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2001-01-01实施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2001-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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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交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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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2001-01-01实施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是中国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该指标的出台旨在合理控制公路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耕地资源,并促进公路交通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该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公路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及四级公路等不同等级的道路工程。其主要内容涵盖了公路主线、连接线、服务设施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土地使用标准。具体而言,它对路基宽度、边坡比例、取土场与弃土场设置、沿线设施布局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考虑了地形条件、地质状况和技术经济因素的影响。

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为我国公路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效避免了盲目占用土地的现象。在实际应用中,这一指标不仅强调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还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例如减少对基本农田的侵占、优化生态敏感区域的线路设计等。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相关部门也适时对该指标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书文本,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总体来看,《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在推动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既保障了交通运输网络的快速扩展,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三章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

301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为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 基、桥涵、隧道、交叉、防护、沿线设施等用地面积,但不包括辅道、 支线的用地面积:辅道、支线的用地面积按其公路等级采用本章相 应的项目另计。 302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以公路公里为计量单位 以公路建设项目主线起点至终点的长度(若有隧道工程,应扣除隧 道两洞口间的长度)乘以相应的用地指标,即为该建设项目的总体 用地面积。 303公路建设项自用地总体指标,地形的划分按以下原则 执行: 平原区指地形平坦,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 3°的地区; 微丘区指起伏不大的丘陵,地面自然坡度为3(不含3°)~20° (含20°),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地区; 山岭重丘区指地面自然坡度大于20°,相对高差为200~ 1000m的地区。 本条地形划分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4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分高、中、低三个层次,其 适用条件为: 平原微丘区西北王皇地区可采田低值

采用高值; 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305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1.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 级公路。 2.地形类别平原区、微丘区、山岭重丘区。 3.路基标准宽度计算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采用的 路基标准宽度见表3.05。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hm/km)表30.6

第四章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n

注:围岩类别的划分应按《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J026一90)的规定执行。 425隧道工程分离式路基及分离式路基间三角区路段用 地指标分高、中、低三个层次,其适用条件同本指标第3.04条。 426隧道工程分离式路基及分离式路基间三鱼区路段用

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2.6的规定。隧道工程分离式路基及分离式路基间三角区路段用地指标(hm²/km)表4.2.6路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标标准围岩基准宽度(m)宽类别12.50×211.25× 2每增高值中值低值高值中值低值高值中值低值减1mI11.934111.257910.156410.87011041579.607710.0036968369.3594Ⅱ11.472910.68159.681310.429710.08149.07339.519811928.8073Ⅲ10.4849.73648.82289.5807.147183.14718.664929557.8875.2060IV~V10.239399.49098.58579.36508.9187X.91878.465899717.6639VI989019.24748.2689.1559.7338.73388.27267973.520842.7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分离式路基分设于两个坡面,及二、三、四级公路的隧道工程的进(出)口连接线路段路基和隧道洞门仰坡用地,可按路基工程用地指标执行。12

第五章交叉工程用地指标

511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分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并 按不同的交叉形式制订。计算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的工程规 模按表5.1.1采用。

计算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的工程规模 表5.1.

注:①表中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均指四肢交叉的互通式立交;对于三肢交叉的枢纽 型立交,被交叉公路的计算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1100m处;对于一般三 肢交叉的互通式立交,被交叉公路的计算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550m处。 ②高速公路相互交叉的枢纽型立交,被交叉公路的宽度为28.00m,长度及主 线规模与表列值相同。 512互通式立体交义用地指标,主要由主线、被交叉公路、 道、匝道与交叉公路所围区域,以及收费广场等用地组成。收费 管理所的用地数量不含在本指标内,另按本指标第七章沿线设施 用地指标中的有关项目计算。 513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其 适用条件见表5.1.3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适用条件

注:高速公路相互交叉的枢纽型立交一般采用高速公路枢纽型立交的中值到高 值

注:高速公路相互交叉的枢纽型立交一般采用高速公路枢纽型立交的中值到高 值

514平原微丘区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应按表 ? 5.1.42采用

5.14平原微丘区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应按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hm/座)表5.1.41

路等级越高,越靠近高限。

喇叭型三角区用地(hm²/座)表

515山岭重丘区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可按平原微 丘区的1.1~1.3倍计算,地形困难程度较大者,取其高限。 516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主线和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和宽度 与本指标采用的标准和规模不同时,可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主 线或被交义公路可按长度和宽度两个部分进行调整。 1.长度调整按下式计算:

计算分离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的工程规模 表5.2

522分离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适用于主线下穿的分离式 立体交叉工程,对于主线上跨的分离式立体交叉工程,若被交叉公 路平面改线时可套用本指标,否则不计用地面积。被交叉公路为 其他等级时,亦按二级计算,不予调整。 523分离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宜按1.8960hm/座采 用。

532通道用地指标适用于汽车式通道。

通道用地指标适用于汽车式

533通道的用地指标可按0.1060hm/座采用

第六章大桥工程用地指标

601本指标适用于路线工程中的大桥工程(包括特大桥), 也适用于独立的大桥工程,但不包括两岸桥头的引道或接线工程 用地,其用地数量应按本指标第四章路基工程另行计算。 602本指标综合了桥台和上部构造的用地,但桥梁常水位 时水面宽度所占用的土地不作为桥梁用地。桥梁工程用地数量按 下式计算:

式中:S—一桥梁工程用地面积(hm'); k一一综合因素系数,见表6.0.2; B——桥梁宽度(m); L——桥梁长度(m); l—一常水位时的水面宽度(m)。

桥梁工程用地综合因素系数

603本指标中桥梁长度的计算和桥梁分类的划分应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一97)的规定。 604本指标中桥梁宽度指桥梁上部构造的建筑宽度,对于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包括上、下行桥梁之间的中间带宽度。 6.05本指标中未包括桥头公园等景观工程的用地面积,需 要时应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第七章沿线设施用地指标

1收费设施分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两类。本指标 适用于六车道公路,低限适用于四车道公路。 2计算收费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7.12。

7.12计算收费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7.1.2。 计算收费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表7.12

计算收费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 表 7.12

713收费设施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收费车道数等确定,一 般不宜超过表7.1.3的规定

收费设施用地指标(hm/座)

714主线收费站收费厂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一般不 7.14的规定。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中已扣除主纟 及中间带宽度范围内的用地

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及过渡段 用地指标(hm²/处)

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及过渡段 用地指标(hm²/处)

721服务设施由服务区和停车区组成。本指标的高 六车道公路,低限适用于四车道公路。

722计算服务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7.2 计算服务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表7.22

723服务设施的用地指标,应根据公路沿线城镇布局、道 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t/qgcml 231-2021 光伏发电系统施工运维安全作业规范,一般不宜超过表7.2.3的规定。 服务设施用地指标(hm/处) 表7.2 3

服务设施用地指标(hm/处) 表7

731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一般由监控通信中心、监控通信 分中心、监控通信所、养护工区和道班房组成。具体项目可视需要 选用。道班房主要用于二、三、四级公路。本指标的高限适用于六 车道公路,低限适用于四车道公路。 732监控通信中心按每省设一处,其建筑规模按5000~ 8000m7处计算,其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2.0000hm7处。 733计算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 见表7.3.3。

计算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用地 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

734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表 .4的规定。

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用地指标(hm/处)表7.34

注: 道班房用地指标高限适用于二级公路,低限适用于四级公路,三级公 值

班房用地指标高限适用于二级公路转换层框支梁施工方案--,低限适用于四级公路,三级公路可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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