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 JTGB05-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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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Safet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Highway Barriers
JTG B05-01-2013

主编单位:北京深华达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2013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6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2013),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高速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T F83-01-2004)同时废止。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2013)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北京深华达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及时函告北京深华达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一号院三号楼,邮政编码:100070),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3年10月31日

前言


    根据交通运输部厅公路字[2008]147号文《关于下达2008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北京深华达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承担对《高速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T F83-01-2004)(以下简称“原标准”)的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工作总结了我国近年来公路护栏运用、科研与实车足尺碰撞试验的经验,充分吸收借鉴了国外公路护栏相关标准与先进技术,按照“以人为本”的指导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标准包括5章和2个附录,即:1总则、2术语、3防护等级、4安全性能评价指标、5实车足尺碰撞试验、附录A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报告、附录B车辆重心处加速度间接测试方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由原标准的适用于高速公路护栏标准段扩大到适用于各等级公路的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以及护栏端头和防撞垫。
    2.新增了护栏过渡段、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护栏端头和防撞垫的防护等级,增设了设计防护能量为40kJ、640kJ和760kJ的三个公路护栏防护等级。
    3.对安全性能评价指标进行了修订。采用乘员碰撞速度和乘员碰撞后加速度两项指标评价公路护栏缓冲功能;采用导向驶出框评价公路护栏导向功能;取消护栏最大横向动态变形值限值规定,改为记录公路护栏变形相关性能指标。
    4.完善了实车足尺碰撞试验方法,明确规定每种防护等级的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均应采用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括特大型客车)和大中型货车三种碰撞车型进行实车足尺碰撞试验。
    5.规定了实车足尺碰撞试验车辆整备质量、几何尺寸、重心位置等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本标准由贾日学和罗满良负责起草第1章,由汤文杰、汪双杰和李春杰负责起草第2章,由彭立负责起草第3章,由贾宁和闫书明负责起草第4章和附录,由高水德、侯德藻和李勇负责起草第5章。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本标准日常管理组,联系人:贾宁(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一号院三号楼,邮编:100070,电话及传真:010-63771430,电子邮箱:jiaotong2007@126.com),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深华达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中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主编:贾日学
    主要参编人员:汤文杰 汪双杰 贾宁 高水德 闫书明 罗满良 侯德藻 李勇 彭立 李春杰

1 总则


1.0.1 为统一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和检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护栏的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以及护栏端头和防撞垫的安全性能评价。

1.0.3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应采用实车足尺碰撞试验进行评价。

1.0.4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公路护栏 highway barriers
    设置于公路行车道外侧或中央分隔带的一种带状吸能结构,车辆碰撞时通过自体变形或车辆爬升吸收碰撞能量,从而降低乘员的伤害程度。

2.0.2 护栏标准段 standard sections of highway barriers
    断面结构形式保持不变并在一定长度范围内连续设置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3 护栏过渡段 transition sections of highway barriers
    设置于两种不同结构形式或不同防护等级的公路护栏之间、连接平顺、结构刚度平稳过渡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4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highway barriers of median opening
    设置于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具有开启功能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5 护栏端头 terminals of highway barriers
    设置于护栏标准段起始端或结束端的一种吸能结构。

2.0.6 防撞垫 crash cushions
    设置于公路交通分流处或障碍物前端的一种吸能结构,车辆碰撞时通过自体变形吸收碰撞能量,从而降低乘员的伤害程度。

2.0.7 可导向防撞垫 redirective crash cushions
    具备侧碰导向功能的防撞垫。

2.0.8 非导向防撞垫 non-redirective crash cushions
    不具备侧碰导向功能的防撞垫。

2.0.9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 safety performance of highway barriers
    公路护栏所具有的对碰撞车辆的阻挡功能、缓冲功能和导向功能。

2.0.10 阻挡功能 containment performance
    公路护栏阻挡碰撞车辆穿越、翻越和骑跨的能力。

2.0.11 缓冲功能 buffering performance
    公路护栏降低对碰撞车辆和车内乘员冲击程度的能力。

2.0.12 导向功能 redirective performance
    公路护栏使碰撞车辆向行车方向顺利导出并恢复运行状态的能力。

2.0.13 公路护栏防护等级 protection level of highway barriers
    按照设计防护能量或设计防护速度对公路护栏安全性能划分的等级。

2.0.14 设计防护能量 design protection energy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能够安全防护的车辆最大碰撞能量。

