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115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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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 machinery industry
GB 51155-2016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8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55-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9(6)、4.3.2、4.6.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的。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曾于2000年组织业内有关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进行了修订,以行业标准《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发布实施,出版发行后,反映良好,得到同行肯定,也收到不少反馈意见和建议。本标准的编制工作在《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完善和补充。
    本规范共分5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职业安全、职业卫生。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侯华 郝红珍 李华 朱吉禄 金惠顺 赵红兵 宋高举 刘炬炜 毕敏娜 徐辉 翁良安 张永乐 刘明军
    主要审查人:周建新 杨乾刚 罗军 蔡治平 彭荣华 鲍乘芸 刘军生 王欣

1 总 则


1.0.1 为在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劳动保护,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健康、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机械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1.0.3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 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或有害因素,应采取消除、预防、减弱、隔离和防护等有效措施;
    3 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毒害严重的生产场所,应设置预警、报警或监控装置;
    4 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高噪声或深冷等试验台和装置的各类试验站,应设置各种信号、报警装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
    5 对操作人员误操作而可能造成危险的启停设备,应与相关启闭机构设置联锁。

1.0.4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职业安全卫生篇”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 50848的规定。

1.0.5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职业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0.2 职业安全 occupational safety
    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0.3 职业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0.4 安全生产 safety production
    通过人-机-环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0.5 安全标识 safety signs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识。

2.0.6 安全距离 safety distance
    各设施或场地之间为确保安全需设置的最小距离。

2.0.7 电离辐射 ionizing radiation
    波长小于或等于100nm,能使受作用物质发生电离现象的电磁辐射。

2.0.8 非电离辐射 non-ionizing radiation
    波长大于100nm,不足以引起生物体电离的电磁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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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 建设项目的厂址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且交通便利、外部配套条件良好,与区域规划相容的地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3.1.2 不同职业危害特征的工业企业布置在同一工业区域内时,应避免不同危险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影响和污染。

3.2 厂区总平面布置


3.2.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有合理的分区,辅助设施宜靠近其服务的车间。

3.2.2 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2.3 酸洗、电镀、喷漆、配料、铸锻、热处理等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异味的生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良好的地段,并应远离厂前区、洁净厂房以及人流密集处。

3.2.4 高温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厂房四周不宜建毗屋。

3.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且应远离要求安静的区域。

3.2.6 布置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时,应避开对防振有要求的车间和办公室等建(构)筑物。

3.2.7 原料、成品、危险化学品、油库、木材库和包装材料等库房,宜分类集中布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库房、储罐和堆场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并应远离火源、主要建(构)筑物和人员集中的地带。

3.2.8 甲、乙、丙类和腐蚀性液体的储罐四周应根据介质特性设置防火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2.9 氧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煤气站、压缩天然气站和液化天然气站,应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

3.2.10 含铬、含镉、含铅以及含各类酸碱等污水处理建(构)筑物,应靠近污染源、远离水源和空气调节站新风吸入口。

3.2.11 生产和生活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3.2.12 电离辐射作业区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稀少、位置僻静的区域;
    2 应远离居民点、宿舍区、办公区等人员密集的滞留点;
    3 宜避开车间主要出入口、主通道。

3.2.13 电离辐射照射室X射线管电压大于或等于300kV时,应布置在车间主厂房外部,并设过渡前室与车间毗连。X射线管电压小于或等于300kV时,可布置在多层厂房内底层的端部;控制室等辅助房间应布置在照射室的非主照射方向外侧,并宜选择较好的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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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业安全


4.1 防火与防爆


4.1.1 使用和产生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其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和防排烟设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爆炸危险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4 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或全面排风系统;
    5 应设置事故报警装置及与之联锁的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6 工作间内的设备、管道以及易产生静电的其他设施的防静电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

4.1.2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和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和《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的有关规定。

4.1.3 热处理厂房防火防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处理厂房浸淬油槽应设置事故回油池,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2 供回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3 气体分配站、液氨、液化石油气、甲醇、丙烷和丙酮储罐,应放在厂房外部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加热装置和淬火油槽布置在同一地坑时,应彼此隔开,且地坑应做防渗处理;
    5 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应设报警显示;其氧气、丙烷、煤气、天然气和燃油管路,应设放散管、止回阀、阻火器、安全阀、压力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
    6 可控气氛炉前室顶部应设安全防爆阀,防爆阀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05m²,其动作压力不应超过500Pa;
    7 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和流量监控装置,并应配备失控时的电源切断和报警装置;
    8 煤气炉和重油炉在燃烧器前应设有火焰逆止器,吸热型、放热型和氨制

