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不得将投标人“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原标题:发改委:不得将投标人“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日前,国家发改委和市监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1、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

  • 不得以 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 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
  • 不得将 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 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
  • 不得以 招标项目 超出 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 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

2、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二、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常态化的随机抽查, 严厉打击各种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的行为。加强改革创新,分领域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三、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企业登记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稳步推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办理相关业务,提高经营范围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做好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说明和服务。要积极做好与各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各相关部门合理规范使用企业经营范围信息,减少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行政强制性要求、限制或者变相限制。 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四、形成各部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为契机,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防止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以及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将妨害公平竞争行为作为招标投标日常监管重点,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投诉举报线索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参加招标投标的,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此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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