2.0.15 设计防护速度 design protection velocity
    护栏端头和防撞垫能够安全防护的小型客车最大碰撞速度。

2.0.16 碰撞车型 impact vehicle type
    用于实车足尺碰撞试验的试验车辆类型。

2.0.17 试验碰撞条件 impact test conditions
    实车足尺碰撞试验时,对于试验护栏所采用的碰撞车型、车辆总质量、碰撞速度和碰撞角度的组合。

2.0.18 实车足尺碰撞试验 full-scale impact test with real vehicle
    按照规定的试验碰撞条件采用试验车辆对1:1比例的试验护栏进行碰撞试验,根据检测的试验数据评价试验护栏安全性能的试验方法。

2.0.19 碰撞点 impact point
    实车足尺碰撞试验时,试验护栏上最先被车辆碰撞处的地面投影点。

2.0.20 驶离点 exit point
    实车足尺碰撞试验时,车辆首次碰撞试验护栏的轮迹与试验护栏碰撞前迎撞面最内边缘的地面投影线最后相交的点。

2.0.21 碰撞速度 impact velocity
    试验车辆在碰撞点前6m处的行驶速度。

2.0.22 碰撞角度 impact angle
    对于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和防撞垫,碰撞角度是指车辆碰撞试验护栏初始瞬间,车辆纵向中心线与试验护栏纵轴线间的夹角;对于护栏端头,碰撞角度是指车辆碰撞护栏端头初始瞬间,车辆纵向中心线与护栏端头连接的护栏标准段纵轴线间的夹角。

2.0.23 导向驶出框 redirective exit box
    为评价试验护栏导向功能,对车辆碰撞试验护栏后的运行轮迹所规定的安全范围。

2.0.24 乘员碰撞速度 (OIV) occupant impact velocity
    实车足尺碰撞试验时,小型客车碰撞试验护栏过程中,假想的乘员头部与乘员舱内部碰撞的瞬时相对速度。

2.0.25 乘员碰撞后加速度 (ORA) occupant ridedown acceleration
    实车足尺碰撞试验时,小型客车碰撞试验护栏过程中,假想的乘员头部与乘员舱内部碰撞后,假想的乘员头部与车辆共同经受的车辆重心处加速度10ms间隔平均值的最大值。

2.0.26 护栏最大横向动态变形值 (D) maximum dynamic lateral deflection of highway barri-ers
    车辆碰撞试验护栏过程中,试验护栏变形后迎撞面相对于其初始位置的最大横向水平位移。

2.0.27 护栏最大横向动态位移外延值 (W) maximum dynamic widening distance of lateral deflection of highway barriers
    车辆碰撞试验护栏过程中,试验护栏变形后最外边缘相对于试验护栏碰撞前最内边缘的最大横向水平距离。

2.0.28 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值 (VI) maximum dynamic vehicle incline-out distance
    大中型车辆(包括特大型客车)碰撞试验护栏过程中外倾时,车辆最外边缘相对于试验护栏碰撞前最内边缘的最大横向水平距离。

2.0.29 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 (VIn) normalized maximum dynamic vehicle incline-ont distance
    实车足尺碰撞试验测出的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值(VI)按照车辆总高4.2m换算后的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值。

3 防护等级


3.0.1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防护等级按设计防护能量划分为八级,见表3.0.1。

表3.0.1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防护等级

防护等级

代码

C

B

A

SB

SA

SS

HB

HA

设计防护能量(kJ)

40

70

160

280

400

520

640

760


3.0.2 护栏端头和防撞垫的防护等级按设计防护速度划分为三级,见表3.0.2。


表3.0.2 护栏端头和防撞垫的防护等级

防护等级

代码

TB

TA

TS

设计防护速度(km/h)

60

80

100


.

