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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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 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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