4.2 防机械伤害


4.2.1 机械加工设备的操作空间,其长度不应小于工件或工具最 大长度的1.5倍,但大型自由锻造压机作业区的长度不应小于最长调杆和最长锻轴长度之和;宽度不应小于工件宽度的2倍;操作净空高度不应小于工件最大高度的1.2倍。

4.2.2 布置机床时,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机床布置的安全距离(m)

监控项目

小型机床

中型机床

大型机床

特大型机床

机床之间

1.1

1.3

1.5

1.8

机床后面、侧面离墙柱

0.8

1.0

1.0

1.0

机床操作面离墙柱

1.3

1.5

1.8

2.0

    注:1 从机床活动机件达到的极限位置算起。
        2 当设备后面、侧面有检修部位时,应按具体情况或设备说明书的要求留有便于检修的空间。

4.2.3 厂房地面应平坦,不打滑。厂房内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厂房内的通道宽度(m)
表4.2.3.jpg


4.2.4 机械加工生产工艺宜采用自动与半自动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机械化翻转装置、切屑清理机械化装置和自动线。

4.2.5 设计带有机械传动装置的非标设备及联动生产线时,其传动带(链)、明齿轮、联轴器、带轮、飞轮和转轴等转动部分的突出部分应同时设计防护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的有关规定。

4.2.6 机床应设防止磨屑、切屑和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4.2.7 木工机械的安全防护,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单轴铣床、圆锯机、多锯片圆锯机和压刨床等存在抛射风险的机床上,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2 手动进给机床上,应设置防止与切削刀具接触的接触防护装置;
    3 机械进给的机床上的刀具、进给辊、输送链、移动工作台的进给机构应设置安全防护;
    4 外露在机床外的带轮、链轮、变速齿轮等传动装置,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
    5 圆锯机、带锯机、刨床、开榫机、车床、镂铣机、刀具修磨机等木工机械设备,应设急停操纵装置。

4.2.8 压力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和《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的有关规定。

4.2.9 金属锯床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锯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 16454的有关规定。

4.2.10 磨削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轮应设防护罩;
    2 手持磨削的磨削机械上应设有工件托架,工件托架靠近砂轮一侧的边棱上应无凹陷、缺角等缺陷;
    3 平面磨床工作台的两端或四周应设防护挡板;
    4 带有电动、气动或液压夹紧工件装置的磨削机械应设有联锁装置;
    5 砂轮、电机、皮带轮和工件头架等回转件应设防护罩;
    6 使用磨削液的磨削机械应设有防溅挡板。

4.2.11 带式输送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人行走桥;
    2 输送机易挤夹部位,应设置防护措施;
    3 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溜槽开口位置等有人员接近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4 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应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

4.2.12 悬挂式输送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越通道和作业区的悬挂输送机,应设置护网或护板等安全防护装置;
    2 在轨道的上坡和下坡段,应安装捕捉器;
    3 悬挂式输送机穿越楼板时,孔口应设防护栏杆;
    4 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线路转弯处,应安装紧急停车开关;
    5 在地面与2m高度之间悬挂输送机与工作人员易于触及的尖角处,应设置安全防护。

4.2.13 工业机器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机器人安全规范》GB 11291的有关规定。

4.2.14 铸造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易触及并有可能造成伤害的运动零部件,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2 翻转或摆动的机器,其翻转或摆动机构动作区域,应设防护围栏;
    3 回转台应有回转定位器,并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4 抛砂机抛头、抛丸器抛头等带有罩盖的运动部件,应设开盖停止运动的联锁装置;
    5 射砂或浇注等夹紧或合模闭锁装置,应设联锁装置或控制装置。

4.2.15 锻压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锻锤上加工锻件,宜采用操作机或机械手操纵;
    2 在锻锤周围除操作面外,应设置固定或半固定的防护挡板;
    3 高速锻锤应采用闭式模锻,并应设置与设备控制系统联锁的自升挡板;
    4 液压泵站、蓄势器应与锻造机组分开布置,并应设联络用的信号装置。