4 安全性能评价指标

4.1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安全性能评价指标


4.1.1 阻挡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够阻挡车辆穿越、翻越和骑跨。
    2 试验护栏构件及其脱离件不得侵入车辆乘员舱。

4.1.2 缓冲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乘员碰撞速度的纵向与横向分量均不得大于12m/s。
    2 乘员碰撞后加速度的纵向与横向分量均不得大于200m/s2

4.1.3 导向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辆碰撞后不得翻车。
    2 车辆驶出驶离点后的轮迹经过图4.1.3所示的导向驶出框时不得越出直线F。参数A和B的取值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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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3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车辆轮迹导向驶出框
注:1.直线P为试验护栏碰撞前迎撞面最内边缘的地面投影线;
        2.直线F与直线P平行且间距为A;
        3.直线F起点位于驶离点在直线F上的投影点,长度为B。

表4.1.3 参数A和B的取值(m)

碰撞车型

A

B

小型客车

2.2+VW+0.16VL

10

大中型客车(包括特大型客车)大中型货车

4.4+VW+0.16VL

20

    注:1.VW——车辆总宽(m);
        2.VL——车辆总长(m)。

4.2 护栏端头的安全性能评价指标


4.2.1 阻挡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护栏端头构件及其脱离件不得侵入车辆乘员舱。
    2 当质量大于2kg的护栏端头脱离件散落时,散落位置应位于图4.2.1-1所示的直线Aa和直线Ad之间;直线Aa和直线Ad应平行于护栏标准段碰撞前迎撞面最内边缘的地面投影线且间距应分别为0.5m和1.0m。当护栏端头外侧无其他行驶车辆或行人等安全要求时,直线Ad与护栏标准段碰撞前迎撞面最内边缘地面投影线的间距可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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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1-1 质量大于2kg的护栏端头脱离件的散落位置限制区域
3 护栏端头的碰撞类型如图4.2.1-2所示;护栏端头应阻挡正向侧碰车辆穿越、翻越和骑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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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1-2 护栏端头的碰撞类型
    注:1.图a)适用于护栏端头纵轴线与护栏标准段纵轴线的延长线重合的护栏端头;
        2.图b)适用于护栏端头纵轴线向路侧方向外展的护栏端头;
        3.图b)正碰是指试验车辆中心线正对护栏端头前端中点且行车方向与护栏标准段纵轴线平行,图b)偏碰是指试验车辆中心线与护栏端头前端中点横向偏移Vw/4且行车方向与护栏标准段纵轴线平行。

4.2.2 缓冲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乘员碰撞速度的纵向与横向分量均不得大于12m/s。
    2 乘员碰撞后加速度的纵向与横向分量均不得大于200m/s2

4.2.3 导向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辆碰撞后不得翻车。
    2 车辆正碰、偏碰和斜碰护栏端头后,车辆轮迹越出图4.2.3所示的导向驶出框的直线F、直线D或直线A时,车辆重心处速度不得大于碰撞速度的10%;车辆轮迹越出直线R时的车辆重心处速度可不作限制。
    3 车辆正向侧碰和反向侧碰护栏端头后,车辆轮迹不得越出图4.2.3所示的导向驶出框的直线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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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3 护栏端头的车辆轮迹导向驶出框
    注:1.直线F垂直于护栏标准段碰撞前迎撞面最内边缘的地面投影线,与护栏端头前端间距为6m;
        2.直线D和直线A平行于护栏标准段碰撞前迎撞面最内边缘的地面投影线且间距均为4m;
        3.直线R经过护栏端头末端,垂直于护栏标准段碰撞前迎撞面最内边缘的地面投影线。

4.3 防撞垫的安全性能评价指标


4.3.1 阻挡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撞垫构件及其脱离件不得侵入车辆乘员舱。
    2 当质量大于2kg的防撞垫脱离件散落时,散落位置应位于图4.3.1所示的直线Aa和直线Ad之间;直线Aa和直线Ad均应与防撞垫侧边平行且间距均应为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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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1 质量大于2kg的防撞垫脱离件的散落位置限制区域
4.3.2 缓冲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乘员碰撞速度的纵向与横向分量均不得大于12m/s。
    2 乘员碰撞后加速度的纵向与横向分量均不得大于200m/s2

4.3.3 导向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辆碰撞后不得翻车。
    2 防撞垫的碰撞类型如图4.3.3-1所示;车辆正碰防撞垫后,车辆轮迹越出图4.3.3-2所示的导向驶出框的直线F、直线D、直线A或直线R时,车辆重心处速度不得大于碰撞速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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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3-1 防撞垫的碰撞类型
    3 车辆偏碰、斜碰和正向侧碰防撞垫后,车辆轮迹越出图4.3.3-2所示的导向驶出框的直线F、直线D或直线A时,车辆重心处速度不得大于碰撞速度的10%。
    4 车辆反向侧碰防撞垫后,车辆轮迹越出图4.3.3-2所示的导向驶出框的直线A时,车辆重心处速度不得大于碰撞速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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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3-2 防撞垫的车辆轮迹导向驶出框    注:1.直线F垂直于防撞垫结构中心线,与防撞垫前端间距为6m;
        2.直线D和直线A均与防撞垫侧边平行且间距均为4m;
        3.直线R经过防撞垫末端且与防撞垫结构中心线垂直。

.

