快速路每条车行道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6.2.7规定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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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纵断面设计


6.3.1 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纵断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竖向控制标高进行;当在某些地段出现矛盾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道路及附近区域地表水的排放。
2 纵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地上、地下构筑物及管线、水文、地质条件。
3 纵断面坡度设计应均匀、缓顺,不宜突变。
4 纵断面设计坡度变坡点应与平曲线设计相配合。

6.3.2 纵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6.3.2规定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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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快速路最小纵坡度不应小于0.56%,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
3 桥梁、涵洞上最大纵坡度应按路线规定设计,大、中桥及引桥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4%。
4 当隧道长度需采取机械通风时,纵坡度不得大于3%,短于500m的隧道可设4%。

6.3.3 快速路最小坡长与最大坡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坡段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6.3.3—1规定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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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4 快速路竖曲线最小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3.4的规定,设计中竖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值,当条件特别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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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出入口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快速路路段出入口的位置、间距及形式,应满足主线车流稳定、分合流交通安全迅速的要求。

7.1.2 出入快速路的匝道应为单向交通。

7.1.3 主辅路出入口连接的两条道路,在快速路主路上必须设置变速车道;相接道路宜增设一条车道,保证快速路进出通畅(图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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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出入口应设在主线车行道的右侧。
2 出入口附近的平曲线、竖曲线应采用较大的半径。
3 立体交叉区宜设单一出入口。
4 出口端部宜设置在跨线桥等构筑物之前。
5 出入门宜设在平缓路段,设置出入门处纵坡度不应大于2%。
6 入口处应保证一定的通视区域(图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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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出入口应采用缘石等设施与其他道路区别。
8 出入口形式应明确,其几何设计应能防止车辆逆行。


7.2 出入口间距


7.2.1 出入口间距应能保证主线交通不受分合流文通的干扰,并应为分合流交通加减速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

7.2.2 快速路路段上相邻两出入门端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表7.2.2规定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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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变速车道、集散车道


7.3.1 变速车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速车道可分为直接式与平行式(图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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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变速车道宜另设车道,其宽度应由车行道,左侧路缘带、右侧路缘带组成,左侧路缘带应兼作主线的右侧路缘带(图7.3.1—2)。车行道宽度可与直行方向干道的车道宽度相同或采用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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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变速车道长度应为加速或减速车道长度与渐变段长度之和,变速车道长度与出入口渐变率应符合表7.3.1—1的规定,坡道上变速车道长度的修正数应符合表7.3.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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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速车道长度的选用除应符合表7.3.1—1规定的最小长度要求外,还应结合主线和匝道的设计车速、交通量、大型车所占比例等对变速车道长度验算,按实际情况确定其合理的长度。


7.3.2 集散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出入口端部间距不能满足本规程表7.2.2的要求时,应设置集散车道。
2 集散车道的设计车速宜与匝道或辅路设计车速一致,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与直行车道相接。
3 互通式立体交叉内的集散车道与直行车道应采用分隔设施或标线分隔。


7.4 辅助车道


7.4.1 当前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加速车道末端至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起点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设辅助车道将两者连接。

7.4.2 基本车道数的连续与平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全长或较长路段内必须保持一定的基本车道数。
2 相邻两段同一方向上的基本车道数每次增减不得多于一条,变化点应距互通式立体交叉0.5~1.0km,并设渐变率不大于1/50的过渡段。
3 在分合流处车道数应按式7.4.2进行计算,以检验车道数的平衡(见图7.4.2),当不平衡时,应增设辅助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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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辅助车道长度在分流端应大于1000m,最小应为600m;在合流端应大于600m。


7.4.4 辅助车道的宽度应与主线车道的宽度相同。


7.5 主辅路间出入口的几何设计


7.5.1 在主路出口后、入口前,辅路上应设置独立的车道,长度应满足车道的有效转换。

7.5.2 主辅路间主入口分合流端的设计应保证划线后能有效地引导交通,避免误出或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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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架快速路

8.1 一般规定


8.1.1 城市高架快速路适用于下列地区:
1 用地受限制的市区;
2 地下水位高的地区;
3 地下设有大量公用管线设施地区;
4 横向道路密集,交通较为繁忙的地区;
5 其他必须设置高架快速路的地区。