4.2.16 破碎铁料宜采用偏心式碎铁机。当采用落锤式破碎机时,应设防护围板;设备本身应有落锤支撑板;操作人员应有安全可靠的隐蔽室。

4.2.17 水压机或水力清砂作业点与高压泵站应采用声光信号联系,水力清砂室应安全封闭。

4.2.18 大型金属废料破碎和解体的区域,应设安全防护和警示标识。

4.2.19 抛(喷)丸设备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抛(喷)丸设备上的门,应与抛丸和/或喷丸控制装置联锁并有警示标识;
    2 设备的密封应良好,密封件应能抵挡住弹丸的冲击和磨损;
    3 飞轮、齿轮、滑轮、轴、传动带、链条、抛丸器叶片、螺旋叶片等易于接近的运动零部件,应设隔离防护设施并应联锁;
    4 外露工作承载体和装卸系统,应设防护装置。

4.2.20 金属热处理生产工件校直装置,应设防护装置。

4.2.21 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区,应设隔离和防护设施。

4.3 防电伤害


4.3.1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045和《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GB/T 24612的规定。

4.3.2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配电装置的两端必须与接地线相连。

4.3.3 20kV及以下变电所配变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4.3.4 易燃易爆场所、露天或多尘、潮湿场所的电机和电器,应分别选用防爆型、密闭型、防尘和防水型等相应防护等级的设备。

4.3.5 误操作可能带来人身触电或伤害事故的设备或回路,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或机械联锁装置。

4.3.6 用电设备应设置电气保护装置,其电流、电压、短路容量均应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均应达到相应的绝缘水平。

4.3.7 手持式或移动式用电设备、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用电设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4.3.8 装设手持电器插座的供电回路上,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4.3.9 设备检修用手持电灯的工作电压,在一般场所不应超过36V;在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不应超过12V;在水中使用不应超过6V。

4.3.10 用电设备的周围应留有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平台、走道和梯子的上方有可触及电缆线时,应设置遮拦或外护物等防触电安全设施。

4.3.11 起重机、胶带输送机运输线的供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4.3.12 电动过跨平车,宜采用充电蓄电池供电。

4.3.13 电泳涂漆的整流系统,应单独设置在维护设施内;电泳设备应采取接地措施,且安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电泳槽应做绝缘处理,保证干燥状态下耐压20kV。

4.3.14 热处理车间的感应设备、激光束、电子束和等离子束等设备应隔成独立的区域,并应能满足危险工作区域的特殊要求。

4.3.15 高频装置的房间地面,应铺设绝缘橡胶;高压电源应有可靠接地;周围应设置围栏,围栏入口与主回路电源应有联锁装置。

4.3.16 高电压试验区域装设有起重设备时,试验电源与起重设备应设有电气联锁装置。

4.3.17 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大电流或深冷等试验台和装置的试验站,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配备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高电压、大电流试验站和试验大厅应设置可靠的接地系统。

4.3.18 离子渗氮设备阴极直流高压外露部分,应设可靠的防护措施,炉体应设可靠的接地系统。

4.4 防坠落伤害


4.4.1 室内外的坑、池、井和沟,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杆及踢脚板。

4.4.2 距下方地面2m及以上的工作平台,应设防护栏杆及踢脚板。防护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的有关规定。

4.4.3 移动式操作平台和重型机床操作平台的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其高度不应低于1.05m。

4.4.4 浸淬水槽和油槽、涂装浸漆槽、电镀槽、酸洗槽和清洗槽等槽口,应高出地面或操作台面1.1m。

4.4.5 多层厂房中的垂直提升井应避开公共通道和各种管线;提升井型式应为封闭式;当采用敞开式提升井时,其各层洞口及底层相应区域应设防护栏杆或防护网。

4.4.6 工作平台、通道和爬梯踏板等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4.5 防灼烫伤害


4.5.1 铸钢铸铁熔炼炉应设耐火炉前坑,钢液精炼炉应设钢液泄漏收集坑。

4.5.2 铸钢铸铁作业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有关规定,且坑内不得有渗漏现象发生;铸钢铸铁作业地坑坑壁应高出地面,其高度不宜小于0.2m。

4.5.3 铸造车间人行通道不得与浇注场地、金属液运行路径重叠或交叉。

4.5.4 高温或炽热材料的加工应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的设备进行生产、传输和检验,并应对操作部位采取隔离或隔热措施。