5 实车足尺碰撞试验

5.1 一般规定


5.1.1 试验车辆运行的路面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平整度应满足3m直尺与面层的最大间隙不超过5mm的要求。3m直尺检测方法和频率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的相关规定。

5.1.2 试验车辆运行的路面不得有积水、冰、雪以及影响车辆运行的障碍物,露天场地不得在雨、雪、雾的天气条件下进行实车足尺碰撞试验。

5.1.3 应采取措施减少测试区域和试验车辆在实车足尺碰撞试验时产生的灰尘,保证图像采集的清晰度。

5.1.4 实车足尺碰撞试验前应制定安全作业规程,所有现场人员必须配戴安全防护装备。

5.2 试验护栏


5.2.1 试验护栏的结构尺寸、材料型号和性能指标均应与其设计图纸要求一致。

5.2.2 试验护栏的设置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栏标准段的设置长度:刚性护栏不得小于40m;半刚性护栏不得小于70m;柔性护栏不得小于180m。
    2 护栏过渡段、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护栏端头和防撞垫的设置长度应与其设计图纸要求一致。
    3 与护栏过渡段、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护栏端头和防撞垫连接的护栏标准段的设置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刚性护栏不得小于15m;半刚性护栏不得小于25m;柔性护栏不得小于60m。

5.2.3 试验护栏的端部锚固应符合其设计图纸的要求。

5.2.4 试验护栏基础应符合其设计图纸的要求。

5.2.5 安装试验护栏后,其上部结构、下部基础、设置长度和端部锚固等技术参数应详细记录,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5.2.6 试验护栏的施工安装应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2.7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报告》中应附有试验护栏的详细构造图纸以及材料性能试验报告,《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报告》格式见附录A。

5.3 试验碰撞条件


5.3.1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安全性能评价应采用小型客车检测其缓冲功能、导向功能、护栏最大横向动态变形值D和护栏最大横向动态位移外延值W;应采用大中型客车(包括特大型客车)和大中型货车检测其阻挡功能、导向功能、护栏最大横向动态变形值D、护栏最大横向动态位移外延值W和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值VI。

5.3.2 护栏端头和防撞垫的安全性能评价应采用小型客车检测其阻挡功能、缓冲功能和导向功能。

5.3.3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试验碰撞条件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试验碰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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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中55t大型货车为鞍式列车,其他大中型货车均为整体式货车。

5.3.4 护栏端头和防撞垫的试验碰撞条件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当护栏端头和防撞垫无反向侧碰要求时,可不进行反向侧碰试验;非导向防撞垫可不进行正向侧碰和反向侧碰试验。

表5.3.4 护栏端头和防撞垫的试验碰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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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碰撞点位置


5.4.1 试验护栏的碰撞点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栏标准段:小型客车和大中型车辆(包括特大型客车)的碰撞点均应位于沿试验车辆行车方向距离护栏标准段起点1/3长度处,见图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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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1-1 护栏标准段的碰撞点位置
    2 护栏过渡段:小型客车的碰撞点应位于沿试验车辆行车方向距离护栏过渡段起点3/4长度处,大中型车辆(包括特大型客车)的碰撞点应位于护栏过渡段中点,见图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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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1-2 护栏过渡段的碰撞点位置
    3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小型客车和大中型车辆(包括特大型客车)的碰撞点均应位于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中点和沿试验车辆行车方向距离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终点2m的位置处,见图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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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1-3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碰撞点位置
    4 护栏端头和防撞垫:护栏端头和防撞垫各种碰撞类型的碰撞点位置应符合图4.2.1-2和图4.3.3-1的规定。

5.4.2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碰撞点位置偏差不得大于30cm,护栏端头和防撞垫正向侧碰和反向侧碰的碰撞点位置偏差不得大于30cm,护栏端头和防撞垫正碰、偏碰和斜碰的碰撞点位置偏差不得大于15cm。

5.5 试验车辆


5.5.1 试验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表5.5.1-1和表5.5.1-2的要求。

