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难难!《农民工支付条例》的实施究竟影响了谁?

3年前某天下午4点,在某建设单位会议室,5个标段的施工单位正在开结算会。会议刚要结束,冲进来一群民工。

他们大声叫喊:“还我血汗钱”,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商务人员破口大骂,建设单位的大门口横着两辆大卡车,进出办公的车辆都无法继续通行。

民工的举动原因很简单:2012年中标的项目,项目延期及分段施工,造成工程款不到位。一年的项目做了三年,完工后结算又审了三年。几家施工单位和甲方以及审计争议太多,无法解决,审计态度强硬,造成项目无法定案。

建设单位在5个标段的清单编制时,涉及到的工程虚量偏多。为了填补其他项目的基建建设,每个标段清单项中级配砂石换填在实际施工时几乎全部取消,合同价调减费用均在1000万以上,前期很多费用根据合同总价签署已经支出。

闹事的专业单位,工程结算价同样被腰斩,在多次投诉无果下,无奈选择堵门。

最后的结果: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谈了6个小时后,“农民工”于当夜22:30把大门放开。建设单位提前执行尾款,由五个标段总包施工单位代为垫付。

然后就没了然后,此事已过三年,结算定案的尾款到现在依然在路上。

过程结算和《农民工支付条例》的实施究竟影响了谁?

因为结算问题愈演愈烈,全国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落实或着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以及《农民工支付条例》强制性实施,确实极大解决了劳务农民工资的问题,条例中针对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很多规定也十分到位。

两个文件同时实施,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项目过程管理中以最高效的工作真正落实并达成项目过程结算?也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新的课题。

尤其是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几乎处于被两头堵的尴尬地步,大呼太难了!

1、建设单位的阶段性结算实施太难

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为什么在过程中的文件签署很谨慎,主要原因是模拟结算的能力不够和存在概算超限隐患问题。

项目实施前的设计概算是项目的资金上限,过程签署容易造成超概算现象,使建设单位不敢提前办理手续。

对于最终结算与概算的关系,在过程管理中无法及时估算,所以建设单位的过程签证很慢,甚至要留到最终结算才彻底办理。

过程结算涉及洽商、变更以及索赔,能够在过程当中及时确认是理想化的状态,但是,因为超概算的责任重大,过程结算实施起来难度很大。

关键问题来了:

很多口碑差的建设单位,尤其是地产开发商们,举双手支持过程结算,但是流程漫长的让人望而却步,频繁打回施工单位上报的过程资料,而且往往结果可见:我们给他们钱,可他们资料不行啊,怪谁!

2、总承包合同约定造成的工程款拨付比例,总包无法保证100%支付民工工资

几乎所有的总承包合同条款中都有约定:

2.1预付款

支付分部分项至30%左右,甚至最新的文件规定,对一次性投入的预付款相关的安全防护费用,竟然规定在前期至竣工,需要分几次支付!

2.2过程拨款的支付根据实际工程量的100%,支付到完成量的80%,甚至70%。

2.3 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

2.4 结算定案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并签署质保协议。

为了保证项目在质保期内的安全防护和质量保修工作,不成文的规定:质量保修协议不是完工后签署,而是在结算定案后签署。

尽管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但是几乎已经成为行规,施工单位并无任何话语权。

2.5 质保期满尾款到帐后付至100%。

项目定案后余款涉及到的回款问题几乎毫无办法解决,最多达到合同价80%,对于过程减量的项目为了不超拨付更是打折拨款,跑断腿也没办法增加。

项目结算的重复审计工作造成结算款回收无限期延期,不夸张地说,很多项目在多次定案后,仍无法回收的时间能够长达十年之久,无奈财务只能做坏账处理。

3、民工工资的“专款专用”变相挤压工程预付备料款

文件规定的“专款专用”的强制性规定,使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方面变得更加谨慎。

为了响应文件要求不犯错误,财务系统对每一笔工程款均要预留民工工资冻结在账户内,包括用于工程前期的准备工作、材料备料款,使工程预付款比例变得更低,原就不足的主材备料款更加紧张。

民工工资在未施工前先行占压材料预付款做法,等同于还没施工,总包单位就需要自掏腰包把材料款存放在账号内而无法使用。

4、总包施工单位月度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将成为常态,施工单位过程垫付资金将翻倍

“不得延迟下发农民工工资”的强制性要求,将使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劳务之间“风险共担、合作共赢”变为互不相关,只要向下工作量完成100%,民工支付就必须要支付到100%,但是,100%的项目在竣工后多年依然最多回款80%!