4.5.5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或炽热的在制品、成品、废品、废料、切屑以及相应的工作媒介和工具,应设专门场地或装置存放、运输,并设警示标识。

4.5.6 熔炼炉、盐浴炉、砂轮机、电焊机和火焰割具等凡有融渣、熔液喷溅,火花飞溅的区域,应设为隔离区,并设警示标识。

4.5.7 生产设备凡有强烈的辐射热、弧光、电磁波、高能射线产生的作业区,应设为隔离区,并设警示标识。

4.5.8 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并设警示标识。

4.5.9 生产用酸、碱等腐蚀性物质的工序宜采用自动化程度高、密封性好,并具有防飞溅、防腐蚀措施的设备及设施。

4.5.10 酸、碱等腐蚀性物质的储罐应与工作场地分开,并应采取防溢流、防渗漏及其泄漏收集沟槽或围堰等防护措施;其输送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5.11 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紧急冲淋装置及洗眼器和救护箱。

4.5.12 腐蚀性物品的储藏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的有关规定。

4.5.13 人员可触及的设备的过冷部位及输送过冷介质的管网,应采取隔冷措施或安全保护装置。

4.6 防起重伤害


4.6.1 起重机工作级别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的有关规定。

4.6.2 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的有关规定。

4.6.3 桥式起重机梁走道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 50681的有关规定。

4.6.4 特殊生产作业和生产环境所用起重机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磁性炉料,应选用电磁起重机或电磁和吊钩两用起重机或附加电磁起重功能的通用起重机;
    2 散装物料,应选用抓斗起重机或抓斗和吊钩两用起重机或附加抓斗起重功能的通用起重机;
    3 磁性炉料和散装物料兼用时,应选用电磁和抓斗两用起重机或电磁、抓斗和吊钩三用起重机;
    4 大件锻造,宜选用锻造起重机;
    5 大件浸淬,应选用淬火起重机;
    6 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起重机。

4.6.5 金属液吊运和浇注,应选用铸造起重机。

4.6.6 桥式起重机宜在厂房屋架下弦标高以上的空间设检修起吊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量10t以下的轻型厂房,可设检修葫芦;
    2 起重量25t以上的中型、重型厂房,宜设检修单轨;
    3 检修起吊设备的布点,应覆盖所有的起重机;
    4 检修起吊设备的起重量,不应小于小车上所要检修最大部件的质量。

4.6.7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的位置,应避开高大设备的遮挡或工作介质的喷溅;厂房跨度大于30m的电磁起重机司机室,宜跟随小车移动。

4.6.8 双层或多层起重机上下相邻两层起重机大车轨顶标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邻两层起重机相关部分最大极限高度之和,并应增加不小于500mm的安全距离。

4.6.9 户外轨道起重机必须设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4.6.10 垂直运输设备,不宜采用以卷扬机或电动葫芦为驱动装置的简易吊笼或简易电梯;垂直升降机应设上升和下降限位装置和防护栏杆,垂直升降机门的启闭和升降机的运行应设联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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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职业卫生


5.1 防噪声与振动


5.1.1 在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对下列车间和站房进行噪声控制:
    1 铸造、锻造、水压机等热加工车间;
    2 冲压、冷镦、金属结构、木工、制粉等加工车间;
    3 压缩空气站、煤气站、氧气站、锅炉房、风机房、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各类高噪声产品试验室等。

5.1.2 生产工艺、设备、隔声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2 工作场所中噪声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当其产生的噪声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采取吸声、消声、隔振、阻尼或综合控制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3 选用噪声控制设备和材料时,应满足防火、防潮、防尘、无毒等安全卫生要求;
    4 特殊环境下使用的噪声控制设备或设施,应满足相应的工艺要求。

5.1.3 振动设备布置在楼板上或钢制平台上时,应采用隔振减振措施。

5.1.4 物料输送宜采用低噪声的运输方式,并应避免在运输中出现大落差和直接撞击。

5.1.5 产生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并宜采取密闭隔声措施或远程操作。

5.1.6 能够限制在局部空间的噪声源,应采取密闭隔声措施。

5.1.7 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分散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罩;
    2 对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间;
    3 对不能采用隔声罩或隔声间的高噪声设备,宜在声源附近或受声处设置隔声屏障;
    4 高噪声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应设隔声的控制室、观察室或值班室;
    5 对辐射噪声的管道,其管壁应做阻尼、隔声处理或设置在地下或管沟中;
    6 穿过高噪声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围护结构的管道,其穿墙孔洞或穿墙套管四周的缝隙应做密闭隔声处理。