表5.5.1-1 客车的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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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试验车辆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
    1 试验车辆应总成完整,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使用年限。
    2 试验车辆的转向系统、悬架系统、车轮、前后桥和轮胎气压等应符合正常行驶的技术要求。
    3 试验车辆配载应符合本标准第5.5.1条规定的车辆总质量、整备质量和重心位置等要求,配载物应均布且与车体固定;燃料箱的燃料应用水代替,其质量应为燃料箱注满燃料质量的90%。
    4 试验车辆的内外应整洁,顶部与侧面应根据图像数据采集需要设置明显清晰的基准线和基准点等标识。
    5 试验前应详细检查并准确记录试验车辆的总质量、整备质量、几何尺寸、重心位置、轮胎气压和配载隋况等技术参数。

表5.5.1-2 货车的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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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试验车辆可采用电动牵引、落锤牵引或坡道加速等方法加速,加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车辆应能够达到规定的碰撞速度。
    2 试验车辆在加速过程中不得损坏。
    3 试验车辆在碰撞试验护栏前10m的距离范围内应处于完全自由运行状态。
    4 在碰撞试验护栏过程中,试验车辆的转向系统应处于自由状态,制动系统不得起作用。

5.6 试验碰撞条件容许误差


5.6.1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试验碰撞条件容许误差应符合表5.6.1的规定。大中型车辆(包括特大型客车)的碰撞能量不得低于相应防护等级的设计防护能量。

5.6.2 护栏端头和防撞垫的试验碰撞条件容许误差应符合表5.6.2的规定。

表5.6.1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试验碰撞条件容许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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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2 护栏端头和防撞垫的试验碰撞条件容许误差

车辆类型

车辆总质量容许误差(kg)

碰撞速度容许误差(km/h)

碰撞角度容许误差(°)

1.5t小型客车

—75~0

0~+4

—1.0~+1.5

5.7 测试参数及方法


5.7.1 测试参数及方法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表5.7.1 测试参数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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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大中型车辆(包括特大型客车)的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应按式(5.7.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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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VIn——大中型车辆(包括特大型客车)的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m);
          VI——实车足尺碰撞试验测出的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值(m);
          VH——试验车辆总高(m);
          α——试验车辆外倾角度(°)。

5.7.3 小型客车的车辆重心处加速度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车辆的重心处应安装纵向加速度传感器和横向加速度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与车辆重心的纵向偏差不得大于70mm,横向和竖向偏差不得大于40mm。
    2 加速度传感器应安装牢固,碰撞过程中不得松动。
    3 当试验车辆重心处无法安装加速度传感器时,车辆重心处加速度测试可采用附录B的间接测试方法。

5.7.4 乘员碰撞速度应按式(5.7.4-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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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vx,y——纵向(x方向)或横向(y方向)的乘员碰撞速度;
          ax,y——纵向(x方向)或横向(y方向)的车辆重心处加速度;
          t*——假想的乘员头部与乘员舱内部碰撞的时刻,取值为假想的乘员头部在乘员舱内纵向(x方向)移动0.6m或横向(y方向)移动0.3m的时间,应按式(5.7.4-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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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X=0.6m,Y=0.3m,t*为满足x、y方向积分等式所得的t*x和t*y的较小值。

5.7.5 实车足尺碰撞试验图像采集时,高速摄像机布置应符合图5.7.5-1~图5.7.5-3的规定,拍摄速度不得低于500F/s,图片分辨率不得低于100万像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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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7.5-1 高速摄像机布置示意图(适用于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注:1.高速摄像机a用于记录试验护栏变形损坏以及车辆的碰撞角度、运行姿态和轮迹;
        2.高速摄像机b和高速摄像机c用于记录试验护栏变形损坏、护栏最大横向动态变形值、护栏最大横向动态位移外延值、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值以及车辆运行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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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7.5-2 高速摄像机布置示意图(适用于护栏端头)
    注:1.高速摄像机a用于记录护栏端头变形损坏以及车辆的碰撞角度、运行姿态和轮迹;
        2.高速摄像机b和高速摄像机c用于记录护栏端头变形损坏以及车辆运行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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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7.5-3 高速摄像机布置示意图(适用于防撞垫)
    注:1.高速摄像机a用于记录防撞垫变形损坏以及车辆的碰撞角度、运行姿态和轮迹;
        2.高速摄像机b和高速摄像机c用于记录防撞垫变形损坏以及车辆运行姿态。