月度100%支付农民工资的做法,将使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更大。

而且,有了强制性文件的庇护,总包单位谁敢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案例中的“堵门现象”或许将变为常态。

“产值倒挂”现象将会见怪不怪

过程结算无法进展和缓慢,造成洽商、变更等标外成本无法确认,财务系统作为存货入账。

久而久之,很多项目全过程核算都是负数,直到最终结算可能才扭亏为盈。其实,项目并未亏损,不过是业主不能及时确认而被财务处理为亏损。

发生成本与施工产值的不对应关系将更加明显,在财务角度俗称“产值倒挂”。工程款到不了位,但是自有工程量确认和民工工资必须100%支付,月度假亏假赢现象也将更加普遍。

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商务工作人员的要求将提到综合性管理,实体完成量的月度结算要求将更加精准,业务方面的提升与技能补差也将作为重点。

建设单位工程款审批不到位及农民工的恶意讨薪

月度支付百分百农民工资的规定,使以往好几个月报一次量的现象必然杜绝。

建设单位审核流程以及审核进度要加快,及时跟进洽商变更与索赔工作,并做到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确认与审批。

月度计量与支付和施工单位的月度结算将作为关注重点,资金到位情况涉及施工单位的拨、付款流程、月度劳务公司的垫付问题不应再作为常态。

此项工作如果做的不到位,施工单位资金压力无法排解,将引发更大规模的民工堵门现象,甚至激发越来越严重的恶意讨薪事件。

民工工资专款专用规定:进度款冻结在专用账户,但这些资金是不够的,无法保证民工工资的及时下发,出现讨薪事件线上要上黑名单,这对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都是致命的,对建设单位而言,进度款及时拨付方面的要求必须要满足。

但是,拨、付款流程呢?无款可拨时,资料频繁被打回,时长三个月以上还是比较常规的,总包单位资金垫付的事态将持续。

施工总包单位不堪重负的时代来临

开头案例中的合同条款规定:项目完工后仅仅支付到合同价的80%。因为建设单位催促进场施工,五家总包施工单位为减轻风险,不约而同与专业单位签署了固定总价合同,根据图纸和清单工程量配备了人员和机械,期间遭遇多次停工以及冬雨季施工,但是建设单位均不予签确认。于是一年的工期施工了三年,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被延期最后导致亏损,而所有的付款压力,全部转嫁到了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付款难度也确实存在:

项目结算之后,需要上报各个主管部门去审核,同时审核必须五个标打包,审定之后才能统一付款。所以在资金方面才造成施工总包单位垫付分包款三年后,依然没有收到结算款的后果。

建设单位对于劳务队和分包遇到的各种事件,都会要求总包施工来解决问题,而最煎熬的就是施工总包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给专业单位的结算依据是根据建设单位的拨款比例进行拨付,还差20%的劳务费没有资金拨付。甲方没有给施工单位,但是施工单位却需要先行垫付此部分费用,有些项目一垫付就是好几年,这对于小微型企业难度相当大。

过程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条例》的实施终于来了,现实呢?

过程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条例》的实施初衷很美好,但是现实很骨感,并且任重道远。

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资及时拨付问题,专款专用的规定已经引发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极大压力和不公平,只要工程审计制度不变,施工单位持续垫资压力就摆在这里,脱离《合同法》约定的总包、分包风险共担原则的《农民工工资条例》,加上建设单位的无力拨款,总包不堪重负的时刻仅仅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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