5.1.8 隔声罩、隔声间的设置及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学 隔声罩和隔声间噪声控制指南》GB/T 19886的有关规定;隔声罩和隔声间应密闭,并应设含有消声措施的通风散热或通风换气系统或装置。

5.1.9 产生混响较强的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宜采用吸声降噪措施;门、窗应采取密闭隔声措施;吸声降噪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声源较密、面积较大、体积扁平的厂房,应采用吸声顶棚或顶部吊挂空间吸声体方式;
    2 吸声降噪量较高、面积较小的厂房,宜在顶棚、墙面做吸声处理;
    3 声源局部集中的厂房,宜在声源所在局部的顶棚、墙面做吸声处理或吊挂空间吸声体。

5.1.10 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和发动机等设备进、排气管道上,应采取控制空气动力性噪声的措施。

5.1.11 消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低中、高频为主的稳态气流噪声,应采用阻性或阻性为主的阻抗复合消声器;
    2 降低中、低频为主的脉动气流噪声,应采用抗性或抗性为主的阻抗复合消声器或消声坑;
    3 降低高温、高压、高速、潮湿条件下的气流噪声或在气流通道内布置吸声材料,当不宜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时,宜采用微穿孔板消声器;
    4 降低高压、高速排气放空噪声,应采用高压气体排放小孔消声器、节流降压消声器或两者复合的消声器。

5.1.12 消声器宜布置在靠近声源、气流稳定的管道处;当消声器直接布置在机房内时,消声器外壳及消声器后的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隔声能力。

5.1.13 对产生振动的工艺和设备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

5.1.14 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5.1.15 在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对下列设备和工具进行振动控制:
    1 锻压机、造型机、压力机、振动筛等;
    2 风动工具、电动工具等。

5.1.16 振动危害的防治,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宜消除或减少振动源,或降低振动强度;
    2 宜采用无冲击、热压法工艺;
    3 宜采用平衡良好的设备。

5.1.17 振源对周围受振对象产生有害影响时,应对该振源采取主动隔振或控制基础的振幅或对受影响的对象采取隔振措施。

5.1.18 在强烈振动环境中,应对经常有操作人员的工作场所采取减振措施。

5.2 防尘与防毒


5.2.1 铸造、锻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酸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件、电焊条、电火花加工和发动机试车等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的防尘防毒,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工作场所的尘、毒物质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有关规定。

5.2.2 生产工艺和设备选择,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尘、毒的工艺和设备;产生尘、毒的工艺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化操作,并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设施。

5.2.3 在符合工艺流程的条件时,应减少颗粒材料、粉状物料的中转环节,缩短运输距离。

5.2.4 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通风除尘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的有关规定。

5.2.5 工作场所的尘、毒,在采取防尘防毒综合措施后,其浓度仍超过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有关规定时,应设置密闭操作室,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每人新风量不应少于30m³/h。

5.2.6 下列设备和房间的排风系统不得合用:
    1 硝石槽和水槽;
    2 砂轮机和抛光机;
    3 喷砂室、砂轮机等产尘设备和产生水蒸气、酸碱蒸气、油雾等设备;
    4 产生剧毒物质房间和其他房间。

5.2.7 淬火油槽、喷漆室,应设置单独排风系统。

5.2.8 车间地面、设备、建筑构件和起重机等表面积尘不得采用压缩空气吹扫,宜采用真空吸尘。

5.2.9 铸造干砂型、芯、磨具等产品的表面灰尘的清除,宜采用真空吸尘。当采用压缩空气吹扫时,应在设有排风的小室内进行,排出空气应达标排放。

5.2.10 颗粒材料和粉料运转时,应减少转运点的落差。落料点应密闭和采取消除或降低正压的措施。

5.2.11 颗粒料、粉料输送应采用密闭或半密闭式输送设备,运输和装卸不应采用抓斗、翻板车、卡车和铲车等工具;当长距离输送时,宜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落料处应设排风净化系统;当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时,应密闭并设回路黏料清除装置。