8.1.2 高架快速路按道路用地范围和交通运行特征,应分别选择整体式高架道路和分离式高架道路二种布置形式。

8.1.3 高架快速路设置应充分考虑地面交通和桥下空间的利用。

8.1.4 高架快速路的几何设计、加减速车道、出入口设计应满足本规程其他条款的规定。

8.1.5 高架快速路的出入口设置应安全可靠。

8.1.6 高架快速路应按国家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8.2 横断面设计


8.2.1 高架快速路的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断面设计应在城市规划的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横断面布置应按高架快速路的形式、设计车速、匝道布置、高架桥墩布置、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
2 在交叉口范围内有上、下匝道布置的路段,宜在匝道外侧设地面右转车道。

8.2.2 高架快速路的横断面形式可分为整体式高架无匝道和有匝道断面、分离式高架无匝道和有匝道断面。

8.2.3 当高架快速路为单向2车道及以上,机动车道宽度应至少采用1条3.75m宽的大型车道,其余可根据小汽车的比例,采用小汽车道。单车道匝道的机动车道应为3.50m宽,另外应设2.50m宽的紧急停车带;两车道匝道机动车道均应为3.50m宽。

8.2.4 高架快速路中央分隔带可采用50cm宽的防撞墩(图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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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高架快速路主线左、右侧路缘带宽度应采用0.50m,匝道左、右侧路缘带宽度应采用0.25m。高架快速路和匝道两侧的防撞栏杆宽度可采用0.50m。


8.2.6 高架快速路和匝道的横坡宜采用直线坡度,路拱设计坡度宜采用1.5%~2%。


8.3 平面设计


8.3.1 高架快速路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位置应按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网布设。
2 平面线形应与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
3 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与曲线的衔接,合理设置缓和曲线和车道加宽。

8.3.2 高架快速路与相邻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维修高架桥或建筑物所需空间;
2 防止撒盐、洒水损害所需空间;
3 预防火灾所需防护区;
4 消防车辆通行及架梯所需空间;
5 曲线段视距运行要求空间;
6 环境保护所需空间。

8.3.3 直线、平曲线的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8.4 纵断面设计


8.4.1 高架快速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保证桥下通车净空的基础仁,纵断面应设计成视觉连续、平顺圆滑的线形,不得在短距离内频繁起伏。
2 在上、下匝道出入口段,在保证桥下通车净空的基础上,宜降低设计标高,以减少上、下匝道的工程量。
3 纵断面线形应与沿线临街建筑物立面布置相协调。
4 最小纵坡度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不应小于0.3%。

8.4.2 高架快速路和匝道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应采用圆曲线。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本规程表6.3.4的规定。

8.5 匝 道


8.5.1 匝道布置形式(图8.5.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匝道布置应满足高架道路在道路网中集散交通的需求。
2 匝道的位置应符合现状交通和规划路网中的主要交通流向。
3 匝道间距应合理,应减少交织、合流、分流段,应确保基本路段的长度;匝道间距不宜过大,避免匝道与地面道路衔接处的流量过于集中。
4 根据用地与建筑拆迁条件,因地制宜,近、远期结合,缓建匝道应预留好位置及用地。
5 匝道不应在主要横向道路交叉口前衔接,应按邻近地区路网的交通组织条件,因地制宜地布设。
6 匝道布置形式应因地制宜,减少拆迁,充分利用现有路幅宽度。
7 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实施的可能性选择匝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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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在稳定车流状态下,驶入、驶出匝道各种不同组合情况下,匝道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程第7.2.2条的规定。


8.5.3 上匝道的起坡点与下匝道的终坡点在地面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匝道坡脚至交叉口停车线间的距离宜大于或等于140m。
2 上匝道坡脚至交叉口停车线的距离宜为50~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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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9.1 交通标志


9.1.1 交通标志可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主标志按功能可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等;辅助标志可附设在主标志下,对主标志作补充说明,辅助标志不应单独使用。

9.1.2 交通标志安装形式分为直杆式、悬臂式、门式和附着式。

9.1.3 交通标志内容应完整、简洁,不得出现标志内容互相矛盾、重复的现象。

9.1.4 当同一地点需设置2种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同一根标志柱上,同一方向主标志不应超过4种。标志牌在同一根立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解除禁令标志应单独设置。

9.1.5 标志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板设置应面向来车方向,应减少标志板面的眩光;
2 路侧式标志应与横断面成一定角度θ[图9.1.5(a)];指路标志和警告标志与横断面的夹角θ宜为0~10°,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与横断面的夹角θ宜为0~45°;
3 当道路门式标志的设置高度有特殊要求时,门式横梁应采用装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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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道路上方装设标志时,应与道路中线垂直,与路面垂直线的角度宜为10°[图9.1.5(b)]。


