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多地发文!住建厅发布20条实务解答与条款说明

原标题: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多地发文!住建厅发布20条实务解答与条款说明

来源:浙江省造价总站、各省市住建网站

2020年1月,国常会作出部署,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 全面推行过程结算。目前,全国已有 河南、浙江、四川、广东、北京、重庆、山西等多个省市发文,明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8月11日,针对实施中出现的各项问题,浙江省造价总站发布通知,公布12条问题问答与8条条款使用说明。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

1

如何解决质量验收与过程结算的矛盾,如过程结算已足额支付工程价款,但在最后工程竣工验收时未通过,如何处理?

答:《意见》第一条明确:“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在施工过程中质检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同步办理过程结算相关手续,如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可 按合同约定暂停办理竣工结算

2

工程进度款与过程结算价款如何支付?

答:根据浙建﹝2020﹞7号文件精神,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 不低于80%;根据浙建﹝2020﹞5号文件精神,过程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足额支付。

3

过程结算中的变更部分,在价款支付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意见》精神,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 工程变更、索赔、补充协议、人材机价差调整等应在过程结算中 同步办理支付

4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适合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答:对已完成初步设计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部分, 可参照《意见》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过程结算节点、支付方式和计价方法。

5

建设单位如何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管理?

答:《意见》第四条明确:“鼓励建设单位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咨询机构承担工程施工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核对和工程变更(含施工图会审纪要)签证、工程索赔、价款支付、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2个月完成核对工作。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与内容实施,并做好投资控制, 建设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批不得实施,不得出现超概支付的情形

6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涉及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在分段结算中应如何计取?

答: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可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计取

7

市政工程项目如何划分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答:《意见》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 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8

《意见》第十一条“……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超过28天”是否包含最后一次过程结算的审核时间?

答:竣工结算审核时间 不包括最后一次过程结算的审核时间。

9

施工过程结算若涉及工程延误情况,人工、材料价差该如何处理?

答:按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计划工期计算价差,工程延误部分的价差按现行计价依据动态管理规定, 由责任方承担

10

《意见》第十条:“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第十二条“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若在后期结算审核时发现前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存在错误,该如何处理?

答:要切实做好过程结算,就要把过程结算当作最终结算来对待,对经双(三)方确认签字后生效的 结算文件一般不作调整。如过程结算文件存在重大错误,咨询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可在签订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时予以约定。

11

对过程结算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应执行哪个文件?

答:《意见》第十五条:“根据2018年1月15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已废止”,因此全过程造价咨询的收费标准将通过市场自我调节的形式体现。项目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复杂程度和委托咨询内容,约定咨询服务费计算方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增加施工企业负担。实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委托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管理,严格咨询服务质量和工作时限考核,提高造价咨询服务绩效,有效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开展。

12

推行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如何约定?

答: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前附表10.4特别说明)中 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是采用施工过程分段结算,并约定分段的节点。

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专用条款使用说明

1

如何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实施意见》的执行?

答:专用条款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2

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

答:专用条款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预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总额的30%,其余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预付款不做抵扣;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使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3

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期延误费用?

答:专用条款7.5工期延误中约定:在过程结算时不考虑因工期延误引起的逾期违约金, 在竣工结算时统一按总工期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

4

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答:专用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第3种方式: 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合同当事人应约定:

(1)基准价为〔 月〕〔造价信息(正刊)〕对应的人工、材料价格。

(2)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一般为5%);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一般为5%)

(3)价格调整设定的合同分段工期:

建筑工程,桩基工程完工时间 日,地下室工程完工时间 日,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完工时间 日,装修和安装工程完工时间 日(合同要求竣工时间)。或其他分段方式的分段工期

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按施工段划分的分段工期:

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完工时间 日,上部结构完工时间 日,附属工程完工时间 日(合同要求竣工时间)。或其他分段方式的分段工期

(4)按形象部位分段结算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经 监理人确认的分段结算工程的开始施工时间和结束施工时间,作为价差调整计算工期;根据分段结算节点工期对应月份(按日历月计)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分段计量调整价差

(5)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要求节点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要求节点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6)价格调整部分 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信息价使用原则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刊信息价(优先顺序):项目所在地(县、区)造价部门发布信息价,地市造价部门发布信息价,《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

5

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12.2预付款中约定,包工包料工程, 预付款支付比例一般为10%-20%(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跨年度施工工程,预付款按年度支付。

6

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约定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答:专用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12.1、12.3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 不低于80%)工程价款。

7

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申请?

答: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14.1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申请:

(1)承包人上报过程结算,编制依据应明确结算编制范围及其内容,施工图部分应以设计图纸为基础,明确图纸结算范围,对图纸范围内未完工且未列入结算的内容,应予以说明;列入过程结算的联系单应列清单,并将联系单作为结算书附件报审。

(2) 措施费分段计算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3)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 工程变更、索赔、补充协议、人材机价差调整等在过程结算中 同步申请办理

(4)承包人上报竣工结算,应 提交过程结算报告、争议问题资料及相关索赔报告等资料。

8

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内容?

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14.2中约定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

(1)承包人申请施工过程结算的,完成合同约定节点内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发包人参照竣工结算办理相应流程,应在天内 一般不超过28个工作日)完成过程结算审核工作,并及时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审定过程结算造价的工程款。

(2)承包人申请施工竣工结算的,完成合同约定内容,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办理相应流程,应在天内 一般不超过28天)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3)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在施工过程结算中无争议的,在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完成价款;有争议的,争议部分可在工程竣工后统一协商解决。

扩展阅读: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发文,明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河南省

2020年7月,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即日起实施。

1、适用范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 不应超过60日,其中 人工费用支付周期 不得超过一个月。

3、过程结算款 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 同期办理

4、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 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网站链接:

http://www.hnjs.gov.cn/xxgk/article?articleId=156835

浙江省

2020年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 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适用于省内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建和市政项目。以 政府投资项目,且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推广示范重点。

2、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间,

  • 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 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

3、施工单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按28个工作日确定

4、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网站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5/20/art_1583652_43241369.html

四川省

2020年1月22日,四川发文,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发包人 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
  •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网站链接:

http://jst.sc.gov.cn/news/center/show-1021734.html

广东省

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通知, 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1、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

2、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

3、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4、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又不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 可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网站链接:

http://zfcxjst.gd.gov.cn/gkmlpt/content/2/2515/post_2515153.html#1424

北京市

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 严禁拖欠工程款 。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
  • 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网站链接:

重庆市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要求: 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

2、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

3、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网站连接:

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bmdt/bmdt_23631/201812/t20181220_4040100.html

山西省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第57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 从5月1日起,在房建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 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发包人未按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4、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网站链接:

https://zjt.shanxi.gov.cn/Main/cmsContent.action?articleId=fa127ac2-ef7d-4c7d-be7c-26a431d4047c

湖南省

2020年5月28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 省内房建、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 期限均为28天。

2、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发包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发包人要按约定的比例支付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将支付比例确定为80%至90%之间

网站链接:

http://zjt.hunan.gov.cn/zjt/hdjl/dczj/zjzt/202005/t20200528_12193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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