5.2.12 气力输送系统储运粉料的密闭料仓,应设泄压除尘设施。

5.2.13 挥发性有毒溶剂,宜采用管道输送方式。

5.2.14 干式除尘器,应配备密封良好的卸灰阀和卸灰容器;灰料输送、搬运和存放,应采取避免散落和二次扬尘的措施。

5.2.15 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颚式破碎机、双辊破碎机和不可逆锤式破碎机的进料和卸料口,滚筒筛和振动筛的筛子上,应设密闭排风罩;
    2 轮碾机和混砂机,应设密闭围罩并排风;
    3 熔铅锅、大型铸件的落砂机和沥青熬煮锅,应设半封闭罩或移动式密闭罩;
    4 树脂砂混砂机、壳芯机、热芯盒射芯机、挤芯机、冷芯盒射芯机、烟尘逸出的工业炉窑、筛选设备的卸料点和筛上物料落料处,应设排风罩;
    5 绝缘材料卷管机上方,应设局部排风罩;
    6 浇注线上的落砂机,宜采用上吸罩、侧吸罩或通过式隔声密闭罩;
    7 热处理盐浴炉和淬火油槽,应设围槽和侧吸罩;
    8 电镀槽、酸洗槽、除油槽和腐蚀槽,应设槽边吸罩或吹吸式罩;
    9 造型线上的浇注带,应设均流侧吸罩;
    10 五段筛,宜在筛箱侧面设窄缝侧吸罩。

5.2.16 斗式提升机输送低于50℃的冷物料时,当提升高度小于10m时,可在下部排风;提升高度大于10m或温度在50℃~150℃时,应上下部排风;输送150℃以上高温物料时,可在上部排风。斗式提升机转卸出、入口均应设排风系统。

5.2.17 袋装粉料的拆包、倒包,应在有排风的专用装置中进行。

5.2.18 移动式密闭罩,应与落砂机联锁,并应设延时装置。

5.2.19 喷、抛丸清理室、喷砂清理和清理滚筒等清理设备,铅酸蓄电池生产中分板、包板、称板和装配焊接工位,应设通风除尘装置。

5.2.20 就地浇注区应设屋顶通风设施或排风天窗,其换气次数应根据造型材料和浇注量确定。

5.2.21 批量生产的喷漆作业,应在设有排风净化系统的喷漆室内或喷漆台上进行;单件小批量生产的就地喷漆工作场所,应单独封隔并设置通风系统;腻子打磨,应在设有通风系统的专用房间内或工作台上进行。

5.2.22 焊接作业区防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电弧气刨和等离子切割的固定作业点,应设排风装置;
    2 在密闭容器内进行焊接操作时,应设通风换气装置;
    3 在室内作业点不能固定时,焊接区应设置再循环焊烟净化机或排风;
    4 焊接车间工作场所烟尘允许最高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有关规定。

5.2.23 螺纹磨床、齿轮磨床和冷镦机,应设排油烟雾装置。

5.2.24 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毒和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在其作业区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探测报警及事故通风联锁装置。

5.2.25 柴油和汽油发动机试验台废气排出口,应设置专用的排风系统,并应采取防火及防爆措施。

5.2.26 工作场所粉尘或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及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5.2.27 产生或可能泄漏毒物的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事故应急喷淋设施;
    2 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或加设保护层;
    3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洗和清扫;
    4 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应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和单独设置废水收集池,并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5.2.28 事故通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3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5.3 防暑与防寒


5.3.1 铸造、锻造、热处理、电碳和电瓷焙烧、碳化硅、刚玉冶炼等高温车间以及锅炉房的防暑降温,应从工艺、总图布置、建筑和通风等方面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5.3.2 散热源的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缩短炽热产品、半成品在工作区内的停留时间与运输距离;
    2 散热源上方宜配置天窗、高侧窗等自然通风设施;
    3 散热源周围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4 对作业点应采取降温措施。

5.3.3 高温车间宜采用避风天窗,端部应予封闭。天窗与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

5.3.4 夏季自然通风的进风口,其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应高于1.2m;窗的开启面积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冬季自然通风的进风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

5.3.5 高温车间的屋架下弦高度;有桥式起重机时,不应低于8m;无桥式起重机时,不应低于6m。

5.3.6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条件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地面和靠近的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大于40℃;受辐射影响的工作室,应采取隔热措施。

