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垫资施工、废止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以及不合理赶工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禁止垫资施工、废止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以及不合理赶工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的工程行业竞争激烈,一些项目还存在要求垫资施工,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

“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出发点,本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一些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已 正式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施工单位垫资”、要求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效力不是普通部委文件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

1、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

  • 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 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
  • 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
  • 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2、清理范围: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

3、进度要求:

  • 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 ,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 一律停止执行 ,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 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
  • 2019年12月31日之前 ,完成修订、废止程序。

扩展阅读

早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

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事件经过:

2013年 

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 建议予以撤销

2015年5月

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2017年2月

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2017年6月 

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 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目前,各地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在抓紧落实。

制定机关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及时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后,每件都要登记造册且都要有编号,因此绝对不会出现石沉大海的现象。

通常,收到审查建议后,登记之后要进行梳理,看是否属于审查范围。如果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会转送相关部门,转送同时也会发转送函,要求相关部门把结果反馈审查建议人,必要时也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馈。

纳入审查范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将审查建议发送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制定机关,国务院、两高、地方人大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反馈意见,限十五天或一个月。

制定机关收到审查建议后,如果表示有问题要纠正,问题就解决了。如果制定机关认为没有问题,程序并不算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将审查建议发送有关部门,请他们提出意见。如果各方意见一致,法工委会以此为基础形成审查研究意见。如果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则还会再召集各有关方面在一起开座谈会,进行沟通研究。此外,还可能约谈制定机关相关负责人,也可能会约审查建议人面对面听取意见。重大的涉及面广的问题,还可能到地方调研。最后,根据各方面意见,形成审查研究意见,发送给制定机关。

收到要求予以纠正的审查研究意见后,制定机关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及时予以纠正。梁鹰说,对于问题法规纠正或者废止,制定机关要明确给出意见,比如是否纳入当年立法计划当中。最后,这个结果会反馈给审查建议人,还会抄送给有关方面。全部流程大约在三个月左右。

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处理完成之后都会对社会公开。梁鹰提到,此次备案审查报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让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 让制定机关真正意识到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处在常委会监督下,随时有可能会被纠正。

备案审查终极目标,不在于纠正谁或者否定谁,而是通过纠正相关规范性文件促使其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保障宪法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实施,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防止政出多门、法出多门。

扩展阅读

国家机关不得拖欠工程账款,不得以换届为由毁约!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

规范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出台!

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条例都占了“第一”:

  • 《政府投资条例》--国内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内针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个法规制度

这两份文件都旨在 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限制不作为、追究乱作为。

  • 一个从根本上“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要求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有关部门 不得非法干预工期 ,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 一个重点强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坚持 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落实市场主体公平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不得违约拖欠工程、服务等账款 。

关于《政府投资条例》,此前已有多篇文章解读,不再赘述。昨天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一些要点做下梳理,供大家参考!

  •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 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 税费减免、资质许可 、标准制定、项目申报、 职称评定 、 人力资源政策 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 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 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 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 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并合理 增加中长期贷款 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 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
  •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 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 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 、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 为由违约毁约。 ……
  •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不得违约拖欠 市场主体的货物、 工程、服务等账款 ,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 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 ,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 第四十条  ……。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 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 (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 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 压减办税时间 ,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 ,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 ,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 第五十九条  ……。 开展 清理整顿、专项整治 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 不得 在相关区域 采取要求 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 普遍停产、停业 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 违法干预 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 制定或者实施 政策措施 不依法平等对待 各类市场主体; …… (六) 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 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涉企保证金 ;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 违约拖欠 市场主体的货物、 工程、服务等账款 ;
  •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同时,《条例》也为各地区、各部门探索施行留出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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