9.1.6 交通标志设置的净空高度和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有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
2 路侧单柱式和双柱式标志的下缘离地面的高度宜为200~250cm。
3 所有标志的内缘应与车行道或路肩内边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符合表9.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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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交通标志应设在车辆行进前方最易看见的地方,宜设在道路右侧、分隔带或车行道上方。


9.2 交通标识


9.2.1 交通标识可分为标线,标记和诱导器等形式,标线形式宜分为纵向标线和横向标线;标记形式宜分为平面标记和立面标记;诱导器形式宜分为反光道钉、反光分道体、路边线轮廓标等。

9.2.2 城市快速路交通标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车道分界线、车道边缘线。
2 主线与匝道分叉处应设出入口标线。
3 出入口前需变换车道的路段上,应设导向箭头。导向箭头应重复设置2次及以上。
4 主线及匝道弯道处应设路边线轮廓标。在快速路主线与匝道分合流处,可结合出入门标线设置反光道钉、反光分道体和防撞桶。

9.2.3 城市快速路应根据道路设计横断面、机动车道宽度、车道数,确定相应的标线、标记及视线诱导器。

9.2.4 诱导器宜设在车行道两侧,与驾驶员视线的垂线夹角宜为7°。路边线轮廓标可与防撞护栏配合设置。

9.2.5 诱导器在不同平曲线半径道路上的设置间距应符合表9.2.5—1规定;诱导器在不同竖曲线半径道路上的设置间距应符合表9.2.5—2规定。当乎曲线与竖曲线重叠时,设置间距应取两者中较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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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交通防护设施


9.3.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
1 路堤高度符合表9.3.1所列数值的。
2 上跨的立交主线或匝道路段两侧。
3 距城市道路边线或路基坡脚1m范围内有江、河、湖、海、沼泽等水域,车辆掉入会有极大危险的路段两侧。
4 立交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小半径弯道的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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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路侧防撞护栏:
1 路堤高度符合表9.3.2所列数值的。
2 机动车道边线外侧1m范围内,有门架结构、紧急电话,上跨桥的桥墩、桥台等构造物的路段。
3 与铁路或道路平行,车辆有可能闯入相邻铁路或其他道路的路段。
4 上跨桥梁和设挡土墙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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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设置路侧护栏:
1 在机动车道边线外侧1m范围内,有重要标志柱、隔声墙等设施或高出路面30cm以上的混凝土基础、挡土墙等构造物的立交主线路段。
2 主线或匝道纵坡大于4%的下坡路段。
3 路面结冰、积雪严重或多雾地区的立交路段。


9.3.4 当快速路主线整体式断面的中间带宽度小于12m时,必须在中间带两侧设置防撞护栏或防撞墩。


9.3.5 主线分离式断面中央分隔带一侧应按路侧护栏的要求设置。当上、下行路面高差大于2m时,可只在较高一侧设置路侧护栏。


9.3.6 波形梁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半径弯道上宜采用波形梁护栏。
2 对波形梁护栏立柱埋入混凝土中的路段,宜采用抽换式护栏立柱。
3 加强型波形梁护栏可设在车辆越出路(桥)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区段。
4 组合型波形梁护栏可设在较窄中央分隔带或导流岛端部。

9.3.7 混凝土护栏可设在需防止车辆越出路(桥)外的路段外侧,或设在较窄的中央分隔带。分离式混凝土护栏可设在中央分隔带内布设管线的路段,路侧混凝土护栏可设在路侧防止车辆越出的危险路段。


9.3.8 桥梁护栏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桥梁护栏需要与周围景观协调配合时,桥梁护栏宜采用梁柱式或组合式。
2 当桥梁跨越大片水域或桥下净空大于或等于10m时,宜采用组合式钢筋混凝土墙式护栏。
3 钢桥应采用金属制护栏。
4 积雪严重地区宜采用钢索型以及梁柱式或组合式桥梁护栏。


9.3.9 所有交通防护设施不得进入道路建筑限界以内。


9.3.10 防撞护栏的设置应根据设计车速、设置地点确定所需的防撞等级,并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的规定。


9.4 监控设施


9.4.1 交通监控设施应包括中央计算机系统、主线/匝道交通流测控系统、交通信息显示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光缆及电缆系统、基础及附属设施等。