5.3.7 作业场所的温度超过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时,应采取局部降温措施。

5.3.8 经常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场所,应采用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隔热措施。

5.3.9 高温车间的仪表室和控制室,应设置空调。

5.3.10 下列工作场所,宜设置局部送风:
    1 铸造车间浇注平台、铸板机作业点、铸锭坑和落砂机旁;
    2 操作人员长期逗留或承受强辐射的热处理炉门口;
    3 大型锻造车间锻造作业点;
    4 锅炉房和煤气站作业点;
    5 电瓷、电碳和碳化硅焙烧窑进口和出口处;
    6 中央实验室的热工间;
    7 烘干设备出入口;
    8 二氧化钨还原炉前作业点。

5.3.11 大型热处理井式炉坑内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炉坑和油炉坑宜采用局部送风,新鲜空气应送至常有人的作业点;
    2 油炉坑坑深超过20m时,应增设局部排风;
    3 煤气炉坑和各类炉混用坑,应采用系统式局部送风、局部排风系统;
    4 当坑内仅有井式淬火油槽、水槽时,宜采用系统式局部送风系统。

5.3.12 在锻造车间、铸造车间的熔化及浇注工部和热处理车间等特殊高温的工作场所,其操作间和起重机的司机室应采取空调降温措施。

5.3.13 在特殊高温作业场所的附近,应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夏季的温度宜为26℃~30℃。

5.3.14 热处理高频间除局部排风外,应有全面换气设施。

5.3.15 生化法处理污水的鼓风机房、表面处理车间的直流发动机机房、大型电机试验间、发动机试验车间、煤气站鼓风机房、车间中部的变压器室和仪表控制室等,应设置进、排风系统;新风应直接送至作业点和发热体旁。

5.3.16 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露天作业时,应在作业场所附近设取暖室。

5.3.17 有冻结危险的制冷、采暖水管及盛水器具,应采取防冻结措施。

5.3.18 采暖车间除门窗外,应采取防止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的措施。

5.3.19 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不大于—20℃的地区,厂房进出口应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5.4 非电离辐射防护


5.4.1 对于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防护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

5.4.2 在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对下列工作场所设置电磁防护措施:
    1 淬火、熔炼、焊接、硬质合金刀具固定加热、半导体加工区熔及外延等感应加热处;
    2 木材干燥和塑料热合等介质加热处;
    3 射频溅射处。

5.4.3 大于或等于0.1MHz且小于30MHz高频电磁场辐射防护设计,其8h职业接触限值不应大于表5.4.3的规定。

表5.4.3 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

频率f(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0.1≤f≤3.0

50

5

3.0<f<30

25


5.4.4 大于或等于30MHz且小于300MHz超高频辐射防护设计,职业接触限值不应大于表5.4.4的规定。

表5.4.4 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

暴露时间(h/d)

波型

功率密度(mW/cm²)

平均电场强度(V/m)

>4~≤8

连续波

<0.05

14

≤4

<0.1

19

>4~≤8

脉冲波

<0.025

10

≤4

<0.05

14


5.4.5 电磁辐射防护应采用屏蔽和接地,并应计算近区场强分布且分别设置辐射单元屏蔽、设备整体屏蔽或作业室屏蔽。

5.4.6 电磁屏蔽体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屏蔽体与电力架空线路及变电站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5.4.6 电磁屏蔽体与电力架空线路及变电站的最小距离

电压(kV)

500

220

110

35

10

距离(m)

150

100

50

25

10


    2 测试、实验用电磁屏蔽体,应远离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其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0m;
    3 规模较大的电磁屏蔽体,宜设在建筑物的一层或地下层;
    4 电磁屏蔽体应避开建筑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且不宜与潮湿房间相邻。

5.4.7 电磁辐射屏蔽体的材料选择,应根据屏蔽效能、造价、耐腐蚀性、施工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5.4.8 电磁屏蔽体应根据其功能、试验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有关规定。

5.4.9 电磁屏蔽体所在的主体建筑物出入口处,应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

5.4.10 电磁屏蔽体,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的有关规定。

5.4.11 单点接地的电磁屏蔽体与建筑物地面、柱、梁、墙之间应绝缘,且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kΩ。