5.8 试验结论


5.8.1 实车足尺碰撞试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该试验应视为无效试验:
    1 试验过程中,发现仪器故障或偏离标准状态。
    2 试验过程中发生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测试数据不连续或产生异常现象。
    3 试验过程中或结束后,发现测点位置及仪器安装位置错误或偏移。
    4 试验碰撞条件误差不满足本标准的容许误差要求。

5.8.2 按照试验护栏相应防护等级各种试验碰撞条件进行实车足尺碰撞试验的结果,必须同时满足阻挡功能、缓冲功能和导向功能所对应的评价指标要求,方可认定该试验护栏达到相应的防护等级。

5.8.3 实车足尺碰撞试验应编制《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附录A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A.1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报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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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报告扉页(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报告每页都应盖有检测专用章的骑缝章,否则视为无效;
    2.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3.报告涂改无效,复印件未加盖评价单位检测专用章无效;
    4.报告结果只对试验护栏有效。


A.3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报告提纲


    1 概述
    试验依据、试验护栏形式、试验护栏名称及相应防护等级对应的试验碰撞条件等。
    2 试验护栏
    设计图纸、主要设计参数的详细记录(上部结构、下部基础、设置长度和端部锚固等)、材料性能试验报告以及试验护栏照片等。
    3 试验车辆
    车辆总质量、整备质量、几何尺寸、重心位置、轮胎气压和配载情况等技术参数以及试验车辆照片等。
    4 试验环境
    仪器型号、试验场地布置和气候环境(温度、湿度、风力、风向等)。
    5 测试结果
    1)试验碰撞条件
    碰撞速度、碰撞角度以及碰撞点位置的数据。
    2)测试指标与分析
    ①试验护栏的损坏情况和车辆轮迹的数据和照片
    ②试验护栏构件及其脱离件侵入车辆乘员舱情况的照片
    ③质量大于2kg的护栏端头脱离件和防撞垫脱离件的散落情况
    ④车辆轮迹越出导向驶出框瞬间的车辆重心处速度数据(护栏端头和防撞垫)
    ⑤小型客车车辆重心处加速度数据以及乘员碰撞速度和乘员碰撞后加速度的计算过程数据
    ⑥车辆碰撞试验护栏过程的视频数据
    ⑦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护栏最大横向动态变形值、护栏最大横向动态位移外延值、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值和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
    ⑧护栏端头和防撞垫的残余变形
    ⑨试验护栏端部锚固的受力变形情况
    ⑩试验护栏脱离件的材质、尺寸、质量和散落位置
    ⑧车辆乘员舱变形的数据和照片
    6 试验结论
    1)试验有效性结论
    根据试验过程中是否出现本标准规定的导致无效试验的异常情况,给出试验有效性结论。
    2)安全性能评价结论
    根据阻挡功能、缓冲功能和导向功能评价指标的测试结果,给出试验护栏安全性能是否达到相应防护等级的结论。


A.4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简表(表A.4-1~表A.4-3)

表A.4-1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和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评价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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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4-2 护栏端头的评价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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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4-3 防撞垫的评价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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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车辆重心处加速度间接测试方法


B.0.1 加速度传感器的安装(图B.0.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速度传感器1和加速度传感器2均应位于试验车辆的纵向中心线上,纵向间距不应小于60cm,竖向间距不应大于2cm。

    2 加速度传感器1距地面高度h1与试验车辆重心距地面高度H的偏差不应大于3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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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0.1 加速度传感器的安装


B.0.2 车辆重心处加速度应按式(B.0.2-1)和式(B.0.2-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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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ax、ay——车辆重心处的纵向加速度和横向加速度;

          d1、d2——加速度传感器1和加速度传感器2在x轴的位置坐标(图B.0.1),坐标原点为试验车辆重心,车辆行车方向为x轴正方向;

          ax1、ay2——加速度传感器1测试的纵向加速度和横向加速度;

          ax2、ay2——加速度传感器2测试的纵向加速度和横向加速度。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本标准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引用标准的用语采用下列写法:
    1)在标准总则中表述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时,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在标准条文及其他规定中,当引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应表述为“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3)当引用本标准中的其他规定时,应表述为“应符合本标准第×章的有关规定”、“应符合本标准第×.×节的有关规定”、“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本标准第×.×.×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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