9.4.2 交通监控设施应具有信息采集与处理功能、通信传输功能、监视功能、图形显示与文档管理功能、分析决策与管理调度功能、事故检测和处理等功能。

9.4.3 交通监控设施的系统硬件应包括服务器.图形计算机、干线与匝道通信客户机、信息显示通信客户机、紧急电话/屏控通信客户机、网络集线器和远程通信设备及配电设备等。

9.4.4 交通监控设施的系统软件应包括信息采集与监视、信息发送、设备控制、交通监控与调度。数据管理等。

9.4.5 中央计算机系统的辅助设施应包括综合控制台、辅助控制台、设备机柜、模拟地图屏、电源与接地等。

9.4.6 交通监控设施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模块化的硬件与软件构成和操作简便的人员界面,并应留有扩展接口。交通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表9.4.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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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 设置收费站的城市快速路的监控设施应具有收费功能,并应配置相应的设施。收费站设施应根据收费方式选择,收费站应以自动收费或半自动收费为主,人工收费为辅。近期尚五条件实施自动收费的收费站,应预留扩建的可能性。


9.4.8 收费系统应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各种收费方式对应车道的平均服务时间宜按表9.4.8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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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具有收费系统的城市快速路,其中央控制室的设计除应满足监控系统设计要求外,还应考虑与收费系统共同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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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景观与环境

10.1 一般规定


10.1.1 城市快速路的设计应能反映出城市环境特征、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

10.1.2 城市快速路的位置选择应使新建区保持自然风貌,并导向风景展示地区。

10.1.3 城市快速路的横断面设计应能为地上、地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适宜的空间。

10.1.4 城市快速路的设计应能满足城市救灾、绿化、环保和日照等要求。

10.1. 5 城市快速路不宜穿越历史文化遗址、古迹、古树名木众多的地区。

10.2 景观距离


10.2.1 城市快速路沿车站、港区等大型公共建筑物或沿水面及滨海岸修建时,应保持25~50m的绿化距离,必要时应增设辅路。

10.2.2 通过名胜古迹,风景区的城市快速路,其平纵线形应充分与环境相协调,应保护原有的自然状态和重要历史文化遗址,并应保持不小于20m的景观距离。

10.3 噪声要求


10.3.1 城市高架快速路(含匝道)横断面的外缘距两侧建筑物应符合本规程第8.3.2条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城市环境评价指标要求。当超过城市噪音规定指标时,应按环保标准要求设置声屏障。

10.4 绿化设计要求与标准


10.4.1 城市快速路的平面线形和纵断线形应与沿线地形协调。
当采用路堑或高架路断面时,宜采取垂直绿化措施增加绿化面积。

10.4.2 当城市快速路在互通立交范围内时,应结合地形特点作多方案比选,在保证交通功能前提下,力争造型优美,重视绿化小品与照明设计,使其成为城市新景区,必要时应有园林建筑师协作进行。

10.4.3 城市快速路的绿化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建筑外观、环境、日照、通风等因素,分段种植。在同一路段内的树种、形态、高矮与色彩变化不宜过多。绿化布置中树木宜与花卉草皮相结合。

10.4.4 快速路的绿化率宜为25%~30%。

10.4.5 快速路中央分隔带与两侧带上的树枝不得侵入道路的限界。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范围内宜种植矮树,保证行车视距。弯道外侧可适当加密种植。城市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植乔木。

10.4.6 植树的分隔带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5m。较宽的分隔带可考虑树木、草皮、花卉等综合布置。在填方或挖方地段,应在路堤或路堑边坡上种植草皮,在不影响视线的地段上可种植灌木。

10.4.7 在道路平面、纵断面与横断面设计时,应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成林地带外缘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或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树胸径20倍的范围内,为保护范围。
2 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管线,不得种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3 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放危害古树名木的有害液体、气体的设施。

10.4.8 应根据互通立交的形式进行绿化景观设计;对环形匝道范围内,在地形、用地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取自然坡面,并宜采用有观赏价值的花卉,灌木及常绿树,增加立交的环境效果。

10.4.9 靠车行道的行道树应满足侧向净宽的要求,株距宜为4~10m。绿化带净宽度应符合表10.4.9的规定。树池宜采用方形,海边净宽应大干或等于1.5m;当采用矩形树池时,其净宽不得小于1.2m,净长不得小于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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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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