5.4.12 电磁屏蔽体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单独接地装置的电磁屏蔽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 电磁屏蔽体与建筑物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3 特殊用途的电磁屏蔽体或对接地有特殊要求的电磁屏蔽,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5.4.13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激光切割、激光打孔、激光焊接、激光热处理、激光检测等激光加工,应按激光设备的类别采取相应的激光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激光辐射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GB 7247.1 的有关规定。

5.4.14 工作场所激光辐射的最大允许照射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

5.4.15 激光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具备良好防护罩和控制器的设备;
    2 激光射束靶耐火性能应良好;
    3 在2类以上激光设备光路终端,应设有反射率低及热效应的漫反射材料或可使光路终止的吸收体;
    4 4类和3B类激光设备,除在400nm~700nm波长内不超过2类可达发射极限5倍的3B类激光设备外,应设置遥控联锁装置、钥匙开关、光束终止器或衰减器以及报警装置。

5.4.16 2类以上激光设备应设在专用室内,工作场所应处于关闭状态;室外应设有警告标识和红色指示灯;室外应设置高压电源开关。

5.4.17 激光室内墙面和天棚应做成白色漫反射,地面应铺深色不反光的橡胶或地板,窗应采用毛玻璃。

5.4.18 激光设备布置应避免射束朝门窗方向投射,且不应处于人眼视线范围内;射束应低于地面0.92m或高于地面2m。

5.4.19 在高能量的激光设备射束靶上方,污染物排除处应装设排风罩。

5.4.20 易燃及易爆品,应远离激光设备。

5.4.21 工作场所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和工作场所紫外辐射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

5.5 电离辐射防护


5.5.1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中各类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遵守“辐射实践的正当化、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制度”辐射防护三原则。

5.5.2 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5.5.3 设计电离辐射防护屏蔽体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

5.5.4 电离辐射照射室一次射线能直接照射到的墙体,应按主照射屏蔽体的防护要求设计,其他墙体可按散、漏射线的防护要求设计。

5.5.5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屋面辐射防护屏蔽体厚度,应能抵御射线的空间大气回照散射影响。

5.5.6 辐射屏蔽的材料,应选择材料均匀、收缩小、取材和施工方便、经济耐用的材料;采用混凝土墙防护的照射室,其混凝土干容重不宜低于2350kg/m³。

5.5.7 电离辐射照射室,应与控制室及其他辅助室分开设置;照射室与辅助室之间,应设置迷宫式人行通道和辐射防护门。

5.5.8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出入口,宜设置在次照射屏蔽墙体方向;辐射防护门的屏蔽体厚度,应与所在方向屏蔽墙体的防护厚度等效;防护门与屏蔽墙体之间缝隙应严密,门体和门洞应设计有效的覆盖宽度。

5.5.9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屏蔽墙体,应为完整无缝密实的整体结构;需固定在屏蔽墙体上的物体,应采用预埋件结构,且不得影响屏蔽效果。

5.5.10 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限定电离辐射源在照射室内工作时的允许移动范围。

5.5.11 采用γ射线放射源的照射室,应设置专门的贮源器设施。贮源器设施的安全措施,应有冗余量。

5.5.12 电离辐射照射室外,在行人来往的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指示灯和警戒信号;电离辐射照射室内,应设置工作前的预警信号装置、摄像和剂量探测装置;电离辐射照射室内操作人员能瞬时触及的部位,应设置标识明显的紧急事故按钮。

5.5.13 辐射防护门与设备的电气控制回路之间,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

5.5.14 X射线照射设备,应专线供电;当电压稳定性不能满足设备要求时,应设置专用稳压电源。

5.5.15 X射线照射室应敷设单独的接地干线,并与总接地极可靠连接,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5.16 电离辐射照射室内空气中臭氧和一氧化氮容许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有关规定;当其浓度超标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通风系统不得破坏或减弱辐射屏蔽体的防护能力。

5.5.17 电离辐射照射室,应设置湿式清扫水源及排水系统。

5.5.18 电离辐射照射室电缆和管道的通道设置,应满足辐射防护的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 50681
    《机械工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 50848
    《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GB 7247.1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
    《工业机器人 安全规范》GB 11291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
    《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
    《金属锯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 16454
    《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045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声学 隔声罩和隔声间噪声控制指南》GB/T 19886
    《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GB/T 2461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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